進出口商品檢驗制度

進出口商品檢驗制度是根據《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及其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出口商品所進行的品質、質量檢驗和監督管理的制度。

我國實行進出口商品檢驗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證進出口商品的質量,維護對外貿易相關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對外經濟貿易關係的順利發展。其目的是為了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人民身體健康,而對進出口商品的質量、數量和包裝等嚴格按照契約和標準規定,進行檢驗和監督管理。商品檢驗業務分為法定檢驗、契約檢驗、公證鑑定和委託檢驗四種。
我國1989年8月1日正式公布實施的商檢法規定:
1.一切進出口商品都必須經過檢驗;
2.進出口商品的收貨、用貨部門、生產、經營和儲運部門,都應該受國家商檢機構的監督檢查;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是統一管理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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