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進出口商品檢驗管理辦法

《廈門進出口商品檢驗管理辦法》是廈門市人民政府於1985年6月10日發布並實施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進出口商品檢驗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1308
  • 發布日期:1985-06-10
  • 生效日期:1985-06-10
廈門進出口商品檢驗管理辦法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日廈門市人民政府發布)
為加強廈門經濟特區和廈門口岸的進出口商品檢驗和監督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條例》(以下簡稱《商檢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廈門進出口商品檢驗局(以下簡稱商檢局)是在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直接領導下,統一監督管理廈門地區和廈門口岸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的主管機關。商檢局貫徹執行《商檢條例》關於“一切進出口商品都必須經過檢驗”的原則。進口商品未經檢驗的,不準安裝投產,不準銷售,不準使用,出口商品未經檢驗和檢驗不合格的,不準出口。
第二條廈門地區進出口商品的收貨、用貨部門,生產、經營和儲運部門,以及商檢局指定的檢驗機構等,者應接受商檢局的監督檢查。各有關方面要密切配合商檢工作。
第三條檢局對列入《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商品種類表》(以下簡稱《種類表》)的進出口商品;對外貿易契約規定由商檢局出證的商品;應實施衛生檢驗和檢疫的出口食品、動物產品;裝運出口糧油食品和冷凍品的船艙、貨櫃以及危險貨物包裝鑑定等均實施強制性檢驗。
第四條列入《種類表》內的進口商品和對外貿易契約規定由商檢局檢驗出證的進口商品,貨到口岸後,收、用貨部門應立即報驗。報驗人必須提供齊全的有關單證資料,填寫進口商品檢驗單,由商檢局在進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放行章後,海關據以放行。
未列入《種類表》的進口商品,收、用貨部門向商檢局申報後,嚴格按照契約或有關標準自行檢驗,並在索賠有效期內將檢驗結果送交商檢局審核銷案。否則,以《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懲處。經自行檢驗不合格需要對外提賠的,須在索賠期終止前廿天報請商檢局復驗,對外簽發索賠證書。凡經商檢局檢驗出證向外索賠的進口商品,經營部門、收貨、用貨部門應及時辦理對外索賠,並將索賠成效報送商檢局。
第五條在廈門口岸(港口、車站、機場等)發現殘損的進口商品,收貨、用貨部門或接運代理人,必須及時向商檢局申請殘損鑑定,並提供承運人簽認的殘損單或商務記錄;對殘損的部分應分別卸貨,分別存放。
第六條廈門地區進口的成套設備,收、用貨部門應將到貨情況及時報告商檢局,同時按有關規定做好檢驗工作。重點的進口成套設備商檢局派員駐廠監督檢查。對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商檢局視情況簽發“不準安裝使用通知書”。在通知撤銷後,方準安裝使用。
第七條進口機動車輛單位應及時向商檢局辦理登記檢驗。使用單位或個人憑商檢局簽發的檢驗證明向公安交通車監部門申領牌照,並於質量保證期滿前 一個月向商檢局提供檢驗報告。
第八條列入《種類表》內的出口商品和對外貿易契約規定由商檢局檢驗出證的出口商品,應實施衛生檢驗和檢疫的出口食品、動物產品,經營部門應在備貨後裝運前七天(檢驗周期長的商品另定),提供契約、信用證、廠檢單和檢驗依據等有關資料向商檢局報驗。海關憑商檢局簽發的檢驗證書或放行章予以驗放。
第九條廈門地區生產出口商品的廠礦企業應向商檢局登記註冊。商栓局視情況派員駐廠檢驗、下廠檢查、抽查復驗、抽樣檢驗。必要時會同其主管部門聯合進行檢查。對重要出口商品實行質量許可證制度,商檢局每兩年複查一次,對不重視產品質量的企業,責成其改進。情節嚴重的,在期限內仍達不到出口產品質量要求的,撤銷註冊,或吊銷質量許可證,其產品不準出口。
第十條廈門地區生產出口食品的廠、庫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食品衛生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向商檢局申請註冊,經考核符合《出口食品廠、庫最低衛生要求》的,取得註冊證書和批准編號後,方準生產或儲存出口食品。未經註冊編號的食品廠、庫的商品,不得出口。
第十一條裝運出口糧油食品和冷凍品等易腐易變食品的船艙和貨櫃,承運人、發貨人和裝箱部門或其代理人,應提前二天向商檢局報驗。經檢驗符合裝運技術條件的發給證書。未取得商檢局檢驗合格證書的,發貨人及承運人不得裝運。
第十二條廈門經濟特區的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進出口商品的檢驗和監督管理,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外商獨資企業進口《種類表》內的商品,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向國外第三者購買進口的原輔助材料,可免予實施法定檢驗,憑申請辦理公證鑑定。
(二)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生產出口的《種類表》內的商品,不標明“中華人民共和國製造”,不使用中國註冊商標的,可免予實施法定檢驗,憑申請辦理公證鑑定。對涉及衛生、安全的出口商品,商檢局仍實施檢驗和監督管理。
(三)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產品從經濟特區輸往國內其他地區銷售的,視同進口商品,按有關規定實施檢驗的監督管理。
(四)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生產和製造的出口商品,符合中國政府法令和給惠國給惠標準,可申請簽發出口商品普遍優惠制產地證書。
(五)廈門經濟特區外的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進口商品,可參照本條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商栓局根據對外貿易經營部門和國外貿易關係人的需要和意願接受跨地區的進出口商品檢驗。外貿經營部門在簽訂進出口契約時,如國外對檢驗條款有特殊要求的或在簽訂中遇有不明的事項,應徵詢商檢局的意見。並在契約簽訂後,將契約副本抄送商檢局。
第十四條從省內外發運到廈門口岸出口的《種類表》內商品和涉及衛生、安全的商品,應附內地商檢機構檢驗合格檢定單向商檢局報驗,經查驗換證後放行。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儲運部門應加強質量、重量、數量、包裝和批次管理,裝卸堆疊注意輕裝輕卸,保證商品的完好、包裝的完整,防止受損變質。出運時,應查核批次,做到貨證相符。
第十六條對外貿易公證鑑定工作,商檢局指定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總公司廈門分公司統一辦理。商栓分公司根據對外貿易關係人申請,國外檢驗機構的委託辦理進出口商品的質量、重量、數量、包裝和標誌鑑定;貨載噸位衡量;車輛、船艙、貨櫃等運輸工具的清潔、密固、冷藏效能等裝運技術條件檢驗;積載鑑定,艙口檢視,監視裝載、卸載;貨櫃貨物裝箱拆箱檢驗、驗殘,海損貨物鑑定,簽封樣品,簽發產地證書、價值證明書,以及其他公證鑑定業務。
第十七條商檢局派出人員到生產單位、港口、機場、車站、船舶、倉庫、建設現場執行任務時,有關單位應無償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報驗單位無償提供所需的輔助人力、用具等。
第十八條商檢局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商檢政策,切實做好進出口商品檢驗和監督管理工作,經常將進出口商品的質量情況向廈門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領導部門反映和報告。
第十九條廈門地區重要的進出口商品,由商檢局制訂《廈門經濟特區實施檢驗的商品種類表》,經廈門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地方法定檢驗。
第二十條對不重視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違反《商檢條例》、《實施細則》和有關進出口商品管理規定的,由商檢局按有關懲處規定酌情處理。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的解釋及修改補充,由廈門進出口商品檢驗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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