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準入特別條件

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準入特別條件

《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準入特別條件》是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為了規範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及國務院相關規定,制定的規範性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準入特別條件
  • 頒布時間:2022年5月19日
  • 實施時間:2022年5月19日
  • 發布單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條件發布,條件內容,

條件發布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印發《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準入特別條件》的通知
國市監檢測規〔202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
《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準入特別條件》已經2022年5月10日市場監管總局第8次局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市場監管總局
2022年5月19日

條件內容

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準入特別條件
第一條 為了規範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及國務院相關規定,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 對依法設立、從事進出口商品檢驗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實施資質認定,適用本條件。
第三條 檢驗機構應當為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採用職業責任保險、風險儲備金等保障措施,以防範檢驗活動出現的責任風險。風險保障措施應當與其檢驗活動的責任風險程度相適宜。
第四條 檢驗機構應當對其檢驗行為的公正性作出書面承諾,不得從事檢驗對象的設計、生產、供應、安裝、採購或維護等活動。存在公正性影響時,檢驗機構應當消除影響或者將影響降至最低。
第五條 檢驗機構應當制定應急預案,處理檢驗過程中發生的突發事件。發現被檢驗對象不符合法定要求、強制性標準要求和存在嚴重危害環境或者公共安全情形時,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應當立即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海關部門報告。
第六條 檢驗機構的組織結構和規模,應當與檢驗能力相適應,檢驗機構應當建立和運行與其檢驗活動相適應的管理體系。
第七條 檢驗機構應當建立和運行對人員的管理程式。明確不同檢驗項目對檢驗員的要求,確保檢驗的公正性和獨立性。
檢驗人員應當具備與其檢驗活動相適應的資歷、經驗和培訓經歷。檢驗機構應當確保檢驗員的錄用、培訓、考核、授權、監督等按照程式進行,持續對檢驗員的檢驗能力進行確認,並保留相關記錄。
法律、法規對檢驗人員的資格有特殊要求的,應當符合相關要求。
第八條 檢驗機構應當選派熟悉檢驗目的、方法、程式和結果評價的人員作為監督員,對檢驗員以及其他涉及檢驗活動的人員進行監督,確保檢驗活動符合要求。檢驗機構可以根據檢驗活動的特性,採取現場觀察、報告覆核、面談、模擬檢驗以及其他監督方式,上述監督方式可以組合使用。
第九條 檢驗機構應當建立和運行保障人員和設施安全的措施和程式,並在安全條件下實施檢驗活動:
(一)在輻射、高空、高溫、粉塵、噪音、易燃、易爆、腐蝕、強烈刺激性氣體揮發空間等有害、危險環境下作業,檢驗機構應當根據場地的安全規定和危險貨物的安全要求,選擇有效的防護措施,防止人身受到傷害,同時採取防止爆炸、泄漏、輻射等安全事故的措施。對危險品進行檢驗使用的儀表和器具,應當符合防火、防爆、防靜電、防輻射等安全要求。
(二)對於檢驗過程中產生的有毒有害物質和廢棄物,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環境保護要求進行控制或回收,防止其危害環境和人身安全。檢驗機構應當對影響檢驗質量的區域以及出於健康安全和環境保護需要隔離的區域進行防控,並採取措施將不相容的區域實施有效隔離,以防止交叉污染或干擾。
第十條 檢驗機構的工作場所應當與其檢驗活動相適應。檢驗機構的場所包括固定設施、臨時或移動設施、客戶的設施。對室內或露天作業的不同工作環境選擇、管理和控制,應當與檢驗工作要求一致。
第十一條 檢驗機構的設備和設施應當與其檢驗活動相適應,以安全的方式開展檢驗活動。檢驗設備和設施的配置、運輸、存放、標識、校準、核查、使用、維護和發現問題處理等應當有程式要求,實施中應當保留相關記錄。
檢驗機構應當確保設備和設施持續符合檢驗需求,並依規承擔管理職責。設備設施的持續適用性可通過目視檢驗、功能核查、再校準進行確認。
第十二條 檢驗機構在執行進出口商品檢驗活動時,應當遵守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按照國家標準、國際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技術規範的規定進行。
第十三條 檢驗機構應當建立和運行樣品管理程式,確保抽樣、制樣、標識、傳遞、保存和廢棄等整個過程中得到有效管理,避免樣品發生變化、丟失、損壞或危害環境,保證樣品的代表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並保留相關記錄。
檢驗機構實施抽樣時,應當制定抽樣計畫和方法,明確需要控制的要素,以確保後續檢驗檢測結果的有效性。
第十四條 檢驗機構應當建立和運行監控結果有效性的程式,可採用內部質量控制、能力驗證、檢驗機構間比對等方式實施監控。如果發現不滿意結果,應當採取應對措施。
第十五條 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信息應當客觀、準確、清晰、完整和可追溯。當有規定或委託方要求對檢驗結果進行符合性判定時,檢驗機構應當滿足相應要求。
第十六條 檢驗機構應當防止檢驗信息和數據丟失,檢驗結果應當能溯源。檢驗機構應當建立獨立台賬,記錄進出口商品檢驗活動。檢驗過程中形成的圖片、影像等資料應予歸檔。
檢驗機構使用外部信息時,應當驗證並予以記錄。當利用外部信息進行符合性判定時,檢驗機構應當驗證該信息的完整性、可靠性,並在檢驗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十七條 檢驗機構應當建立和運行對投訴和申訴的接收、評價和作出決定的程式。處理投訴和申訴,應當確認是否與檢驗活動相關,確保公正性。對送達投訴人或申訴人的決定,或對其審查和批准,應當由與投訴或申訴所涉及的檢驗活動無關的人員作出。
第十八條 本條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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