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採購出口商品檢驗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為加強市場採購出口商品檢驗監督管理工作,規範市場採購商品出口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市場採購出口商品檢驗監督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於2012年3月2日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12年第31號公布。《辦法》分總則、備案管理、報檢、檢驗、監督管理、附則6章24條嘸,自2012年4月1日起在北京、浙江、廣東、新疆4省(市、區)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市場採購出口商品檢驗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 試行時間:2012年4月1日
  • 地點試行:北京、浙江、廣東、新疆
  • 正文:具有合法經營資質等
基本信息,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備案管理,第三章 報 檢,第四章 檢 驗,第五章 監督管理,第六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發布《市場採購出口商品檢驗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2012年第31號
為規範市場採購對外貿易秩序,提升市場採購出口商品質量,我局制定了《市場採購出口商品檢驗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現予發布,自2012年4月1日起,在北京、浙江、廣東、新疆4省(市、區)試行。
特此公告。
附屬檔案:《市場採購出口商品檢驗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市場採購出口商品檢驗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場採購出口商品檢驗監督管理工作,規範市場採購商品出口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場採購出口商品的檢驗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市場採購出口商品是指出口商品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國內市場以現貨方式採購,並由採購地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法定檢驗出口商品。
第三條 國家質檢總局禁止以市場採購方式出口的商品,不適用本辦法,具體目錄在國家質檢總局網站上公布。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市場採購出口商品檢驗監督管理工作。
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直屬檢驗檢疫局)負責所轄區域市場採購出口商品檢驗和監督管理工作。直屬檢驗檢疫局負責市場採購出口商品供貨單位和發貨人代理人(以下統稱備案單位)備案的管理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所轄區域市場採購出口商品的檢驗和監督管理工作。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備案單位的備案申請受理、審核、批准工作。
第五條 市場採購出口商品的供貨單位、發貨人的代理人按照自願原則可以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備案。
供貨單位是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市場採購出口商品供貨的單位,或者獲得生產企業授權從事市場採購出口商品供貨的代理單位。
發貨人的代理人包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市場採購出口商品採購、儲運、國際貨運代理等業務的單位。

第二章 備案管理

第六條 申請備案的市場採購出口商品供貨單位和發貨人代理人(以下稱備案申請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合法經營資質;
(二)擁有固定的經營、倉儲、檢驗等場所;
(三)建立並執行市場採購出口商品質量檢查驗收制度,建立出入庫台賬、購銷台帳;
(四)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備案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備案申請書;
(二)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並交驗正本;
(三)申請備案單位基本情況,包括經營場所、倉儲場所、檢驗場所等的相關情況說明;
(四)申請備案單位基本管理制度;
(五)國家質檢總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備案申請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向備案申請人發放備案證明。備案證明有效期三年。
有效期內,備案單位的經營場所或者其他主要條件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告知批准備案的檢驗檢疫機構,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或者重新提出備案申請。
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備案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向批准備案的檢驗檢疫機構提出延續申請。

第三章 報 檢

第九條 市場採購出口商品發貨人及其代理人應當向商品採購地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報檢手續。
第十條 發貨人應當對市場採購的出口商品進行驗收後,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向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報檢時還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符合性聲明。發貨人聲明其報檢的出口商品符合進口國家(地區)技術法規和標準要求,進口國家(地區)無明確規定的,發貨人聲明其報檢的出口商品符合我國國家技術規範強制性要求及相關標準或者契約約定;
(二)出口商品質量合格驗收報告;
(三)商品採購票據等市場採購憑證;
(四)採購備案單位的商品的,需提供備案證明複印件。

第四章 檢 驗

第十一條 市場採購出口商品實行採購地檢驗、口岸查驗的檢驗監管方式。
第十二條 市場採購出口商品應當按照進口國家(地區)技術法規、標準要求實施檢驗;進口國家(地區)沒有技術法規、標準要求的,按照我國國家技術規範強制性要求及相關標準檢驗;我國沒有國家技術規範強制性要求及相關標準的,按照契約約定的要求檢驗。
契約約定的要求高於進口國家(地區)技術法規、標準要求或者我國國家技術規範強制性要求及相關標準的,按照契約約定實施檢驗。
第十三條 檢驗檢疫機構參照《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第113號令)對市場採購出口商品供貨單位和發貨人代理人實施分類管理,並確定特別監管、嚴密監管、一般監管、驗證監管、信用監管五種不同檢驗監管方式。
檢驗檢疫機構對來源於未經備案單位的市場採購出口商品實施批批檢驗,按照特別監管或者嚴密監管的檢驗監管方式實施出口監管。
第十四條 市場採購出口商品經檢驗合格的,檢驗檢疫機構簽發有關檢驗檢疫單證,在單證中註明“市場採購”。
第十五條 市場採購出口商品經檢驗不合格的,簽發不合格通知單,在檢驗檢疫機構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經重新檢驗合格後,方準出口;不能進行技術處理或者經技術處理後重新檢驗仍不合格的,不準出口。
第十六條 對法定檢驗以外的出口商品,檢驗檢疫機構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相關規定實施抽查檢驗。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採購地檢驗檢疫機構可以對檢驗合格的出口商品加施檢驗檢疫封識並在換證憑單中註明封識號碼,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對加施封識的出口商品可以簡化查驗手續。
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在查驗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與採購地檢驗檢疫機構溝通並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備案單位建立完整的企業檔案,內容包括:
(一)有關備案申請、審查、批准及延續複審相關資料;
(二)對備案單位實施分類管理和日常監督管理的記錄;
(三)年度質量監控和質量分析報告;
(四)有關企業信用記錄、相關產品投訴記錄;
(五)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備案單位實施日常監督管理,發現備案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視情節輕重及時調整分類管理類別和檢驗監管方式:
(一)違反檢驗檢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
(二)質量保證能力存在隱患的;
(三)檢驗連續出現不合格批次的;
(四)因自身原因造成商品質量或者安全問題被通報、召回、退貨的;
(五)拒不配合日常監督管理的;
(六)出入庫台賬、購銷台帳不能有效溯源的;
(七)隱瞞質量安全問題等不誠信行為的。
第二十條 市場採購出口商品因質量問題造成國外通報或者召回的,採購地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查清事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並可以根據需要,向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通報。
第二十一條 市場採購出口商品檢驗監督管理中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依照相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市場採購樣品、禮品以及其他非貿易性物品、援外物資,按照國家檢驗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市場採購出口商品涉及檢疫要求的,按照國家相關檢疫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