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商品重量鑑定管理辦法》在1993.12.16由國家商檢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進出口商品重量鑑定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3年12月16日
- 實施時間:1994年03月01日
- 頒布單位:國家商檢局
《進出口商品重量鑑定管理辦法》在1993.12.16由國家商檢局頒布。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業務機構的許可和監督管理。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機構,是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規定,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許可,...
實施地方法定檢驗。第二十條對不重視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違反《商檢條例》、《實施細則》和有關進出口商品管理規定的,由商檢局按有關懲處規定酌情處理。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的解釋及修改補充,由廈門進出口商品檢驗局負責。
第二十四條 進出口商品檢驗人員到生產單位、港口、機場、車站、船舶、倉庫等場所執行任務時,有關單位應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第二十五條 商檢機構和有關檢驗機構執行檢驗和辦理公證鑑定得酌收費用,具體辦法分別由國家商檢局和有關檢驗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查驗管理辦法》已於2005年12月8日經署務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查驗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查驗,依法核實進出口貨物的狀況,...
《進出口商品重量鑑定規程水尺計重(SN/T 0187-93)》規定了水尺記重的基本要求,船舶吃水及船用物料的測定方法和計算步驟。本規程適用於大批量(相對於受載船舶之載重量)的散裝及其他衡重方法不易確定重量的海運貨物的重量鑑定。本...
進出口商品重量鑑定規程第1部分:船艙靜態計重通則 《進出口商品重量鑑定規程第1部分:船艙靜態計重通則》是2012年4月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起草單位 江蘇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等。起草人 鄒建新、邰明、隆文華。
第一條為保證出口糧食重量準確,維護我國信譽,增強我國糧食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促進外貿事業發展,根據我國口岸目前的條件,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包裝運輸至口岸後散裝出運的玉米、大豆、雜糧等糧谷。第三條出口糧食從...
第四十九條 商檢機構執行檢驗、鑑定、登記、註冊、認證等工作,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第五十條 各種進出口商品檢驗和管理的具體規定,由廣東商檢局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及本辦法另行制定。第五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由廣東商檢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經批准認證的進出口商品,申請人應指定專人管理認證標誌和有關資料。認證標誌應按規定加貼在商品或包裝的指定部位。第二十四條 按本辦法實施認證的進出口商品,由廣東商檢局發布《認證公告》。申請人用於廣告宣傳的有關內容...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為加強進出口商品檢驗實驗室的管理,促進實驗室檢測技術水平的提高,創造對外經濟貿易領域國際間實驗室認證的必備條件,制定本辦法。
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符合國家規定的免予檢驗條件的,由收貨人、發貨人或者生產企業申請,經海關總署審查批准,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免予檢驗。免予檢驗的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商有關部門制定。第七條 法定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由出入境檢驗檢疫...
第十四條 對關係國計民生、價值較高、技術複雜的法定檢驗進口商品,收貨人應在對外貿易契約中約定在境外發運前,由商檢機構或其認可的檢驗機構組織實施裝船前檢驗,以及訂明保留到貨後最終檢驗與索賠權的條款。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六、出口食品廠、庫衛生考核註冊費,每廠、庫收費500元。第三章 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工作計費方法 第九條 進口商品檢驗、鑑定工作計費方法 一、一批到貨收用貨單位同時申請品質、重量等幾項檢驗項目的,應按規定費率費額分別計收檢驗...
第六條 商檢機構對法定檢驗的進出口商品,必須依法實施檢驗;對法定檢驗以外的進出口商品,可以進行抽查檢驗,並實施監督管理。商檢機構對法定檢驗以外的進出口商品實施抽查檢驗,應當制定抽查辦法,並定期公布年度抽查目錄。第七條 商檢機構...
2.2 進口鐵礦石檢驗鑑定業務規範 2.2.1 進口礦產品管理辦法 2.2.2 進出口商品數量重量檢驗鑑定管理辦法 2.2.3 進出口商品抽查檢驗管理辦法(2002年)2.2.4 關於對進口廢物實施檢驗有關問題 2.2.5 其他相關規程 2.3 ...
寧夏商檢機構檢驗進出口商品,依照法律、法規或者對外貿易契約約定的檢驗內容和標準進行。第六條 列入《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種類表》的進出口商品,申請免驗的,由寧夏商檢局按照國家進出口商品免驗辦法的規定,進行初審合格後,報...
第二十三條 商檢機構對從事生產、進出口貿易當事人實施監督管理的範圍包括:(一)進出口商品的質量、重量、數量、規格、包裝、標誌、安全、衛生狀況;(二)出口商品的原材料、生產設備、零配件和工藝、檢測等的質量、安全、衛生保證情況...
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符合國家規定的免予檢驗條件的,由收貨人、發貨人或者生產企業申請,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查批准,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免予檢驗。免予檢驗的具體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商有關部門制定。第七條法定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由出入境檢驗...
3.5 《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機構管理辦法》第58號令 3.5.1 制修訂背景 3.5.2 主要法律法規依據 3.5.3 修訂的主要事項 3.6 《進出口商品免驗辦法》第23號令 3.6.1 制修訂背景 3.6.2 主要法律法規依據 3.6.3 修訂的主要...
第二十六條 進出口商品鑑定業務包括:進出口商品的質量、數量、重量、包裝鑑定和貨載衡量;監視裝載、卸載;積載、殘損、載損和海損鑑定;裝載出口商品的船舶、車輛、飛機、貨櫃等運載工具的適載鑑定;裝載進出口商品的船舶封艙、艙口...
按照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六條規定,對列入必須實施進出口商品檢驗目錄的進出口商品,可以採信檢驗機構的檢驗結果,對前述檢驗機構實行目錄管理。海關正在制定進出口商品檢驗採信的相關管理辦法。4、海關提示 《進...
(一)對進出口商品的質量、規格、數量、重量、包裝以及安全、衛生進行監督檢查;(二)對出口商品的生產、加工企業和認可檢驗機構的檢測手段,檢驗管理,質量管理,驗收制度,檢驗標準和方法,生產工藝及設備,生產衛生狀況,生產加工所用的...
第二十二條 甘肅商檢機構對全省進出口商品的收貨人、發貨人,生產、經營、儲運單位,以及國家商檢局、甘肅商檢機構指定或者認可的檢驗機構、檢驗人員的檢驗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監督管理的內容包括:(一)進出口商品的質量、重量、數量、規格、...
十、對《進出口商品數量重量檢驗鑑定管理辦法》(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03號公布,根據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72號和海關總署令第238號、第240號修正)作如下修改:(一)刪除第十四條第一款中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
二十九、對《進出口商品抽查檢驗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39號公布)作如下修改:(一)將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十條、第三十一條中的“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質檢總局”修改為“海關總署”...
(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條:“本辦法所規定的文書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並且發布。”(十七)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十八)刪去附屬檔案。十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徵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4號公布,根據海關總署令第198...
第84號令)出入境口岸食品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88號令)出境水果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第91號令)進口商品殘損檢驗鑑定管理辦法(第97號令)出境水生動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第99號令)進出口商品數量重量檢驗鑑定管理辦法(第103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