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人員資格考試

全國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人員資格考試

全國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人員資格考試是為規範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人員資格考試工作,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人員資格考試
  • 原則:公開、公平、公正
  • 簡稱:“資格考試
  • 總則:規範進出口商品檢驗
  • 採取:統一命題、統一評分標準
簡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報名,第三章 命題,第四章 考務,第五章 紀律,第六章 附則,合格評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報考時間,成績查詢,證書發放,

簡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人員資格考試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機構管理辦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人員資格考試(以下簡稱“資格考試”)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組織全國統一是資格考試,負責制訂考試計畫,確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時間,組織命題、印製試卷、閱卷評分,公布考試結果、確定資格等工作,對考試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資格考試主要以書面方式測試從事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工作必備的業務水平和能力,考試內容包括檢驗鑑定基礎知識和檢驗鑑定實務。
第五條 資格考試採取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評分標準、在同一時間進行。
第六條 資格考試每年舉行1至2次。
第七條 直屬檢驗檢疫局負責對報名參加資格考試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實施考務等工作。

第二章 報名

第八條 申請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可到工作單位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報名。
第九條 報名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大專以上學歷;
(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港、澳、台人員除外);
(四)品行良好,無欺詐行為,申請前5年無犯罪記錄和嚴重行政處罰記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報名者報名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人員資格考試報名表》;
(二)本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三)學歷證書複印件;
(四)近期免冠同版2寸彩色證件照2張。
報名人應當對提供的有關證件和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一條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對報名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報考者發放准考證。

第三章 命題

第十二條 資格考試命題應遵循標準化、規範化、專業化的原則,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十三條 國家質檢總局聘任專家依照大綱要求,編寫試題,建立標準化題庫。
第十四條 國家質檢總局每次考前組織命題專家,根據難度係數、知識點的分布等要素,從題庫抽取試題,形成試卷。
第十五條 試卷在國家統一試卷定點印製單位印製,並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運送、保管。
第十六條 試卷、試題、答案及評分標準在啟用前均屬於國家秘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十七條 命題專家在參加命題工作前應與國家質檢總局簽署保密承諾書。
第十八條 命題專家在考試前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考試培訓工作、編寫相關考試培訓資料等可能妨礙其履行保密義務的活動。

第四章 考務

第十九條 國家質檢總局按照方便應考的原則,建立嚴格、高效的考務工作機制,保證資格考試安全、順利進行。
第二十條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的安排組織實施考務工作,包括負責對外公布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以及考試大綱,受理考試報名、設定考區和考點、安排考場、監考、試卷運送等。
第二十一條 考場規則按照國家統一考試的有關規定執行。應考人員在規定的考試時間,憑準考證和身份證到指定考場參加考試。
第二十二條 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組織閱卷和評定工作,試卷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保存歸檔。
第二十三條 考試成績和合格分數線由國家質檢總局在考試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公布。應考人員可以通過國家質檢總局網站或指定的其他方式查詢考試成績。
第二十四條 全部考試科目合格的,由國家質檢總局確定合格資格,並頒發《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人員資格證書》,有效期3年。

第五章 紀律

第二十五條 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有偽造證件、提供虛假報名材料、冒名代考以及其他作弊行為的,經查實,取消其考試成績,3年內不受理其資格考試報名申請,已經獲得資格證書的,取消其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 命題專家有違反規定的、檢驗檢疫工作人員及其他考務人員在考試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檢驗檢疫機構一律不得組織強制性的資格考試的考前培訓,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第二十八條 考試工作中發生泄密事件的,由國家質檢總局組織查處,對涉嫌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會同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組織查處。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合格評定

在國家質檢總局舉行的前一次全國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人員資格考試中,基礎知識和專業知識有一門沒有通過(包括缺考)的考生,當次次考試可以只報考未通過的一門,已經通過的科目,在當次考試中成績有效。

考試科目

基礎知識;檢驗鑑定;檢驗檢測;檢品知識。

考試大綱

檢驗鑑定人員資格考試大綱(2011版)》的公告
為適應進出口商品檢驗活動發展的需要,國家質檢總局對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人員資格考試的考試科目進行了調整,並對考試大綱進行了重新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全國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人員資格考試大綱(2011版)》予以公布。
附屬檔案:全國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人員資格考試大綱(2011版)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附屬檔案:
全國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人員
資格考試大綱(2011版)
一、基礎知識科目
基礎知識科目是與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相關的貿易和法律基礎知識,包括國際貿易實務的基本內容、商品學的主要基礎知識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法律法規的基本內容。
(一)國際貿易實務基本知識。
國際貿易術語;國際貿易買賣契約;國際貿易貨物運輸。
(二)商品學基本知識。
商品;商品學;商品質量;商品質量管理;商品標準;商品目錄;商品編碼;HS編碼制度。
(三)檢驗鑑定業務法律法規。
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律制度;對外貿易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契約法律制度;海商法律制度;產品質量法律制度;標準化法律制度;計量法律制度。
二、檢驗檢測科目
檢驗檢測科目主要包括機率與數理統計、進出口商品學、標準化、計量學理論及實驗室檢驗與質量控制等基本內容。
(一)進出口商品檢驗;管理體制;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概況;技術法規;基本工作程式。
(二)機率論基本知識;數理統計;標準化;標準;計量學。
(三)產品質量及質量檢驗;抽樣檢驗;四大類商品檢驗。
(四)檢測數據處理及檢測質量控制:誤差及測量不確定度;有效數字;數據處理與分析判定;提高分析結果準確度的方法;檢測質量控制技術。
(五)實驗室質量控制。
三、檢驗鑑定科目
檢驗鑑定科目主要包括數重量鑑定、殘損鑑定、價值鑑定和出入境運載工具(主要是船舶和貨櫃)的裝運技術條件鑑定等內容。
(一)數重量鑑定
計重基礎:國際單位制、常用英制單位與SI單位;羅馬數字的記數方法和組數規則;檢定與校準;常用計具器具;誤差;有效數字
衡器計重的概念;質量計量;衡器產品;砝碼;槓桿平衡原理;電子秤;常用衡器的檢定;含水率、回潮率、公量及含雜率的計算方法;衡重結果的尾數及其他常見問題的處理。
水尺計重、容量計重、流量計計重的基本原理與基礎知識。
貨載衡量的概念、作用及基礎知識;丈量的基本方法;尺碼計算與尾數處理方法。
(二)殘損鑑定與價值鑑定。
殘損鑑定的概念、依據、原則及基本做法;保險公估的基礎知識、原則及基本做法
價值鑑定基礎知識;機器設備價值鑑定、外商投資財產價值鑑定、裝船前檢驗、海關估價及司法鑑定的基礎知識、方法及要求。
(三)其他鑑定。
裝運技術條件鑑定:船艙適載檢驗;貨櫃基礎知識;貨櫃適載檢驗;監裝監卸;積載鑑定。
運載工具的承退租鑑定。
四、檢品知識科目
檢品知識科目主要包括服裝服飾產品從原材料到成品加工的基礎知識以及國內外針對服裝服飾產品的技術法規的強制性要求和服裝服飾常用中、英、日辭彙等內容。
(一)紡織服裝的基礎知識。
分類方法;梭織服裝、針織服裝和毛針織服裝加工。
(二)紡織服裝材料檢驗。
服裝用織物的檢驗;服裝用輔料。
(三)服裝的外觀質量檢驗。
服裝外觀檢驗;常見的缺陷和國內外服裝檢驗標準。
(四)紡織服裝的內在質量檢驗。
常規檢驗項目;紡織品檢驗;安全衛生項目檢驗;國內外標準及法規;中國強制性標準和國外主要技術法規或要求;國內外兒童服裝上安全項目要求。
(五)鞋類產品基礎知識及鞋類品質檢驗
(六)服裝成品、服裝設計、服裝面輔料和檢驗檢測項目中主要名詞的中文、英文和日文的表示。

報考時間

第一次:三月中旬開始至四月初報名;五月底考試。
第二次:九月底至十月中報名;十二月初參加考試。(具體時間請參考國家質檢總局安排)
網上報考地址:中國檢驗檢疫服務網。

成績查詢

考生可於七月中旬或一月登入 中國檢驗檢疫服務網 查詢第一次或第二次考試成績。

證書發放

考試合格的人員可於成績公布一個月後向報考地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領取《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機構從業人員資格證書》。領取證書請出示畢業證書(或在校就讀證明)和本人有效證件(身份證,護照,軍官證,士官證或港、澳、台返鄉證)原件,如出現證件不符的情況,不予頒發《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機構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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