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意義
由於城市規劃和專項建設工程的需要,對城市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實行再分配,從而達到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這往往就需要拆除大量舊房,在原有土地上進行新的房地產開發建設。但是由於土地的
地上附著物凝結了原用戶的資金與勞動力,並且是原用戶、住戶賴以生存和生產的基本物質條件,因而在再建設過程中,拆遷工作的主持者必須對原用戶、住戶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並對其進行妥善的安置。
拆房、搬遷、還建等過程中產生了各種各樣的法律關係。近十多年,各地制定了許多關於拆遷補償和安置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1991年3月國務院正式頒布了《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拆遷條例》), 標誌著城市建設走上了依法拆遷的道路。
"城市的發展是一個不斷進行再建設的過程,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實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生產力得到空前的發展。為了城市的整體規劃,有時也為了國家專項工程建設的需要,有必要對原有建築房屋進行拆除、搬遷,達到整體的整齊劃一或對日益緊張的國有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
楊在明表示。
管理體制
根據《拆遷條例》的規定,國家建設部主管全國的城市房屋拆工作,它的主要職責是制定房屋拆遷法規、規章、方針和政策、監督、檢查和指導各地房屋拆遷工作。各省、自治區建委(或建設廳)和城市的房地產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授權的其他部門,如拆遷辦公室)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
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一)房屋拆遷許可證制度
房屋拆遷許可證是拆遷行為獲得行政許可、拆遷人從事房屋拆遷的法律憑證。房屋拆遷許可證具有一次性、局部性的特點,它只對特定的項目,在一定的時間和範圍內有效。實施房屋拆遷許可證制度,是國家加強對房屋拆遷工作的管理,維護國家和拆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的重要途徑。拆遷人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必須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檔案:建設項目立項的批准檔案,土地使用的批准檔案,拆遷人製作的拆遷計畫和拆遷方案。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和上述檔案後,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批准檔案是否齊全,拆遷範圍和對象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用於拆遷的資金是否已經落實,臨時周轉房是否準備充足,拆遷的期限和步驟是否切實可行等。
拆遷主管部門經審查認為拆遷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之後,應及時給拆遷人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人必須嚴格按拆遷許可證所規定的內容實施拆遷行為,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拆遷範圍和拆遷期限的,應及時取得拆遷主管部門的許可。
(二)暫停辦理戶口的制度
拆遷主管部門在批准拆遷申請後,應通知房屋拆遷所在地的公安部門暫停辦理向拆遷範圍內遷入居民戶口和居民分戶,以防止拆遷範圍內的被拆遷人不合理的增加,加重拆遷人的安置負擔和拆遷難度。因出生、軍人復員轉業退伍、婚嫁、刑滿釋放回家、學生畢業回家等特殊原因確需入戶或分戶的,須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辦理。拆遷範圍內合法擁有房屋或合法使用房屋並具有正式戶口的人,才能成為拆遷補償和安置的對象。
法律問題
法律與政治是一枚硬幣的兩面,公共利益標準實質上是政治標準 在法律領域的表現。研究房屋拆遷問題必須要以動態和整體的眼光進行研究,不能孤零零的就房屋拆遷論房屋拆遷,而應當研究房屋拆遷存在的基礎,研究房屋拆遷 的來龍去脈,所以本文以小切口大論題的形式研究房屋拆遷問題,也就是說不是以事論事,而是要深入研究對象的內部和本質,研究更深層次的問題。
一直以來,房屋拆遷問題一度成為社會的熱點問題和政府面臨的最大的難題,難道這只是一個補償標準不合理的問題么,許多學者汲取國外的理論精華為我所用,提出了許多有深 度的看法和意見。但是這一社會問題始終沒有得到解決,反而越發不可收拾。原因是什麼呢?反思我國政治制度的發展歷程,我們會發現這一切完全是歷史的必然。
我國走過了不同以往的獨特的發展道路,並且日益走向成功,當初所有客觀因素結合起來決定我們不能走西方已開發國家的老路,走到今天,我們多數時候是被逼著或者說是被歷史推著向前走,當然,這也是我們自願選擇的結果,所以這也決定了我們今天依然要走自己的路。總之,我國的實際國情不同於西方已開發國家,在房屋拆遷問題上表現得淋漓盡致,我們必須走適合中國國情的道路,沒有什麼老路可以走,西方經驗只適合於微觀問題的解決,但整體思路和設計必須由我們自己解決。
總結現有的研究成果,對於房屋拆遷的問題,我們主要研究了如下幾個的問題:
第一、研究了房屋拆遷立法的歷史,對我國歷史上曾有的房屋拆遷立法進行了梳理,描述了我國房屋拆遷立法的進程和現狀;
第二、研究了房屋拆遷中的主要矛盾、效率和公平問題。;
第三、研究了土地使用權制度的歷史沿革,分析了現行房屋拆 遷的主體、對象和運作模式;
第四、研究了作為房屋拆遷源頭的城市規劃制度,簡要論述了國外的經驗,尤其對國外保障公共利益的程式進行了論述,希望對我國的房屋拆遷制度完善有所幫助;
第五、研究了房屋拆遷的強制執行制度,分析了我國強制執行制度的弊端;
第六、研究了該領域的核心問題,也是當前最熱點的問題, 即公共利益的標準問題。
拆遷形式
房屋拆遷的形式有三種:
1、人民政府組織統一拆遷。
即由人民政府或其專門委託的單位統一進行拆除、補償、安置等工作。它是國家提倡和鼓勵採用的拆遷方式,《拆遷條例》規定:“有條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實行綜合開發的地區,應當實施統一拆遷。”
2、自行拆遷。
它是指拆遷人自己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安置和補償。主要拆遷業務人員必須在拆遷主管機關進行培訓,取得拆遷資格證書後才能上崗。
3、委託拆遷。
它是指拆遷人將房屋拆遷的補償和安置工作委託他人進行。被委託人應當是取得
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
拆遷補償方式
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是通過不同的法定依據由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專業的估價,生成有據可循的多元組成的補償金額。
產權置換
產權置換也被稱作產權調換,根據評估方法不同,有兩種置換方式。價值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式,通過對被拆遷人房屋的產權價值進行評估,之後再以新建房屋的產權予以價值的等價置換。面積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以房屋建築面積為基礎,在應安置面積內不結算差價的異地產權房屋調換。
結合型補償
顧名思義,這種補償方式就是指既給貨幣補償又給產權置換。
由於我國城市化進程與其他諸多客觀因素,導致房價和地價的虛高,因此造成了諸多不能夠單單用貨幣補償或者產權置換解決的問題,所以就出現了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
拆遷條例
據中國之聲《
央廣新聞》報導,國務院總理溫家寶19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
會議指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是根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起草的。制定這個條例,關係到民眾切身利益,關係到工業化、城鎮化進程,關係到現代化建設全局。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條例的制定工作,2007年12月國務院常務會議首次審議這個條例草案時提出,經過修改後要公開徵求民眾意見。2010年,條例草案先後兩次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分別收到意見和建議65601條和 37898條;起草單位召開45次各類座談會、論證會,廣泛聽取中央各部門、地方政府、被徵收人以及相關專家的意見;選取40多個有代表性的城市進行專項調查研究;組織力量對社會高度關注的重點難點問題逐一研究論證,力求從制度上加以解決。經過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條例草案已經比較成熟。
按照統籌兼顧工業化、城鎮化需要和房屋被徵收民眾利益,把公共利益同被徵收人個人利益統一起來的總體要求,條例草案規定:
一、是對被徵收人的補償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與臨時安置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和補助、獎勵。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被徵收人除給予補償外,政府還要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二、是徵收範圍。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還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
三、是徵收程式。擴大公眾參與程度,徵收補償方案要徵求公眾意見,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還要組織聽證會並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四、是政府是房屋徵收與補償的主體。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具體工作的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五、是取消行政強制拆遷。被徵收人超過規定期限不搬遷的,由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
強制執行。此外,條例草案還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會議決定,該條例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後,由國務院公布施行。會議要求,條例公布施行後,各級政府和各部門都要認真學習貫徹,嚴格按照條例的規定開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
會議提出,考慮到集體土地徵收是由土地管理法調整的,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抓緊對土地管理法有關集體土地徵收和補償的規定作出修改,由國務院儘早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
拆遷公證
國務院頒布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補償、安置協定訂立後,可以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並送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補償、安置協定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
房屋拆遷協定公證對於完善拆遷協定內容,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預防房屋拆遷糾紛,穩定房屋管理秩序,保證房屋拆遷、安置活動順利進行,促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房地產業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提供材料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公證提出申請,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供:
(1)拆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和代表人身份證件,被拆遷人的身份證件和戶籍證明,代管人、代理人的委託書或其他代管、代理權資格證明:
(2)拆遷單位應提供縣以上政府房屋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拆遷方案等;
(3)被拆遷人應提供享有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書或證明材料;
(4)房屋拆遷協定文本(公證處可以代當事人草擬);
(5)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
注意事項
辦理房屋拆遷協定公證應當注意:
(1)房屋產權人已死亡的,應當先辦理繼承公證,再辦理房屋拆遷協定公證。
(2)屬於共有房產的,要注意防止遺漏其他共有人。
(3)根據規定,房屋拆遷協定應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公證處應提醒當事人注意這一點。
拆遷裁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
(一)、發現新的需要查證的事實;
(二)、裁決需要以相關裁決或法院判決結果為依據的,而相關案件未結案的;
(三)、作為自然人的申請人死亡,需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裁決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中止的情況。
中止裁決的因素消除後,恢復裁決。中止時間不計入裁決時限。
房屋拆遷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11年4月6日,泗水縣人民政府作出泗政發[2011]15號《泗水縣人民政府關於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實施房屋徵收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其徵收補償方案規定,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徵收主房按照該地塊多層產權調換安置房的優惠價格補償;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房超出主房補償面積的部分由被徵收人出資,超出10平方米以內的按優惠價結算房價,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場價格結算房價;被徵收主房面積大於安置房面積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優惠價增加300元/m2標準給予貨幣補償。原告孔慶豐的房屋在被徵收範圍內,其不服該《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二)裁判結果
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條、第十九條規定,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根據立法精神,對被徵收房屋的補償,應參照就近區位新建商品房的價格,以被徵收人在房屋被徵收後居住條件、生活質量不降低為宜。本案中,優惠價格顯然低於市場價格,對被徵收房屋的補償價格也明顯低於被徵收人的出資購買價格。該徵收補償方案的規定對被徵收人顯失公平,違反了《條例》的相關規定。故判決:撤銷被告泗水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決定》。宣判後,各方當事人均未提出抗訴。
(三)典型意義
本案典型意義在於: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的對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原則,應貫穿於房屋徵收與補償全過程。無論有關徵收決定還是補償決定的訴訟,人民法院都要堅持程式審查與實體審查相結合,一旦發現補償方案確定的補償標準明顯低於法定的“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即便對於影響面大、涉及人數眾多的徵收決定,該確認違法的要堅決確認違法,該撤銷的要堅決撤銷,以有力地維護人民民眾的根本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