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拆遷

強制拆遷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之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強制拆遷
  • 外文名:demol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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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背景

隨著中國國民經濟的迅速增長和城市建設步伐的加快,城市拆遷房屋數量急劇增加,拆遷已經成為當今社會無法迴避的一個話題,而由此引發的矛盾拆遷不斷升級。作為拆遷矛盾引發的最重要一環,就是強制拆遷。始於20世紀九十年代的大規模城市房屋拆遷,2017已走過十幾個年頭,拆遷己經成為人們這個社會進步、城市發展的必經途徑之一。究其原因,一是城市原有的格局已經很難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若要謀求更大的發展空間,就必須通過拆遷實現城市空間的延伸和功能的重新布局。二是民眾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對自身的居住、生活環境也提出更高要求。三是由於城市改造,城市中許多地方己成為舊城區,同時由於城市的快速擴張,原來的城市郊區村被納入城區範圍而成為“城中村”,要實現城市建設格局的和諧統一,也要求對這部分房屋進行拆遷。現實中,或者被拆遷人不滿安置補償的標準過低、或者被拆遷人故意借拆遷的機會漫天要價,常常使得拆遷工作難以順利進行。然而,拆遷的整體格局是建立在公共利益的架構上,由國家權力支配的,因此也是一種不可逆轉的趨勢,於是強制拆遷制度也就與拆遷制度本身相伴相形
強制拆遷強制拆遷

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8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5 條之規定,土地徵用房屋強制拆遷應由有關單位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即只有司法強制拆遷才算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經全國人代會常委會修改後已於2007年8月30日由胡錦濤主席第七十二號令公布施行。這也是法律規定,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因此從時間點上講。《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失效時間,應當是胡錦濤主席令第七十二號令的公布施行的時間,2007年8月30日。國務院於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屬於“行政法規”。因與新公布施行的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規定不一致。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法律規定(如: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九條)因而失效,這已是非常明確地被廢止了,應該停止執行了。在全國人代會公報上公布施行了,也就是向全中國人民公布施行了。
隨著<物權法>的實施,在拆遷計畫的過程中,將更多地人性化,更多考慮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不到萬不得已時,是不能強制拆遷的。

強拆事跡

凌晨拆房

2008年11月8日凌晨,石鼓區桑園路76號兩棟居民樓的居民正在熟睡,一夥身份不明的社會閒散人員突然破門而入,將居民們強行從床上拖起,用的士運走,然後用挖土機將這兩棟居民樓夷為平地,居民們的財物全部被埋在廢墟中。更令人髮指的是,從床上被拖起的居民要求穿件衣服禦寒時,竟遭到暴徒的毒打,以至被迫穿著短袖睡衣和短褲,在寒風中凍了數小時。此事經媒體報導後,旋即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牽出了一宗精心設計的侵吞國有資產案及一批幕後“操盤”的國家公職人員。
強制拆遷強制拆遷

廣東強拆

2009年16日中午12時,廣東一女子買菜回來發現自己家一房一廳一閣樓,總面積30多平方米的房子變成平地。大約3個月前,曾有拆遷辦的人說要拆房子,每平方米500元補償,他不同意。對方說等到拆遷動工時再通知他,卻突遭拆屋。律師稱拆遷單位侵權。

房屋強拆

17戶居民終於“動遷”了,但這次“動遷”讓他們一臉茫然。2005年8月19日,瀋陽市鐵西新區拆遷辦人員帶著兩台大鏟車,迅速推平了北一路19巷17戶居民的家。除貴重家當外,居民的東西都被埋在了廢墟里。拆遷辦的依據是此前貼出的一紙拆除違建通知,但被推倒的房屋卻都是有房產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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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強拆

因為不滿意開發商的搬遷賠償條件,家住河池市南新東路的楊女士,成為了原河池市汽車配件廠生活區內唯一的“釘子戶 ”。2009年7月30日晚,楊女士的房子被強行拆除。她認為,在她和家人不在場的情況下,開發商就擅自強拆房屋,侵犯了她及家人的合法權益。

持刀強拆

鑫寶印刷廠位於順義小東莊,占地300平方米,一夜間這裡只剩一片廢墟,負責看守廠房的張喜坤站在倒塌的院牆上。據他回憶,2009年29日凌晨2時左右,他被狗叫聲吵醒,正當他摸索衣服打算出去看的時候,一把尖刀頂在他臉部。“不讓我動,要動就捅死我。”張喜坤嘴上部被刀劃傷,但還是隱約記下約有6名男子站在帳篷里。“外面有推土機的聲音。”等張喜坤掙扎著出門後看到,整個廠房被推土機推到,十多名陌生男子站在一旁。

房子倒塌

在還沒有簽定拆遷協定之前,張家口市退休女市民溫春梅的房子,被不明人士砸壞了門窗,派出所在查看現場後要求溫春梅去所里作筆錄,誰知等溫春梅從派出所回來後一看,這次房子竟然倒塌了一半,所有的家具都被埋了進去,而剩下的兩間也變成了危房。而當地拆遷辦對此的解釋竟然是:“在清理旁邊垃圾時不小心碰倒了”。2009年11月23日,這樣的場景和解釋在張家口市橋西區戲劇性的上演。

豬場強拆

2009年5月24日上午,湖北宜昌市宜昌開發區南苑養豬場遭遇暴力拆遷,一棟兩層的樓房和2000多平方米的豬舍被夷為平地,數百頭活埋或砸死,養豬場的兩名工人在拆遷衝突中受傷。

河南強拆

河南駐馬店市平輿縣王先生家被開放商突襲拆毀,40多人開著推土機,15分鐘內連同屋裡的電器家具一齊推成平地,王先生父親的骨灰盒被踹到院子裡,事後圍觀者的對現場評價“跟地震後似的”。被拆遷人員圍毆撥打110報警,2小時後警察才趕到,至於出警晚的原因,“你們這個地方不好找。”

酒店強拆

2008年12月,武漢江岸區余女士向媒體反映:她在堤角邊開的一家酒店被人用挖掘機強拆。余女士稱,當天數十人趕到酒店,先是將店裡的工作人員驅散,接著將她強行架出酒店,後又調來一輛挖掘機將店面挖損。記者與拆遷公司取得聯繫,一名工作人員稱,對余家酒店進行拆除實屬無奈。余家對拆遷補償漫天要價,雙方協商多次未果。因拆遷有時間進度安排,餘一直不配合,也不願意出面協商,他們才調來挖掘機。

拆恩師房

2008年11月有人向記者反映,在安徽六安市、葉集政府非法強占基本農田6359.99畝左右,非法強制拆除農民居住的房164戶,更可氣的是,學生帶隊把一個在地方很有名氣的近快滿80歲樊可安老教師的房屋強制拆除,師母無去處。只好搭建臨時工棚居住。

半夜強拆

2008年3月27日凌晨,蘇州幾十名“身份不明”男子戴安全帽手持鋼管闖入兩戶人家,將戶主拖出屋外,隨後強拆房子。當地街道拆遷辦否認涉及此事,表示並不知情。

11人被埋

重慶市奉節中學師生為保護學校土地,阻止開發商挖土作業。施工方拒不理會,野蠻施工導致塌方,有11名老師被埋。官方已證實有4名老師在事故中受傷,據稱施工老闆曾對操作挖土機的司機說,“挖,挖死一個二十萬!”

河南醫院強拆

1月7日上午9點20分,位於鄭州市區的鄭大四附院放射科、太平間遭強拆。醫院稱,強拆時有病人正在檢查,強拆致放射科設備損壞,僅此損失數百萬元;太平間被推平,6具遺體被埋;強拆中發生衝突,醫院3人受傷。
惠濟區政府新聞辦《關於“鄭大四附院遭強拆”輿情的情況說明》則稱,了解到的初步情況為,鄭大四附院CT室、太平間兩處建築在江山路道路紅線範圍內,屬必須拆除的建築物。惠濟區徵收辦於2015年1月15日、2015年11月25日、12月18日,多次對鄭大四附院下達《自行拆除通知書》,但一直未果;經辦事處1月7日中午調查,在拆除實施前,有關人員已對建築內的人員進行了清查。截止18點,尚未發現人員傷亡。通報強調,詳細情況還將做進一步調查。最終處理結果,將及時向媒體公布。
通報未提及醫院所稱“30多名身份不明、身穿迷彩服強拆者”身份,也未回應醫院稱遭強拆時有病人正在檢查。
“徵收決定生效,並不意味著徵收辦或者區政府就具備了直接進行拆除的權利。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6條規定,若雙方就補償協商不成,那么作出征收決定的惠濟區政府,還應作出征收補償決定,送達給醫院”拆遷律師楊在明說。對於徵收補償決定,醫院方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訴訟的情況下,作為徵收方的惠濟區政府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通過非訴審查程式,對徵收補償決定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若法院認為徵收補償決定是合法的,則由法院下達強拆令。

呼和浩特事件

呼和浩特市玉泉區小東街原呼和浩特市晉劇團宿舍住戶李先生反映:早上,一群穿城管制服的人和拆遷公司的人來到這裡,不由分說把屋子裡的家具搬走,把13間平房拆倒了。”負責此事的玉泉區副區長高瑞軍說:“2006年開始,市政府決定在這裡修建仿古房屋、街道展示當年大盛魁原貌,當時是北京的一家公司投資做這個項目。後來,因為資金問題這家公司撤資了,又有一家公司接管了這個項目。來這裡進行拆遷的城管工作人員、拆遷公司的工作人員都是受玉泉區政府委託工作的,我們也提前下發過拆遷通知。我已經通知了拆遷指揮部,讓他們和住戶認真溝通。住戶可以放心,回遷房已經建蓋了三層,到時候大家可以搬進回遷房,搬遷期間的過渡費我們也會妥善解決。至於拆遷補償標準,我們會和住戶進一步協商。”

拆遷大戰

事件概覽

(記者:鄢聞余 攝像:白羽)
我們來關注強制拆遷的話題。在節目開始,我們先來看一段驚心動魄的拆遷場面。
“你們是哪個法院的,也沒有法院的判決書,如果沒有,就是強占我的土地,侵犯我的財產。”
這名站在樓頂上的女士名叫潘蓉,在發生前面片子所記錄的那一場衝突之前,潘蓉的家是一幢建築面積480平米的四層小樓,位於上海市閔行區。潘蓉和丈夫張其龍都出生在這個區的鄉鎮。上世紀90年代夫婦二人到紐西蘭留學,之後又取得了紐西蘭國籍。2004年夫婦二人回國,把屬於張其龍父親的一所農村住宅翻蓋一新,張其龍也開始回到國內工作。然而2008年,潘蓉接到的一紙虹橋機場交通樞紐的拆遷裁決,打破了他們一家平靜的生活。上海機場集團要興建機場的交通樞紐工程,而潘蓉的這棟小樓正好位於這一工程項目的範圍之內,因此潘蓉一家必須在期限之內辦理原先的住所,房屋將做拆除。作為房屋被拆遷的補償,潘蓉獲得每平米761元的房屋重置補貼,以及1480元的土地補償。計算下來潘蓉的拆遷補償是67.3萬元。
上海市居民潘蓉:“我就跟動遷組說,我說你那個價格評估出來67萬,那樣我給你70萬,你就跟我買一個跟我差不多屋況的,如果跟我一模一樣那我就為難你了,就跟我差不多情況的這個房子,你給我去買一個,他說這不可能的。”
潘蓉所在的閔行區是上海市最大的行政區,臨近虹橋機場。在住宅市場上,它屬於上海市的四類地區,類似的房屋在市場上的交易價格早已經高達每平米1萬5千多元。潘蓉的住宅雖然不是商品房,但是這套小樓,僅僅靠一層二層的向外出租,就能獲得每月4000元的租金。潘蓉用常識來衡量,也覺得這個補償價格顯然不符合市場。因此潘蓉一家商量決定:既不認可這個評估,也不在拆遷協定上籤字。
潘蓉:“你不能把我那隻牽走了,然後拿一隻來跟我說,我這隻雞很漂亮,然後你看他會下蛋,會怎么樣,硬塞給我,我不要,你還是把那隻羊牽走了,那不行的。”
不能進行協定拆遷,上海市閔行區的這個虹橋樞紐工程還得要順利進行下去,在履行了告知,送達拆遷行政裁決書15天以後,潘蓉仍然沒有搬走,閔行區政府啟動了了對潘蓉的房屋進行強制拆遷的程式。
上海市閔行區華漕鎮政府副鎮長高寶金:“碰到矛盾做工作,做不聽的按照程式走,也只有這個辦法,你其他沒有辦法。”
高寶金,華漕鎮政府副鎮長。也是主管鎮裡拆遷工作的領導。在實施強制拆遷的當天,高寶金也在現場,協同閔行區政府以及公安、消防、城管以及閔行區房屋土地管理局等各有關部門組織執行強制拆遷。
潘蓉:“那天是早晨很早大概7點那個樣子,7、8點那個樣子,就聽著嘩啦嘩啦機器的聲音,我在說汶川地震我們家裡怎么了,然後跑那裡一看那些機器就過來嘛,它過來的時候不是那種壓重很重的嘛,很沉的嘛,然後我就說好像不好了,他們真的要動手了,要拆了。”
八點15分,強行拆遷開始實行。
潘蓉:“那些人就衝上來了,扔石頭的扔石頭,然後謾罵的謾罵,第一個鏟車上來的時候,把我們家一層的那個門,因為是防盜的那種鐵門,一下子就是撬開,就衝上來了,衝到了我們家的三樓,衝到了三樓的時候,我們家裡面,三樓還有一道防盜門,然後他們沖不進來,然後又在那個上面又叫又跳。”
強制拆遷果然事到臨頭了。究竟應該怎么辦?潘蓉覺得自己還不是那種釘在工程上,提什麼條件都不肯搬走的釘子戶。在她看來,她所要求就是一個符合市價的賠償價格。但是除了基本沿用原有的拆遷補償方案以外,潘蓉幾乎沒法和拆遷方協商到一個更高的價格。幾次協商價格無門,搬遷無法完成,拆遷的強制程式卻開始一步步啟動了。
高寶金:“我跟你老是說你不通,那不通工程不幹了,你說一年不通,五年不通,十年不通這個工程別搞了,那國家肯定要採取措施嘛。”
潘蓉:“我就拿著那個話筒嘛,我就對著來拆遷的人,就面對面的勢均力敵的那種嘛,然後我就跟他說,這是我的合法財產,如果你拿了法院的判決書呢,法院如果判我是違法的,那拿了法院的判決書我就是開門讓你們進來拆,但是如果你拿不出來,你那種沒有法院的判決書,那就是屬於違法的,那我要保護我自己的財產的,我要反抗的。”
站在四樓陽台上用電喇叭喊話的,就是潘蓉本人。通過喊話,要求拆遷方出示法院的文書,在她看來如果沒有法院的判決認定他們家的財產已經被剝奪了,那么他們就始終擁有對這棟房屋的權力,這種權力就應該受到法律保護。
潘蓉:“那天我們還看了《物權法》,我說那個《物權法》非常好,然後我們還深信一點,就是《物權法》都出來,那肯定是按照《物權法》,國家的法律都在那裡面,怎么可能跑到人家家裡來然後把房子拆掉,然後我跟你說,給你多少補償款,你就拿多少補償款,你總是有一個標準在那裡,你沒有標準怎么可以這樣做,所以我們就很理直氣壯的。”
強制拆遷是對拆遷戶的侵權,潘蓉的這種說法並不只出現在她一家。華漕鎮的高副鎮長說,幾乎每一家強制拆遷戶,都用這條理由抵制拆遷。每一次高寶金都覺得自己是磨破了嘴皮子和居民解釋,但這種解釋往往都不被對方認可。
高寶金:“你說你現在有一部分人,到現在為止,他認為你這個動遷不合法,你動遷都有檔案,都上面有檔案的,他還說你們不合法,就是他這個腦子轉不過來,你怎么講他也轉不過來。”
拆遷戶拿的是《物權法》和高寶金爭理,認為拆遷方侵犯了他們的物權;而高寶金帶的是《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拆遷人也就是通常說得拆遷公司如果已經履行裁決規定的義務,被拆遷人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這一條款進行解釋。但是雙方各認各的法律,各說各的話,無論如何也沒法達成一致。
高寶金:“我也搞不清楚,因為所有的強遷程式,所有動遷的法律規定都給他們了,他們轉不過彎子來。”
記者:“就在這一點上雙方是很難一致的?”
高寶金:“當然這是少數,因為五千戶人家,不可能都,有的人腦子別住了,你怎么說也,做了一百多次工作也轉不過來,這么個情況。”
九點,潘蓉家的大門被推土機鑿開,拆遷人員進入樓內,要把潘蓉一家清除出樓房實施拆遷,但是由於潘蓉家裡一二層用於出租,三四層還有一個防盜門,所以拆遷人員到了三層以後沒法上樓,雙方隔著門開始叫喊,地面的人開始向四樓扔石塊。氣氛也變得越來越緊張。9點15分,挖土機開始鑿房屋的外牆,樓下的陽台被機器手拍斷,部分牆壁開裂並且傾斜。
潘蓉:“當時他們拍我們的圍牆,拍我們牆的時候,我先生就開始跟我說,不行了,要阻止他們,然後就給他們扔汽油瓶的。”
潘蓉站在頂樓的陽台上,要求拆遷方提供法院文書。但是這個做法對於阻止強制拆遷的進行並不奏效。潘蓉和他的先生張其龍開始扔擲自製的汽油瓶。事實上,潘榮也知道,自己的這一做法已經觸犯了《治安管理條例》相關的條款。對於自己當初做出如此瘋狂而且不理性的舉動,潘榮坦言當時自己心裡是非常害怕的。
潘蓉:“就是很緊張,我也很害怕了,我上去的時候還喝了大半杯的,我們家不是有那個酒,喝了大半杯的威士忌,我想壯一下自己的膽,壯著膽子上去的。”
閔行區交通建設委員會主任吳仲權,當時任閔行區虹橋樞紐動遷指揮部的主任,金至今他仍然記得現場的情景。
記者:“當時丟汽油瓶的時候,這邊有沒有害怕?”
閔行區交通建設委員會主任吳仲權:“沒有害怕。”
記者:“有車什麼的,下面不怕得下來?”
吳仲權:“這個沒有的,我們安全工作做好的,他把燃燒瓶扔在我們好像那個抓鬥機上。”
吳仲權告訴記者,當潘榮扔下汽油瓶的時候,現場的拆遷人員始終保持克制的態度,他們完全可以對潘榮採取更加嚴厲的反制措施,但是當時他們並沒有採取任何過激的手段。
吳仲權:“這種事情呢怎么說呢,反正現在好象各地這樣的情況都發生,但是我們還是,是這個情況,後來因為他用燃燒彈燒煤氣,涉及到一個治安問題,所以說作為治安問題來處理。”
就像華漕鎮副鎮長高寶金所說的那樣,幾乎每一家強制拆遷戶都用《物權法》與拆遷方手裡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對峙。這兩部法律法規為什麼會打起架來呢?
是啊,潘蓉扔汽油瓶的舉動,按她自己的說法,確實是非常瘋狂,非常不理性,也觸犯了我國的法律法規。那么她的汽油瓶能夠阻止得了這次強制拆遷嗎?

事件探討

強制拆遷,暴力反擊,責任與誰? 前面我們看到,潘蓉之所以通過暴力手段來抗拒拆遷,是因為拆遷方答應給他們的補償,與市場價格差距巨大。
在多次協商和反映自己述求無法解決的情況下,行強制拆遷如期而至,潘蓉為了阻止拆遷,開始用投擲汽油瓶等違法的暴力手段來進行反擊,但是這能阻止鏟車的開進嗎?
10點,投擲汽油瓶的活動仍然在繼續,但是汽油瓶並不能阻止拆遷的進行。
上海市居民潘蓉:“一開始我們扔的時候是沒有碰到他那個車嘛,然後那個車就退回去了,退回去了我想他們停止了,不行,他們叫來消防車,像打仗一樣的。”
潘蓉事後回憶,她當天不論是在樓上喊話,還是投汽油瓶,都是一個目的就是希望能靠自己的力量讓拆遷的機器停下來。覺得這樣至少可以表明自己捍衛財產權的態度,並以此對抗拆遷方的侵權。
記者:“整個拆遷的面積有多大?”
閔行區交通建設委員會主任吳仲權:“17平方公里。”
記者:“潘蓉的家在地圖上哪裡?”
閔行區交通建設委員會主任吳仲權:“在這裡。”
吳仲權,上海市閔行區交通建設委員會的主任,當時是閔行區動遷指揮部的一把手。潘蓉家執行強制拆遷他也在現場。他說,整個虹橋樞紐工程土地拆遷面積高達2萬5千畝,涉及到的農戶有5000多戶,企業2100多家。他坦言,在他工作的過程當中,拆遷戶特別是強制拆遷戶向他提出最多的問題就是指責區政府的強拆侵權,這讓他頻繁遭遇激烈矛盾。
吳仲權:“他們自己覺得好象你們是不按法治來做,好象你們強遷來做,那么這個項目上真正強制動遷的是有的,一共有,到現在為止一共是27家。”
並不只是吳仲權遇到這樣的難題,華漕鎮政府的高寶金也屢屢遇到激烈的矛盾衝突。
上海市閔行區華漕鎮政府副鎮長高寶金:“動遷那不得了,我的車子都給人家砸了兩次了,肯定有部分人對你不滿意了,要是有1%的人,那裡面的人就不得了了,你說對不對這個數字,因為人家不認識,其他領導幹部他不認識的,就我認識的,都從小一起長大的,何況我在搞動遷這個工作,這個難度很大很大的。”
強行拆遷究竟是否如潘蓉所說涉及侵權呢?
上海東方崑崙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克健:“那么在城市房屋拆遷的過程中,我們會發現這么一個怪現象,就是各用各的法,各說各的話。”
王克健,上海東方崑崙律師事務所的律師。2007年,他所在的律師事務所20多名律師致信國務院,提出由於現行的《城市拆遷管理條例》和已經頒布實施的《物權法》,以及2004年新修訂的《憲法》已經產生矛盾,本著下位的行政條例要服從於上位的國家法律的的原則,提請國務院要修訂或者廢止現行的《城市管理條例》。
王克健:“我今天看到這個案例只不過是對抗激烈了一點,其實城市房屋拆遷在拆遷過程中發生的矛盾,全國每天不知道有多少起,它的問題實質完全是我們立法體系方面的一個問題,是由上面的立法造成的。”
王律師指出,物權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與此同時物權法還規定,國家、集體、私人財產均依法受到保護,這三者的財產同等重要,同樣都受到法律的保護。
王克健:“他手裡拿著土地使用權證,他拿著房屋產權證,在我的權證在手的情況下,在你那個登記薄上依然登記我是產權人的情況下,我是土地使用權人的情況下,你怎么就來拆我的房子了,你法律不是要保護權利了嘛,我這有權證,就應當受法律保護,你怎么不保護,這時候老百姓肯定問了,你那個拆遷許可證,難道比我房產證的權利還大。”
那么政府要徵收土地應該怎樣處理呢?《物權法》第42條對政府徵收公民個人的房屋和不動產採取了例外允許、嚴格限制的態度。該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王克健:“大家注意,這應當是徵收補償,而不是拆遷補償,因為公共利益審查過之後,它是徵收而不是拆遷,徵收是所有權變更的一種方式,你徵收去了,我的房子你徵收去了屬於你政府的,所有權變成你政府的,你拆的是你自己的房子,它就永遠不存在強制拆除。”
王律師強調,依照物權法的規定,確實屬於公共利益的建設項目,在給與了足額補償之後,政府要將財產的產權變更到政府名下才能實施拆除。2001年以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之初,為保證舊城改造和項目的順利實施確實起到了高效的推動作用,但是隨著2004年新修訂的《憲法》和2007年生效的《物權法》推出,這一條例就與之後實行的兩部法律產生了矛盾。
王克健:“那么當你拿到《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你沒有經過徵收的情況,去拆別人《物權法》保護物權的時候,使之行為的性質是什麼呢,其實就是一種侵權。”
王律師的這一番闡釋是不是的確符合物權法訂立的原則呢?《物權法》起草人之一的中國社科院民法研究室主任孫憲忠肯定了王律師的說法。
中國社科院民法研究室主任、《物權法》起草人之一孫憲忠:“《物權法》在這個上頭已經明確指出來了,你這個征地拆遷首先是政府方面的責任,因為你要為了一個公共利益去征地和拆遷,征地和拆遷的結果實際上是消滅了民法上的另一個合法權利了,那你這個拆遷人,他是一個公司,他是一個企業,他哪有權利去消滅一個別人的一個權利。”
在王律師看來,從現象上看是像潘蓉這樣的被拆遷人和拆遷人之間發生的激烈衝突,實際上它反映出來的實質是兩部法律和條例之間的衝突。
潘蓉:“消防車來了嘛,然後消防車的那個人就開始沖我嘛,用水槍沖,消防車來以後那個車又上來了呀,上來以後,我們又急了嘛,急了又把瓶子扔下去,扔下去的時候,他就開始為這個車滅火,為這個車滅火,滅火了以後就開始噴我們。”
《城市拆遷管理條例》和《物權法》的現實版“大戰”該如何解決?
潘蓉告訴我們,她和丈夫張龍其都是紐西蘭國籍,如果依照紐西蘭的法律,即便是涉及到公共工程的拆遷,先是政府給出一個評估價格,如業主覺得不公道,政府會出錢,讓你到市場上隨機挑選兩個權威的評估機構,選擇平均評估價格支付。
可是在國內,《物權法》和《城市拆遷管理條例》的矛盾,卻在現實中演繹成了潘蓉夫婦與拆遷方的對立。兩個人的汽油瓶保衛戰最終能讓鏟車停下來么?再來看看事件的結局。
潘蓉:“噴了我以後我就退出去了嘛,退回房子裡換了衣服,再到樓上去,但是那時候我的兒子就在那裡哭了,因為他在三樓,他拍的就是他腳下的二樓,他肯定最清楚,就是那種房子的震動,他感覺到了,他哭了在裡面,就哇哇哭,又哭又叫。”
兒子的哭鬧讓潘蓉放棄了阻撓強制拆遷的行為。房屋最終被推平了。至今回憶起這一段經歷的時候,潘蓉也覺得,這樣瘋狂的舉動簡直就像是做了一場夢。因為用投擲汽油瓶等違法手段來抗拒政府拆遷,事後潘蓉的丈夫張其龍被判妨礙公務罪。
上海市閔行區華漕鎮政府副鎮長高寶金:“刑事案件,因為政府強遷合法的,你跟政府對抗,那肯定觸犯了法律,那肯定要處理的。”
導致潘蓉始終不能和拆遷方達成協定的重要原因就是拆遷的賠償過低,那么這樣的補償辦法究竟是如何制訂出來的呢?虹橋機場動遷辦的工作人員告知記者,這個方案是由閔行區政府的各相關部門開會決定的。記者仔細研究了虹橋樞紐的補償方案,對於賠償方面,該方案使用的是該地區的土地使用權基價作為賠償標準,然而建設部在2004年就曾經明文規定,地方政府使用土地權基價的做法與《拆遷案管理條例》規定的以市場評估作為賠償依據是不相符的。
記者:“你覺得這個是市場價格評估嗎?”
吳仲權:“應該說計畫帶市場。”
記者在閔行區政府和樞紐工程建設公司簽訂的土地拆遷大包乾協定當中看到,建設公司委託給區政府的征地款是每畝地130萬元,整個虹橋機場的拆遷總費用高達148億元。但是政府補貼到農民手中的征地款是每畝地38萬元。那么每畝地餘下的100萬元費用是由政府取得了?對於記者的疑問,吳仲權認為,閔行區虹橋樞紐這個地塊,是在政府的改擴建訊息出來以後才大幅提升的,因此由之獲得的土地增值價值也不應該由民眾取得。
吳仲權:“它主要是靠了虹橋交通樞紐這個建設,那么這個建設不是你民眾本來有的,是因為虹橋交通樞紐投資了一千個億,是帶動了區域周邊的房價。”
深入了解上海這起拆遷事件,我們發現圍繞拆遷補償、拆遷程式到底是按什麼樣的法規標準來執行?政府、業主和法律界人士,各有各的說法。問題的根源也不難理解,就是《城市拆遷管理條例》和《物權法》、《憲法》修正案13條各有各的說法,當事方都認為自己理直氣壯。
兩年前,《物權法》出台的時候,人們就寄希望於它能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避免再出現最牛釘子戶的情況。可為什麼兩年後還存在這種法律法規彼此打架的情況,我們也採訪了《物權法》的主要起草人之一,社科院法學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孫憲忠。
記者:“我們在之前就了解到,在《物權法》出台的時候,當時就曾經提到過隨著《物權法》的頒布和實施,那么有關拆遷和征地的條例也會進行修訂,但是為什麼在之後我們沒有看到具體的修訂的條文出來呢?”
中國社科院民法研究室主任、《物權法》起草人之一孫憲忠:“你談到一個核心的問題了,當時在《物權法》頒布之前,我們實際上就開始這兩個條例的修訂工作,原來要預定就說再2007年的3月份修訂頒布了《物權法》,然後到10月1號,2007年10月1號生效的時候,這兩個條例就應該頒布出來。”
記者:“新的這個修正以後的條例應該頒布出來?”
孫憲忠:“要修正出來,這兩個條例也要頒布出來同時生效,但是後來這個工作壓力太大,從國務院、從上頭,我們做了很多調查工作,我們也參加這個工作,後來也是因為壓力太大一下子沒有頒布出來。”
記者:“主要是因為什麼樣的壓力,什麼方面的壓力?”
孫憲忠:“因為一些地方政府反對,他們認為原來征地拆遷就是我們政府就躲在後面,這個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他們之間進行法律上的協商,我們政府躲在後面給他們做中介人,但是實際上經營土地是政府,出讓土地、徵收土地出讓金等等這是政府很樂意幹的事情,政府收取的高額出讓金,政府它又躲在後頭,把矛盾的交給拆遷人和被拆遷人,這個做法從法理上是不妥當的,這個障礙就在這裡,上海最高一畝地是30萬塊錢,你看就是同樣這一塊地,它給農民30萬塊錢,政府給農民30萬塊錢,然後交給政府,政府然後再交給企業就一百萬,從中賺70萬,就是叫做第二財政,就給政府拿去了。”
半小時觀察:警惕地方利益和部門利益綁架法律法規
在現實生活中,為什麼像潘蓉這樣的業主拿著《物權法》卻扛不過《城市拆遷管理條例》,擋不住強制拆遷的車輪?孫憲忠為我們揭開了一個已經不是秘密的秘密。在這場法律和法規之爭的背後,隱藏著一場利益之爭,面對靠土地來增加財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勢單力薄的老百姓拿的《物權法》實際上是一個被拆掉引信的手榴彈,沒有任何威力。潘蓉夫婦面對強制拆遷採用了一些違法違規的暴力手段,有關部門也對她們進行了相應處罰,但在某種程度上,也說明了他們的無奈。幾千年前,孟子就說過:“民之為道也,有恆產者有恆心,無恆產者無恆心。”這是一個重要的治國思想,國家管理者必須讓百姓擁有穩定的產業和收入,這樣百姓才會有穩定不變的思想,從而社會才能穩定,國家才能富強。胡錦濤總書記多次強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我們應該保護國家和個人的合法財產,這不僅需要我們不斷完善法律體系,更需要我們建立一個公平公正、相互配合而不是相互矛盾的立法、司法體制,只有公民財產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市場經濟才可能有持續健康的發展動力,中國經濟才能有長遠未來。

解決方法

叫停強拆

------荊楚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明確規定:私人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既然如此,任何人要徵收住戶的房屋都必須得到住戶的同意,實行公平交易,從住戶的手中把房子買去,如此一來,建設方就擁有了房屋的產權,想怎么拆就怎么拆,壓根兒就不存在強制拆遷的問題啦。現在的情形根本就不是這樣,某些地方政府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在沒有與住戶達成拆遷協定的情況下,肆無忌憚地強行拆除住戶的房屋,這是典型的侵犯私人財產,無疑就是違法犯罪行為,就必須受到法律的嚴懲。
12月16日,國務院法制辦邀請建言全國人大審查《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北大5名法學學者舉行座談會,研討拆遷制度修改的有關問題。這表明《拆遷條列》即將得到修改,的確是個令人振奮的訊息。不管《拆遷條列》如何修改,最重要的一條就是必須做到“又好又快”,能夠切實保證不再發生被拆遷戶“自焚”的悲劇。

強制拆遷

----新京報
針對近段時間城市拆遷引發的大量社會矛盾,北大法學院姜明安沈巋王錫鋅錢明星陳端洪五位學者,通過特快專遞的形式向全國人大常委會遞交建議書,建議立法機關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進行審查,撤銷這一條例或由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向國務院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建議國務院對《條例》進行修改。
中國的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這裡包含了兩個基本的法律精神:
第一,世界上其實並不存在所謂絕對的神聖不可侵犯的財產,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這是國家出於重大的正當理由,對公民財產權和意思自治的限制。顯然,這是一個行政法的範疇。
第二,雖然政府可以不依照民事契約行為而強行取得他人財產,但並不意味著政府行政權力可以不受限制、為所欲為。國家徵收徵用公民的私有財產並不是無償剝奪,而應當給予補償。如何補償或補償多少,則涉及民事法律的範疇。
今天的中國,城市建設每天都在進行,政府對土地的徵用和居民拆遷當然難以避免。但是,當殘垣斷壁在推土機的轟鳴聲中紛紛塌落時,我們社會中的某些傳統屏障卻冥頑難移。這種嚴重的不協調,勢必導致社會矛盾的嚴重激化和相關惡性案件的頻頻發生。
應當說,在實體法律的規定方面,我國的憲法、物權法在這個領域內已經基本一致和到位。但是,在有關程式法律的規定方面,則出現了嚴重落後、脫節和混亂的局面。我們已基本上解決了“過河”的目標問題,但在如何“過河”的方式方法上,一直還躑躅不前。
依照現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政府依據城市規劃提出了對公民不動產的徵收和徵用的指令後,通常是將“拆遷人(多為房地產開發商)”推至前台直接面對“被拆遷人”,自己“淡入”幕後,扮演一個“行政仲裁人”的角色。即使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對簿公堂,政府也可以迴避涉訟的責任和義務。這種“運動員兼任裁判”的方式,實在令人費解。
而且,兼任“運動員和裁判員”的一方,還可以轉身兼任“法官”———行使最後的強制執行權。固然,在有些領域,行政部門為了公共利益,並不排除行政強制力的使用。但是,在涉及公民憲法權利的重大理由面前,是否還可以縱容這類行政強制力的使用或濫用?遺憾地發現,中國是至今還保留有直接用行政強制措施處理不動產徵收、徵用問題的極少數的國家之一。
在一個法治的社會中,司法原本是解決社會矛盾、尋求社會公平與正義的最有效的手段。尤其是,當需要對公民財產權和意思自治採取極端限制的時刻,即便出於重大的正當理由,也必須慎重行事。因此,為了避免“鏟車和汽油瓶”之間原始對抗的頻頻發生,如今,是到了考慮將“行政強制權”從政府手裡收回的時候了。將這個領域的最終強制權統一歸於司法領域,是最終解決拆遷暴力衝突的必由之路。
儘管還不能向人們證明,司法解決方案在中國可以高枕無憂。但是,司法程式的相對公開、透明,證據呈供的嚴格、律師的法庭辯論以及對弱勢群體提供司法協助等,顯然可以發揮一定的透析程式、緩解矛盾的作用。同時,通過鎮定而費時的司法程式,可以間接地減緩城市發展的速度,也會契合當下“科學發展觀”的要求。
要徹底解決城市土地和房屋徵用和拆遷中的失序狀態,僅靠行政命令顯然是不夠的。在目前情況下,亟須對個別明顯滯後和混亂的法規和規章進行及時的清理與廢止。世界法律文明史表明,一種遊戲規則,只有當大多數人承認其公平公正而甘受其約束時,這種規則才可能發揮真正的效力。否則,依靠習慣的強力壓制來維持,不滿與危機就會在暗地裡蔓延。

拆遷搬遷

2010年01月25日 10:52 來源:光明日報
備受關注的房屋拆遷立法又有了新進展。近日,國務院法制辦再次就有關立法邀請專家召開座談會。對此,參加了座談會的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薛剛凌教授對記者表示,在整個環節中,房屋的徵收、補償才是核心,而拆遷屬於實施階段;只要徵收和補償真正得到落實,後面就不會出問題。 座談會上提交討論的條例草案更名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條例》,與去年12月的討論稿相比去掉了“拆遷”二字。同時,新條例草案中“拆遷”的概念成為歷史,並由“搬遷”取代。對此,薛剛凌解釋說,條例草案的這些修改是為了弱化“拆遷”的概念,而把關注重點放在徵收和補償環節。這對於遏制強制拆遷、暴力拆遷能起到積極作用。  薛剛凌表示,新的條例草案進步明顯:在立法思路上,條例草案糾正了現行拆遷條例與物權法不一致之處,貫徹了物權法的基本精神,規定只有出於公共利益,才能啟動行政徵收程式,商業開發則要由開發商出面和業主協商;在補償環節,條例草案對補償標準、評估程式和公眾參與都有詳細規定。  薛剛凌提醒說,公共利益和商業利益的混合是目前立法的難點。比如,建一座大商場,肯定有商業利益,但也方便了社區居民購物,還能拉動上下游其他產業的發展。在這些建設項目中,既要充分保障業主的權益和補償,又要避免漫天要價、極端追求個人利益的行為。因此,立法上不能絕對化,而要理性考慮。

緊急通知

2011年9月9日電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在其官方網站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堅決防止土地徵收、房屋拆遷強制執行引發惡性事件的緊急通知》,通知指出,必須慎用強制手段,凡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當事人以自殺相威脅等極端行為、可能造成人身傷害等惡性事件的,一般應當停止執行或首先要確保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人身安全。
以下為通知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堅決防止土地徵收、房屋拆遷強制執行
引發惡性事件的緊急通知
近年來,一些地方在土地徵收、房屋拆遷強制執行中引發的惡性事件屢屢發生。有的被執行人以自焚、跳樓等自殺、自殘方式相對抗,有的以點燃煤氣罐、潑灑汽油、投擲石塊等方式阻撓執行,有的聚眾圍攻、衝擊執行人員醞成群體性事件,有的法院幹警不當使用武器致人死傷等等。前不久,湖南省株洲市又發生一起被執行人在房屋拆遷強制執行中自焚(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嚴重事件。上述事件雖屬少數或個別,但引起的社會關注度極高,造成的社會影響極為惡劣,其中的教訓也極為深刻。為防止和杜絕類似事件再次發生,現就有關問題緊急通知如下:
一、必須高度重視,切實增強緊迫感和危機感。土地徵用、房屋拆遷往往事關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大局,是社會高度關注的問題,也是矛盾多發的領域。各級人民法院的領導和幹警必須站在依法保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和國家政權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將此作為堅持民眾觀點、貫徹民眾路線的重要載體,以更加嚴格執法的信念、更加嚴謹審慎的態度、更加務實細緻的方法,依法慎重處理好每一起強制執行案件,堅決反對和抵制以“服務大局”為名、行危害大局之實的一切錯誤觀點和行為,堅決防止因強制執行違法或不當而導致矛盾激化、引發惡性事件。
二、必須嚴格審查執行依據的合法性。對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其征地拆遷具體行政行為的,必須嚴把立案關、審查關,堅持依法審查原則,不得背離公正、中立立場而遷就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凡是不符合法定受案條件以及未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申請,一律退回申請機關或裁定不予受理;凡是補償安置不到位或具體行政行為雖然合法但確有明顯不合理及不宜執行情形的,不得作出準予執行裁定。
三、必須嚴格控制訴訟中的先予執行。對涉及征地拆遷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案件,凡是被執行人尚未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當事人就相關行政行為已經提起訴訟,其他當事人或有關部門申請先予執行的,原則上不得準許,確需先予執行的,必須報上一級法院批准。
四、必須慎用強制手段,確保萬無一失。對當事人不執行法院生效裁判或既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行為確定義務的案件,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注意聽取當事人和各方面意見,多做協調化解工作,盡力促成當事人自動履行。凡最終決定需要強制執行的案件,務必要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情況制定詳細工作預案。凡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當事人以自殺相威脅等極端行為、可能造成人身傷害等惡性事件的,一般應當停止執行或首先要確保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人身安全,並建議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協調、維穩工作,確保執行活動安全穩妥依法進行。
五、必須加強上級法院的監督指導。上級法院要切實履行監督指導職責,增強工作協同性,及時發現和糾正下級法院存在的各種問題。下級法院要主動爭取上級法院的指導和支持,充分發揮執行工作統一管理的優勢。凡涉及征地拆遷的強制執行案件,相關法院在執行前必須報上一級法院審查同意後方可實施。
六、進一步最佳化執行工作司法環境。鑒於目前有關征地拆遷的具體強制執行模式尚待有關國家機關協商後確定,各級人民法院要緊緊依靠黨委領導,爭取各方理解和支持。凡涉及征地拆遷需要強制執行的案件,必須事前向地方黨委報告,並在黨委統一領導、協調和政府的配合下進行。同時,積極探索“裁執分離”即由法院審查、政府組織實施的模式,以更好地發揮黨委、政府的政治、資源和手段優勢,共同為有效化解矛盾營造良好環境。
七、嚴格重大信息報告制度。凡在執行中發生影響社會穩定重大事件的,有關法院必須迅速向當地黨委和上級法院如實報告有關情況,做到信息準確、反應靈敏。對不具備交付執行條件的案件,凡遇到來自有關方面的壓力和不當干擾的,必須及時向上級法院和有關機關報告,堅決防止盲目服從、草率行事、不計後果的情況發生。
八、明確責任,嚴肅追究違法失職行為。凡是因工作失誤、執法不規範或者濫用強制手段、隨意動用法院警力實施強制執行導致矛盾激化,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嚴重損失等惡性後果以及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或者對重大信息隱瞞不服、歪曲事實,造成影響社會穩定等負面效果持續擴大的,要嚴肅追究有關法院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並予以曝光通報。

申請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強制拆遷執行申請規定
來源:中國征地拆遷法律事務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12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釋〔2012〕4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3次會議通過)
為依法正確辦理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以下簡稱徵收補償決定)案件,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審判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徵收補償決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決定管轄法院。
第二條申請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除提供《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強制執行申請書及附具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徵收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
(二)徵收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及房屋被徵收人、直接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
(四)申請強制執行的房屋狀況;
(五)被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及與強制執行相關的財產狀況等具體情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申請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申請機關印章,並註明日期。
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條人民法院認為強制執行的申請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齊全的,應當在接到申請後五日內立案受理,並通知申請機關;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材料不全的應當限期補正,並在最終補正的材料提供後五日內立案受理;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逾期無正當理由不補正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請機關對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
第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執行的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查期限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條人民法院在審查期間,可以根據需要調取相關證據、詢問當事人、組織聽證或者進行現場調查。
第六條徵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一)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二)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三)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
(四)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五)嚴重違反法定程式或者正當程式;
(六)超越職權;
(七)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予執行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在五日內將裁定送達申請機關。
第七條申請機關對不準予執行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裁定。
第八條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應當在五日內將裁定送達申請機關和被執行人,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議申請機關依法採取必要措施,保障徵收與補償活動順利實施。
第九條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
第十條《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房屋拆遷裁決的,參照本規定第九條精神辦理。
第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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