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拆遷

暴力拆遷

暴力拆遷指通過暴力手段強制進行征地拆遷的行為。停水、斷電、放狗、放蛇;在白天強行衝進“釘子戶”的家中一通亂砸;或是在夜晚強行入戶將酣睡的居民抬出並控制住,瞬間就將人房屋夷為平地,這些行為都被稱為“暴力拆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暴力拆遷
  • 性質:行為
  • 特徵:通過暴力手段強制進行征地
  • 相關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產生原因,相關案例,強拆命案,半夜強拆,解決辦法,加強監督,檢查內容,落實責任,典型案例解析,相關評論,

產生原因

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和中央紀委、監察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征地拆遷行為的通知》的要求,均明確規定嚴禁違法違規強制征地拆遷。
暴力拆遷的原因很多,如現行規範拆遷行為的立法不到位,拆遷民眾缺少及時有效的利益訴求渠道;個別開發商有恃無恐,為完成拆遷而不惜對所謂的“釘子戶”停水、斷電,甚至威脅、恐嚇,強行拆除居民房屋。主要原因是相關賠付不合理,國家規定的款項出現私吞現象,或者開發商不能給予合理的條件,導致居民拆遷後可能失去居所。
一些政府為規避行政違法的責任,將拆遷工作委託給一些組織或企業“實行包乾制”,將拆遷任務直接“包乾分解”,甚至給一些法律意識淡薄的執行人員。“委託社會力量動手,自己背後撐腰”,這種征遷方式成為滋生各種野蠻拆遷、暴力拆遷事件的重要原因。

相關案例

強拆命案

2010年11月1日,太原市晉源區古寨村睡夢中的村民武文元和孟福貴被人打醒,隨後房屋被挖掘機拆毀,孟被毆身亡。兩人當時正在睡覺,遭到破窗而入的10餘男子圍毆,後被棄路邊。後案件被定性為因違法暴力拆遷,引發的惡性案件。
強拆現場強拆現場
太原市晉源區政府在通報中稱,案件發生後,山西省、太原市領導高度重視,明確要求迅速偵辦案件,依法嚴懲兇手,並積極做好善後;晉源區委、區政府採取措施:成立了調查偵破、善後處置等六個工作組;公安機關成立了特偵組,迅速偵破、依法辦案、嚴懲兇手;區政府主要領導已於當天慰問了死者家屬和傷者,區政府組成了專門機構善後。

半夜強拆

2014年8月河南新鄭市龍湖鎮一對夫婦在睡夢中被多名陌生人撬門擄走,並被帶到墓地控制近4個小時。待夫妻倆回家後發現,四層小樓已經連夜被拆成廢墟。新鄭市龍湖鎮政府於2014年8月11日晚通報信息承認,媒體所報導情況基本屬實。但具體是施工單位所為還是村民小組所為,拆除過程中有無違法、違紀行為,正在進一步調查。新鄭市表示,待事件查明後,將依法、依紀對拆除過程違法、違紀行為和當事人進行嚴肅查究。市委、市政府責成龍湖鎮政府進一步與當事人進行協商溝通,深入了解當事人的訴求,做好後續處理工作。真誠歡迎新聞媒體一如既往地關心新鄭,支持新鄭,對我們的工作給予監督和幫助。
2014年8月12日傍晚,該夫婦和新鄭市龍湖鎮政府方面簽訂補償協定。其接受採訪時表示:自己有錯誤,當“釘子戶”只顧自己家的利益,沒有考慮到重點工程的重要性.。張紅偉說,對於簽訂的補償協定,雖然補償標準未變,但自己對這一結果滿意。張紅偉態度的重大轉變,再次引發公眾的關注。當法晚記者追問其是否有壓力時,其沒有直接回答,依然表示自己有錯。
龍湖鎮副鎮長、新聞發言人呂旭卿接受採訪,就坊間關於張紅偉被當地政府方面“威脅”施壓的傳言,給予了否認。呂旭卿表示,12日下午的協商過程中,是張紅偉自己稱感覺壓力很大,希望事情早點解決。雖然雙方已簽訂協定,但對該野蠻強拆事件還將繼續調查。

解決辦法

加強監督

國務院辦公廳2011年5月13日發出通知,決定立即在全國開展征地拆遷制度規定落實情況專項檢查,強化監管,嚴肅問責,堅決制止違法強拆行為,切實維護民眾合法權益。
通知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民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等規定,堅決制止違法強制拆遷、暴力拆遷。

檢查內容

專項檢查要突出以下三項內容:
一是檢查《條例》和其他征地拆遷制度規定貫徹落實情況。包括征地拆遷決定徵求民眾意見情況;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情況;補償方案徵求民眾意見情況;房屋徵收評估情況和補償標準確定、執行情況等。
二是征地拆遷責任落實情況。包括地方各級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責任落實情況;政府部門管理責任落實情況;征地拆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建設情況等。
三是征地拆遷違法違規案件查處情況。包括發生違法強制拆遷、暴力拆遷案件查處情況;涉及的領導責任、管理部門責任、直接責任人責任追究情況;涉嫌違法亂紀問題處理情況等。
通知要求,此次專項檢查分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立即開展全面自查,6月20日前形成自查報告報國務院。
第二階段從6月下旬開始,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公安部、監察部、農業部、法制辦等部門組成督察組進行重點督察,督察結果及時予以通報。

落實責任

通知強調,各省(區、市)加強對本地區征地拆遷工作的監督檢查,督促所轄各市、縣嚴格依法按程式辦事,深入做好民眾工作,採取有力措施,確保不再發生違法強制拆遷、暴力拆遷事件。
各省(區、市)要立即對本地區貫徹落實征地拆遷制度規定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確保取得實效。立即對《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進行全面清理,制定有效措施,化解矛盾糾紛,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通知要求各省(區、市)督促所轄各市、縣政府認真貫徹落實《條例》和《緊急通知》要求,對自查出的問題抓緊整改。
堅決依法從嚴從快查處違法強制拆遷、暴力拆遷案件,對違法實施強拆的責任人,要依法處理;對失職瀆職的部門,要嚴肅追究部門負責人的責任;對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要依法追究有關地方領導的責任;構成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要著力完善相關制度,建立健全防範化解征地拆遷矛盾糾紛的長效機制,切實維護民眾合法權益和社會和諧穩定。

典型案例解析

據報導,最高法發布了拆遷十大典型案例。一些拆遷當中的普遍問題在案例當中都有體現,法院的判決也讓很多模糊的法律問題得到了澄清。比如補償標準怎么定,補償方式誰說了算,強拆夜裡可以進行嗎等等。
問題一,被徵收的房屋該不該拆,法院怎么判斷。
楊瑞芬訴株洲市政府房屋徵收決定案中,被徵收房屋大部分在建設規劃紅線範圍內,僅有小部分沒有納入紅線。如果只拆除規劃紅線範圍內的房屋,保留下來的房屋將成為危房。而法律要求政府實施房屋徵收工作時必須受到建設規劃紅線的約束,不得任意突破。依據法院的裁決,支持政府整體徵收楊瑞芬的房屋,並給予合理補償。
最高法行政庭副庭長王振宇:在房屋徵收過程中,如果因規劃不合理,致使整幢建築的一部分未納入規劃紅線範圍內,則政府出於實用性、居住安全性等因素考慮,將未納入規劃的部分一併徵收,該行為體現了以人為本,有利於徵收工作順利推進。人民法院認可相關徵收決定的合法性,不贊成過於片面、機械地理解法律。
問題二,被徵收房屋補償標準怎么定?
被拆遷人孔慶豐狀告山東省濟寧市泗水縣政府,理由是《房屋徵收的決定》中確定的價格不合理。
王振宇:其中講到,貨幣補償的話,按照安置房的優惠價進行補償,安置房的優惠價比市場價要低。你要房子,產權調換的話可以一比一,原來多大返多大,超面積的,超出10平米以內,按安置房差價,你老百姓付這個差價,10平米之外,按市場價賣給老百姓。原告孔慶峰就提,安置方案太低。
法院審理認為,政府違反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
王振宇:國務院條例規定的是按市場價,它這個是按什麼?貨幣補償按優惠價,遠遠低於市場價,就把這個決定撤銷了。
根據立法精神,對被徵收房屋的補償,應參照就近區位新建商品房的價格,以被徵收人在房屋被徵收後居住條件、生活質量不降低為宜。
問題三、補償方式誰說的算?
王振宇強調,老百姓有補償方式選擇權。王振宇:按照《條例》規定,補償的方式有兩種,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你要錢還是要房子,老百姓可以選。
在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的一個拆遷項目中,政府為被拆遷人做了決定,引發訴訟。
王振宇:這個案件的原告何剛,是個被拆遷人,開始跟他談判的時候他說“我要房”,但是這個房具體地點安置在哪,面積多大,他跟政府就談不下來,政府做決定時就直接給他算成多少錢,給他補了六十多萬。然後他就起訴這個補償決定,認為這個決定侵犯了我的選擇權,我要房,最後你給我錢。法院說這個確實觸犯了法律的底線,判決撤銷了被訴的補償決定。
問題四、程式違法,法院會判政府敗訴。
在艾正雲、沙德芳起訴馬鞍山市雨山區政府,請求撤銷《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一案中。證據顯示,房屋徵收部門沒有將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報告內容及時送達原告,法院認定這屬於違反法定程式,判決撤銷政府作出的《決定書》。
王振宇:房屋價值評估報告是行政機關作出補償決定最重要的依據之一,如果評估報告未及時送達,會導致被徵收人申請復估和申請鑑定的法定權利無法行使,進而使得補償決定本身失去合法性基礎。
葉呈勝等三人的違法建築被廣東省韶關市仁化縣政府拆除,法院認定,政府在強拆時,未發強行拆除通知、未予公告,而且是在凌晨5時(休息時間)進行,屬於行政行為違法。
國家法官學院王雅琴:不能因為行政行為相對人違法,執法者就可以以違法對違法。我國行政強制法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節假日實行行政強制執行,除非情況緊急,也不能以停水、停電、停熱、停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決定,如果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法定程式,實行行政執法,必然不會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相關評論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定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因此,只有人民法院有權利實施強制拆除,除了人民法院外的其他任何主體實行的拆遷行為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暴力拆遷為何頻發,原因很多,如現行規範拆遷行為的立法不到位,拆遷民眾缺少及時有效的利益訴求渠道;個別開發商有恃無恐,為完成拆遷而不惜對所謂的“釘子戶”停水、斷電,甚至威脅、恐嚇,強行拆除居民房屋。但在我看來,關鍵還在於法制上存在著太大的漏洞,國家機器被不合理的利用,不管是在立法方面,還是在執法方面。”北京在明主任律師?>楊在明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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