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鄭州醫院強拆事件

1.7鄭州醫院強拆事件

1.7鄭州醫院強拆事件,2016年1月7日上午,河南鄭州,鄭大四附院遭遇強拆。當時醫院放射科還有醫生和病人在屋內,差點被埋。醫院負責人稱:醫院價值400萬的數字胃腸機被損壞,醫院太平間也被推平,五六具病人遺體也被掩埋。院方工作人員在阻攔強拆時受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7鄭州醫院強拆事件
  • 事件誘因:違法強拆醫院
  • 發生時間:2016年1月7日
  • 發生地點: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鄭大四附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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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簡介

事件經過

事發時在放射科病房上班的放射科劉醫生稱,其正在病房為病人做檢查,背後牆體“轟”的一聲倒塌,剛好落在他身旁。“碎磚塊、整體的窗戶倒在屋裡,砸中房間內的醫療設備。”劉醫生說,當時屋內有3名醫生和1名病人,幸虧沒有砸到人。牆塌後,劉醫生看到外面有一輛大型挖掘機在作業。
劉醫生說,屋內的人還未來得及出門,十幾名身穿迷彩服的男子衝進來把屋內的人往外拉,“連拉帶扯,夾住我們的脖子往外拖”。
另一位在場的工作人員稱,醫生和病人出來後,有醫護人員要返回搶救醫療設備,但遭到30多名身穿迷彩服的男子阻撓。
劉醫生說,穿迷彩服的男子想要離開,醫院的門衛和保全攔住不讓他們走,雙方發生對峙。“多名院方人員被打,其中一人牙齒出血”。劉醫生稱,被打的3人為其同事、一名醫院後勤工作人員,還包括醫院一位副書記。
事發醫院大門正對江山路,門前廣場部分地面因施工原因,泥土裸露在外,尚未鋪上瀝青路面。遭到強拆的放射科和太平間僅一牆之隔,該建筑西側外牆與醫院門診部大門相比,確實向西側的江山路方向多延伸出了約15米。但包括遭強拆的建築在內,整座醫院均處於沿江山路設定的藍色鐵皮圍擋內側。就在這些圍擋上,被人用白色油漆寫上了“抵制強拆,誓死保衛醫院”等字樣。

事件結果

事件發生後,鄭州大學第四附屬醫院第一時間報警。負責拆遷的徵收辦“不知情”“很意外”,“強拆者是誰”還沒搞清,區政府卻站出來要“給予賠償”。
惠濟區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通報稱,經辦事處1月7日中午調查,在拆除實施前,有關人員已對建築內的人員進行了清查。截至18點,尚未發現人員傷亡。
醫院方面表示,拆除前沒有人到建築內清查,也沒人通知。
鄭州市人民政府新聞辦通報,初步調查表明,惠濟區徵收辦該行為屬違法拆除。目前,參與強拆的鉤機司機鄧某某已被公安機關控制,惠濟區對該區分管該項目拆遷工作的徵收辦副主任熊志亮被免職。

事件影響

從此次鄭州個案來看,強拆者首先直接造成醫院房屋、醫療設備等重大財產損毀,依據刑法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據此,鄭州市政府新聞辦10日發布的訊息中“參與強拆的鉤機司機鄧某某被警方控制”大約是基於這一依據。但控制這一名司機顯然是不夠的。因為強拆不會是一個司機個人的事,更不可能是司機擅自為之。拆遷單位的負責人是否是組織、指揮或者參與者值得認真調查。至於分管拆遷工作的徵收辦負責人員,如果也參與其中,無論是教唆、協助,均應作為共同犯罪處理,而不只是免職的問題。如果沒有參與強拆,則要排除瀆職犯罪的可能。經歷了這么多年,強拆已不是一時、偶發的現象,如今強拆者還以不知道構成犯罪為藉口更是說不過去的。
不僅如此,此次強拆醫院還造成太平間內六具屍體被掩埋,其影響亦十分惡劣。根據《刑法修正全案(九)》規定,“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明知是醫院的太平間而暴力強拆,且掩埋屍體造成有屍體毀壞的,則也要承擔刑事責任。

專家點評

對此,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在明律師指出,無論採取哪種方式執行,法院下達強拆令都是必經環節。楊在明律師指出,若是惠濟區政府確實在2015年元月下達過徵收決定給醫院,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3條規定,該徵收決定生效。但徵收決定生效,並不意味著徵收辦或者區政府就具備了直接進行拆除的權利;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6條規定,若雙方就補償協商不成,那么作出征收決定的惠濟區政府,還應作出征收補償決定,送達給醫院。對於徵收補償決定,醫院方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訴訟的情況下,作為徵收方的惠濟區政府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通過非訴審查程式,對徵收補償決定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若法院認為徵收補償決定是合法的,則由法院下達強拆令。  楊在明律師強調,法院下達強拆令後,具體的執行方式有兩種:一是由法院直接執行;二是由徵收方實施,但是,無論採取哪種方式執行,由法院下達強拆令都是必經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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