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30日凌晨,山西太原晉源區一待拆遷民房發生入室行兇案。10餘名手持棍棒人員闖入民房對兩人毆打,致使一人死亡一人受傷,當地政府、警方迅速組織6個工作組和特偵組,僅用一天時間便抓獲6名主要嫌犯,並正式拘捕其中5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2010年太原強拆血案
- 時間:2010年10月30日
- 地點:古寨村
- 類型:暴力
簡介,民房內兩人被圍毆,兇案疑與拆遷有關,調查,警方成立命案特偵組,其他涉案者亦接受調查,評論,
簡介
兇案發生在村民武文元的家中,這是一座位於古寨村村北,面積約100餘平米的農家小院。案發時,武文元與孟福貴同住在院內。據武文元的鄰居回憶,昨日凌晨兩點多,他被武家持續發出的玻璃破碎聲和挖掘機的轟鳴聲吵醒後發現,武家的院子裡闖進了多名手持木棒的男子。
“我想,出事了,就打電話叫人。”鄰居說,打過電話約10多分鐘後,有村民陸續趕來幫忙,不過行兇的人都跑光了。
民房內兩人被圍毆
民房內兩人被圍毆
孟傑武是案發後第一個趕到現場的村民。
他說,趕到武家時,渾身是血的武文元和孟福貴已經被扔在與武家大院比鄰的馬路上。當時武家後院的院牆被掏了一個窟窿。讓孟傑武印象深刻的是,躺在馬路上的孟福貴頭被打得血肉模糊,牙齒散落在身邊。“連褲子都沒穿(孟福貴)。”他說,當時大家以為兩人都死了,後來在搬武文元時才發現人還有口氣,於是打了急救和報警電話,在醫院武文元被救了過來。
“兇手是翻過院牆,從窗戶進到屋子裡的。”武文元說,衝進屋子的男子有十幾個,說了句“往死里打”後,就用木棒往他和孟福貴的身上打。
兇案疑與拆遷有關
兇案疑與拆遷有關
據古寨村三位村民介紹,死者和武文元都是農民,素來不與人結怨。大家推斷,這起兇案應該與近來的拆遷有關。案發前負責拆遷的工作人員曾多次來到武文元和孟福貴家中測量面積,並動員兩人配合拆遷。不過,雙方對補償款存在較大分歧,至今未達成協定。
昨日,記者在太原市警方了解到,目前警方已對此事立案,並對嫌疑人展開了調查。
“兇手是翻過院牆,從窗戶進到屋子裡的。”武文元說,衝進屋子的男子有十幾個,說了句“往死里打”後,就用木棒往他和孟福貴的身上打。
調查
2010年10月30日發生在太原市晉源區的暴力拆遷致人死亡案,涉案的五名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刑拘。同時,太原市政府已將該案件定性為非法拆遷致人死亡。
警方成立命案特偵組
警方成立命案特偵組
10月30日凌晨2時許,山西省太原市晉源區金勝鎮古寨村,一待拆遷民房內發生入室行兇案,造成一死一傷。死者為村民孟福貴,傷者是房主武文元。上述兩人當時正在睡覺,遭到破窗而入的10餘男子圍毆,後被棄路邊。
太原市晉源區政府在通報中稱,案件發生後,山西省、太原市領導高度重視,明確要求迅速偵辦案件,依法嚴懲兇手,並積極做好善後;晉源區委、區政府採取措施:成立了調查偵破、善後處置等六個工作組;公安機關成立了特偵組,迅速偵破、依法辦案、嚴懲兇手;區政府主要領導已於當天慰問了死者家屬和傷者,區政府組成了專門機構善後。
其他涉案者亦接受調查 “性質已經確定,這是一起因違法暴力拆遷,引發的惡性案件。”昨日,山西省太原市晉源區一主要領導告訴記者,“我很鄭重地表示,將及時向社會公布案件進展情況,依法嚴懲犯罪,全力做好善後工作。”
其他涉案者亦接受調查
據太原市警方通報,經查,此次涉案的違法拆遷方為同心舊建築拆遷公司,作案人員系社會無業閒散人員。截至昨日18時,公安機關案件偵破工作已取得重大進展,目前已有5名疑犯被刑事拘留,其他涉案人員亦接受了警方的調查取證。 目前對死者家屬的安撫工作已經展開,但是否有官員因此案被問責尚無定論。
評論
拆遷發展到夜半持械入室行兇傷人致死的地步,可謂令人髮指,晉源區有關部門能在第一時間應對、破案,展示了工作效率“快”的一面,但強拆事件之所以愈演愈烈,最終發展到入室行兇、持械傷人致死的地步,恰是之前的“慢”壞了大事。
應看到,儘管強拆、以及對強拆的不滿、反抗由來已久,但矛盾的激化、尖銳程度,卻有一個由輕到重的發展過程。強拆方的蠻橫、暴力,也存在一個逐步升級的演進軌跡,從最初的言語威脅到斷水斷電、長圍久困,繼而發展到綁架毆打,如今最終發展為持械入室、傷人致死,不過是較此前的無法無天“更上一層樓”罷了。如果地方部門在拆遷的初期能夠“快”一點,及時介入,遏制違法,許多野蠻、暴力行為將因此被震懾,矛盾或許不至於如此激化。
而事實上,在很多時候,很多地方,這種強拆糾紛的處理是“慢”的,強拆者在這種“慢”的縱容下,往往可以用極少的代價,獲得其所期待的收穫,而在強拆中受到損害的居民,則很難獲得應有的補償,更難以通過合法手段得到保護,討回公道。
當下,一些地方、一些部門至今仍把野蠻拆遷當成“提高行政效率”、“降低開發成本”的靈丹妙藥,對類似事件的幕後責任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百般縱容。可以說,正是這種態度,才讓針對野蠻拆遷的執法“快不起來”,也才導致拆遷者有恃無恐,肆意妄為,製造出嚴重禍端。對此,難道不該追究責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