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資源條例》旨在加強水資源管理和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及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於2020年9月24日經浙江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並公布,共三十四條,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水資源條例
- 發布機關: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 發布時間:2020年9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日
《浙江省水資源條例》旨在加強水資源管理和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及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於2020年9月24日經浙江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並公布,共三十四條,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水資源條例》旨在加強水資源管理和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及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於2020年9月24日經浙江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並公布,共三十四條,自2021年1月1日起施...
《浙江省水資源管理條例》是為了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保護生態平衡和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結合浙江實際而制定。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本條例所稱飲用水水源,是指用於城鄉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庫、山塘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前款所稱集中式供水,是指以公共供水系統向城鄉居民提供生活飲用水的供水方式。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飲用水水源保護納入國民...
浙江省人大、省水利廳19日宣布,《浙江省水文管理條例》9月1日起正式實施。《條例》的頒布,標誌著浙江省水文依法管理工作進入了新階段,將對於加強水文管理、提高防洪減災能力、促進最嚴格水資源管理、推進水生態文明建設等發揮積極作用。
浙江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 檔案內容 第一條為了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的節約與合理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
浙江省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實施辦法,2007年10月1日起實施。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節約用水管理,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浙江省水資源管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生活飲用水源(以下簡稱飲用水源),是指在杭州市行政區域內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溪潭、水庫、涵渠等生活飲用水地表水資源。本條例所稱集中式供水,是指自來水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系統向居(村)民提供生活飲用水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景寧畲族自治縣水資源管理條例》的決定 頒布單位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2001.06.29 實施時間 2001.06.29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六...
第一條 為保護和管理水資源,推進水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水資源水環境承載力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資源管理條例》《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浙江省鑑湖水域...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水資源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促進水資源的節約、合理利用和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浙江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
該《辦法》分總則、水文站網建設與管理、水文水資源監測與評價、水文水資源情報預報、保障措施、法律責任、附則7章40條,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29日浙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3次會議通過《浙江省水文管理條例》。該《條例》...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實施日期是1991年3月1日,發布日期是1991年1月25日。其中內容主要是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檔案信息 1991年1月23日浙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1991年1月25日浙江...
第一條為了加強水域保護,規範建設項目占用水域行為,維護和發揮水域在防洪、排澇、蓄水、航運、生態環境等方面的功能,保障和促進經濟與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浙江省水資源管理條例》...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一)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是指城鎮日供水量一千噸以上或者服務人口一萬人以上的地表水水源。(二)原水輸送管道,是指飲用水水源地取水口至供水單位進水口的輸水管道和隧道。第三十四條本條例自2018...
第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工程、自建供水設施工程、深度淨化管道供水工程。城市公共供水工程是指水廠及其取水設施、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工程。自建供水設施工程是指用水單位直接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取水設施...
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對《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三條第三款中的“環境保護、水利、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林業、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經濟貿易、旅遊等...
台州市人民政府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制定飲用水水源生態補償資金和生態建設補償資金籌集使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台州市人民政府和黃巖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生態環境、水行政、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整合飲用水水源水質監測資源,完善...
第六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河道的主管部門,負責防汛統一調度和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分別負責本市城市河道的建設、保護管理工作。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分別...
第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工程、自建供水設施工程、深度淨化管道供水工程。城市公共供水工程是指水廠及其取水設施、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工程。自建供水設施工程是指用水單位直接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取水設施...
第十五條 禁止下列占用水庫水域的行為:(一)利用船塢等水上設施侵占水庫水域從事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二)在水庫設計洪水位以下進行危害防洪、供水、水資源保護、水力發電、灌溉等建設活動;(三)在水庫移民線以下建設與水庫保護和水...
一、條例貫徹實施基本情況 《條例》施行以來,全市各級各部門認真貫徹實施,落實法律責任,完善相關制度,加大工作力度,全市水環境質量持續改善。今年1至9月,全市11個國控、17個省控、43個地表水斷面、20個縣(市、區)交接斷面、8...
第七條 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水資源稟賦、環境容量等情況,編制《浙江省水功能區、水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以下簡稱功能區劃分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經批准的功能區劃分方案是制定水污染...
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防治苕溪水域(杭州段,下同)水體污染,保障人體健康,有效地保護和利用苕溪水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辦法...
同一水體的上下游各方或者相鄰各方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正確處理管理、保護和開發、利用的關係,嚴格執行水污染防治的統一規劃。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開發、利用和調節、調度水資源時,應當統籌兼顧,維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