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重大學術成果發布管理辦法

《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重大學術成果發布管理辦法》是根據《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工作促進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為更好地發揮哲學社會科學學術成果服務國家、繁榮文化、引領社會的作用,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重大學術成果發布管理,特制定的辦法。

試行發布,檔案全文,

試行發布

浙社科辦〔2023〕12號
各有關單位:
現將《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重大學術成果發布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辦公室
2023年3月30日

檔案全文

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重大學術成果
發布管理辦法
(試 行)
第一條 根據《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工作促進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為更好地發揮哲學社會科學學術成果服務國家、繁榮文化、引領社會的作用,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重大學術成果發布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術成果的發布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正確政治方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維護國家安全、民族團結、社會和諧穩定,確保學術安全。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重大學術成果是指浙江工作的學者撰寫形成的,或浙江省各有關單位發布研究任務或委託並由省內外學者撰寫(製作)形成的,經認定具有重大學術價值或社會影響的哲學社會科學類著作、研究報告(含調研報告、諮詢報告)、工具書、普及類成果和學術論文以及其他重大學術創新成果。
第四條 本辦法中的學術成果發布是指學術成果正式出版(發表)前後在統一組織的發布平台上所進行的各種形式的發布。發布形式包括發布會、報告會、研討會、講座、論壇、接受採訪等並通過媒體(報刊、廣播電視、網路新媒體等)發布。
第五條 省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社科工作辦”)建立省哲學社會科學重大學術成果發布平台。在省社科辦成果發布平台發布重大學術成果,須執行認定和報批程式。各有關單位提出發布申請後,須經專家鑑定或討論認定,報省社科聯黨組審定,方能進入發布程式。省社科工作辦根據需要也可以直接發布重大學術成果。
第六條 各有關單位提出的申請材料應包括學術成果名稱、成果負責人信息、主要內容、發布形式、發布時間、發布地點、參加人員的類型及規模等。
第七條 重大學術成果發布由省社科工作辦舉辦或會同有關單位聯合舉辦。
第八條 省社科工作辦對在成果發布平台發布重大學術成果進行統籌管理,負責受理各有關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出版社提出的發布申請,審定發布的成果和方案,啟動發布程式。學術成果負責人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出版社負責受理成果負責人的發布申請並進行鑑定,決定是否向省社科工作辦提交發布申請;也可自行向省社科工作辦提出發布申請。提出申請的單位,負責制定發布方案。學術成果負責人應協助各有關單位制定發布方案,參與發布活動。
第九條 有條件的高等學校、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哲學社會科學類社會組織等應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單位成果發布機制,對本單位研究成果進行多元化、多渠道發布宣傳和推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省社科工作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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