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成果鑑定和結項辦法

第一條 為做好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成果鑑定和結項工作,提高項目研究質量,促進研究成果的推廣套用,根據《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成果鑑定和結項辦法
  • 簡稱:教育部社科司
  • 申請與受理:研究周期一般為3年
  • 鑑定範圍:重大項目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教育部社會科學司(簡稱教育部社科司)批准立項的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各類項目。
1.重大項目類。包括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簡稱重大課題攻關項目)、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簡稱基地重大項目)。
2.一般項目類。包括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規劃基金項目、博士點基金項目、青年基金項目、專項任務項目。
3.後期資助項目類。包括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後期資助重大項目、重點項目、一般項目。
第三條 成果鑑定和結項工作由教育部社科司統籌安排,根據不同的項目類型分別組織實施。
1.重大項目最終成果先鑑定後出版,鑑定和出版工作由教育部社科司統一組織;
2.一般項目成果鑑定和結項工作,地方高校以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為單位,中央部委所屬高校以學校為單位,由各單位社科研究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3.後期資助項目最終成果可免予鑑定,由教育部社科司商有關出版社統一裝幀編輯出版。
第四條 成果鑑定和結項工作堅持質量第一的原則,重點驗收項目最終成果的質量和學術水平。要在堅持正確政治方向的前提下,把成果質量和創新性放在首位,注重實際價值,嚴把項目驗收的質量關。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五條 項目研究周期一般為3年,到期不能完成者要填寫《變更申請表》,辦理申請延期手續。除確有特殊需要的重大課題攻關項目外,申請延期一次最多不得超過1年,一個項目申請延期最多不得超過2次。完成研究任務後,項目責任人須及時向依託學校(基地重大項目向基地依託學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門提出鑑定和結項申請。
提出鑑定和結項申請的條件:
1.已經完成立項時批准的項目《申請評審書》或《投標評審書》、《計畫契約書》約定的研究任務,最終成果形式與原計畫或批准變更形式相符;
2.最終成果由項目責任人主持完成並作為第一署名人,不存在智慧財產權等方面的爭議;
3.重大項目最終成果書稿(列印稿)已經完成且未正式出版;
4.一般項目著作類成果已經完成(不限是否出版),論文類成果已正式發表,研究諮詢報告類成果有實際套用部門的採納證明(註明採納內容及價值);
5.所有正式出版或發表的項目成果均在顯著位置標註“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資助”字樣(含題名、批准號),未標註者不予承認。
第六條 項目責任人提出鑑定和結項申請需要報送下列材料(符合免予鑑定條件者報送的材料另見本辦法第十七至第十九條):
1.項目《終結報告書》一式7份(含原件1份)及電子版(Word格式);
2.項目成果7套(含原件3套,未出版的書稿報送裝訂好的列印稿);
3.項目《申請評審書》或《投標評審書》、《計畫契約書》一式7份(複印件)。如研究計畫有變更,應在《終結報告書》中說明,經教育部社科司核准的《變更申請表》附於其後裝訂。
第七條 免予鑑定範圍
1重大項目一般不得申請免予鑑定,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
(1)項目研究的階段性成果已產生了很大的社會影響,獲得國內外同行廣泛認可;
(2)最終成果是研究諮詢報告,其提出的主要政策建議經省部級以上黨政主要領導明確批示並在實際工作中予以採納、推廣、取得明顯成效。
2一般項目完成《申請評審書》約定的研究任務,研究成果標註“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資助”字樣,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請免予鑑定:
(1)專著類成果已正式出版;
(2)在SSCI、A&HCI等國際索引期刊及CSSCI來源期刊發表論文2篇以上;
(3)成果獲得國家級、省部級獎勵或國家一級行業學會三等獎以上獎勵;
(4)研究諮詢報告提出的理論觀點、政策建議等被地(市)級以上黨政領導機關或大型企事業單位採納並取得實際效果;
(5)成果涉及黨和國家機密不宜公開,而質量和水平已得到有關部門認可。
3.後期資助項目成果可免予鑑定,確有鑑定需要者,經項目責任人提出申請,由依託學校報教育部社科司組織鑑定。
免予鑑定或申請免予鑑定者,仍需填寫項目《終結報告書》,註明免予鑑定的理由,並附項目成果和有關證明材料,經依託學校初審、申請結項單位複審同意後,依照本辦法第五章的規定報教育部社科司辦理結項手續。申請免予鑑定經審核不符合條件者,退回申請人重新申請鑑定和結項。
第八條 項目依託學校負責鑑定和結項材料的審核和匯總。地方高校以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為單位、中央部委所屬高校以學校為單位(統稱申請結項單位),由各單位社科研究管理部門對鑑定和結項材料進行複審、組織一般項目成果鑑定,然後匯總所有鑑定和結項材料集中報送教育部社科司。
鑑定和結項材料審核的主要內容:
1.按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對照《申請評審書》或《投標評審書》、《計畫契約書》檢查鑑定和結項材料,審核項目研究是否按原計畫完成任務,研究成果是否符合要求;
2.按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審核申請材料是否齊全;
3.按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審核是否符合免予鑑定條件;
4.會同學校財務部門,審核經費開支是否合理合法等。
第九條 成果鑑定費用從項目經費中列支。鑑定未通過者,再次鑑定的費用由申請鑑定人承擔。
1.鑑定費用包括專家勞務費、交通費、食宿費、印製費、郵寄費等。其中專家勞務費標準:一般項目每人每項300-500元;重大項目每人每項500-1000元。具體數額由鑑定組織部門依據鑑定工作量確定。
2.鑑定費用標準:通訊鑑定費每項不超過3000元,會議鑑定費每項不超過20000元。鑑定費用由各鑑定組織部門墊支,教育部社科司按年度依上述標準和實際開支從項目經費中核撥。

第三章

鑑定專家
第十條 鑑定專家組由鑑定組織部門從本單位建立的“人文社會科學專家庫”遴選5人或7人組成。鑑定專家應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具有良好的學術品格和客觀公正的職業聲望;
2.具有所屬學科或相關研究領域的高級職稱和較高學術水平;
3.不是被鑑定項目課題組成員;
4.項目依託學校鑑定專家不超過2人。
根據項目的具體研究內容,可聘請相關工作部門和實際套用部門的專家參與鑑定。
第十一條 鑑定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1.對被鑑定成果的質量和水平獨立做出評價,不受任何單位、個人的影響和干涉;
2.要求鑑定組織部門提供被鑑定成果及有關資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資料),對被鑑定成果的內容提出質疑並要求其做出解釋;
3.會議鑑定時,可要求充分發表個人意見,堅持在鑑定結論中記錄自己的評價意見;
4.要求排除影響鑑定工作正常進行的干擾因素,必要時可以向鑑定組織部門提出中止鑑定工作的請求;
5.獲得鑑定工作的合理報酬。
第十二條 鑑定專家應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客觀公正原則,對被鑑定成果的質量和水平做出全面、科學、客觀評價,並對自己所提出的評價意見負責;
2.遵守保護智慧財產權原則,不抄襲被鑑定成果或將成果泄露給他人,鑑定結束時交還所有鑑定材料;
3.遵守迴避原則,鑑定期間不得以任何形式與鑑定申請者(含課題組成員)私下接觸;
4.遵守保密原則,不向任何人泄漏有關鑑定情況和鑑定意見等。

第四章

成果鑑定辦法
第十三條 成果鑑定方式分為通訊鑑定和會議鑑定。其中重大課題攻關項目採取會議鑑定方式;基地重大項目、一般項目採取通訊鑑定方式。
1.通訊鑑定:由鑑定組織部門聘請同行專家,採取通訊評審方式進行。
2.會議鑑定:由鑑定組織部門聘請同行專家召開鑑定會,通過當面陳述、提問和答辯的方式進行。
第十四條 鑑定內容
1.項目《申請評審書》或《投標評審書》、《計畫契約書》約定的研究任務完成情況;
2.研究內容的前沿性和創新性;
3.研究成果的學術價值、套用價值或社會影響;
4.研究方法是否正確,學風是否嚴謹。
第十五條 鑑定等級
優秀:出色地完成了項目《申請評審書》或《投標評審書》、《計畫契約書》約定的研究任務;研究成果有重大創新,具有很高的學術價值、套用價值或產生重大的社會影響。專家鑑定組4/5定性評價為“優秀”,且平均分在90分以上。
合格:較好地完成了項目《申請評審書》或《投標評審書》、《計畫契約書》約定的研究任務;研究成果有明顯創新,具有較高的學術價值、套用價值或產生良好的社會影響。專家鑑定組4/5定性評價在“合格”以上,且平均分在65分以上。
不合格:沒有完成項目《申請評審書》或《投標評審書》、《計畫契約書》約定的研究任務;研究成果缺乏創新性,學術價值、套用價值較低或社會影響不明顯。專家鑑定組2/5定性評價為“不合格”,或平均分在65分以下,具備兩者之一者,被鑑定成果均視為“不合格”。
第十六條 鑑定程式
1.通訊鑑定程式
(1)鑑定組織部門將被鑑定成果和有關材料寄送給鑑定專家;
(2)鑑定專家在詳細審閱基礎上,提出鑑定意見並進行通訊投票,填寫並提交《鑑定意見表(個人用)》,在規定日期截止前交還所有鑑定材料;
(3)鑑定組織部門回收並匯總專家鑑定意見和投票結果,形成《鑑定意見書(匯總用)》並向申請鑑定者反饋。
2.會議鑑定程式
(1)鑑定材料在會議鑑定前15天寄(送)達鑑定專家,專家預先對鑑定材料進行審閱,填寫《鑑定意見表(個人用)》,提出初步鑑定意見;
(2)項目責任人以多媒體演示的方式匯報項目研究計畫的執行情況,研究成果內容、創新性、學術價值和套用價值等;
(3)鑑定專家提問,項目責任人和課題組主要成員進行答辯;
(4)專家組在充分評議(申請鑑定者迴避)的基礎上,以一次性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決定是否通過鑑定以及鑑定等級;
(5)鑑定專家組綜合匯報和答辯、評議和投票情況形成《鑑定意見書(匯總用)》,所有鑑定專家簽名認可;
(6)鑑定組織部門向申請鑑定者反饋專家組鑑定意見。

第五章

項目結項
第十七條 重大項目,由教育部社科司對申請結項單位審核集中報送的鑑定和結項材料進行複審和組織鑑定,對通過鑑定、確認可以結項者頒發鑑定證書或結項證明,撥付項目經費的剩餘部分。課題組根據鑑定專家組意見對最終成果進行修改後交付出版。
1.重大項目需要提交的鑑定和結項材料同本辦法第六條。
2.符合免予鑑定條件的重大項目報送下列結項材料:
(1)項目《終結報告書》原件1份及電子版(Word格式),有關證明材料附於其後裝訂;
(2)項目成果原件3套;
(3)項目《投標評審書》、《計畫契約書》各1份(複印件)。
3.重大項目成果出版遵循以下規定:
(1)重大課題攻關項目最終成果,由教育部社科司商有關出版社統一裝幀編輯出版;
(2)基地重大項目最終成果由課題組自行聯繫出版社,按照教育部社科司規定的出版規格和統一標識出版,正式出版後將3套成果樣書寄送教育部社科司。
第十八條 一般項目,由教育部社科司對申請結項單位集中報送的結項材料進行複審和抽查,對確認可以結項者頒髮結項證明,撥付項目經費的剩餘部分。
1.通過鑑定的一般項目報送下列結項材料:
(1)項目《終結報告書》原件1份及電子版(Word格式);
(2)《鑑定意見書(匯總用)》原件1份及電子版(Word格式),《鑑定意見表(個人用)》附於其後裝訂;
(3)項目成果原件3套(未出版的書稿報送裝訂好的列印稿,正式出版後補報樣書3套)。
2.符合免予鑑定條件的一般項目報送下列結項材料:
(1)項目《終結報告書》原件1份及電子版(Word格式),有關證明材料附於其後裝訂;
(2)項目成果原件3套;
(3)項目《申請評審書》1份(複印件)。
3.一般項目優秀成果通過由項目責任人申請、依託學校和申請結項單位審核推薦、教育部複審的方式確定。項目責任人在填報《終結報告書》時,提出“優秀”等級申請、註明申請理由,並附相關證明材料;依託學校和申請結項單位依據申請材料和專家鑑定意見進行審核推薦,隨同結項材料一起報送。教育部社科司進行複審和抽查,對確認為優秀成果者予以表揚和獎勵。
第十九條 後期資助項目,由教育部社科司對申請結項單位集中報送的結項材料複審,與有關出版社協商最終成果的統一裝幀編輯出版,正式出版後頒髮結項證明,撥付項目經費的剩餘部分。
後期資助項目報送下列結項材料:
(1)項目《終結報告書》原件1份及電子版(Word格式);
(2)項目成果原件3套;
(3)項目《申請評審書》1份(複印件)。
第二十條 所有鑑定和結項情況在“中國高校人文社科網”等媒體公布。項目成果轉入項目成果庫集中保存、展閱,鼓勵成果作者將項目成果電子版上傳“中國高校人文社科網”項目成果電子庫公開發表。成果和成果摘要除擇優選報有關部門外,還將向有關媒體推介,或結集出版。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項目依託學校負有通過報刊、網站、廣播電視等媒體,積極宣傳推廣項目成果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做撤項處理:
1.課題組不具備按原計畫完成研究任務的條件和可能;
2.未經批准擅自變更項目責任人或課題名稱和基本內容;
3.研究周期內未能如期完成約定的任務,兩次申請延期後仍未完成;
4.兩次申請成果鑑定和結項均未獲通過;
5.項目成果存在嚴重政治問題或嚴重學術不端行為;
6.在項目鑑定和結項過程中違反規定弄虛作假。
符合上述情形者,項目責任人和依託學校可主動提出撤項申請。凡被撤銷的項目,由教育部社科司進行通報批評,責成依託學校追回已撥經費;項目責任人3年內不得申報教育部社科項目。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其它項目,如無特別規定,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教育部社科司負責解釋。原《2003年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重大項目成果鑑定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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