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普及讀物項目實施辦法

《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普及讀物項目實施辦法》是一部地方實施辦法,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含義是社會科學研究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普及讀物項目實施辦法
  • 目的: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
  • 類型:實施辦法
  • 含義:社會科學研究普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資助範圍和申報條件,第三章 項目評審與立項,第四章 項目管理與成果推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和《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關於深入推進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繁榮發展的意見〉的通知》,大力開展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宣傳普及轉化,根據“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繁榮計畫”,設立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普及讀物項目(以下簡稱普及讀物項目),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實施普及讀物項目,是為支持和鼓勵高校學者積極推進馬克思主義大眾化,闡釋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推廣普及哲學社會科學最新理論創新成果,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
第三條 普及讀物項目統一納入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規劃,項目的申請、評選、審驗、出版等工作,由教育部具體組織實施,項目負責人所在高校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學校社科(科研)管理部門具體負責項目管理。

第二章 資助範圍和申報條件

第四條 資助範圍
1.研究闡釋宣傳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理論體系、制度,回答幹部民眾和青年學生關心的理論熱點問題的普及讀物;
2.圍繞全面推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方面的普及讀物;
3.反映國內外哲學社會科學最新優秀成果的普及讀物;
4.促進教育改革發展穩定重大問題的普及讀物。
第五條 資助對象和條件
1.項目負責人須是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高校教師,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較高的學術影響和社會聲譽,身體健康且能擔負實質性編寫工作。同一申請人一次只能申報一項;
2.申報內容應政治方向正確,學術上達到本領域先進水平;
3.申報材料應具備鮮明主題、基本框架、部分樣章和主要參考文獻;
4.最終成果形式應為中文漢字圖書,字數一般不超過10萬字,鼓勵圖文並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
1.譯著、工具書、論文及論文集、教材、軟體、音像電子製品、對策性和工作性研究報告以及自然科學普及讀物等形式成果;
2.已出版著作的修訂本;
3.申報內容存在學風問題或智慧財產權爭議;
4.項目最終成果不同意統一組織出版的。

第三章 項目評審與立項

第六條 普及讀物項目採取策劃約稿、重點徵集、專家評審、擇優資助的辦法,確定資助項目。
第七條 普及讀物項目每年度組織申報評選一次。項目申報者須按申報通知要求填寫《普及讀物項目計畫書》(一式五份)。經項目申報者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後集中申報。
第八條 普及讀物項目評審按相關相近學科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評審標準如下:
1.體現正確的政治方向。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民眾。
2.體現時代特徵和問題導向。立足最新理論前沿和當代重大問題,主題應嚴格限定在項目資助範圍的內容。
3.體現科學性。觀點準確、內容厚重,論據充分、資料翔實,說理透徹、表達規範,邏輯嚴密、方法科學。內容不存在學風或智慧財產權爭議。
4.體現可讀性。力求圖文並茂、生動活潑,深入淺出、通俗易懂,文風樸實、文筆生動,能夠產生積極廣泛的社會影響。
第九條 專家評審推薦的普及讀物項目經教育部批准後,下達立項通知。教育部與入選項目負責人和所在單位簽訂《普及讀物項目計畫契約書》,約定立項選題、研究內容、資助金額、出版時間、宣傳推廣等事項。

第四章 項目管理與成果推廣

第十條 項目負責人應根據申請書和契約書的要求,按計畫高質量完成約定任務。課題研究和書稿完成時限原則為1年,確有需要者,可延長1年。
第十一條 普及讀物項目成果由教育部通過招標方式確定出版社,統一組織,全額資助出版。
第十二條 為保證普及讀物出版質量,普及讀物實行編輯介入機制,出版單位在徵得同意後可提前介入項目責任人的書稿編寫過程,及時對項目成果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十三條 普及讀物項目每個資助15萬元,用於項目研究和編寫,採取一次核定,分期撥付的辦法。
第十四條 普及讀物項目須嚴格執行有關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的規定,加強對資助經費的管理,並接受財政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因長期出國、健康等原因不能按計畫完成課題研究任務,或研究成果質量不符合本辦法要求,須填寫《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變更申請表》,由教育部視情況分別做出中止撥款或撤銷項目處理。
第十六條 項目最終成果公開出版後免予鑑定,頒髮結項證書並撥付剩餘經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教育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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