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智慧財產權維權保護專家管理辦法

《四川省智慧財產權維權保護專家管理辦法》是為提高四川省智慧財產權維權保護工作水平,匯聚智慧財產權專家為智慧財產權維權保護提供智力支持,規範智慧財產權維權保護專家管理制定的辦法。由四川省智慧財產權服務促進中心於 2023年6月21日印發實施,有效期五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智慧財產權維權保護專家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6月21日
  • 實施時間:2023年6月21日
  • 發布單位:四川省智慧財產權服務促進中心
  • 有效期限:5年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四川省智慧財產權服務促進中心關於印發《四川省智慧財產權維權保護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
有關單位、相關專家:
  為推動我省智慧財產權維權保護工作的開展,發揮專家對智慧財產權維權保護工作的智力支持,現將《四川省智慧財產權維權保護專家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四川省智慧財產權服務促進中心
   2023年6月21日

辦法全文

四川省智慧財產權維權保護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提高四川省智慧財產權維權保護工作水平,匯聚智慧財產權專家為智慧財產權維權保護提供智力支持,規範智慧財產權維權保護專家(以下簡稱“維權保護專家”)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維權保護專家管理遵循“統一標準、動態調整、規範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 申報維權保護專家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具有嚴謹的科學素養、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高度的責任心,作風正派,認真負責,廉潔公正;
  (二)熟悉國內外智慧財產權政策法規,了解國內外智慧財產權發展態勢,在本專業領域具有較強理論水平或者豐富實踐經驗;
  (三)在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執法或法務部門等工作的,應具備豐富的行政管理經驗或者較強的政策研究能力,從事智慧財產權相關工作5年以上;
  (四)在高等院校及科研機構工作的,應具有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近5年內在公開刊物上發表智慧財產權相關論文3篇以上;
  (五)在企業工作的,應專職從事本單位智慧財產權工作5年以上,能熟練運用智慧財產權制度保護創新成果,提升單位市場競爭力和創新能力;
  (六)在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工作的,應取得專利代理或律師執業資格,從事智慧財產權相關服務並實際連續執業5年以上,在本領域內具有較高知名度;
  (七)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歲,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兩院院士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貼者不受年齡限制。
  第四條 維權保護專家申報、認定程式。
  (一)四川省智慧財產權服務促進中心(以下簡稱“省智慧財產權中心”)面向社會公開發布徵集維權保護專家的通知;
  (二)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通過自願申請、單位推薦的方式,向省智慧財產權中心提交《四川省智慧財產權維權保護專家推薦表》等相關材料;
  (三)省智慧財產權中心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條件以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資格審查、核實、初評,必要時可要求申請人提供證明材料原件供覆核;
  (四)省智慧財產權中心對通過資格初審的申請人進行審議,形成擬入選維權保護專家名單;
  (五)擬入選維權保護專家名單在省智慧財產權中心官網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名單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形式實名向省智慧財產權中心提出,省智慧財產權中心在異議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覆核並作出覆核結論;
  (六)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納入智慧財產權維權保護專家庫,入庫名單在省智慧財產權中心官網公布。
  第五條 已入選國家智慧財產權專家諮詢委員會、國家智慧財產權專家庫,或者獲評全國智慧財產權領軍人才和百名高層次人才的,經自願申報可直接納入智慧財產權維權保護專家庫。
  根據維權保護工作需要的特定領域專家,採用一事一議原則選用。
  第六條 維權保護專家需要參與以下工作:
  (一)為制定維權保護相關政策性檔案提供諮詢意見;
  (二)參與智慧財產權侵權判定,疑難智慧財產權案件或涉外重大智慧財產權糾紛與爭端研究討論,提出有效解決方案和專家建議;
  (三)參與智慧財產權維權保護、宣傳教育與培訓等活動,為提升我省企事業單位智慧財產權維權意識和能力提供專業服務;
  (四)其他智慧財產權維權保護工作。
  第七條 維權保護專家享有如下權利:
  (一)對議事事項和有關行政管理制度規定的知情權;
  (二)對諮詢方法、鑑定方法等的建議推薦權;
  (三)獨立、公正、公平地提出評審或諮詢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干預的權利;
  (四)按照有關規定,合法獲取相應勞動報酬的權利;
  (五)其他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八條 維權保護專家應當承擔如下義務:
  (一)按照科學、嚴謹、客觀、公正的原則進行維權保護諮詢,嚴格執行有關工作要求,按時提供真實、公正、嚴謹的諮詢、評審意見或結論;
  (二)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工作紀律,除公開信息之外,不得泄露所承擔的工作內容、過程及結果等重要信息,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有關技術秘密、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自覺保護他人智慧財產權和其他權利; 
  (三)自覺遵守本辦法有關規定,服從管理,接受監督,準時參加相關活動,因故不能參加的,應提前告知,活動人選一經確定,不得自行更換; 
  (四)與申請人或援助事項存在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申請迴避;
  (五)開展維權保護相關工作時,不得接受或者索取相關單位、個人的饋贈、宴請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不得利用智慧財產權維權保護專家身份和影響力從事商業活動,不得以任何形式為本人或者所在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損害其他單位的利益;
  (六)個人相關信息如發生變化的,應於15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省智慧財產權中心,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七)其他依法應當承擔的義務。
  第九條 維權保護專家參與維權保護工作提供專家諮詢意見的,參照《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專家諮詢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科教〔2017〕128號)檔案第六條“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專家諮詢費標準為1500-2400元/人/天,其他專業人員的專家諮詢費標準為900-1500元/人/天”標準支付。院士、全國知名專家,可按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的專家諮詢費標準上浮50%執行。未納入智慧財產權維權保護專家庫的專家,其諮詢費支付標準參照本條執行。
  第十條 維權保護專家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省智慧財產權中心審議後在中心官網公示,收回專家聘書,並不得以四川省智慧財產權維權保護專家身份從事任何活動:
  (一)不積極履行工作職責或一年內不勝任工作次數達三次以上的;
  (二)不服從工作安排導致損失的或有嚴重失職行為的;
  (三)因超齡、健康等個人原因不符合專家入庫條件的,或主動要求不再擔任專家庫專家的;
  (四)公眾舉報不符合維權保護專家資格,經核查屬實的;
  (五)違反第八條第五款規定的;
  (六)未經同意,泄露援助事項的內容、過程或結果等重要信息的;
  (七)觸犯法律、法規而被追究法律責任的;
  (八)其他不適宜擔任專家的情形。
  第十一條 智慧財產權維權保護專家庫原則上每兩年調整一次,對於符合條件的專家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處理;不再適合擔任維權保護專家的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智慧財產權服務促進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0年8月27日印發的《智慧財產權維權保護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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