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有效地調解處理專利糾紛,保護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調解處理省內的專利糾紛。專利糾紛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著重調解,調解無效的,應及時作出處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專利管理局調解處理專利糾紛暫行辦法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7-05-26
【生效日期】1987-05-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
(一)關於發明人或設計人與其所在單位對其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是否為職務發明以及對職務發明是否提出專利申請的爭議;
(二)關於專利申請權的爭議;
(三)在專利權授予後,關於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或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申請公告後,在專利權授予以前使用發明創造的費用糾紛;
(四)關於專利許可契約的糾紛;
(五)關於專利侵權的糾紛;
(六)其它專利糾紛。
(一)第四條第(三)項的糾紛,應當自專利權批准之日起兩年內提出請求;
(二)第四條第四項的糾紛,應當自當事人得知或應當得知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請求;
(三)第四條第(五)項的糾紛,應當自專利權人得知或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兩年內提出請求;
(四)(一)(二)(三)項中如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以上規定的期限。
(一)請求人必須是與糾紛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單位或個人;
(二)未向人民法院起訴或未經其它專利管理機關調處的糾紛;
(三)符合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
(一)請求人姓名、地址,或單位名稱、地址、代表人姓名、職務;
(二)被請求人姓名、地址,或單位名稱、地址、代表人姓名、職務;
(三)請求調處的理由、事實和要求、證據、證人的姓名和地址;
(四)請求人持有所有專利權的證明。
立案調處的應的在十日內將請求書副本送交被請求人。被請求人收到請求書副本後,應在三十日內提交答辯書或有關證據。被請求人不提交答辯書,不影響糾紛的處理。
調查取證,應由兩名工作人員進行。
(一)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地址,或代表人(代理人)姓名,職務;
(二)糾紛的主要事實、責任;
(三)協定結論、當事人雙方意見。
調解書應由當事人雙方簽字,承辦人簽名,交加蓋省專利管理局印章。
(一)請求人和被請求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或代表人(代理人)姓名、職務;
(二)請求的理由和要求;
(三)處理決定認定的事實和理由;
(四)處理決定的內容;
(五)處理費用的承擔。
處理決定書應由承辦人簽名,並加蓋省專利管理局印章。
收費標準由省專利管理局同物價、財政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