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專利管理局調解處理專利糾紛暫行辦法

為了有效地調解處理專利糾紛,保護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調解處理省內的專利糾紛。專利糾紛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著重調解,調解無效的,應及時作出處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專利管理局調解處理專利糾紛暫行辦法
基本信息,簡介,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103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7-05-26
【生效日期】1987-05-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

【檔案來源】
四川省專利管理局調解處理專利糾紛暫行辦法
(1987年5月26日四川省專利管理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有效地調解處理專利糾紛,保護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結合四川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專利管理局負責調解處理(以下簡稱調處)省內的專利糾紛。
第三條調處專利糾紛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著重調解,調解無效的,應及時作出處理。
第二章 請示調處的範圍、期限和條件
第四條請示調處的範圍:
(一)關於發明人或設計人與其所在單位對其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是否為職務發明以及對職務發明是否提出專利申請的爭議;
(二)關於專利申請權的爭議;
(三)在專利權授予後,關於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或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申請公告後,在專利權授予以前使用發明創造的費用糾紛;
(四)關於專利許可契約的糾紛;
(五)關於專利侵權的糾紛;
(六)其它專利糾紛。
第五條請示調處的期限:
(一)第四條第(三)項的糾紛,應當自專利權批准之日起兩年內提出請求;
(二)第四條第四項的糾紛,應當自當事人得知或應當得知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請求;
(三)第四條第(五)項的糾紛,應當自專利權人得知或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兩年內提出請求;
(四)(一)(二)(三)項中如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以上規定的期限。
第六條請求調處的條件:
(一)請求人必須是與糾紛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單位或個人;
(二)未向人民法院起訴或未經其它專利管理機關調處的糾紛;
(三)符合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
第三章 調解處理
第七條請求省專利管理局調處糾紛的,應遞交請求書,並按被請求人數提交請求書副本。請求應明:
(一)請求人姓名、地址,或單位名稱、地址、代表人姓名、職務;
(二)被請求人姓名、地址,或單位名稱、地址、代表人姓名、職務;
(三)請求調處的理由、事實和要求、證據、證人的姓名和地址;
(四)請求人持有所有專利權的證明。
第八條省專利管理局在接到請求書後十日內審查完畢。符合調處條件的,立案;不符合調處條件的,通知請求人,並說明理由。
立案調處的應的在十日內將請求書副本送交被請求人。被請求人收到請求書副本後,應在三十日內提交答辯書或有關證據。被請求人不提交答辯書,不影響糾紛的處理。
第九條立案後,應指定專人承辦。承辦人必須認真審閱請求書,答辯書和有關材料,全面地、客觀地收集研究證據。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
調查取證,應由兩名工作人員進行。
第十條調處專利糾紛時,應書面通知當事人調處的時間和地點。當事人經兩次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達的,或未經同意中途退出的,如果是請求人,視為自動撤回請求;如果是被請求人,可以作出缺席處理。
第十一條在調處過程中,請示人增加申請項目,被請求人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請求,可以合併調處。
第十二條專利管理機關在調處專利糾紛時,可根據需要邀請有關技術專家協助。
第十三條調處的全部活動應真實、準確地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拒絕簽名的,應記錄在案。
第十四條調解專利糾紛時,應當查清事實,分清是非,促使當事人互相諒解,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協定。協定內容不得違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第十五條調解達成協定的,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
(一)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地址,或代表人(代理人)姓名,職務;
(二)糾紛的主要事實、責任;
(三)協定結論、當事人雙方意見。
調解書應由當事人雙方簽字,承辦人簽名,交加蓋省專利管理局印章。
第十六條專利糾紛調解無效,應及時作出處理決定。處理決定書應當寫明:
(一)請求人和被請求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或代表人(代理人)姓名、職務;
(二)請求的理由和要求;
(三)處理決定認定的事實和理由;
(四)處理決定的內容;
(五)處理費用的承擔。
處理決定書應由承辦人簽名,並加蓋省專利管理局印章。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專利管理機關處理決定不服的,應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在調處專利糾紛過程中,發現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調處專利糾紛,可向當事人酌收費用。
收費標準由省專利管理局同物價、財政部門制定。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省內涉外專利糾紛的調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專利糾紛調處終結後,應有重點地進行回訪,聽取當事人的意見,檢查調處效果,總結經驗,不斷提高調處專利糾紛的質量。
第二十二條重慶市調處專利糾紛辦法,可參照本辦法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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