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不服專利管理機關對專利申請權糾紛、專利侵權糾紛的處理決定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作何種案件受理問題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不服專利管理機關對專利申請權糾紛、專利侵權糾紛的處理決定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作何種案件受理問題的答覆》在1995.07.0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不服專利管理機關對專利申請權糾紛、專利侵權糾紛的處理決定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作何種案件受理問題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5.07.07
  • 實施時間:1995.07.07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明傳〔1995〕161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專利侵權案件中有關賠償責任和賠數額的糾紛,若經專利管理機關調解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反悔的,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二、專利管理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作出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損失的處理決定,若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對專利管理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以專利管理機關為被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作為行政案件受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