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申請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申請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通知》在1987.10.1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申請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7.10.19
  • 實施時間:1987.10.19
基本信息,相關規定,

基本信息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

相關規定

自專利法實施以來,有關專利申請權的糾紛時有發生。為了正確地貫徹執行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妥善解決專利申請權糾紛,保護專利申請權人的合法權益,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當事人因專利申請權糾紛對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在地區專利管理機關的處理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二、專利申請權糾紛案件包括:
1、關於是職務發明創造還是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糾紛案件;
2、關於誰是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糾紛案件;
3、關於協作(合作)完成或者接受委託完成的發明創造,誰有權申請專利的糾紛案件。
三、專利申請權糾紛案件的管轄,按我院1985年2月16日《關於開展專利審判工作的幾個問題的通知》中有關案件管轄問題的第2項規定辦理,即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法院,各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以及由各省、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實際需要,指定並報經我院同意的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
四、人民法院對專利申請權糾紛作出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應及時抄送國家專利局。國家專利局或者專利複審委員會在對異議或者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審查或者複審的過程中,如果發現異議或者無效宣告請求是針對已為人民法院確認專利申請權提出的,而且異議人或者無效宣告請求人提出了新的證據和理由,則應中止專利審查或者複審程式,並將新的證據和理由送交有關人民法院。有關人民法院應認真審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通知異議人或者無效宣告請求人和國家專利局或者專利複審委員會。
五、為防止發明創造失去新穎性,對於尚未公開的專利申請,人民法院審理專利申請權糾紛案件時,應當注意保密。
1987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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