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全文
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範圍的確定
(一)確定保護範圍的解釋對象
1、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但說明書及附圖的內容不能引入權利要求。
2、專利獨立權利要求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徵,其保護範圍與從屬權利要求相比最大。因此,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時,應當對保護範圍最大的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作出解釋。
3、一項專利中有時會有兩個以上的獨立權利要求。應當根據權利人提出的專利侵權訴訟請求,只解釋其中有關獨立權利要求確定的保護範圍。
4、權利人依據專利從屬權利要求起訴被告侵權的,法院也可以對從屬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予以解釋界定。
(二)確定保護範圍的解釋原則
5、專利權有效原則。原告請求保護的必須是一項受專利法保護的有效專利權。而不是已過保護期、被中國專利局撤銷、被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無效或者已被專利權人放棄的發明創造。
6、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堅持以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的原則。以說明書及附圖解釋權利要求應當採用折衷解釋原則。既要避免採用“周邊限定”原則,即專利的保護範圍與權利要求文字記載的保護範圍完全一致,說明書及附圖只能用於澄清權利要求中某些含糊不清之處;又要避免採用“中心限定”原則,即權利要求只確定一個總的發明核心,保護範圍可以擴展到技術專家看過說明書與附圖後,認為屬於專利權人要求保護的範圍。折衷解釋應當處於上述兩個極端解釋原則的中間,應當把對專利權人的合理正當的保護與對公眾的法律穩定性及其合理利益結合起來。
7、將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內容作為一個完整的技術方案看待的原則。即應當將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所表達的技術內容作為一個整體看待,記載在前序部分的技術特徵和記載在特徵部分的技術特徵,對於限定專利保護範圍具有相同作用。
8、在解釋專利權利要求時,應當以專利權利要求書記載的技術內容為準,而不是以權利要求書的文字或措辭為準的原則。其技術內容應當通過參考和研究說明書及附圖,在全面考慮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技術領域、申請日前的公知技術、技術解決方案、作用和效果的基礎上加以確定。
9、解釋專利權利要求應當遵循公平原則,既要充分考慮專利權人對現有技術所做的貢獻,合理確定專利保護範圍,保護專利權人的權益,又不得侵害公眾利益。不應將公知技術“解釋”為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也不應將專利技術“解釋”為公知技術。
(三)確定保護範圍的解釋方法
10、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時,應當以國家授權機關最終公告的專利權利要求書文本或者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複審決定、撤銷決定、無效決定的所確定的專利權利要求書文本為準。
11、專利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對專利權利要求字面所限定的技術方案的保護範圍作出公平的擴大或者縮小的解釋,即把與必要技術特徵等同的特徵解釋到專利權保護範圍,或者以專利說明書及附圖限定某些必要技術特徵。
12、專利獨立權利要求與專利說明書出現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該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規定,當事人應當通過專利無效程式解決。
當事人不願通過無效程式解決,法院應當以專利權有效和專利權利要求優先原則,以專利權利要求限定的保護範圍為準,而不能以說明書或者附圖公開的內容,“糾正”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內容。
13、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特徵存在含糊不清之處時,可以結合從屬權利要求或者說明書及附圖對其作出澄清的解釋。
14、如果從屬權利要求中包含了本應記載在獨立權利要求中的、解決發明技術問題必不可少的技術特徵(缺少該技術特徵,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方案已不完整),則該專利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1條第2款的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專利無效程式解決。
當事人不願通過無效程式解決,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請求原則,在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時,以相應的從屬權利要求限定專利權保護範圍。
15、僅記載在專利說明書及附圖中,而未反映在專利權利要求書中的技術方案,不能納入專利權保護範圍。即不能以說明書及附圖為依據,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1)如果一項技術方案在專利說明書中做了充分的公開,有具體的描述和體現,但在其權利要求書中沒有記載,則應認定該技術方案不在專利保護範圍之內,不允許在解釋專利權利要求時,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範圍。
(2)如果專利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技術內容與專利說明書中的描述或體現不盡相同,則專利權利要求書中的記載優先,不能以說明書及附圖記載的內容“糾正”專利權利要求書記載的內容。
(3)如果專利說明書及附圖中公開的技術內容範圍寬,而專利權利要求書中請求保護的範圍窄,則原則上只能以權利要求中的技術內容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16、如果專利獨立權利要求及其從屬權利要求中缺少解決發明或實用新型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徵,僅在專利說明書或附圖中公開了該必要技術特徵,則該專利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1條第2款之規定,當事人應當通過專利無效程式解決。
17、當專利權利要求中引用了附圖示記時,不應以附圖中所反映出的具體結構來限定專利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徵。專利保護的範圍也不應完全受說明書中公開的具體實施例的限制。
18、摘要不能用於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也不能用於解釋專利權利要求。
19、專利申請檔案和專利複審、撤銷、無效檔案,在解釋專利保護範圍時,可以用於禁止專利權人反悔。
20、專利申請檔案和專利複審、撤銷、無效檔案可以用於修正專利檔案中的印刷錯誤。當專利檔案中的印刷錯誤影響到專利保護範圍的確定時,應當以專利檔案中的原始檔案為準。
21、專利權利要求或說明書中出現明顯筆誤,應依實際情況予以正確解釋。
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判定
(一)侵權判定的比較
22、進行侵權判定,應當以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方案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與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的全部技術特徵逐一進行對應比較。
23、進行侵權判定,一般不以專利產品與侵權物品直接進行侵權對比。專利產品可以用於幫助理解有關技術特徵與技術方案。
24、當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均有專利權時,一般不能用雙方專利產品或者雙方專利的權利要求進行侵權對比。
25、對產品發明或者實用新型進行專利侵權判定比較,一般不考慮侵權物與專利技術是否為相同套用領域。
(二)全面覆蓋原則的適用
26、全面覆蓋,是指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將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方案的必要技術特徵全部再現,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與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一一對應並且相同。
27、全面覆蓋原則,即全部技術特徵覆蓋原則或字面侵權原則。即如果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的技術特徵包含了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則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28、當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徵採用的是上位概念特徵,而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採用的是相應的下位概念特徵時,則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29、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在利用專利權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的基礎上,又增加了新的技術特徵,仍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此時,不考慮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的技術效果與專利技術是否相同。
30、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對在先專利技術而言是改進的技術方案,並且獲得了專利權,則屬於從屬專利。未經在先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從屬專利也覆蓋了在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三)等同原則的適用
31、在專利侵權判定中,當適用全面覆蓋原則判定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不構成侵犯專利權的情況下,應當適用等同原則進行侵權判定。
32、等同原則,是指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中有一個或者一個以上技術特徵經與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保護的技術特徵相比,從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經過分析可以認定兩者是相等同的技術特徵。這種情況下,應當認定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落入了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33、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也包括與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必要技術特徵相等同的技術特徵所確定的範圍。
34、等同特徵又稱等同物。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中,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技術特徵,是專利權利要求中相應技術特徵的等同物:
(1)被控侵權物中的技術特徵與專利權利要求中的相應技術特徵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產生了基本相同的效果;
(2)對該專利所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說,通過閱讀專利權利要求和說明書,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技術特徵。
35、等同物應當是具體技術特徵之間的彼此替換,而不是完整技術方案之間的彼此替換。
36、等同物代替包括對專利權利要求中區別技術特徵的替換,也包括對專利權利要求中前序部分技術特徵的替換。
37、判定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中的技術特徵與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徵是否等同,應當以侵權行為發生的時間為界限。
38、適用等同原則判定侵權,僅適用於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中的具體技術特徵與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相應的必要技術特徵是否等同,而不適用於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的整體技術方案與獨立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是否等同。
39、進行等同侵權判斷,應當以該專利所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的專業知識水平為準,而不應以所屬領域的高級技術專家的專業知識水平為準。
40、進行等同侵權判斷,對於開拓性的重大發明專利,確定等同保護的範圍可以適當放寬;對於組合性發明或者選擇性發明,確定等同保護的範圍可以適當從嚴。
41、對於故意省略專利權利要求中個別必要技術特徵,使其技術方案成為在性能和效果上均不如專利技術方案優越的變劣技術方案,而且這一變劣技術方案明顯是由於省略該必要技術特徵造成的,應當適用等同原則,認定構成侵犯專利權。
42、在專利侵權判定中,下列情況不應適用等同原則認定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
(1)被控侵權的技術方案屬於申請日前的公知技術;
(2)被控侵權的技術方案屬於牴觸申請或在先申請專利;
(3)被控侵權物中的技術特徵,屬於專利權人在專利申請、授權審查以及維持專利權效力過程中明確排除專利保護的技術內容。
(四)禁止反悔原則的適用
43、禁止反悔原則,是指在專利審批、撤銷或無效程式中,專利權人為確定其專利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通過書面聲明或者修改專利檔案的方式,對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作了限制承諾或者部分地放棄了保護,並因此獲得了專利權,而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法院適用等同原則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時,應當禁止專利權人將已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經放棄的內容重新納入專利權保護範圍。
44、當等同原則與禁止反悔原則在適用上發生衝突時,即原告主張適用等同原則判定被告侵犯其專利權,而被告主張適用禁止反悔原則判定自己不構成侵犯專利權的情況下,應當優先適用禁止反悔原則。
45、適用禁止反悔原則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專利權人對有關技術特徵所作的限制承諾或者放棄必須是明示的,而且已經被記錄在專利文檔中;
(2)限制承諾或者放棄保護的技術內容,必須對專利權的授予或者維持專利權有效產生了實質性作用。
46、禁止反悔原則的適用應當以被告提出請求為前提,並由被告提供原告反悔的相應證據。
(五)多餘指定原則的適用
47、多餘指定原則,是指在專利侵權判定中,在解釋專利獨立權利要求和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時,將記載在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明顯附加技術特徵(即多餘特徵)略去,僅以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的必要技術特徵來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判定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是否覆蓋專利權保護範圍的原則。
48、認定記載在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某個技術特徵是否屬於附加技術特徵,應當結合專利說明書及附圖中記載的該技術特徵在實現發明目的、解決技術問題的功能、效果,以及專利權人在專利審批、撤銷或者無效審查程式中向中國專利局或者專利複審委員會所作出的涉及該技術特徵的陳述,進行綜合分析判定。
49、對於在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有明確記載,但在專利說明書中對其功能、作用未加以說明的技術特徵,不應認定為附加技術特徵。
50、適用多餘指定原則認定附加技術特徵,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該技術特徵是否屬於區別專利技術方案與專利申請日前的已有技術方案所必須的,是否屬於體現專利新穎性、創造性的技術特徵,即專利權利要求中略去該技術特徵,該專利是否還具有新穎性、創造性;
(2)該技術特徵是否屬於實現專利發明目的、解決發明技術問題、獲得發明技術效果所必需的,即專利獨立權利要求所描述的技術方案略去該技術特徵,該專利是否仍然能夠實現或基本實現發明目的、達到發明效果;
(3)該技術特徵不得存在專利權人反悔的情形。
51、在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中,僅缺少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對解決專利技術問題無關或者不起主要作用、不影響專利性的附加技術特徵,使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的技術效果明顯劣於專利技術,但又明顯優於申請日前的公知技術,不應當適用多餘指定原則,而應當適用等同原則,認定侵權物(產品或方法)落入了專利保護範圍。
52、法院不應當主動適用多餘指定原則,而應以原告提出請求和相應證據為條件。
53、對於含有非實用新型技術特徵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應當嚴格按照專利權利要求的文字限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不應當把該專利權利要求中的非實用新型技術特徵認定為非必要技術特徵。即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缺少了實用新型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的非實用新型技術特徵,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54、對於發明高度較低的實用新型專利,一般不適用多餘指定原則確定專利保護範圍。
55、適用多餘指定原則時,應適當考慮專利權人的過錯責任,並在賠償損失時予以體現。
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判定
(一)外觀設計保護範圍的確定
56、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對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可以用於理解該外觀設計的保護範圍。
57、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在侵權訴訟中,應當提交其外觀設計的“設計要點圖”,說明其外觀設計保護的獨創部位及內容;專利權人在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時已向中國專利局提交“設計要點圖”的,專利檔案可以作為認定外觀設計要點的證據。
58、外觀設計專利權請求保護色彩的,權利人應當出具有中國專利局認可的相關證據,用以確定外觀設計的保護範圍。必要時,法院應當與中國專利局檔案中的色彩內容進行核對。
59、外觀設計專利權請求保護色彩的,應當將請求保護的色彩作為限定該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範圍的要素之一,即在侵權判定中,應當將其所包含的形狀、圖案、色彩及其組合與被控侵權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及其組合進行逐一對比。
60、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不得延及該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日或者優先權日之前已有的公知設計內容。
61、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排除僅起功能、效果作用,而消費者在正常使用中看不見或者不對產品產生美感作用的設計內容。
(二)外觀設計的侵權判定
62、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中,應當首先審查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產品是否屬於同類產品。不屬於同類產品的,不構成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
63、審查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侵權產品是否屬於同類產品,應當參照外觀設計分類表,並考慮商品銷售的客觀實際情況,對是否屬於同類產品作出認定。
64、同類產品是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的前提,但不排除在特殊情況下,類似產品之間的外觀設計亦可進行侵權判定。
65、進行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即判斷被控侵權產品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是否構成相同或者相近似,應當以普通消費者的審美觀察能力為標準,不應當以該外觀設計專利所屬領域的專業技術人員的審美觀察能力為標準。
66、普通消費者作為一個特殊消費群體,是指該外觀設計專利同類產品或者類似產品的購買群體或者使用群體。
67、對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進行對比,應當進行整體觀察與綜合判定,看兩者是否具有相同的美感;比較的重點應當是專利權人獨創的富於美感的主要設計部分(要部)與被控侵權產品的對應部分,看被告是否抄襲、模仿了原告的獨創部分。
68、在原告和被告均獲得並實施了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情況下,如果兩個外觀設計構成相同或相近似,則可以認定實施在後獲得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行為,侵犯了在先獲得的外觀設計專利權。
69、進行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不適用判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侵權中採用的等同原則。
(三)相同與相近似的認定
70、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與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是否構成相同或者相近似,應當將兩者進行比較:
(1)如果兩者的形狀、圖案、色彩等主要設計部分(要部)相同,則應當認為兩者是相同的外觀設計;
(2)如果構成要素中的主要設計部分(要部)相同或者相近似,次要部分不相同,則應當認為是相近似的外觀設計;
(3)如果兩者的主要設計部分(要部)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則應當認為是不相同的或者是不相近似的外觀設計。
71、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與被控侵權產品的大小、材質、內部構造及性能,不得作為判定兩者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依據。
72、對要求保護色彩的外觀設計,應當先確定該外觀設計的形狀是否屬於公知外觀設計,如果是公知的,則應當僅對其圖案、色彩作出判定;如果形狀、圖案、色彩均為新設計,則應當以形狀、圖案、色彩三者的結合作出判定。
四、其他侵犯專利權行為的判定
(一)關於間接侵權
73、間接侵權,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並不構成直接侵犯他人專利權,但卻故意誘導、慫恿、教唆別人實施他人專利,發生直接的侵權行為,行為人在主觀上有誘導或唆使別人侵犯他人專利權的故意,客觀上為別人直接侵權行為的發生提供了必要的條件。
74、間接侵權的對象僅限於專用品,而非共用品。這裡的專用品是指僅可用於實施他人產品的關鍵部件,或者方法專利的中間產品,構成實施他人專利技術(產品或方法)的一部分,並無其它用途。
75、對於一項產品專利而言,間接侵權是提供、出售或者進口用於製造該專利產品的原料或者零部件;對一項方法專利而言,間接侵權是提供、出售或者進口用於該專利方法的材料、器件或者專用設備。
76、間接侵權人在主觀上應當有誘導、慫恿、教唆他人直接侵犯他人專利權的故意。
77、行為人明知別人準備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仍為其提供侵權條件的,構成間接侵權。
78、間接侵權一般應以直接侵權的發生為前提條件,沒有直接侵權行為發生的情況下,不存在間接侵權。
79、發生下列依法對直接侵權行為不予追究或者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情況,也可以直接追究間接侵權行為人的侵權責任:
(1)該行為屬於專利法第63條所述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2)該行為屬於個人非營利目的的製造、使用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專利方法的行為。
80、依照我國法律認定的直接侵權行為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在境外的,可以直接追究間接侵權行為人的侵權責任。
(二)關於假冒他人專利
81、假冒他人專利,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擅自使用其專利標記的行為。包括:
(1)在其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
(2)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3)在契約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契約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4)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檔案或者專利申請檔案。
82、假冒他人專利行為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有假冒行為,即在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的情況下,以某種方式表明其產品為他人獲得法律保護的專利產品,或者以某種方式表明其技術為他人獲得法律保護的專利技術,從而產生誤導公眾的結果;
(2)被假冒的必須是他人已經取得的、實際存在的專利;
(3)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應為故意行為。
83、假冒他人專利行為所侵害的客體是專利權人的專利標記權,因此,不以是否實施了他人的專利技術為要件。即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不一定實施了他人的專利技術,假冒他人的產品可與專利產品不相同,其方法可與專利方法不相同。
84、依據專利許可契約實施的技術與許可方的專利技術內容不一致,但在產品包裝上標註了專利權人的專利號的行為,屬於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的假冒他人專利行為。
85、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假冒他人專利行為作出行政處罰之後,專利權人仍有權提起侵權訴訟,要求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人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86、對假冒他人專利行為,人民法院除可以根據專利權人請求令侵權行為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還可以依法對假冒他人專利行為人給予行政處罰。
87、對假冒他人專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責任人,應當告知權利人直接提起刑事自訴,也可以移送公安機關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1)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給專利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以上的;
(3)因假冒他人專利受過行政處罰兩次以上,又實施假冒他人專利行為的;
(4)造成惡劣影響的。
專利侵權抗辯
(一)濫用專利權抗辯
88、被告以原告的專利權已經超過保護期、已經被權利人放棄、已經被中國專利局撤銷或者已經被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無效進行抗辯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
89、被告以原告的專利權不符合專利性條件或者其它法律規定,應當被宣告無效的,其無效宣告請求應當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
90、被告以原告惡意取得專利權,並濫用專利權進行侵權訴訟的,應當提供相關的證據。
惡意取得專利權,是指將明知不應當獲得專利保護的發明創造,故意採取規避法律或者不正當手段獲得了專利權,其目的在於獲得不正當利益或制止他人的正當實施行為。
91、被告證明自己也獲得與原告相同的有效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經過審理,當法院可以認定兩個專利的技術內容相同時,應當根據保護在先權利的原則作出判決。
(二)不侵權抗辯
92、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缺少原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徵,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93、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的技術特徵與原告專利權利要求中對應必要技術特徵相比,有一項或者一項以上的技術特徵有了本質區別,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這裡的本質區別是指:
(1)構成了一項新的技術方案的區別技術特徵;或者
(2)使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採用的技術特徵在功能、效果上明顯優於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對應的必要技術特徵,並且相同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認為這種變化具有實質性的改進,而不是顯而易見的。
94、個人非經營目的的製造、使用行為,不構成侵犯專利權。但是,單位未經許可製造、使用他人的專利產品,則不能以“非經營目的”進行侵權抗辯,而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三)不視為侵權的抗辯
95、專利權用盡。專利權人製造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製造的專利產品售出後,使用或者再銷售該產品的行為,不視為侵犯專利權。包括:
(1)專利權人製造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製造的專利產品部件售出後,使用並銷售該部件的行為,應當認為是得到了專利權人的默許;
(2)製造方法專利的專利權人製造或者允許他人製造了專門用於實施其專利方法的設備售出後,使用該設備實施該製造方法專利的行為。
96、先用權。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製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做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行為,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享有先用權的條件是:
(1)做好了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必要準備,是指已經完成了產品圖紙設計和工藝檔案,已準備好專用設備和模具,或者完成了樣品試製等項準備工作;
(2)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原有範圍,是指專利申請日前所準備的專用生產設備的實際生產產量或者生產能力的範圍。超出原有範圍的製造、
使用行為,構成侵犯專利權。
(3)在先製造產品或者使用的方法,應是先用權人自己獨立研究完成或者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而不是在專利申請日前抄襲、竊取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從專利權人那裡獲取的。
(4)先用權人對於自己在先實施的技術不能轉讓,除非連同所屬企業一併轉讓。對依據先用權產生的產品的銷售行為,也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97、臨時過境。臨時通過中國領土、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定,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行為,不視為侵犯專利權。但不包括用交通運輸工具對專利產品的“轉運”,即從一個交通運輸工具轉到另一個交通運輸工具上的行為。
98、科學研究與實驗性使用。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行為,不視為侵犯專利權。這裡要分清對專利產品進行實驗和在實驗中使用專利產品。
(1)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中的使用,應當包括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製造有關專利產品的行為。
(2)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是指以研究、驗證、改進他人專利技術為目的,使用的結果是在已有專利技術的基礎上產生新的技術成果。
(3)在科學研究和實驗過程中製造、使用他人專利技術,其目的不是為研究、改進他人專利技術,其結果與專利技術沒有直接關係,則構成侵犯專利權。
99、非故意行為。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屬於侵犯專利權行為。
但是,使用者或者銷售者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這裡的“合法來源”是指,使用者或者銷售者通過合法的進貨渠道、正常的買賣契約和合理的價格從他人處購買的。
(四)已有技術抗辯
100、已有技術抗辯,是指在專利侵權訴訟中,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與專利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專利技術方案等同的情況下,如果被告答辯並提供相應證據,證明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與一項已有技術等同,則被告的行為不構成侵犯原告的專利權。
101、用已有技術進行侵權抗辯時,該已有技術應當是一項在專利申請日前已有的、單獨的技術方案,或者該領域普通技術人員認為是已有技術的顯而易見的簡單組合成的技術方案。
102、已有技術抗辯僅適用於等同專利侵權,不適用於相同專利侵權的情況。
103、當專利技術方案、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被引證的已有技術方案三者明顯相同時,被告不得依已有技術進行抗辯,而可以向專利複審委請求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五)契約抗辯
104、契約抗辯,是指專利侵權訴訟的被告,以其實施的技術是通過技術轉讓契約從第三人處合法取得的為理由進行侵權抗辯。此抗辯理由不屬於對抗侵犯專利權的理由,只是承擔侵權責任的抗辯理由。
105、技術轉讓契約的受讓方按照契約的約定實施受讓技術,侵犯他人專利權的,契約的轉讓方與受讓方構成共同侵權。在契約雙方作為專利侵權訴訟的共同被告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在確定責任時,應當由轉讓方首先承擔侵權責任,受讓方承擔一般連帶責任。
106、專利侵權訴訟中的被告以契約抗辯的同時,要求追加契約的轉讓方為共同被告的,如果原告同意追加,則應當將契約的轉讓方追加為共同被告;如果原告堅持不同意追加,在契約的受讓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另行通過契約訴訟或仲裁解決契約糾紛。
(六)訴訟時效抗辯
107、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被告可以提出專利權人行使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
108、被告基於連續並正在實施的專利侵權行為已超過訴訟時效進行抗辯的,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請求判令被控侵權人停止侵權,但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
109、自侵權人實施侵權行為終了之日起過二年的,專利權人將失去勝訴權。
相關概念的理解
110、折中原則。又稱主題內容限定原則。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根據權利要求書記載的內容確定,說明書和附圖可以用來解釋權利要求。
111、周邊限定原則。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僅限於權利要求中純文字描述的對象,權利要求書中的文字記載是專利權最大限度的保護範圍。
112、中心限定原則。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可以不拘泥於權利要求書的文字記載,而是以權利要求書作為中心,保護範圍可以擴大到本領域技術人員仔細研究說明書和附圖後,認為可以包括的範圍。
113、製造該產品。指專利權利要求書中所記載的產品技術方案被實現,可以包括:
(1)產品的數量、質量及製造方法不影響對製造行為的認定。
(2)委託他人製造或者在產品上標明“監製”的視為參與製造。
(3)將部件組裝成專利產品的行為,屬於製造。
(4)對專利產品的部件進行更換性維修,或者對已過使用壽命的專利產品進行維修行為屬於製造。
114、使用該產品。指專利權利要求書中所記載的產品技術方案的技術功能得到了套用。
115、使用該方法。指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專利方法技術方案的每一個步驟均被實現的行為。除新產品的製造方法外,使用該方法的結果不影響對其性質的認定。
116、銷售該產品。指依專利權利要求書中所記載的技術方案而製得的產品的所有權從賣方有償轉移到買方。為銷售提供條件(如倉儲)的行為視為銷售。
117、許諾銷售。指以做廣告、在商店櫥窗中陳列或者在展銷會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銷售產品的意思表示。
118、進口該產品。指依專利權利要求書中所記載的技術方案而製得的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製得的產品在空間上從境外越過邊界運進境內。
119、方法延及產品。指一項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除了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而使用該專利方法外,還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而使用、銷售或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所直接獲得的產品。
120、重複專利。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其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技術特徵也基本相同,分別申請並均獲得了專利權。
121、從屬專利,又稱改進專利。指一項專利技術的技術方案包括了前一有效專利;即基本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徵,它的實施必然會落入前一專利的保護範圍或者覆蓋前一專利的技術特徵,它的實施也必然有賴於前一專利技術的實施。
從屬專利的形式主要有:
(1)在原有產品專利技術特徵的基礎上,增加了新的技術特徵。
(2)在原有產品專利技術特徵的基礎上,發現了原來未曾發現的新的用途。
(3)在原有方法專利技術方案的基礎上,發現了新的未曾發現的新的用途。
122、新產品。專利法第57條第2款規定的“新產品”,是指在國內第一次生產出的產品,該產品與專利申請日之前已有的同類產品相比,在產品的組份、結構或者其質量、性能、功能方面有明顯區別。
是否屬於新產品,應由原告舉證證明。
123、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指具有侵權發生日之前該技術領域一般性的公知知識,能夠獲知該技術領域一般現有技術,並且具備進行各種常規試驗和普通分析工作的手段和能力的技術人員。
124、已有技術。指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在國內公開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即現有技術。
125、必要技術特徵。指在技術方案中能夠獨立地對解決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技術問題產生技術效果的技術單元或者技術單元的集合。例如,產品專利的技術特徵包括產品的部件以及部件之間的組合關係;方法專利的技術特徵包括步驟、步驟之間的關係和條件。
126、附加技術特徵。指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有關,對引用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進一步限定的技術特徵,或者新增加的技術特徵。
127、開拓性發明。指一種全新的、在技術史上未曾有過先例、為人類科學技術在某個時期的發展開創了新紀元的技術解決方案。
128、多餘指定。指專利權人在撰寫開拓性發明或者重大改進專利的申請檔案時,因當時尚缺乏實施其專利技術的經驗,把明顯不是解決發明或實用新型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徵寫入了獨立權利要求,而且該技術特徵也不是使獨立權利要求具備新穎性或創造性的必要條件,該非必要技術特徵成為限定獨立權利要求保護範圍的多餘限定。由於該多餘指定可能使其專利權保護範圍大大縮小或甚至得不到保護。
129、非實用新型技術特徵。指實用新型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不屬於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等構成實用新型專利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如用途、製造工藝、使用方法、材料成分(組分、配比)等技術特徵。
附屬檔案
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規定
1、專利法第11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2、專利法第12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契約,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契約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3、專利法第56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4、專利法第58條:
假冒他人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以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專利法第6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一)專利權人製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製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定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6、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條:
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專利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套用的新的設計。
7、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一款:
權利要求書應當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徵,清楚、簡要地表述請求保護的範圍。
8、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1條:
權利要求書應當有獨立權利要求,也可以有從屬權利要求。
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徵。
從屬權利要求應當用附加的技術特徵,對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一步限定。
9、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2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徵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撰寫:
(一)前序部分:寫明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主題名稱和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主題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徵;
(二)特徵部分:使用“其特徵是┈”或者類似的用語,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區別於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徵。這些特徵和前序部分寫明的特徵合在一起,限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範圍。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不適於用前款方式表達的,獨立權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寫。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只有一個獨立權利要求,並寫在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之前。
10、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4條第一款:
說明書摘要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所公開內容的概要,即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和所屬的名稱和所屬技術領域,並清楚地反映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解決該問題的技術方案的要點以及主要用途。
11、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7條第三款:
申請人應當就每件外觀設計產品所需要保護的內容提交有關視圖或者照片,清楚地顯示請求保護的對象。
12、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8條 :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必要時應當寫明對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
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應當寫明對外觀設計的產品的設計要點、請求保護色彩、省略視圖等情況。簡要說明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也不能用來說明產品的性能。
13、專利法實施細則第84條:
下列行為屬於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一)未經許可,在其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
(二)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三)未經許可,在契約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契約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四)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檔案或者專利申請檔案。
1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17條:
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所稱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是指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以權利要求書中明確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徵所確定的範圍為準,也包括與該必要技術特徵相等同的特徵所確定的範圍。
等同特徵是指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徵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並且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徵。
1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8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