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決策諮詢專家庫管理辦法

《體育決策諮詢專家庫管理辦法》是2022年12月國家體育總局印發的管理辦法。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體育總局關於印發《體育決策諮詢專家庫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廳、司、局,各直屬單位,有關大專院校、科研院所:
為加強和規範體育決策諮詢專家庫建設和管理,更好發揮體育決策諮詢專家庫專家作用,體育總局研究制定了《體育決策諮詢專家庫管理辦法》,現印發實施。
體育總局
2022年12月26日

辦法全文

體育決策諮詢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發揮體育決策諮詢專家庫專家作用,完善體育決策諮詢專家選聘和管理制度,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和黨中央、國務院檔案要求,結合體育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體育決策諮詢專家庫由體育決策諮詢專家組成,體育決策諮詢專家是指經國家體育總局(以下簡稱體育總局)認定並公布,參與體育決策諮詢服務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 體育決策諮詢專家的主要職責是:為推進體育強國建設提供智力支持和決策參考,包括進行重大決策事項的諮詢論證、決策諮詢研究項目的選題徵詢和評審驗收、體育高端智庫的遴選評審和成果評價等。
第四條 體育總局政策法規司(以下簡稱政策法規司)為體育決策諮詢專家庫管理部門,負責專家庫的建設及日常管理,具體負責體育決策諮詢專家的遴選聘用、管理服務、聯絡協調和考核評價,收集匯總整理諮詢、評估、論證意見等工作。
第二章 遴選聘用
第五條 體育決策諮詢專家遴選和聘用應當遵循開放、擇優、適用、自願的原則。
第六條 體育決策諮詢專家研究領域主要包括體育戰略規劃、體育改革、全民健身、競技體育、青少年體育、體育產業、體育文化宣傳、體育對外交往、體育法治、體育科技、體育人才、體育教育等領域以及職業體育、賽風賽紀、反興奮劑、風險管理、運動隊管理、“三大球”振興、冰雪運動和大型綜合性運動會籌辦等方面。
第七條 體育決策諮詢專家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二)品行端正,廉潔自律,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責任心強,能夠以嚴謹的科學精神,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開展決策諮詢工作;
(三)業務精通,具有較高的專業學術水平和較強的分析研究能力,熟悉國內外體育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領域情況和前沿動態,關注體育改革發展,具有較強的敏銳性和洞察力,能夠結合專業特長開展有針對性的研究,一般應具有正高級職稱;
(四)身體健康,原則上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退休專家須仍持續活躍在專業領域;
(五)遵紀守法,誠實守信,沒有科研信用不良記錄和學術道德問題,沒有違紀違法等不良行為;
(六)無其他影響履行決策諮詢職責的情況。
第八條 體育決策諮詢專家遴選採取個人申請、組織推薦、定向邀請等方式,由政策法規司按照工作程式對被推薦人進行初審並提出擬聘用人員名單,通過體育總局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經體育總局批准後,頒發聘用證書。
第九條 體育決策諮詢專家實行聘用制,每屆聘期5年。聘期屆滿後,政策法規司根據需要及專家工作實績進行調整。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體育決策諮詢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獲得由體育總局頒發的體育決策諮詢專家聘書;
(二)以“國家體育總局體育決策諮詢專家”名義開展相應的學術、調研等非營利性工作;
(三)以“國家體育總局體育決策諮詢專家”名義刊發文章;
(四)了解體育最新改革發展動態,獲得與諮詢、評估、論證項目有關的信息;
(五)參與諮詢、評估、論證項目的有關會議和活動;
(六)提請有關部門對諮詢、評估、論證項目有關活動予以必要的協助、支持;
(七)按照有關規定,獲得與所承擔諮詢、評估、論證工作相應的報酬。
第十一條 體育決策諮詢專家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承擔體育總局委託的專項研究;
(二)就體育改革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向體育總局提出建議;
(三)參與體育總局相關座談會、專題研討會、專項調研、項目評審等活動;
(四)根據體育總局工作需要,對體育重要政策開展輿論引導和政策解讀等工作;
(五)遵守職業道德,公正、公平、客觀、認真、科學地開展諮詢、評估、論證工作;
(六)對所主張的諮詢、評估觀點和論證結論署名並承擔個人責任;
(七)對獲知需要保密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及資料,按照相關規定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章 工作規則
第十二條 體育決策諮詢採取會議工作制和委託服務制。通過專項會議、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和專題研究論證活動,或採用個別諮詢、委託代辦等形式,邀請專家參與諮詢論證。
第十三條 體育決策諮詢專家參與諮詢論證工作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確定諮詢論證事項;
(二)確定諮詢論證專家;
(三)向專家提供諮詢論證所需的資料;
(四)指導專家在指定時間內對決策事項進行相關研究;
(五)通過適當方式聽取專家的意見建議;
(六)撰寫《諮詢論證報告》,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七)整理、分析、吸納專家的意見建議;
(八)立卷歸檔諮詢論證資料。
第十四條 體育決策諮詢專家應結合工作實際,圍繞體育改革發展的重點、難點、熱點問題,廣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為推動體育強國建設提供高質量、有價值的意見和建議。每位專家每年可以向體育總局提供1-2篇調研報告或政策建議,相關成果一經採用,將予以反饋。
第五章 服務管理
第十五條 體育總局各職能部門應當為體育決策諮詢專家開展決策諮詢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第十六條 體育決策諮詢專家實行動態管理,可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遴選增補。
聘用期內因自身原因,不宜繼續擔任諮詢專家的,應當主動辭聘。
第十七條 體育決策諮詢專家在聘用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策法規司予以解聘: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違反黨紀國法受到處分的;
(二)不遵守保密規定,泄露秘密信息和不應公開的信息,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從事與體育決策諮詢專家身份不相符的活動,或者發表不當言論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其他不適宜擔任體育決策諮詢專家的情形。
第十八條 政策法規司加強與體育決策諮詢專家所在單位溝通,強化專家信息審核和諮詢管理。
第十九條 政策法規司負責對體育決策諮詢專家履職情況進行綜合考評和監督。
第二十條 體育決策諮詢專家在履職過程中所產生的智慧財產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政策法規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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