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科技專家庫專家信用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廣州市科技專家庫專家信用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是廣州市實行的方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科技專家庫專家信用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 實施地區:廣州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廣州市科技專家庫專家(以下簡稱專家)信用管理,充分發揮專家在科技管理中的支撐作用,提高科學決策水平,根據《廣州市科技專家庫管理辦法》(穗科創﹝2015﹞5號)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專家,是指入選廣州市科技專家庫,為科技創新發展戰略研究、政策制定、科技評估、科技項目管理、績效評價等提供決策諮詢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專家信用管理,是指對專家進行信用認定、核實、評價及其他方面的信用管理。
第四條 廣州市科技創新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創委)負責專家信用的認定、核實、評價以及其他方面的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條 專家信用管理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科學系統、合理有效;尊重規律、鼓勵守信的原則。
第六條 專家信用檔案包括專家基礎信息、專家在科技諮詢履職過程中發生的良好或不良信用行為記錄、信用等級等內容。
專家信用檔案的建立和維護管理依託廣州市科技專家庫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專家庫管理系統”)運行,專家可通過專家庫管理系統查詢本人的專家信用檔案。
第二章 信用行為
第七條 專家的信用行為是衡量專家信用的依據,包括良好信用行為、不良信用行為及異常信用行為。
第八條 良好信用行為是指專家在科技諮詢履職過程中履行承諾義務,遵守相關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如期圓滿完成其正式承諾內容的行為。
專家參加科技諮詢活動,無不良行為發生,即視為良好信用行為。
第九條 不良信用行為是指專家違反法律法規或在履職過程中不遵守承諾義務,違反工作紀律,諮詢結論有失客觀公正的行為。
不良信用行為按照行為產生影響的嚴重程度,由重到輕依次分為以下四級。
(一)一級不良信用行為,指專家違反法律法規或嚴重違反諮詢紀律和規定,對諮詢過程或結果造成嚴重影響的不良行為。主要包括以下行為:
1.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而被追究法律責任的。
2.違反保密規定保留評審材料副本,作為諮詢活動以外的其他用途,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3.與其他專家或被評審單位、個人惡意串通,提交不實諮詢結論的。
4.違反職業道德和國家有關廉潔自律規定,與相關利害人私下接觸,收取財物或其他好處,影響客觀、公正的諮詢結果的。
5.弄虛作假獲取專家資格的,如偽造學歷職稱虛構研究工作經歷等。
6.同一專家一年內兩次被科技諮詢組織單位評分低於60分的。
7.嚴重違反諮詢紀律和規定,對諮詢過程或結果造成嚴重影響的其他不良行為。
(二)二級不良信用行為,指專家在諮詢活動中存在品行不端、主觀故意,對諮詢過程或結果造成較嚴重影響的不良行為。主要包括以下行為:
1.在履職過程中,未按組織方規定的程式和標準履責的。
2.在履職過程中,以暗示或誘導的方式引導相關利害人以澄清、說明或補充為藉口,表達與相關利害人原意不同的新意見。
3.在履職過程中,故意曲解或誇大評審檔案中的非實質性問題的。
4.在履職過程中,對其他專家施加影響或發表無事實依據的傾向性言論,影響其他專家獨立發表意見的。
5.在履職過程中,品行不端、主觀故意,對諮詢過程或結果造成較嚴重影響的其他不良行為。
(三)三級不良信用行為,指專家對諮詢任務不負責任,未能很好履責,對諮詢過程或結果造成一定影響的不良行為。主要包括以下行為:
1.已接受諮詢任務,但無故缺席的。
2.已接受諮詢任務,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諮詢工作或未按時提交諮詢結果的。
3.明知諮詢任務與本人或所在單位存在利害關係或符合其他需迴避條件,但未主動提出迴避,繼續參加諮詢活動的。
4.在履職過程中,意見模糊不清或不閱覽諮詢檔案而直接給予評價的。
5.在履職過程中,擅自委託他人頂替諮詢的。
6.在履職過程中,作出與國家、省、市相關政策不符或相違背評審意見的。
7.對諮詢任務不負責任,未能很好履責,對諮詢過程或結果造成一定影響的其他不良行為。
(四)四級不良信用行為,指專家不遵守諮詢現場規則,對諮詢過程或結果造成輕微影響的不良行為。主要包括以下行為:
1.專家參與諮詢活動時不參與討論,不發表看法的。
2.諮詢過程中擅自離開諮詢場所不歸的。
3.在諮詢現場隨意走動,大聲喧譁影響評審秩序,或未經監管人員許可進入其他諮詢場所,擾亂諮詢秩序的。
4.在諮詢過程中與其他專家擅自交換意見影響諮詢結果的。
5.未按要求存放且擅自使用通訊工具的。
6.參加諮詢活動無故遲到、早退半小時或以上的。
7.不遵守諮詢現場規則,對諮詢過程或結果造成輕微影響的其他不良行為。
第十條 異常行為是指專家在履職過程中發生的明顯不合常理,需要進行核實的行為。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行為:
(一)同一專家在多次諮詢過程中,個人諮詢意見與最終的結果偏離度較大的。
(二)在履職過程中,存在明顯傾向性或歧視性現象,給某一對象打高分或低分,或給全部對象同等分數的。
(三)在履職過程中,專家在遠低於正常時間內完成全部諮詢任務的。
上述異常行為由科技諮詢組織單位進行核實,專家對異常行為拒不說明或經核實無正當理由的,按照二級不良信用行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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