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體育總局決策諮詢研究項目管理辦法

《國家體育總局決策諮詢研究項目管理辦法》是2023年國家體育總局印發的管理辦法。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體育總局關於印發《國家體育總局決策諮詢研究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廳、司、局,各直屬單位,有關大專院校、科研院所:
為進一步規範決策諮詢研究項目管理,提高項目研究質量和服務決策水平,體育總局修訂了《國家體育總局決策諮詢研究項目管理辦法》,現印發實施。
體育總局
2023年1月29日

辦法全文

國家體育總局決策諮詢研究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國家體育總局(以下簡稱體育總局)決策諮詢研究項目(以下簡稱研究項目)管理,提高項目研究質量和服務決策水平,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研究項目,是指圍繞體育改革發展的重點領域和前沿問題,由體育總局通過招標、委託等方式,組織符合條件的單位或個人開展研究,為體育行政部門決策提供諮詢服務的研究項目。
研究項目分為重大項目、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級別為省部級。
第三條 研究項目管理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堅持問題導向,堅持改革創新,符合體育改革發展實際,服務體育決策諮詢。
第四條 體育總局政策法規司(以下簡稱政策法規司)負責研究項目管理,完善制度、健全機制,及時掌握項目研究進程。
研究項目承接人(以下簡稱承接人)所在單位在政策法規司的指導下,負責督促本單位承接的項目研究,並將科研誠信要求融入項目研究全過程。
各類研究項目的申報、評審、委託及研究成果等資料,由政策法規司負責統一歸檔。
第二章 研究項目確定
第五條 重大項目由體育總局根據實際需要適時作出安排,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原則上按年度作出安排。
第六條 重大項目選題由政策法規司根據體育總局相關部署和要求、年度重點工作以及體育改革發展過程中急需解決的重點熱點難點問題確定。
第七條 政策法規司每年第四季度向全國體育系統,有關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和有關社會機構徵詢下一年度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選題。
第八條 政策法規司對徵詢到的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選題進行篩選,根據體育工作實際需要,形成體育總局決策諮詢研究項目目錄。
第三章 承接人確定及義務
第九條 研究項目按照招標或委託方式,確定承接人。承接人可以是符合招標或委託條件的單位或個人。
第十條 研究項目招標可以採取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方式。
重大項目的招標,可以採取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方式,由政策法規司根據實際需要組織。
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的招標,一般採取公開招標的方式,由政策法規司定期組織。
研究項目可以設定面向體育行政部門的選題,鼓勵地方體育行政部門積極申報研究項目。
第十一條 政策法規司組織研究項目申報工作,在體育總局政府網站公開發布研究項目申報通知。對實行公開招標的項目,符合條件的申報人可以按照要求進行申報。
第十二條 公開招標的研究項目,申報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報人所在單位須具備法人資格;
(二)申報人須符合申報通知規定的申報條件,並經所在單位同意;
(三)申報人須具備完成項目任務的研究實力和基本工作條件;
(四)申報人不得同時申請兩個及以上研究項目。有尚未結項的不得申報新研究項目。
邀請招標的項目,僅限受邀的單位或個人申報。
第十三條 政策法規司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核實申報人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符合申報條件的進入評審環節。
立項評審採取通訊評審和會議評審相結合的方式,先通訊評審,後會議評審。
通訊評審採用匿名評審方式。評審專家對申報研究項目進行獨立評審,按照要求評分,提出是否立項建議並簡要說明理由。根據通訊評審結果,確定初選名單。
會議評審採用會議方式。政策法規司組織專家評審組,對進入初選名單的研究項目進行評審。專家評審組在經過充分評議後,進行無記名投票,獲一半以上票數通過的方能立項。
第十四條 研究項目立項評審貫徹公平競爭、擇優支持的原則。立項評審的基本要求是:
(一)研究項目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鼓勵理論聯繫實際、研究新情況、總結新經驗、解決新問題的創新項目研究。
(二)研究項目具有前沿性,預期能產生具有創新性和一定社會影響的研究成果。鼓勵重大基礎理論研究和有針對性的套用項目研究。
(三)項目研究方向正確,形式完整,論證充分,重點明確,思路清晰,方法科學。
(四)研究項目申報人對申報項目有一定的研究基礎;有相關研究成果和資料儲備;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須具備的時間和條件。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採用委託方式確定承接人:
(一)需要在短期內提供研究成果的;
(二)研究項目要求高、難度大,適合的研究人員較為有限的;
(三)重點項目招標流標但確有研究必要的;
(四)體育總局認為需要採取委託方式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研究項目擬採用委託方式確定承接人的,政策法規司與擬承接人選進行協商後確定承接人。
第十七條 採用委託方式確定重大項目的,承接人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上一年度承接項目且被評為“優秀”等次的;
(二)承接過兩次以上重點或重大項目的;
(三)具備較高理論水平和解決實際問題能力,具有紮實研究基礎,與體育總局有關職能部門開展過合作研究並取得重要研究成果的。
採用委託方式確定重點項目的,承接人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承擔過重大或重點項目的;
(二)上一年度承接項目且被評為“優秀”等次的;
(三)承接過兩次以上研究項目的;
(四)具有相關研究基礎、較強研究實力,與體育總局有關職能部門開展過合作研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備被委託資質:
(一)承接項目曾被評為“不合格”等次的;
(二)承接項目曾撤項的;
(三)其他不符合委託的情形。
第十八條 政策法規司根據立項評審結果和委託協商結果,確定承接人名單,報體育總局同意後在體育總局政府網站公示一周,接受社會監督。根據公示情況確定研究項目的最終承接人。
對同一研究項目可以確定兩個或兩個以上承接人。
第十九條 體育總局體育高端智庫承擔的臨時性、重大決策諮詢任務,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納入體育決策諮詢研究項目管理。
第四章 過程管理
第二十條 承接人確定後,由政策法規司向承接人出具《立項通知書》。研究項目一經立項,未經政策法規司同意,不得延期,否則視為研究項目終止。
研究項目立項後,政策法規司與承接人簽訂《計畫任務書》,明確權利義務、經費支付方式等內容。承接人應當按照《計畫任務書》承諾開展項目研究工作。
第二十一條 承接人不得以研究項目名義進行任何形式的商業等與研究無關的活動。
研究項目內容需要保密的,承接人應當遵守保密要求,不得以公開發表論文、出版著作、講學、在網際網路上發布相關信息等方式對外披露。
第二十二條 研究項目實行中期檢查制度,主要檢查項目研究進度、階段性研究成果以及下一步研究安排等情況。
承接人應在研究中期向政策法規司提交中期研究成果或最新觀點材料,在項目驗收時提交研究成果報告、成果摘要、調研報告或訪談報告、研究成果查重報告等。
承接人所在單位應當督促承接人按期高質量完成項目研究。重大項目承接人提交中期研究成果後,由政策法規司組織中期檢查,提出項目修改完善的意見和建議。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由承接人所在單位負責中期檢查事宜,並填寫中期檢查報告報送政策法規司。
變更項目負責人、調整項目組成員等重要事項,須由項目承接人所在單位負責科研管理的部門同意,並在結項前向政策法規司提交書面申請,未經政策法規司同意不得隨意變更。
第二十三條 由於承接人的個人原因需要終止研究項目的,經承接人所在單位同意後,由承接人、承接人所在單位共同向政策法規司提交書面說明。
第二十四條 承接人提交研究成果報告後,政策法規司組織專家進行項目成果評審。評審採用專家評分與集體評議相結合的方式,形成書面評審意見。
政策法規司根據評審意見,對研究項目確定評定等次,評定等次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類。
第二十五條 對於在評審過程中發現的因研究質量差、專家評分低等情況有可能被評為不合格等次的研究項目,承接人應限期修改完善,時間一般為一個月。
政策法規司組織專家評審組對修改完善後的項目成果進行再次評審,由專家提出評審意見並進行投票,有超過三分之二專家認為不合格的,該研究項目確定為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六條 研究項目成果評審重點圍繞以下內容進行:
(一)政治性。研究項目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
(二)導向性。研究項目必須堅持問題導向,關注重點熱點難點問題,反映民眾呼聲,回答社會關切。著眼新時代新征程新形勢新問題,體現研究成果的預見性和前瞻性。
(三)針對性。研究項目應當求實效,不泛泛而談、面面俱到,能夠以小見大、以點帶面,真正做到分析精準、對策具體、方案可行。
(四)操作性。項目研究必須注重對體育工作發揮實際影響和作用,具有實用價值和指導功能,能夠落地實施。
(五)規範性。研究項目必須注重邏輯性,一般有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結構。能夠做到有深刻透徹的分析,有數據精準的佐證。文字表述通暢,質量較高。
第二十七條 研究項目成果被評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由政策法規司頒髮結項證書。
第二十八條 對研究項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政策法規司審核同意後,予以撤項:
(一)研究成果有重大政治問題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參加中期檢查的;
(三)研究成果未按照《計畫任務書》要求完成,經修改仍不符合項目研究要求,被評為不合格等次的;
(四)嚴重違反財務制度的;
(五)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
(六)其他需要撤項的情形。
研究項目撤項的,將通知承接人所在單位。被撤項的承接人3年內不得申報、參加研究項目。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九條 研究項目成果的智慧財產權歸體育總局和承接人共有。
第三十條 研究項目結項一年後,研究成果由政策法規司在體育總局決策諮詢研究項目成果庫向社會公開。政策法規司應當及時將具有實踐指導意義和決策參考價值的研究成果摘報體育總局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提供決策諮詢參考。
第三十一條 研究項目未結項時,未經政策法規司同意,不得以立項項目名義公開發表相關研究成果。
未經政策法規司同意,承接人在研究項目結項後一年內,不得將研究成果送有關方面出版、發表。
研究項目結項後,研究成果需要正式出版、發表或者內部刊用的,應當標明“國家體育總局決策諮詢研究項目成果”字樣。
第六章 經費管理
第三十二條 體育總局根據項目情況給予一定的經費支持。
第三十三條 承接人所在單位應當加強研究經費的財務管理,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及相關財務制度規定,依法依規嚴格票據管理。
第三十四條 研究項目終止的,停撥經費餘款;研究項目撤項的,停撥經費餘款,並追回已撥經費。
第七章 紀律要求
第三十五條 建立和完善各項評審制度,嚴格評審紀律。
(一)實行同行評審制度。評審專家一般應當從體育總局體育決策諮詢專家庫中遴選產生。根據工作需要,也可以從其他領域聘請專家,聘請的專家應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以及相當於該職稱的職務,熟悉被評研究項目所在學科專業領域情況;
(二)實行評審迴避制度。評審專家組由5人及以上的單數組成,申報人、承接人、項目組成員本人及其近親屬或與申報人、承接人、項目組成員存在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關係的,應當主動迴避;
(三)建立信譽保證制度。評審專家應當廉潔自律,獨立、自主地進行評審,評審期間不與申報人或承接人私下接觸,不接受申報人或承接人任何宴請和禮物,不泄露與評審有關的情況。研究項目評審結束後,政策法規司對評審情況進行評估,建立專家信譽度檔案。
第三十六條 申報人和承接人所在單位應對申報人和承接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進行嚴格審核。
對於在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產生嚴重不良後果的,取消申報人3年申報資格和申報人所在單位1年申報資格。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對外公布研究項目相關情況: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以及工作秘密的;
(二)研究成果套用有特殊要求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對社會現有研究資源,體育總局可以根據項目研究需要,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購買符合需求的決策諮詢研究成果。對擬購買的研究成果可以組織專家評審,並與研究成果所有權人商定成果購買價格,簽訂購買契約。
購買的研究成果,由體育總局按照相關要求進行成果轉化工作。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原《國家體育總局決策諮詢研究項目管理辦法》(體規字〔2018〕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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