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高端智庫管理辦法》是2022年12月國家體育總局印發的管理辦法。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體育總局關於印發《體育高端智庫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廳、司、局,各直屬單位,有關大專院校、科研院所:
為加強和規範體育高端智庫建設和管理,促進體育高端智庫健康發展,體育總局研究制定了《體育高端智庫管理辦法》,現印發實施。
體育總局
2022年12月26日
辦法全文
體育高端智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中國特色新型智庫建設的意見》,加強和規範體育高端智庫建設和管理,促進體育高端智庫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體育高端智庫,是指經國家體育總局認定並公布,以體育發展戰略和體育公共政策為主要研究對象,直接服務體育行政部門決策的研究諮詢機構。
第三條 國家體育總局政策法規司(以下簡稱政策法規司)負責體育高端智庫建設的巨觀指導、組織實施和日常聯繫工作,相關職能部門配合開展有關工作。
第四條 體育高端智庫建設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堅持正確方向,體現體育特色。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立足體育發展實際,積極借鑑國內外智庫建設與發展有益經驗,充分體現中國體育智庫特色。
堅持高端定位,積極服務決策。堅持高起點推進、高水平建設,統籌整合優質資源,適應體育發展戰略研究需求,注重前瞻性、針對性、儲備性政策研究,提供切實管用的政策建議。
堅持研以致用,突出問題導向。充分發揮智庫作用,積極為體育行政部門決策提供諮詢服務,注重研究的實用性,強化問題意識,凝練主攻方向,形成特色品牌,更好地發揮外腦和參謀作用。
堅持改革創新,健全運行機制。遵循智庫發展規律和決策諮詢工作規律,創新組織形式和管理方式,建立完善的內部治理機制、溝通聯繫機制、信息共享機制、經費投入機制和國際合作交流機制。
堅持人才為先,凝聚高端人才。按照政治素質好、學術造詣高、社會影響大、事業心和責任感強的要求,選好首席專家,建強研究團隊。實行專職與兼職相結合、“走出去”與“引進來”相結合,形成開放、競爭、流動的人才格局。
第二章 申報認定
第五條 體育高端智庫申報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研究特色鮮明。長期關注體育領域全局性、戰略性和前瞻性的重大理論與實踐問題,有優勢突出、特色鮮明的研究領域,並在該研究領域能夠發揮較強的決策諮詢服務功能。
(二)團隊結構合理。擁有在國內外具有較大影響力和知名度的首席專家和較為穩定的研究團隊。
(三)運行機制科學。管理機制科學合理,課題研究、經費管理、成果評價、獎勵激勵等規章制度較為健全。
(四)科研成果顯著。研究團隊在相關領域有較好的研究成果積累和較強的社會影響力,且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近3年至少承擔3項體育總局決策諮詢研究項目或者相當層次的體育類研究項目;
2.近3年至少有3項研究成果被省部級政府部門採用;
3.近3年至少獲省部級(含)以上領導批示1次。
(五)保障條件健全。有持續穩定的資金來源、獨立的辦公場所、必備的設施設備等,具備開展智庫研究的良好條件。
第六條 體育高端智庫的認定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自主申報。各申報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根據申報要求提交《國家體育總局體育高端智庫申報書》。
(二)資格審查。根據申報條件對上報的材料進行資格審查。
(三)專家評審。組成專家考評組,採取適當形式對資格審查合格的申報單位進行考評。
(三)部門推薦。組織體育總局相關職能部門根據申報單位提供決策諮詢服務情況進行推薦。
(四)綜合考評。根據體育決策諮詢需要,以及相關申報材料,針對研究能力、專業領域、團隊成員、政治表現等方面進行綜合考評,提出意見。
(五)確定名單。根據專家評審、部門推薦、綜合考評情況,確定入選名單,報體育總局審定。
(六)公布結果。體育高端智庫名單在體育總局政府網站公示一周,根據公示情況,正式公布結果。
第七條 體育高端智庫建設實行周期制,每周期重新申報認定,周期長短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一般不少於三年。
第三章 職責任務
第八條 體育高端智庫應當聚焦體育強國戰略目標,圍繞體育改革發展各領域重點、難點、熱點問題開展研究,對事關長遠的體育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開展高質量的理論研究和戰略諮詢,更好地服務體育行政部門決策。
第九條 體育高端智庫根據自身研究專長和優勢,按照服務決策、適度超前的要求,制定研究計畫,加強選題策劃,確定相對穩定的研究領域,形成持續跟蹤研究的長效機制。
第十條 體育高端智庫應當積極承擔體育總局交辦的相關研究任務,集中優勢力量攻關,按時提交高質量的決策諮詢研究報告。
體育高端智庫應當加強與體育總局相關職能部門的溝通聯繫,及時了解重大決策諮詢需求和信息,拓寬決策諮詢服務的方式和範圍。
鼓勵體育高端智庫與體育總局相關職能部門開展合作研究,提高政策研究、評估、解讀工作的針對性、實效性、科學性。
第十一條 體育高端智庫應當加強與相關部門和基層一線的溝通聯繫,深入開展研究,充分獲取第一手數據資料,提高政策研究的全面性、有效性。
第十二條 體育高端智庫應當加強體育基礎理論研究和跨學科研究,推進研究方法、分析工具、技術手段創新。加強專業資料庫、案例庫和信息系統平台建設。
第十三條 體育高端智庫應當加強思想輿論引導,在解讀體育政策、研判體育輿情、引導體育熱點、加強公眾溝通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第十四條 體育高端智庫應當積極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開展與國際知名智庫的項目合作研究,吸納對華友好的海外知名學者、智庫專家等優秀人才,建立中外智庫人員常態化互訪機制,以人員交流促進思想交流、信息交流。
體育高端智庫應當加強對外傳播能力建設,通過舉辦國際學術研討會,參加國際高端智庫平台對話或高峰論壇,對外翻譯出版智庫成果(非涉密),以及接受訪談、發表演講等多種方式,在國際舞台上講好中國體育故事,傳播好中國聲音。
第十五條 建立體育高端智庫成果報告制度,體育高端智庫每年須向體育總局提交一定數量的研究報告。研究報告要求主題鮮明、資料翔實、分析深刻、對策具體、邏輯嚴密,有較強的決策參考價值。
第十六條 政策法規司主辦《體育高端智庫報告》內刊,主要刊登體育總局決策急需、具有戰略和全局意義、現實針對性強的高質量研究報告,報送總局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參閱。
第十七條 體育總局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在重大行政決策、政策法規制定、重要檔案起草、重大工程項目論證及風險評估等方面,充分發揮體育高端智庫第三方專家評估作用,有力支持提升決策的科學性、規範性。
第四章 組織管理
第十八條 政策法規司設立體育高端智庫工作小組,作為指導體育高端智庫建設的議事機構和評估機構。工作小組下設辦公室作為日常辦事機構,設在理論處。工作小組由體育總局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同志和部分體育高端智庫代表組成,設組長1名,副組長1-2名,成員若干名。工作小組成員任期與體育高端智庫建設周期相同。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工作小組全體會議,總結工作,研討重點課題,研究重要事項。工作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體育高端智庫建設計畫和規章制度;
(二)對體育高端智庫進行綜合評估;
(三)督促指導體育高端智庫開展研究;
(四)研究提出決策急需的重點研究任務;
(五)為體育高端智庫開展決策諮詢研究提供必要幫助;
(六)完成體育總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九條 體育高端智庫應當健全運行機制,制定日常管理制度,明確相關負責人和研究職責,確保體育高端智庫工作有序運行。
第二十條 體育高端智庫應當設立首席專家,並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研究人員和兼職研究人員。鼓勵體育高端智庫聘請決策諮詢經驗豐富的離退休專家、體育企業高管、職業媒體人、國內外智庫知名專家等人才,外聘人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
第二十一條 體育高端智庫應當創新人才考核評價機制,提升智庫研究成果在業績考核、職稱晉升、榮譽評定中的權重,完善以品德、能力和貢獻為導向的人才評價機制和激勵政策,為體育高端智庫研究人員成長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第二十二條 體育高端智庫應當自覺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時報告體育高端智庫建設運行重大事項,接受體育總局的指導,並配合做好監督、評估工作。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三條 體育高端智庫應當建立完善的資金投入機制,落實申報承諾經費投入,保障智庫正常運行。
第二十四條 鼓勵體育高端智庫通過接受購買服務、項目委託、社會捐助等多種途徑籌措經費,建立多元化、多渠道、多層次的經費保障機制。
第二十五條 體育高端智庫經費依託本單位財務部門負責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和當地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財務制度規定,並依法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六章 評價考核
第二十六條 體育高端智庫每年11月30日前向體育總局報送本年度體育高端智庫建設自評報告,內容主要包括研究活動開展、研究成果產出、成果套用轉化、經費使用和人才培養等情況。
建設周期結束前三個月,體育高端智庫所在單位按照要求報送終期自評報告,包括提交諮詢報告數量、諮詢報告採納數量、團隊建設、合作交流、經費使用及社會影響力等情況。
第二十七條 體育高端智庫考核分為年度考核和終期考核。
體育高端智庫工作小組制定評價考核細則,細化考核評價指標,包括總體運行、經費投入、人才培養、成果採納等,並對各指標賦予分值,按照指標內容分別進行考核。體育高端智庫成果被有關部門採納、在《體育高端智庫報告》上刊發、每年報送決策諮詢報告數量等,作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年度考核於每年第四季度由政策法規司組織,終期考核年份不再進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情況是下一年度對體育高端智庫資金支持的重要依據。
體育高端智庫建設期滿後,由政策法規司組織開展終期考核,終期考核等級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
第二十八條 對終期考核等級為優秀的體育高端智庫,自動成為下一周期體育高端智庫;對考核等級為不合格的體育高端智庫,暫停一個周期的申報資格。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管理規定的體育高端智庫,視情況採取暫停撥款、取消資格等措施。
第三十條 體育高端智庫出現以下情況的,取消體育高端智庫資格:
(一)研究成果出現嚴重政治問題的;
(二)研究成果出現弄虛作假、抄襲剽竊等學術不端行為的;
(三)經費使用違反相關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對委託交辦工作敷衍塞責,不按時提交年度和終期自評報告,經提醒拒不改正的;
(五)違反相關保密要求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體育高端智庫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體育高端智庫應當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社會誠信和學風監督機制。智庫人員應當弘揚科學精神和中華體育精神,倡導學術倫理,強化責任意識,恪守科研誠信,遵守職業道德,自覺接受有關方面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體育高端智庫應當建立保密制度,智庫機構負責人和研究人員必須簽署保密責任書。出現泄密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政策法規司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