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體委體育社會科學、軟科學研究項目管理辦法

《國家體委體育社會科學、軟科學研究項目管理辦法》在1997.04.10由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體委體育社會科學、軟科學研究項目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7年04月10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4月10日
  • 頒布單位: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
檔案原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體育社會科學、軟科學研究是我國體育科技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加強這項工作的管理,參照《國家社會科學規劃基金資助項目申報、評審和審批實施辦法》、《國家科委軟科學研究計畫管理辦法》,根據國家體委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體委組織實施的體育社會科學、軟科學研究項目(以下簡稱委管項目)管理工作。
第三條 國家體委體育社會科學、軟科學研究項目必須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線路,貫徹理論聯繫實際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在重視基礎理論研究的同時,加強套用研究,著重研究體育改革與發展中的重大理論問題和實際問題,為決策和管理提供科學的依據,更好地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體育事業服務。
第四條 國家體委政策法規司(以下簡稱政法司)負責國家體委體育社會科學、軟科學研究項目的規劃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立項
第五條 國家體委政法司定期發布體育社會科學、軟科學研究項目指南,採用委託與招標相結合的辦法立項。委託研究項目由國家體委政法司與有關部門協商確定;招標項目面向全國,公平競爭,擇優立項。凡有條件進行研究並符合申報條件和規定的單位或個人,均可申報。
第六條 國家體委體育社會科學、軟科學研究項目申請者,應符合以下條件和規定:
1.項目申請人應是具有高級專業職稱的研究人員或具有相應研究能力的領導同志;具有中級專業職稱的申報者,應在本領域內有較突出的成就,並須有兩名具有高級專業職稱的專家推薦;
2.項目申請人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獨立開展、組織科研工作的能力。多人參加研究的課題組,由申請人擔任主要負責人。主要負責人必須是項目實施全過程的組織者和領導者,擔負實質性工作;
3.項目申請人不得同時申報兩個以上(含兩個)委管項目;承擔以前委管項目未完成或雖已完成但沒有通過驗收或評審者不得申請新項目。
第七條 申報者須認真研究當年發布的委管項目指南,在指南範圍內選擇或設計具體項目,然後按下述要求申報:
1.填寫《國家體委體育社會科學、軟科學研究項目申請書》,一式四份,一律列印。各個欄目要如實、認真填寫;
2.項目申請人所在單位須對申請書進行認真審核,對申請書填報的主要內容、項目負責人及課題組成員能否勝任該項目的研究工作簽署明確的意見,加蓋公章,並承擔信譽保證;
3.項目申請書應按規定時間寄到國家體委政法司,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條 國家體委政法司負責對申報項目進行分類匯總和初審,組織有關專家對符合申報要求的項目進行評審。
第九條 國家體委政法司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對項目進行覆核,經領導批准後向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寄發立項通知和《國家體委體育社會科學、軟科學研究項目契約書》。項目負責人按通知要求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立項手續,逾期不辦者,取消其承擔項目資格。
第三章 經費管理
第十條 委管項目分為資助經費項目和自籌經費項目兩種。資助經費項目由申請按照實際需要,實事求是地制訂經費預算,經專家評審後,由政法司審核撥款。經費採取一次核定、包乾使用、超支不補的辦法。項目承擔單位也應投入或籌集一定的經費支持項目研究。自籌資金的項目可優先立項。
第十一條 項目經費撥至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使用權歸項目負責人,由該單位財務部門代管並監督檢查。經費開支範圍包括:
1.為研究服務的圖書資料費和翻譯費;
2.國內調研旅差費;
3.研究資料文印費;
4.計算機機時費;
5.專家諮詢費;
6.小型會議費;
7.研究成果的評審費;
8.其它與課題研究直接有關的費用。
第十二條 項目經費專款專用,單獨記帳。不允許課題組以外人員使用,不得用於工資、福利和購買固定資產等。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應會同本單位財務部門將經費使用情況和總決算表連同其它材料一併報國家體委政法司申請結題。
第四章 中期檢查
第十三條 國家體委政法司對委管項目進行中期檢查。檢查內容為:
1.項目負責人及課題組成員是否按計畫投入了力量,研究進度是否符合研究計畫的要求;
2.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是否給項目研究的實施提供了必要的條件;
3.經費開支是否合理。
第十四條 在研究中,需增加或減少研究內容、更改完成日期、調換研究人員,須事先向國家體委政法司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進行。
國家體委政法司根據需要,擬增加、合併、撤消或修改已簽定契約的研究項目,須與項目承擔單位協商。
第十五條 遇有特殊情況致使研究工作無法進行,需中止研究,可由項目負責人提出書面報告(附經費開支細目表),經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報國家體委政法司辦理中止契約手續。
對於瀆職和濫用研究經費、課題不按時完成而又無正當理由者,一經發現,國家體委政法司有權中止契約,撤消該項目,追回部分或全部研究經費,並取消其三年內申報委管項目資格。
第五章 結題
第十六條 項目按計畫完成後,項目負責人應在兩個月之內填寫《國家體委體育社會科學、軟科學研究項目結題申請書》,並連同研究報告、全套研究資料及經費使用報告由所在單位審核並簽署意見後報國家體委政法司申請結題。
第十七條 項目完成後可採用驗收和評審兩種結題方式。各項目具體的結題方式,由國家體委政法司根據項目的性質、特點和重要程度確定。
第十八條 項目驗收由國家體委政法司聘請有關專家進行,通過後發給項目完成通知書。項目評審可採用會議評審或通信評審的辦法,經國家體委政法司批准後由項目承擔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參加評審的專家不得少於5人,其中項目承擔單位的人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不得擔任評審組長。項目評審完成後,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將評審結果上報國家體委政法司。評審合格者,發給項目完成通知書。
第六章 成果推廣和獎勵
第十九條 國家體委政法司根據實際情況,編制研究成果推廣計畫。定期擇優出版國家體委體育社會科學、軟科學研究成果專輯,並將有重要套用價值的研究報告、諮詢報告、調研報告等提交有關部門。
國家體委政法司通過各種新聞媒介,廣泛宣傳體育社會科學、軟科學研究成果及其轉化後的效益,擴大其影響。
第二十條 對推動體育事業發展具有重要作用並有可能產生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研究成果,項目負責人及其所在單位有責任向有關各界廣泛推薦,促進其發揮效益。
第二十一條 委管項目研究成果的獎勵分為國家體委體育社會科學研究專項獎和國家體委體育軟科學研究專項獎。
研究成果申報國家體委體育科技進步獎按《國家體委體育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執行。國家體委體育社會科學研究專項獎和國家體委體育軟科學研究專項獎評獎辦法另行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體委政策法規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發《國家體委軟科學研究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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