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工業軟科學研究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化學工業軟科學研究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在1991.05.23由化工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化學工業軟科學研究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1991年05月23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5月23日
  • 頒布單位:化工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化學工業軟科學研究工作的管理,實現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和制度化,更好地指導和協調各地區、各行業開展軟科學研究,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化學工業部軟科學研究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為全國化工軟科學研究工作的管理部門。
化工軟科學研究工作的管理,主要包括化工軟科學研究項目的立項、實施、檢查、結題、獎勵,以及成果套用推廣等環節的管理。
第三條 化學工業軟科學研究工作的主要任務是,為各級化工領導決策服務,利用現代科學技術提供的手段,採取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法,開展多學科、多層次的綜合性研究,解決我國化工發展的系統領導、整體管理、戰略決策問題,促進化學工業持續、穩定、協調發展。
第四條 化工軟科學研究的範圍主要包括:化學工業戰略研究、政策研究、規劃研究、管理研究、體制研究、法規研究、科學技術研究與經濟技術分析以及軟科學的基本理論和方法等。
第二章 研究計畫的編制和管理
第五條 化學工業部軟科學研究領導小組負責審定編制化工重點軟科學研究計畫。
第六條 化工軟科學研究分三個層次,第一層次是國家有關部門下達的研究課題;第二層次是化學工業部確定的重點研究課題;第三層次是化工系統各單位自行確定的研究課題。
第七條 化工軟科學研究計畫的選題範圍,應符合當年國家科委公布的《軟科學研究計畫項目指南》的規定和化學工業發展的實際要求。
第八條 編制化工軟科學研究計畫,應遵循的主要原則是:
(一)處理好軟科學研究計畫與科技教育、生產建設計畫之間的關係;
(二)當前重大問題研究和長遠發展問題研究相結合;
(三)突出重點,分清主次、輕重、緩急。
第九條 列入化工軟科學研究計畫的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對國家和化工行業當前或長遠的決策和管理具有重要意義;
(二)具有重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科學價值,對推動軟科學的發展具有重大價值和意義;
(三)對化工生產建設和科學技術發展,推動決策民主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規範化具有重要意義;
(四)研究目標明確,研究內容清楚、翔實,研究方法科學、先進,有關數據、信息和背景材料具有較好的基礎。
第十條 化工重點軟科學研究計畫經批准下達後,各單位應認真執行,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為項目的實施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化工軟科學研究工作管理部門在進行廣泛調查研究之後,可對化工軟科學研究計畫進行修改和調整。修改和調整包括撤銷、合併、分解和增加項目,變更項目的名稱、主要研究內容和研究方向,增減項目經費,變動項目完成期限,改換或增減項目承擔單位等。
對已簽訂契約並開始實施的項目,進行修改或調整時,化工軟科學研究工作管理部門應會同項目承擔單位進行協商提出修改、調整意見,並簽訂補充契約。
第十一條 化工重點軟科學研究計畫中的項目,均應實行契約制,按契約規定條款對項目實施管理。化學工業部軟科學研究工作領導小組是化工重點軟科學研究計畫項目契約的審定部門。項目契約自批准之日起成立。在契約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糾紛,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和仲裁。
第十二條 化工軟科學研究工作管理部門應加強對項目的實施管理,按契約規定檢查和督促項目的進展。對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應及時給予處理和解決。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應按契約約定,配合軟科學研究管理部門對項目執行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章 研究經費的管理
第十三條 化工軟科學研究經費用於資助列入化工軟科學研究計畫的項目。軟科學研究項目經費應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管理,軟科學研究經費由軟科學研究管理部門採取一次審定,分期撥款,包乾使用,超支不補,違章處罰的辦法進行統一管理。
第十四條 凡承擔國家有關部門下達的軟科學研究課題項目,通過項目申請獲得國家的專面研究經費。凡列入化工重點軟科學研究計畫的課題,可向化學工業部申請部分軟科學專項經費。各單位的軟科學研究課題,則自籌經費。
第十五條 國家和化工重點軟科學研究項目承擔單位在簽訂《項目契約書》時,應認真編制項目經費預算,並經本單位財務部門審查,加蓋公章後方可上報。
第十六條 化工軟科學研究項目實施過程中,如發生變更,其經費管理應按契約約定執行。未經批准而擅自中止和撤銷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償還全部經費,並應按契約約定向軟科學研究管理部門支付違約金。
第四章 研究項目的結題
第十七條 化工軟科學研究計畫項目的結題,可採取鑑定、驗收和撤銷三種方式。化工軟科學研究成果的鑑定和驗收。由化工軟科學研究工作管理部門會同科技成果管理部門共同組織。
第十八條 化工軟科學研究項目按契約要求完成後,承擔單位應在兩個月之內,向化工軟科學研究管理工作部門提出結題的書面申請,並提交項目的總結報告和全套研究資料。結題的形式由化工軟科學研究工作管理部門視情況商定。
第十九條 化工軟科學研究項目因發生不可抗拒的原因而無法繼續實施時,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向化工軟科學研究工作管理部門提交項目中止或撤銷申請報告。經批准後,可辦理中止和撤銷手續;未使用完的經費,應全部退還經費下達單位。
第二十條 化工軟科學研究項目因發生不可抗拒的原因而無法按期完成時,項目承擔單位應向軟科學研究管理部門申請延期,經批准後可適當延期。
第五章 研究成果的登記、歸檔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化工軟科學研究項目通過鑑定或驗收合格後,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將成果上報化工軟科學研究工作管理部門。幾個單位共同完成的項目,由項目的主持單位會同參加單位向化工軟科學研究工作管理部門上報。
第二十二條 化工軟科學研究工作管理部門對各項目承擔單位上報的軟科學成果,應及時審查,經審查合格的軟科學研究成果,應予公布。公布後在規定期限內若無異議,則可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化工軟科學研究工作管理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每個項目建立檔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四條 化工軟科學研究項目承擔單位可按行政隸屬關係申請部級或國家級科技進步獎及其他獎勵,但應在申報前報告*化工軟科學研究工作管理部門。化工軟科學研究工作管理部門可根據成果的具體情況出具有關證明。
第二十五條 申報部級科技進步獎的化工軟科學研究成果,應按化工科技進步獎獎勵條件及其有關規定執行。申報國家級科技進步獎的軟科學研究成果,應按照《國家科技進步獎軟科學行業評審範圍和評審標準》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成果的套用推廣
第二十六條 執行化工軟科學研究計畫項目取得的軟科學研究成果,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屬化工軟科學研究工作管理部門和成果完成單位共有。
第二十七條 化工軟科學研究工作管理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定期編制化工軟科學研究成果套用推廣計畫。凡納入化工軟科學研究成果套用推廣計畫的項目,成果完成單位必須根據計畫要求,承擔必要的義務和責任,在化工軟科學研究工作管理部門的統一組織和安排下,推廣成果的套用。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化學工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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