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國家體委體育科學技術保密規定》的通知

關於印發《國家體委體育科學技術保密規定》的通知在1987.02.11由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國家體委體育科學技術保密規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87年02月11日
  • 實施時間:1987年02月11日
  • 頒布單位: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委,計畫單列城市體委,國家體委各直屬單位:
現將《國家體委體育科學技術保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國家體委體育科學技術保密規定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活躍國際交往,提高學術交流質量,確保體育科學技術的秘密,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科委制訂的《科學技術保密條例》要求,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保密的基本內容:
1、發明創造及其階段性的成果。
2、我國體育界特有的、具有重要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或處於世界領先地位的技術及配方。
3、國外沒有或國外雖有但系保密的重要科學技術成果。
4、重大科學研究項目的規劃、計畫、設計等。
第三條 體育科學技術保密項目劃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1、一旦泄密會使國家遭受重大損失的保密項目,列為絕密。
2、一旦泄密會消弱我國現有技術處於世界領先地位的保密項目,列為機密。
3、不屬於絕密和機密級,需要保密的其他項目,列為秘密。
第四條 國家體委科學技術密級的申報:
1、發明創造項目,由申報單位提出密級劃分意見,經國家體委審查後報國家科委批准。
2、國家體委管理的科研課題和科技成果,在申報課題和成果時,申報單位需提出意見,按隸屬關係,由主管部門審查,報國家體委審批。
第五條 保密項目的密級解除和降級工作應每年進行一次。
第六條 凡公開宣傳報導體育科學技術,均須進行保密審查。
1、在國內外公開宣傳報導或向國外投寄、發表論文,應按隸屬關係,經主管部門審批。
2、凡公開發表國家體委管理的科學技術成果,須報國家體委審批。
第七條 接待來訪外賓(包括外籍華人)時,凡屬保密項目不準對外介紹、交換和饋贈。
第八條 科學技術的保密主要針對國外,不能藉口保密,拒絕在國內交流科學技術。
第九條 各單位要加強體育科學技術保密工作的管理,指定專人負責,建立保密制度,定期向所屬人員進行保密教育。
第十條 嚴肅保密法紀,大力表彰先進。對違反規定,給國家造成損失的,應分別情況追究有關人員及領導的責任。
第十一條 本規定適用於國家體委管理的體育科學技術規劃、計畫、成果等範圍。各單位可參照此規定製訂相應的保密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國家體委科教司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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