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農業發展專項資金(漁業類)資助操作規程

《深圳市農業發展專項資金(漁業類)資助操作規程》是深圳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農業發展專項資金(漁業類)資助操作規程
  • 發布日期:2021-03-24
全文,政策解讀,一、相關背景,二、起草思路,三、主要內容,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深圳市農業發展專項資金(漁業類)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深圳市農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漁業工作實際,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本操作規程適用於深圳市農業發展專項資金中現代農業(漁業類)、農業技術(漁業類)、農業產業化(漁業類)、遠洋漁業、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能力建設(漁業類)等項目的資助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操作規程所稱深圳市農業發展專項資金(漁業類)是指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於推進本市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本操作規程規定的所有資助項目的資助方式按照《深圳市農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深經貿信息規〔2018〕2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漁業主管部門是深圳市農業發展專項資金(漁業類)的業務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業務管理部門),負責專項資金日常管理,包括發布申報指南、項目受理及審核、組織專家評審、專項審計、確定專項資金資助計畫、簽訂資金使用契約、信息公開等。
  第四條申報單位應當按照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規定、本操作規程和申報指南的要求提交申報材料,並對提交的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套取或者騙取專項資金。
  第五條 申報單位應當符合《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申報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業務管理部門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管理辦法》、本操作規程或者申報指南要求的;
  (二)同一項目多頭或者重複申報市級財政性資金資助的;
  (三)被列入市財政專項資金違規、失信信息名單的;
  (四)經查詢深圳市信用網,發現有嚴重違法失信信息的;
  (五)經查詢人民法院公告網,發現已進入破產清算程式等情形的;
  (六)《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現代農業項目漁業類資助
  第六條本項目資助範圍包括:
  (一)在深圳市區域內開展的現代漁業項目;
  (二)在深圳市區域外開展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現代漁業項目:
  1.屬於深圳對口幫扶合作地區的對口幫扶合作項目;
  2.屬於經認定的深圳市“菜籃子”基地認定項目。
  本操作規程所稱現代農業項目(漁業類),包括漁業生產、加工、配送、儲藏保鮮以及休閒漁業所進行的設施建設和設備購置等。
  第七條申報本項目資助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農業發展專項資金現代農業項目(漁業類)申報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三)上年度的財務報告;
  (四)場地所有權或者使用證明;
  (五)項目建設的實施方案、竣工報告以及項目投資證明材料(契約、發票、銀行匯款憑證等材料);
  往年已獲現代農業項目資金項目(漁業類)資助且第二年又申報項目資助的項目申報單位,還應當提交項目績效自評報告或者註冊會計師鑑證結果。
  第八條 本項目按照以下程式開展資助工作:
  (一)發布申報指南。業務管理部門在本部門入口網站發布申報指南。
  (二)項目受理。申報單位根據申報指南要求,向業務管理部門遞交申報材料並接受形式審查,符合申報條件且提交的申報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符合申報條件但材料不全的,告知申報單位限期補足材料,逾期未補足的,視為放棄申報;不符合申報條件的,不予受理。
  (三)專家評審。業務管理部門受理後,應當委託第三方服務機構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並出具評審報告。
  專家評審分為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兩個環節。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均採用專家審查、量化打分的方式進行,專家獨立量化打分,取平均值為評審分數。
  評審專家由第三方服務機構在業務管理部門的監督下從業務管理部門指定的專家庫中採用隨機不放回的方式進行抽取。專家組成員應為不少於3人的單數,並抽取3人以上的備選專家;專家組人員不能參與評審時,從備選專家中選擇能出席的專家替代。
  項目通過材料評審的,進入現場評審環節;材料評審未通過的,直接終止項目評審後續流程。
  (四)第三方審計。對符合本操作規程第九條規定的項目,業務管理部門委託第三方審計機構開展項目審計工作並由其出具書面審計報告。項目的實際投資規模以第三方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為準。
  (五)確定資助計畫及公示。業務管理部門集體研究決策確定資助計畫。資助計畫按照相關規定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業務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調查,必要時可組織複審,並及時公布調查結果。
  (六)預算管理及資金撥付。按照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獲得本項目資助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項目由申報單位自主經營,市內單個項目的實際投資規模為200萬元(含200萬)以上,市外單個項目實際投資規模在300萬元(含300萬)以上;
  (二)專家評審、現場評審評分得分均達60分以上(含60分);
  (三)同一地點、同一項目建設內容在同一年度內只能申報一個現代農業項目。
  第十條本項目資助標準根據材料評審、現場評審結果分類確定。項目總分80分以上(含)為A類項目;70分(含)至79分(含)為B類項目;60分(含)至69分(含)為C類項目;小於60分(不含)的為D類項目(D類項目不予資助)。項目總分根據材料評審和現場考評審的評分綜合確定,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分數的權重各占50%,兩項權重分數之和為項目總分。
  本項目資助按照項目A、B、C類順序依次安排資助資金。同類的項目按照項目總分高低確定資助先後順序;項目總分相同的,按現場評審分數高低確定資助順序。
  項目資助資金為項目建設直接投入資助資金和項目建設間接投入資助資金的總和。單個項目資助金額不超過項目實際投資金額的50%,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項目建設直接投入資助資金按照直接投入總額的一定比例計算。A類項目為優先支持項目,直接投入資助資金按照直接投入總額的50%計算;B類項目為一般支持項目,直接投入資助資金按照直接投入總額的40%計算;C類項目為候選支持項目,直接投入資助資金按照直接投入總額的30%計算。
  項目建設間接投入資助資金統一按照間接投入總額的20%計算,但間接投入資助資金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三章 農業技術項目漁業類資助
  第十一條本項目資助對象為實施農業技術項目(漁業類)的本市涉漁事業單位、涉漁企業。
  第十二條 本項目用於支持我市現代漁業技術的研發、推廣套用和產業化,包括漁業新技術新品種的推廣套用、生物育種、水產種質資源保護繁育、智慧型養殖設施(含深水網箱、深遠海養殖平台等)、新型綠色漁業投入品、漁業信息化等。
  第十三條申報本項目資助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農業發展專項資金農業技術項目(漁業類)申報表;
  (二)上年度的財務報告;
  (三)項目建設的實施方案、預(決)算報告、項目投資證明材料等(如契約、發票、銀行匯款憑證等);
  (四)場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五)與項目相關的智慧財產權證、檢測報告、獲獎證書、國家或者省有關批覆檔案、套用示範合作協定或者契約、項目的核心技術成果證明材料、生產許可檔案或者產品資質證明檔案;
  (六)品種審定證書或者品種權授權使用協定、基因生物安全監管機關審批證書、科技成果登記證書或者查新報告、地市級以上政府部門頒發的科技成果登記證書或者市級以上政府部門授權機構出具的科技成果鑑定證書(新品種推廣套用項目提供);
  (七)其他相關材料,有關政府檔案、前期調研報告、專家諮詢意見、鑑定報告、新品種新技術推廣用戶證明材料,本單位相關研究成果資料,中國種業骨幹企業、市級以上農業企業、實驗室、工程中心、技術企業等有關證書複印件,專利。
  第十四條本項目資助程式按照本操作規程第八條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獲得本項目資助的涉漁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項目技術水平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創新性強,推廣套用潛力較大,產業化前景良好;
  (二)擁有具自主智慧財產權或者授權使用的新品種或者新技術,或者獲得地市級以上政府主管部門認定的相關科技成果;
  (三)項目由申報單位自主經營。
  第十六條對符合條件的農業技術項目(漁業類),單個項目投資規模在200萬元以上,補貼額度不超過該項目資金總投入的50%,且每個項目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具體資助標準按照本操作規程第十條規定執行。
第四章 農業產業化項目漁業類資助
  第一節 農業產業化項目(漁業類)獎勵
  第十七條本項目用於資助漁業產業化重點企業、休閒漁業項目和“菜籃子”水產基地,具體包括:
  (一)本市註冊經營且被評定為國家、省、市級重點企業的漁業企業;
  (二)在深圳市區域內建設,且被評為國家級、省級、市級休閒農業示範點的休閒漁業項目;
  (三)基地規模、產品質量、回運量等指標綜合考評進入深圳市“菜籃子”基地前20名的水產基地。
  第十八條 本項目按照以下標準進行獎勵:
  (一)漁業企業首次被評定為“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農業企業”、“廣東省農業產業化重點農業企業”和“深圳市農業產業化重點農業企業”的,分別給予70萬元(累計)、50萬元(累計)和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其中被取消企業資格再次認定的,不予重複獎勵。
  (二)被評為“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農業企業”、“廣東省農業產業化重點農業企業”和“深圳市農業產業化重點農業企業”,且年度監測合格的漁業企業,給予20萬元的獎勵;具體資助名單按照國家、省、市組織的農業產業化重點農業企業年度監測結果確定。
  (三)在深圳市區域內建設休閒漁業項目,被評定為國家級休閒漁業示範點、省級休閒漁業示範點和市級休閒漁業示範點的,分別給予110萬元、80萬元和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四)對基地規模、產品質量、回運量等指標綜合考評進入深圳市“菜籃子”基地前20名的水產基地給予80萬元的獎勵。具體資助名單按照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牽頭組織的深圳市“菜籃子”基地綜合考評結果確定。
  如因農業產業化重點企業和深圳市“菜籃子”基地工作牽頭部門出台新的管理規定(含扶持政策等)致使農業產業化重點企業(漁業類)和深圳市“菜籃子”基地(漁業類)資助項目內容、資助標準有所調整的,則該兩項工作相關資助按照牽頭部門新出台的規定執行。但在新的規定實施前農業產業化重點企業評定、監測或者深圳市“菜籃子”基地監測、考評結果已經正式發布的,則該兩項工作相關資助仍按照原有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企業(漁業類)獎勵和休閒漁業示範點獎勵,相關企業無需申報。業務管理部門根據認定批覆檔案擬定獎勵計畫並在本部門入口網站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業務管理部門在其入口網站公布並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相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菜籃子”基地(漁業類)獎勵,相關企業無需申報。業務管理部門根據綜合考評結果擬定獎勵計畫並在本部門入口網站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業務管理部門在其入口網站公布並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相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二節 農業產業化項目(漁業類)貼息
  第二十條 本項目資助對象為被評為國家、省、市級重點企業的使用銀行貸款從事漁業產業化項目的本市漁業企業。
  第二十一條 申報貸款貼息的企業貸款範圍包括:
  (一)水產品生產基地的生產設施及加工設備建設;
  (二)水產品加工配送基地的生產設施及加工設備建設;
  (三)興辦水產品加工企業或者水產品生產基地;
  (四)創辦漁業科研機構及技術研製、開發,先進技術和名、優、新品種的引進,水產品包裝、儲藏、保鮮及關鍵技術的研製、引進和提高;
  (五)水產品收購。
  其中,重點農業企業以流動性資金貸款申報貼息的,貸款協定書上必須註明相應的貸款用途,不在本條第一款範圍內的流動性資金貸款不予貼息。
  第二十二條 申報貸款貼息的,應當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深圳市農業產業化重點企業(漁業類)貸款貼息項目申報表;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三)企業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契約和有關銀行貸款有效憑據(銀行撥款單)複印件;
  (四)企業歸還銀行貸款利息清單;
  (五)申報單位承諾書(對申報書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守法經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以及未重複申報項目等作出承諾)。
  第二十三條 本項目按照以下程式開展資助工作:
  (一)發布申報指南。業務管理部門在本部門入口網站發布申報指南。
  (二)項目受理。申報單位根據申報指南要求,向業務管理部門遞交申報材料並接受形式審查,符合申報條件且提交的申報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符合申報條件但材料不全的,告知申報單位限期補足材料,逾期未補足的,視為放棄申報;不符合申報條件的,不予受理。
  (三)項目審查。業務管理部門受理後,按規定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對項目進行審核。
  (四)確定貼息計畫及公示。業務管理部門集體研究決策確定農業產業化貸款貼息計畫並在其入口網站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
  (五)預算管理及資金撥付。按照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貸款貼息的標準為貼息金額不超過申報項目貸款利息總額的90%,對每個企業每年最高貼息金額不超過300萬元。
  貼息金額由實際到位的貸款額和相應的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確定。
  貼息的最高期限為12個月,貸款期限超過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不足12個月的,據實計算。
  企業貸款貼息相應的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確定。
  第二十五條國家、省、市級重點企業(漁業類)貸款貼息方式採取核撥制,重點農業企業獲得項目貸款並支付上一年度相應的利息之後,憑有關申報材料向業務管理部門申報;經審核給予貼息的,貼息款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一次性撥付給企業。
第五章 遠洋漁業項目資助
  第二十六條本項目資助對象為經農業農村部批准獲得遠洋漁業企業資格的漁業企業、南沙生產漁業企業以及遠洋漁業基地建設企業。
  第二十七條 本項目資助具體範圍包括:
  (一)鼓勵企業組建現代化遠洋船隊,支持遠洋企業建造或者購買遠洋漁船,支持漁業企業建造南沙骨幹漁船,重點支持建造或者購買大型高端遠洋漁船;
  (二)鼓勵企業充分利用境外漁業資源,支持FFA(太平洋島國論壇漁業局)註冊和購買捕魚執照;
  (三)鼓勵企業回運自捕海產品,支持遠洋自捕海產品及南沙海域自捕海產品回運深圳;
  (四)鼓勵企業建設遠洋漁業基地,支持遠洋漁業冷鏈物流項目(含海產品加工廠及配套專用冷庫)、超低溫冷庫、遠洋漁業基地等建設。
  第二十八條申報本項目資助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建造遠洋漁船補貼需提交材料:
  1.專項資金申請報告,詳細說明項目建設實施情況、項目背景或者可行性研究情況、項目達到的效果或者績效目標等,同時填報深圳市農業發展專項資金遠洋漁業項目申報表、建造或者購買遠洋漁業漁船情況統計表;
  2.申報單位主體資格材料(含企業工商登記營業執照等);
  3.農業農村部遠洋漁業企業資格證書;
  4.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企業財務報告;
  5.農業農村部漁船建造審批件、農業農村部遠洋漁業項目批文;
  6.造船契約書及外購設備契約書;
  7.漁船竣工造價結算單(企業造船契約指定船廠出具的造價結算單及相關發票,以及購置設備清單、發票等);
  8.漁業船舶國籍證書、所有權證書和船舶檢驗證書;
  9.已獲取國家漁船補貼的有關證明材料(僅限已獲取國家補貼的漁船);
  10.入漁配額證明(僅限需要配額的海區);
  11.申報單位承諾書(對申報書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守法經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以及未重複申報項目等作出承諾)。
  (二)申請建造南沙骨幹漁船補貼需提交材料:
  1.專項資金申請報告,詳細說明項目建設實施情況、項目背景或者可行性研究情況、項目達到的效果或者績效目標等,同時填報深圳市農業發展專項資金遠洋漁業項目申報表、建造南沙骨幹漁船情況統計表;
  2.申報單位主體資格材料(含企業工商登記營業執照等);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
  4.農業農村部或者廣東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建設檔案;
  5.漁船網具工具指標批准書;
  6.項目建設方案;
  7.漁船建造契約及開工證明;
  8.漁船竣工造價結算單及發票。
  9.漁業捕撈許可證、南沙捕撈許可證、船舶檢驗證書、漁業船舶國籍證書、所有權證書;
  10.申報單位承諾書(對申報書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守法經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以及未重複申報項目等作出承諾)。
  (三)申請購買遠洋漁船補貼需提交材料:
  1.申請專項資金的報告,詳細說明項目建設實施情況、項目背景或者可行性研究情況、項目達到的效果或者績效目標等,同時填報深圳市農業發展專項資金遠洋漁業項目申報表、建造或者購買遠洋漁業漁船情況統計表;
  2.申報單位主體資格材料(含企業工商登記營業執照等);
  3.農業農村部遠洋漁業企業資格證書;
  4.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單位財務審計報告;
  5.漁船買賣契約書、設備改造契約書及相關發票等;
  6.漁業船舶國籍證書、所有權證書和船舶檢驗證書;
  7.農業農村部遠洋漁業項目批文;
  8.入漁配額證明(僅限需要配額的海區);
  9.申報單位承諾書(對申報書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守法經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以及未重複申報項目等作出承諾)。
  (四)申請境外漁業資源使用費補貼需提交材料:
  1.申請專項資金的報告,詳細說明項目建設實施情況、項目背景或者可行性研究情況、項目達到的效果或者績效目標等,同時填報深圳市農業發展專項資金遠洋漁業項目申報表、入漁費用(境外漁業資源使用費)情況統計表;
  2.申報單位主體資格材料(含企業工商登記營業執照等);
  3.農業農村部遠洋漁業企業資格證書;
  4.農業農村部遠洋漁業項目批文;
  5.境外遠洋漁業項目生產情況報告;
  6.繳納境外漁業資源使用費的相關票據及證明材料,包括付款憑證和收款憑證、有效執照及中文翻譯件等,委託境外代理方繳納費用的,還需提供與代理方簽訂的契約或者協定、代理方收到委託方的收款憑證及付到入漁國的付款憑證;
  7.申請農業農村部國際漁業資源開發利用補助配套補貼的,除了提供以上第1-5項材料以外,還需提供已獲得農業農村部國際漁業資源開發利用補助的有關證明材料;
  8.申報單位承諾書(對申報書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守法經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以及未重複申報項目等作出承諾)。
  (五)申請遠洋漁船回運費補貼需提供材料:
  1.申請專項資金的報告,詳細說明項目建設實施情況、項目背景或者可行性研究情況、項目達到的效果或者績效目標等,同時填報深圳市農業發展專項資金遠洋漁業項目申報表、自捕遠洋海產品回運量情況統計表;
  2.申報單位主體資格材料(含企業工商登記營業執照等);
  3.農業農村部遠洋漁業企業資格證書;
  4.農業農村部遠洋漁業項目批文;
  5.入漁配額證明(僅限需要配額的海區);
  6.自捕遠洋海產品進入深圳境地海關報關單;
  7.進入深圳水產品交易市場的交易憑據(提供企業與漁貨交易商的交易單據及入賬後的交易收款憑證等);
  8.遠洋漁船的國籍證書、所有權證書、船舶檢驗證書;
  9.已獲取遠洋自捕水產品回運費國家資助的有關證明材料;
  10.申報單位承諾書(對申報書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守法經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以及未重複申報項目等作出承諾)。
  (六)申請南沙捕撈漁船回運費補貼需提供材料:
  1.申請專項資金的報告,詳細說明項目建設實施情況、項目背景或者可行性研究情況、項目達到的效果或者績效目標等,同時填報深圳市農業發展專項資金遠洋漁業項目申報表、自捕南沙海產品回運量情況統計表;
  2.申報單位主體資格材料(含企業工商登記營業執照等);
  3.漁業捕撈許可證、南沙捕撈許可證、漁業船舶國籍證書、所有權證書及船舶檢驗證書;
  4.南沙漁業生產情況報告;
  5.南沙漁業年度生產情況表(附捕撈日誌);
  6.進入深圳水產品交易市場的交易憑據(提供企業與漁貨交易商的交易單據及入賬後的交易收款憑證等);
  7.申報單位承諾書(對申報書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守法經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以及未重複申報項目等作出承諾)。
  (七)申請建設遠洋漁業基地補貼需提供材料:
  1.申請專項資金的報告,詳細說明項目建設實施情況、項目背景或者可行性研究情況、項目達到的效果或者績效目標等,同時填報深圳市農業發展專項資金遠洋漁業項目申報表;
  2.申報單位主體資格材料(含企業工商登記營業執照等);
  3.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單位財務審計報告;
  4.遠洋漁業基地建設企業需要提供政府部門對該企業為遠洋漁業基地投資建設主體單位的有關證明檔案;
  5.遠洋漁業冷鏈物流(包括海產品加工廠及配套專用冷庫)、超低溫冷庫等項目的建設方案;
  6.建設項目的決算審計報告、竣工決算單、付款憑證及相關發票等;
  7.建設項目場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8.申請遠洋漁業基地配套資助的,除以上1-3材料外,還需提供遠洋漁業基地項目建設方案、農業農村部遠洋漁業基地認定材料及收款憑證;
  9.申報單位承諾書(對申報書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守法經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以及未重複申報項目等作出承諾)。
  第二十九條本項目按照以下程式開展資助工作:
  (一)發布申報指南。業務管理部門在本部門入口網站發布申報指南。
  (二)項目受理。申報單位根據申報指南要求,向業務管理部門遞交申報材料並接受形式審查,符合申報條件且提交的申報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符合申報條件但材料不全的,告知申報單位限期補足材料,逾期未補足的,視為放棄申報;不符合申報條件的,不予受理。
  (三)第三方審計。業務管理部門委託第三方審計機構開展項目審計工作並由其出具書面審計報告。項目的實際投資規模以第三方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為準。
  (四)確定資助計畫及公示。業務管理部門集體研究決策確定資助計畫。資助計畫按照相關規定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業務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調查,必要時可組織複審,並及時公布調查結果。
  (五)預算管理及資金撥付。按照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獲得本項目資助的漁業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漁業企業;
  (二)按照有關規定經國家有關部門核准或者備案,或者已取得開展相關業務的資質;在境外開展業務的,還應當在項目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已依法註冊或者辦理合法手續;
  (三)項目執行在規定的時間期限內;
  (四)其他按規定應滿足的條件。
  第三十一條本項目各支持方向資助標準如下:
  (一)鼓勵企業組建現代化遠洋船隊。
  1.對已獲得國家資助的船隻,專項資金按國家資助金額的20%給予配套資助,不再重複享受其他漁船資助。對未獲得國家資助的船隻,按照深圳市資助標準給予資助後,不再重複享受國家資助。2013年以來經農業農村部或者廣東省海洋與漁業廳審批建造的南沙骨幹漁船(總長35米以上且200總噸以上鋼質漁船),未取得財政資金補助的,參照《廣東省海洋與漁業局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組織申報遠洋和南沙漁船更新改造項目的通知》(粵海漁函〔2014〕1014號)規定,按以下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
  (1)35米以上且200總噸以上300總噸以下的漁船,按每艘不高於80萬元標準予以補助。
  (2)35米以上且300總噸(含)以上500總噸以下的漁船,按每艘不高於120萬元標準予以補助。
  (3)35米以上且500總噸以上的漁船,按每艘不高於200萬元標準予以補助。
  (4)50米以上且3000總噸以上的補給船,按每艘不高於300萬元標準予以補助。
  已獲中央財政漁船更新改造補助的南沙骨幹漁船,按《深圳市國內漁業捕撈和養殖業油價補貼政策調整總體實施方案》規定予以配套補助,不再重複享受上述補助。
  2.企業建造或者購置大型鮪魚圍網船(帶有入漁配額,單船1500總噸以上,船齡10年以下)、大型秋刀魚捕撈船和大型魷魚釣船(單船1000總噸以上,船齡10年以下)、超低溫鮪魚延繩釣船 (帶有入漁配額,單船350總噸以上,船齡10年以下),專項資金給予總投資(包括購船和設備改造投入,不含進口設備)30%的資助,單船資助的最高金額分別不超過1000萬元、400萬元、300萬元。
  3.企業建造或者購置大型拖網加工船(單船7000總噸以上,船齡10年以下),專項資金給予總投資(包括購船和設備改造投入,不含進口設備)30%的資助,單船資助的最高金額不超過1200萬元。
  4.企業建造或者購置大型遠洋漁業輔助船(單船2000總噸以上,船齡10年以下)和其他遠洋漁船(單船100總噸以上,船齡5年以下),專項資金給予總投資(包括購船和設備改造投入,不含進口設備)15%的資助,其中建造或者購置大型遠洋漁業輔助船單船資助最高金額分別不超過1000萬元、800萬元,建造或者購置其他遠洋漁船單船資助最高金額分別不超過60萬元、50萬元。
  5.企業建造或者購置遠洋漁船,必須在取得中國漁業船舶國籍證書、所有權證書及船舶檢驗證書三證後,資助資金(含國家配套資助資金)一次性撥付到位。
  6.已享受以上資助的遠洋漁船,從資助年度起5年內如遷離深圳,需全額退回資助款。深圳籍遠洋漁船在本市內辦理過戶交易的,不享受以上資助政策。
(二)鼓勵企業充分利用境外漁業資源。經農業農村部批准的遠洋漁業項目,遠洋漁船已出境生產,並已繳納境外資源使用費(包括FFA註冊費用和捕魚執照費用)的,按已繳納境外資源使用費的60%給予資助。對已享受農業農村部國際漁業資源開發利用補助的遠洋漁船,按照當年度(遠洋漁業項目補貼執行年度)實際發放的農業農村部補助金額的30%給予配套。
  (三)鼓勵企業回運自捕海產品。對進入我市的遠洋自捕海產品,由專項資金提供一定的運輸費用資助,其中空運冰鮮鮪魚給予每噸資助12000元;海運超低溫鮪魚給予每噸資助1500元;回運其他遠洋魚類給予每噸資助500元,南沙海域回運魚類給予每噸資助250元。積極協助企業申請國家資助,已享受國家資助遠洋自捕海產品回運費補貼的,專項資金按照國家資助金額的50%予以配套,不再重複享受上述資助。
  (四)鼓勵企業建設遠洋漁業基地和冷鏈物流項目等。對在深註冊的遠洋漁業企業在我市投資建設海產品加工廠及配套專用冷庫、超低溫冷庫(場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年限5年以上),項目竣工決算後,總投資在3000萬以上的(包括建設加工廠、冷庫基礎設施及配套設備投入),專項資金按總投資的30%給予資助,單個項目資助最高限額不超過2000萬元。對經農業農村部認定並給予資助的遠洋漁業基地(含境外),專項資金按國家資助金額的50%給予配套資助,單個項目資助最高限額不超過2000萬元。
  (五)在原《深圳市農業發展專項資金扶持遠洋漁業發展暫行辦法》(深經貿信息海洋字〔2014〕22號)實施期內,已批准但尚未完成資助的漁船資助項目按原資助標準執行,尚未撥付到位的資助資金給予一次性撥付。在原《深圳市農業發展專項資金扶持遠洋漁業發展暫行辦法》實施期內,因不符合規定的補助條件,未獲得漁船補助(含國家配套資助)和境外漁業資源使用費補助的,不得按《管理辦法》申請補助。
  第三十二條 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額、實際發生費用等因素的一定比例予以補助或者獎勵,具體標準以本操作規程第三十一條確定為準。
  第六章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能力建設項目(漁業類)資助
  第三十三條本項目資助對象為本市漁業事業單位、涉漁企業。
  第三十四條本項目資助範圍為水產品質量安全檢測能力建設項目,具體範圍包括:
  (一)水產品經營企業水產品質量安全自檢體系建設項目;
  (二)水產品可追溯系統建設及其他有利於水產品質量安全提升的建設項目。
  第三十五條申報本項目資助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農業發展專項資金農產品質量安全項目(漁業類)申報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三)申報單位主體資格材料(含企業工商登記營業執照等);
  (四)上年度的財務報告或者通過審查的事業單位財務決算報表複印件;
  (五)場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複印件;
  (六)項目建設的實施方案、預(決)算報告、項目投資證明材料(契約、發票、銀行付款憑證等);
  (七)往年已獲農產品質量安全專項資金(漁業類)資助且第二年又申報項目資助的項目單位,須提交績效自評報告或者註冊會計師鑑證結果。
  第三十六條本項目按照以下程式開展資助工作:
  (一)發布申報指南。業務管理部門在本部門入口網站發布申報指南。
  (二)項目受理。申報單位根據報指南要求,向業務管理部門遞交申報材料並接受形式審查,符合申報條件且提交的申報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符合申報條件但材料不全的,告知申報單位限期補足材料,逾期未補足的,視為放棄申報;不符合申報條件的,不予受理。
  (三)專家評審。業務管理部門受理後,按規定委託第三方服務機構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評審專家由第三方服務機構在業務管理部門的監督下從業務管理部門指定的專家庫中採用隨機不放回的方式進行抽取。專家組成員應為不少於3人的單數,並抽取3人以上的備選專家;專家組人員不能參與評審時,從備選專家中選擇能出席的專家替代。
  專家評審程式實行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兩個環節。材料評審採用專家審查、集中討論的方式進行。項目通過材料評審的,進入下一評審環節;材料評審未通過的,直接終止項目評審後續流程。
  現場評審採取專家評審、量化打分、劃分等級的方式進行。現場評審實行專家獨立量化打分,取平均值為評審分數,確定評審等級。項目總分90分以上(含)為A 級項目,75分(含)至90分(不含)為B級項目,60分(含)至75分(不含)為C級項目,60分以下(不含)為D級項目,D級未通過現場評審。
  (四)第三方審計。業務管理部門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申報項目的投入進行審計。項目實際投資金額以審計結果為準。
  (五)確定資助計畫及公示。業務管理部門集體研究決策確定資助計畫。資助計畫按照相關規定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業務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調查,必要時可組織複審,並及時公布調查結果。
  (六)預算管理及資金撥付。按照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獲得本項目資助的本市涉漁企業,應當符合《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本項目資助額度不超過該項目實際投資金額的50%,且每個項目資助額度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第三十九條 本項目補貼額度為項目建設直接投入補貼額度與項目建設間接投入補貼額度的總和,同時需滿足不超過項目投資審計總額的50%、不超過補貼總額300萬元的要求。其中,直接投入資助額度按照評審專家現場評審獲得的不同等級(A、B、C級)對應不同補貼比例計算補貼額度,其中A級按照50%計算直接投入補貼額度,B級按照40%計算直接投入補貼額度,C級按照30%計算直接投入補貼額度。間接投入補貼額度統一按照間接投入總額的20%計算,補貼額超過10萬的按10萬元計算,不足10萬元按實際金額計算。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業務管理部門應當對獲資助單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審計,發現獲資助單位存在違反契約約定行為或者情形的,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四十一條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虛假材料,違規截留、擠占、挪用、虛報、冒領、騙取財政性資金,或者擅自改變資金用途,在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由業務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二條受委託的第三方服務機構在項目和專項資金的評審、評估和審計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同項目申報單位串通作弊等行為並出具相關報告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造成資金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三條參與評審、評價、鑑證的專家利用工作機會以權謀私或者弄虛作假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四條專項資金管理部門、相關申報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的申報、審核、分配及下達等工作中,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騙取資金、違反規定分配資金等行為,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操作規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直接投入,是指項目建設及運行必要的費用開支,包括設施設備費、項目人員費、材料費、房租、水電費;
  間接投入,是指包括套用推廣費、差旅費、會議費、專家諮詢費和項目建設相關的費用支出。
  其他遠洋漁船,主要指生產鮪魚、類鮪魚延繩釣船及生產普通經濟魚類的拖網、圍網、定置網、流刺網等作業類型的遠洋漁船;
  鮪魚,主要指北方藍鰭鮪魚、南方藍鰭鮪魚(馬蘇鮪魚)、大眼鮪魚、黃鰭鮪魚、長鰭鮪魚、鰹魚等6種及其製品;
  “海運超低溫”,是指溫度為-55℃至-60℃。
  第四十六條本操作規程由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操作規程自2021年3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9日。

政策解讀

一、相關背景

  為促進我市現代農業發展,規範農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2018年3月5日,原深圳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員會、深圳市財政委員會和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等三個部門聯合修訂了《深圳市農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經貿信息規〔2018〕2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深圳市農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中所指的“農業”涵蓋了漁業部分。2019年2月市機構改革後,原市經貿信息委農業、漁業管理職責分別劃轉至市市場監管局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依據《深圳市農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2019年9月,市市場監管局印發了《深圳市農業發展專項資金資助操作規程》(深市監規〔2019〕8號,以下簡稱《操作規程》),主要規定其職責範圍的相關農業項目的資金資助事宜。
  市機構改革之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承擔了漁業行業管理職能,為了更好推動我市現代漁業發展,更好將深圳市農業發展專項資金(漁業類)資助各項工作落到實處,有必要根據《管理辦法》另行制定適用於漁業資助項目的操作規程,將專項資金各資助項目的範圍和對象、資助的具體標準、條件、材料、程式等內容作進一步的明確和細化,以便實際工作的開展。

二、起草思路

  制定本操作規程,主要遵循了以下思路:
  (一)嚴格依法制定
  本操作規程嚴格按照《深圳市農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經貿信息規〔2018〕2號)和市委市政府檔案的相關規定等進行制定,在申報條件、申報材料、不予資助的情形、資助程式這些方面進行具體細化。
  (二)聚焦漁業領域的資金資助
  本操作規程適用於漁業領域的相關農業項目的資金資助,具體包括現代農業項目(漁業類)、農業技術項目(漁業類)、農業產業化項目(漁業類)、遠洋漁業項目、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能力建設項目(漁業類)等項目的資金資助。
  (三)不同的資助項目具有相應的操作規定
  由於不同的資助項目具有不同的特點和要求,本操作規程分門別類地規定了不同申報條件、材料、資助程式。如有的項目需要進行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有的項目則根據認定批覆檔案進行資助等。

三、主要內容

  本操作規程共八章四十七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第一章,總則,規定了本操作規程的制定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業務主管部門、申報人職責、不予資助的情形。
  (二)第二章,現代農業項目(漁業類)資助,規定了資助對象和範圍、申報材料、資助程式、資助條件、資助標準、資助方式等。
  (三)第三章,農業技術項目(漁業類)資助,規定了資助對象和範圍、申報材料、資助程式、資助條件、資助標準、資助方式等。
  (四)第四章,農業產業化項目(漁業類)資助,包括了農業產業化項目(漁業類)獎勵和農業產業化項目(漁業類)貼息兩種資助類別,規定了資助對象和範圍、申報材料、資助程式、資助標準、資助方式、不予資助情形等。
  (五)第五章,遠洋漁業項目資助,規定了資助對象和範圍、申報材料、資助程式、資助條件、資助標準、資助方式等。
  (六)第六章,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能力建設項目(漁業類)資助,規定了資助對象和範圍、申報材料、資助程式、資助條件、資助標準、資助方式等。
  (七)第七章,監督管理,主要對業務管理部門的監管責任、以及資助項目工作相關的申報人、中介機構、專家、相關行政管理人員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等的監管措施作出規定。
  (八)第八章,附則,對相關概念進行了釋義並規定了本操作規程的解釋權、實施日期與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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