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縣級黨委和政府脫貧攻堅工作成效考核辦法

《株洲市縣級黨委和政府脫貧攻堅工作成效考核辦法》是株洲市施行的辦法。

株洲市縣級黨委和政府脫貧攻堅工作成效考核辦法
第一條根據《湖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入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的實施意見》(湘發〔2016〕7號)、《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市州、縣市區黨委和政府脫貧攻堅工作考核辦法〉和〈省直和中央駐湘單位扶貧開發責任制考核辦法〉的通知》(湘辦〔2016〕30號)以及《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關於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的實施意見》(株發〔2016〕號)檔案精神,為紮實推進“7+6”脫貧攻堅行動,確保我市到2017年現行標準下農村貧困人口全部脫貧、貧困村全部退出、貧困縣全部摘帽,解決區域性整體貧困,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考核辦法適用於有扶貧開發任務的炎陵縣、茶陵縣、攸縣、醴陵市和株洲縣黨委和政府。
第三條考核工作堅持以下原則:
(一)結果導向。建立以結果為導向的考核機制,引導落實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各項工作;強化考核結果運用,獎優罰劣,確保脫貧攻堅工作責任上肩、措施落地、民眾滿意。
(二)突出重點。針對主要目標任務設定考核指標,注重考核脫貧減貧成效、精準識貧、精準幫扶以及“七個一批”重點工作和“六大工程”基礎設施建設任務完成情況。
(三)簡便易行。考核突出可操作性,考核內容可以量化,簡單易行;考核數據可以採集,便於統計;考核結果可以比較,務實有效。
(四)客觀公正。考核評價指標主要依據法定統計數據、扶貧開發資料庫和相關有事實依據的數據,按照規定的權重計算,力求方法科學、程式規範。建立扶貧績效第三方評估機制,自覺接受民眾監督和社會監督,增強考核的公信力。
第四條考核內容主要由六大項指標構成:
(一)減貧成效。考核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年度減貧計畫完成情況、貧困村年度退出計畫完成情況、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情況。
(二)精準識別。考核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識別、退出的精準度。
(三)精準幫扶。考核駐村幫扶和結對幫扶覆蓋率、民眾對駐村工作隊和幫扶責任人幫扶工作的滿意度等情況。
(四)脫貧攻堅重點工作。主要考核“七個一批”重點工作和“六大工程”基礎設施建設任務完成情況。
(五)扶貧資金管理和使用。依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考評辦法,重點考核財政扶貧資金安排、整合、使用、監管和成效等。
(六)工作責任及日常管理。考核脫貧攻堅責任落實、建檔立卡信息系統管理、扶貧政策宣傳以及隊伍建設管理情況。
第五條建立“季度專項督查考核、半年綜合督查考核、年終總評”的考核機制。第一季度專項督查考核成績和第三季度專項督查考核成績、半年綜合督查考核成績、年終總評成績分別按10%、10%、15%、65%的比例計入年度考核總成績。以上所有考核均採用百分制計分。
(一)季度專項督查考核。第一季度、第三季度末,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組織人員按照階段工作任務和扶貧重點工作要求,採取隨機現場抽查、查閱資料等方式進行專項督查考核。督查考核結果進行通報,在媒體通報考核排名;對發現的問題採取“掛牌銷號”的形式,逐縣逐項下達整改督辦通知書,限期逐一銷號。在隨機現場抽查中發現問題比較多、工作嚴重滯後的鄉鎮(街道)和村,下次督查考核列為除隨機抽查以外的必檢對象。
(二)半年綜合督查考核。第二季度末,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組織人員對全年脫貧攻堅工作考核內容的大部分考核指標進行綜合考核。考核採取隨機抽查的方式進行,原則上每個縣(市)抽查3個村。考核情況報經審定後,通報各縣(市)和相關市直部門,並在媒體通報考核排名。對發現的問題採取“掛牌銷號”的形式,逐縣逐項下達整改督辦通知書,限期逐一銷號。在隨機現場抽查中發現問題比較多、工作嚴重滯後的鄉鎮(街道)和村,下次督查考核列為除隨機抽查以外的必檢對象。
(三)年終總評。年終總評採取指標考核、述職評議、第三方評估等方式進行考核,均採取百分制計分。年終總評得分=指標考核成績×70%+述職評議得分×10%+第三方評估得分×20%。
年終總評一般在當年12月初開始實施,次年1月中旬前完成,具體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1.縣(市)自評。各縣(市)對照考核指標,就工作進展情況和取得成效形成自評報告,連同相關基礎數據和資料,報送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
2.數據初審。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縣(市)報送的自評情況進行數據分析和初審。
3.述職評議。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聽取各縣(市)主要負責人扶貧工作述職,並給予評議打分。
4.抽查核實。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依據各縣(市)自評及初審情況,牽頭組織考核人員對照年度考核指標到縣(市)隨機抽查,原則上每個縣抽查3個村,進村入戶核實情況,查閱相關資料和信息台賬。
5.委託第三方評估。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委託有關科研機構、社會組織、國家統計局株洲調查隊等單位,採取專項調查、抽樣調查和實地核查等方式,對相關考核指標進行評估。
6.數據匯總。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市直有關部門對建檔立卡動態監測數據、農村貧困監測調查數據、抽查核實情況、第三方評估和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考評情況等進行匯總整理。
7.迎接省檢。對年終總評中發現的問題,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時對相關縣(市)進行交辦,責令儘快整改,並協調各縣(市)認真做好迎接省檢的各項準備工作。
8.綜合評價。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匯總整理的數據,結合省檢情況、各縣市自評情況,認真研究,作出綜合評價,形成年度總評的最終得分,依據考核辦法計算出全年度各縣(市)脫貧攻堅工作考核總成績,並提出考核結果運用的處理意見,經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議後,報市委、市政府審定。
9.溝通反饋。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向各縣(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反饋考核結果,並提出今後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條在考核中發現以下問題的,由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按照有關規定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約談或問責處理意見:
(一)違反扶貧資金管理使用規定的;
(二)違反貧困縣約束規定,發生禁止作為事項的;
(三)違反貧困退出規定,弄虛作假、搞“數字脫貧”的;
(四)貧困人口識別和退出準確率、幫扶工作民眾滿意度較低的;
(五)生態環境遭到破壞(森林覆蓋率降低、活立木總蓄積量減少等)的;
(六)紀檢、監察、審計和社會監督發現扶貧領域存在違紀違規問題的。
第七條考核結果運用按以下方式進行:
(一)凡在季度專項督查考核中排名末位的縣(市),由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約談其分管副縣(市)長;凡在季度專項督查考核和半年綜合督查考核中連續兩次排名末位的縣(市),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約談其黨政主要負責人;在年度考核中總成績排名末位的,由市委書記約談其縣(市)委書記,市長約談其縣(市)長。
(二)年度考核排名前三名且得分在90分以上的縣(市),評為年度脫貧攻堅工作先進縣(市),分別獎勵3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
(三)對年度考核結果被評為全省先進的縣(市),其主要負責人在年度評先評優、考核獎勵時優先,並作為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四)對未完成年度減貧計畫任務的縣(市)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實行“一票否決”。
(五)縣(市)黨政正職在脫貧攻堅期內調動、提拔必須先進行脫貧攻堅工作評價,除炎陵縣、茶陵縣嚴格按照中央關於“貧困縣黨政正職在完成脫貧任務前原則上不得調離”的規定執行外,其他縣(市)的黨政正職必須評價達標才能調動或提拔。
第八條考核工作應當遵循以下要求:
(一)各縣(市)黨委、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工作落實。建立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台賬,完善健全脫貧攻堅重點工作逐月調度機制和動態監測機制,及時、準確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情況,主動配合開展相關工作,確保考核工作順利進行。
(二)參與督查、考核工作的數據來源責任單位和相關工作人員要嚴守工作紀律,按照“誰出數據、誰負責”的要求,嚴格審核把關,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敢於擔當,保證考核結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對不負責任、造成考核結果失真失實的,嚴肅追究責任。
第九條各縣(市)要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考核辦法,加強對轄區各鄉鎮(街道)脫貧攻堅工作的考核。
第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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