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脫貧攻堅督查巡查工作實施辦法

株洲市脫貧攻堅督查巡查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央、省關於脫貧攻堅督查巡查工作規定,推動脫貧攻堅各項決策部署落到實處,確保我市2017年農村貧困人口率先脫貧,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對全市有扶貧開發任務的五縣(市)黨委和政府、市直有關單位、有對口幫扶任務的城市各區黨委和政府脫貧攻堅工作的督查和巡查。
第三條脫貧攻堅督查巡查工作必須認真貫徹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要求,堅持“圍繞目標、聚焦問題、實事求是、突出重點、民眾參與、分級負責”的原則。堅持目標導向抓督查,督促推動脫貧攻堅責任落實、政策落實、工作落實;堅持問題導向抓巡查,查找發現脫貧攻堅工作中的突出問題,著力推動問題整改和解決。
第四條脫貧攻堅督查巡查工作主要有聯合督查、調度抽查、暗訪複查、工作巡查四種形式,一般採取召開座談會、查閱資料、實地核查、隨機抽查、問卷調查、個別訪談和聽取匯報、受理民眾舉報、回訪覆核或暗訪等方式進行,同時適當運用第三方評估成果。
第二章督查
第五條督查工作由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組織領導,制定年度督查計畫,確定督查時間,批准督查事項,組建督查組,向市委、市政府報告督查情況。一般情況下由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會同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開展專項督查活動。必要時由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牽頭,會同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組成聯合督查組,開展聯合督查活動。
第六條督查組負責督查工作的具體實施,實行組長負責制,督查人員一般從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和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抽調。根據督查任務和內容情況,督查組可以分成若干督查小組,分片分線開展督查活動。
第七條督查工作包括綜合督查和專項督查。對各縣(市)和單位脫貧攻堅工作情況進行綜合督查,一般每年1-2次。對脫貧攻堅重點工作進行專項督查,根據需要不定期開展。脫貧攻堅督查工作一般與考核工作結合進行,對縣(市)的督查考核實行“季度專項督查考核、半年綜合督查考核、年終總評”的機制。
第八條督查的重點內容:
(一)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扶貧開發方針政策、法律法規、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脫貧攻堅責任落實情況;
(三)精準識貧、精準脫貧情況;
(四)減貧任務完成情況及特困群體脫貧情況;
(五)“7+6”脫貧攻堅重點任務、項目完成情況;
(六)行業扶貧、專項扶貧、對口幫扶、定點扶貧實施情況;
(七)財政涉農資金安排、統籌、整合、使用和管理情況;
(八)脫貧攻堅日常管理和隊伍建設情況;
(九)其他需要納入督查的事項。
第九條督查工作的程式:
(一)制定方案。督查組根據具體任務,制定督查方案,明確督查目的、任務、內容和要求,確定督查時間和督查人員,報市委、市政府同意後,書面告知被督查縣市區和市直單位。
(二)實地督查。各督查組根據督查內容,在有關方面配合下對被督查縣市區和市直單位進行實地督查。
(三)報告情況。督查工作結束後,督查組形成書面報告,反映督查情況和問題,提出督查整改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督查情況由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匯總後,向市委、市政府報告,並作為被督查縣市區和單位脫貧攻堅工作考核的重要參考。督查情況由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通報。對督查情況好的縣市區和市直單位,由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予以通報表揚,對先進典型和經驗做法予以宣傳推介。對督查中發現的問題,採取“掛牌銷號”的形式逐一下達整改督辦通知書,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銷號,原則上被督查縣市區和市直單位應當於收到整改通知書後1個月內向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反饋整改情況。在督查中發現問題比較多、工作嚴重滯後的鄉鎮(街道)和村,下次督查考核列為除隨機抽查以外的必檢對象。對整改情況,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應當及時匯總,向市委、市政府報告。
第十一條在隨機督查、暗訪抽查或季度專項督查考核中排名末位的縣(市),由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約談其分管副縣(市)長;凡在季度專項督查考核和半年綜合督查考核中連續兩次排名末位的縣(市),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約談其黨政主要負責人。在督查中發現問題特別嚴重的,由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向市委、市政府報告並提出責任追究建議,由市委書記約談其縣(市)委書記,市長約談其縣(市)長。
第三章巡查
第十二條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根據掌握的情況,報經市委、市政府批准後組建巡查組,不定期開展巡查。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巡查組負責巡查工作的具體實施,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一般由正處級領導幹部擔任。巡查組成員根據需要從有關市直單位抽調。
第十四條巡查的重點問題:
(一)嚴重違反黨和國家扶貧開發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
(二)落實脫貧攻堅目標任務方面存在失職瀆職,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嚴重影響貧困民眾生產生活的;
(三)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的;
(四)違反扶貧資金管理使用規定的;
(五)違規安排扶貧項目的;
(六)違反貧困識別、退出規定,弄虛作假、搞“數字脫貧”的;
(七)違反貧困縣約束規定,發生禁止作為事項的;
(八)違反貧困縣黨政正職領導穩定紀律要求的;
(九)存在“雁過拔毛”式等腐敗問題的。
第十五條巡查工作的程式:
(一)制定方案。巡查組根據巡查任務,制定工作方案。
(二)實地巡查。巡查組進駐被巡查縣市區和市直單位開展巡查,有權查閱相關資料、核查相關財務賬目、公開受理民眾舉報。
(三)報告情況。巡查工作結束後,巡查組應書面報告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反映巡查情況和問題,並依據事實和有關規定,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六條巡查結束後,巡查組要向被巡查縣市區和市直單位反饋巡查情況,對民眾反映強烈、明顯違紀違規的突出問題提出整改意見。被巡查縣市區和市直單位應當根據巡查反饋意見,認真進行整改,並於1個月內向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反饋整改情況。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應當對整改情況進行及時匯總,向市委、市政府報告。整改情況能公開的,應當及時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巡查情況和問題處理建議經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研究後,向市委、市政府請示報告。涉及違紀違法的,按照有關規定移交紀檢監察或檢察機關,依法依紀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各縣(市)應當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關實施辦法,加強對本地脫貧攻堅工作的督查和巡查。各縣(市)應當及時將開展督查和巡查工作的情況以書面形式向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報告。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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