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貧攻堅督查巡查工作辦法

《脫貧攻堅督查巡查工作辦法》是為了確保脫貧攻堅各項目標任務圓滿完成,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和中央有關規定製定。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於2016年7月17日印發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脫貧攻堅督查巡查工作辦法
  • 發布機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6年7月17日
  • 所屬日期:2016年7月17日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政策全文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脫貧攻堅督查巡查工作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中央軍委辦公廳,各人民團體:
《脫貧攻堅督查巡查工作辦法》已經中央領導同志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2016年7月17日
脫貧攻堅督查巡查工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確保脫貧攻堅各項目標任務圓滿完成,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和中央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對中西部2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單位脫貧攻堅工作的督查和巡查。
第三條脫貧攻堅督查巡查工作應當認真貫徹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要求,堅持圍繞目標、聚焦問題、實事求是、突出重點、民眾參與、分級負責的原則,督促各有關地區和單位落實工作責任和政策措施,嚴格遵守紀律和規定,查找解決問題,改進工作方法,完成減貧任務,確保打贏脫貧攻堅戰。
督查工作堅持目標導向,著力推動工作落實;巡查工作堅持問題導向,著力解決突出問題。
第四條脫貧攻堅督查巡查工作主要採取召開座談會、查閱資料、實地調查、問卷調查、個別訪談和聽取匯報、受理民眾舉報、隨機訪或者暗訪等形式進行,同時適當運用第三方評估成果。
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省級之間交叉督查和巡查。
第二章 督 查
第五條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負責督查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年度督查計畫,批准督查事項,組建督查組,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督查情況。國務院扶貧辦負責日常工作。
第六條督查組負責督查工作的具體實施,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和工作人員從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抽調。
第七條督查工作包括綜合督查和專項督查。對各有關地區和單位脫貧攻堅工作情況進行綜合督查,一般每年1次。對脫貧攻堅重點工作進行專項督查,根據需要不定期開展。
第八條督查的重點內容有:脫貧攻堅責任落實情況,專項規劃和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減貧任務完成情況以及特困群體脫貧情況,精準識別、精準退出情況,行業扶貧、專項扶貧、東西部扶貧協作、定點扶貧、重點扶貧項目實施、財政涉農資金整合等情況。
第九條督查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制定方案。督查組根據具體任務,制定實施方案。
(二)實地督查。督查組在有關方面配合下開展工作。
(三)報告情況。督查組形成書面報告,反映督查情況和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督查情況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匯總後,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並作為省級黨委和政府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的重要參考。對督查情況好的地區和單位,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予以通報表揚。通過督查,發現宣傳先進典型,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對督查中發現的問題,予以督促糾正。
第十一條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向被督查地區和單位通報督查結果,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被督查地區和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向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反饋整改情況。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應當及時匯總整改情況,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
第三章巡 查
第十二條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根據掌握的情況報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組建巡查組,不定期開展巡查工作。國務院扶貧辦負責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巡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由省部級領導幹部擔任。巡查組成員根據需要從有關單位和地方抽調。
第十四條巡查的重點問題有:幹部在落實脫貧攻堅目標任務方面存在失職瀆職,不作為、假作為、慢作為,貪占挪用扶貧資金,違規安排扶貧項目,貧困識別、退出嚴重失實,弄虛作假搞“數字脫貧”,以及違反貧困縣黨政正職領導穩定紀律要求和貧困縣約束機制等。
第十五條巡查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式進行:(一)制定方案。巡查組根據巡查任務,制定工作方案。(二)實地巡查。巡查組進駐被巡查地區,開展工作。巡查期間,對民眾反映強烈、明顯違反規定且應當及時解決的問題,向被巡查地區的黨委和政府提出處理建議。(三)報告情況。巡查組形成書面報告,反映巡查情況和問題,並依據事實和有關規定,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六條巡查情況和處理建議經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研究後,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涉及違紀違法的,按照有關規定移交紀檢監察或者檢察機關。
第十七條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向被巡查地區反饋巡查情況,提出整改意見。被巡查地區應當根據巡查反饋意見,認真進行整改,並於2個月內向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反饋整改情況。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應當及時匯總整改情況,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整改情況能公開的,應當及時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中西部2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關辦法,加強對本地區脫貧攻堅工作的督查和巡查。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參照本辦法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及時將開展督查和巡查工作的情況以書面形式向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報告。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務院扶貧辦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16 年 7月17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脫貧攻堅常態化督查巡查的指示要求,依據中辦、國辦《脫貧攻堅督查巡查工作辦法》的規定,日前,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啟動2018年脫貧攻堅督查巡查工作,決定於6—9月分三批、每批7—10天對中西部22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督查巡查。
22個督查巡查組均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成員帶隊,抽調有關單位人員組成,並邀請各民主黨派中央派員參加。
本次督查巡查的主要任務是,對2017年省級黨委和政府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發現問題整改情況進行督查巡查,指導地方改進、推動工作。
督查巡查主要採取實地調研、暗訪抽查、受理舉報等方式進行,要求不提前打招呼,深入一線、直插基層、進村入戶,到縣後隨機抽取鄉村,察實情、聽真話,確保掌握鮮活真實的第一手情況。
督查巡查將堅持問題導向,直奔主題、直面問題,把督導問題整改落實作為重中之重,推動整改工作取得實效。要求被督查巡查地區把工作重點放在紮實整改問題上,如實提供資料和有關情況,全力配合督查巡查組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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