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財政廳、省監察廳、省審計廳制定的《雲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帳戶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帳戶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2000-03-29
- 發布文號:雲政發[2000]42號
【發布單位】82302
【發布文號】雲政發[2000]42號
【發布日期】2000-03-29
【生效日期】2000-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雲南省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帳戶管理辦法》的通知
(雲政發〔2000〕42號二000年三月二十九日)
省直各委、辦、廳、局: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財政廳、省監察廳、省審計廳制定的《雲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帳戶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雲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帳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省級行政事業單位的銀行帳戶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行業主管部門。
第三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按有關規定開設銀行帳戶,必須經省財政廳審批同意。未經省財政廳審批同意的,省級行政事業單位一律不得開設銀行帳戶。
第四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的銀行帳戶由其財務部門統一管理,並按有關規定使用銀行帳戶。
第五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統一在國有商業銀行或國家控股銀行開設銀行帳戶。
第六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開設銀行帳戶,實行審批、登記和備案制度。
第七條 省財政廳負責對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帳戶的開設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省審計廳、省監察廳依法對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帳戶實施監督。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負責對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帳戶的開立、變更、撤銷實行管理。
第二章 細則
第八條 開戶程式
1.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需新開設銀行帳戶,必須先向省財政廳提出書面申請,註明申請開設銀行帳戶的理由、有關依據並提供原同類銀行帳戶開設情況,加蓋單位公章後與有關依據複印件一併送交省財政廳。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下屬單位若需新開設銀行帳戶,必須先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經主管部門同意後才能向省財政廳提出申請。
2.省財政廳受理後,發給申請單位《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帳戶審批登記表》(見附表一)。申請單位應按要求如實填寫,且加蓋本單位公章、單位負責人簽章及上級主管單位公章後送交省財政廳。
3.省財政廳按規定,對申請單位所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同意後,發給申請單位《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帳戶開戶通知書》(見附表二,簡稱“開戶通知書”)。申請單位憑“開戶通知書”和銀行要求的其他相關申請檔案到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4.開戶銀行對“開戶通知書”等認真核對無誤後,及時報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審批,取得《開戶許可證》後方可為單位開設銀行帳戶。未經省財政廳批准的,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將不予審批。開戶後,單位應及時將開戶情況報省財政廳登記,報省審計廳備案。
5.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原有銀行帳戶若變更、撤銷,必須向省財政廳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帳戶銷戶通知書》(見附表三)和人民銀行頒發的《開戶許可證》到開戶銀行辦理相關手續,並及時將變更、撤銷情況上報省財政廳登記,報省審計廳備案。省級行政事業單位下屬單位變更、撤銷銀行帳戶,必須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經主管部門同意後才能向省財政廳提出申請,辦理上述相關手續。
6.銀行在昆主管機構應將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在所屬各分支機構的開戶情況進行匯總後,按季度報省財政廳登記、核對。
7.省財政廳、省審計廳應及時對單位開戶及變化情況進行登記、備案。
第九條 開戶原則
1.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工資、公用經費和專項經費應分別開設基本存款帳戶與專用存款帳戶,專門用於存取上述款項。
2.單位住房基金(含住房公積金)由省財政廳會同有關國有商業銀行或國家控股銀行分別指定一家機構辦理。省級行政事業單位經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後方可到各指定銀行開設單位住房基金專用帳戶。
第十條 審批原則
1.一個獨立核算的行政事業單位除有特殊規定外,原則上只能開立一個基本存款帳戶。
2.國務院、財政部和省人民政府等有關檔案規定可開設的專用存款帳戶。
3.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在基本存款帳戶以外的銀行因貸款需開設一般存款帳戶,該帳戶貸款還清後及時銷戶。
4.除單位所屬的工會、幼稚園、黨團組織、招待所、食堂可相應開設一個基本存款帳戶外,其他非財務部門嚴禁開設銀行帳戶。
5.嚴禁公款私存。
6.除社會保障資金外,嚴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將國家資金存為定期存款。
7.省級行政事業單位不得多頭開設銀行帳戶。
第三章 罰則
第十一條 對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違反規定開設和使用銀行帳戶的,由省財政廳、省審計廳對有關單位和開戶銀行給予警告,對單位行政主要領導和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報請有關部門給予記過直至降級處分,並按照有關規定對違紀單位給予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違反規定使用銀行帳戶的,由省財政廳責令有關單位糾正,並可暫時停止財政對相關單位的撥款,直至糾正為止。
第十三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擅自設立、變更和撤銷銀行存款帳戶的,由省財政廳責令單位限期更正,並依據有關財政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收繳資金專項列作扶貧資金。
第十四條 銀行違反規定程式為單位開設存款帳戶的,按人民銀行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取消其為省級行政事業單位的銀行開戶資格。
第十五條 被處罰單位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單位需新開設銀行帳戶時,資金來源為預算內撥款的送省財政廳預算處辦理審批手續,其餘性質的送省財政廳綜合處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特別專戶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和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開戶銀行應嚴格按照各類帳戶的性質,監督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帳戶的使用。
第十九條 省財政廳和省審計廳應與各開戶銀行聯網,建立健全帳戶監控制度,適時對各單位開戶情況及資金流向實施有效監控。
第二十條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各開戶銀行應創造條件,在省財政廳和省審計廳查詢單位有關開戶情況時,提供真實完整的有關資料,積極配合省財政廳和省審計廳對各單位財務情況實施有效監控。
第二十一條 各地、州、市可參照《雲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帳戶管理辦法》,制定本地區的單位銀行帳戶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