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特殊教育補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海南省特殊教育補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是海南省教育廳、海南省財政廳於2018年6月25日印發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特殊教育補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18年6月25日
  • 發布單位:南省教育廳、海南省財政廳
印發通知,細則全文,

印發通知

海南省教育廳 海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海南省特殊教育補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瓊教基〔2018〕117號)
各市、縣、自治縣財政局、教育(教科)局,洋浦經濟開發區社會發展局: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規範和加強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要求,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特殊教育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科教〔2016〕32號)有關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制定了《海南省特殊教育補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教育廳 海南省財政廳
2018年6月22日
(此件主動公開)

細則全文

海南省特殊教育補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我省特殊教育補助資金(以下簡稱特教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支持特殊教育發展,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特殊教育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科教〔2016〕32號)有關精神,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特教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和省財政相關專項資金中用於支持特殊教育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特教資金由省財政廳和省教育廳共同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安排年度資金預算;對省教育廳提出的特教資金分配方案進行審核,會同省教育廳分配下達資金;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績效評價。
省教育廳負責編報特教資金年度預算,組織特教資金申報,審核特教資金申請,提出資金分配方案,組織項目實施,並會同省財政廳做好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和績效評價工作。
第四條 特教資金支持範圍為全省獨立設定的特殊教育學校和招收殘疾學生隨班就讀的學校,重點支持貧困市縣和薄弱學校。
中央下達的補助資金主要用於:支持特殊教育學校改善辦學條件,為特殊教育學校配備特殊教育教學專用設備設施和儀器等;支持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教室)建設,為資源中心和義務教育階段普通學校的資源教室配備必要的特殊教育教學和康復設備;支持向重度殘疾學生接受義務教育提供送教上門服務,為送教上門的教師提供必要的交通補助;支持探索教育與康復相結合的醫教結合實驗,配備相關儀器設備,為相關人員提供必要的交通補助。
省級補助資金主要用於以下方面:
(一)支持市縣新建、改擴建特殊教育學校的基礎設施建設。
(二)支持特殊教育學校改善辦學條件,配備特殊教育教學專用設備設施和儀器等。
(三)支持省級、市縣級特殊教育資源與指導中心建設,為資源與指導中心和義務教育階段普通學校的資源教室配備必要的特殊教育教學和康復設備。
(四)支持向重度殘疾學生接受義務教育提供送教上門服務,包括人員培訓,資料購置,康復器材器具購置,送教教師的交通費、一伙食補助、授課補助、意外傷害保險等;支持探索教育與康復相結合的醫教結合實驗,配備相關儀器設備,為相關人員提供必要的培訓經費、一伙食補助、交通補助。
(五)支持特殊教育科研、師資培訓、教學交流等活動;支持建立特殊教育特級教師工作室、名師工作室、骨幹教師工作室,發揮骨幹教師團隊力量,培養一支高素質特殊教育師資隊伍。
(六)支持建立全省特殊教育信息網際網路平台,實現特殊教育管理、教學經驗交流共享。
(七)其他有關支持特殊教育發展的事項。
第五條 特教資金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統籌安排,合理使用,不得用於平衡預算、償還債務、支付拖欠工程款等,嚴禁套取、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六條 特教資金按照因素法、項目法結合“大專項+任務清單”等方式進行分配,逐步實現以因素法分配的方式。資金分配主要考慮義務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數等事業發展情況、人均可用財力、前期投入與實施效果、工作努力程度等。
第七條 採取因素法分配的資金按以下程式下達:
由省教育廳提出資金測算及分配方案,會同省財政廳下達資金。
市縣財政、教育部門收到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特教資金檔案後,要及時將資金下達到具體項目單位。
第八條 採取項目法結合“大專項+任務清單”等方式分配的資金,按以下程式審核下達:
(一)省教育廳根據年度資金安排情況發布項目申報通知,市縣依據省教育廳發布的項目申報通知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審核匯總上報省教育廳。
(二)省教育廳對市縣報送的項目材料進行審核,會同省財政廳進行實地查看、核實,提出初步審核意見後,列入我省特殊教育建設項目庫。
(三)省教育廳根據我省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特殊教育提升計畫實施方案(2017-2020年)等,按照輕重緩急的原則,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報經省財政廳審核並下達資金。
第九條 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收到中央補助資金預算後,應當在30日內及時下達各市縣,並將資金下達檔案抄送財政部駐海南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省級財政預算下達後,省教育廳、省財政廳應在60天內下達各市縣。
第十條 特教資金項目單位收到下達資金後,應及時制訂具體的項目實施方案或招標採購方案,依法依規履行相關程式後方可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市縣教育、財政部門應當督促項目單位嚴格執行項目預算,加快項目實施進度,確保項目如期完成。市縣和學校應按照有關績效管理要求,做好績效目標管理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項目實施中涉及政府採購的,應當嚴格執行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及制度。項目實施完成後,應當及時辦理驗收和結算手續,同時辦理固定資產入賬手續。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設施設備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各市縣教育部門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向省教育廳報送有關績效材料。特教資金績效材料作為開展績效評價和資金分配的依據之一。逾期不提交申報材料的,在分配當年資金時,相關因素作零分處理。績效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資金使用管理情況。主要包括上年度本單位各級特教資金安排與分配情況、工作進展情況、資金效益和有關建議意見等。上年度市縣本級財政安排支持特殊教育發展方面的資金統計表及相應預算檔案。
(二)本年度工作方案。主要包括當年工作目標和績效目標、重點任務和資金預算安排、執行計畫及時間表,績效目標要明確、具體、可考核。
第十四條 加強特教資金監督管理,將資金安排與資金使用績效掛鈎。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根據市縣特教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適時開展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對嚴格按照本實施細則規範管理和使用特教資金,績效評價優秀等次的市縣,在分配特教資金時優先考慮或傾斜支持。
第十五條 項目預算下達後,因客觀原因項目無法實施時,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履行項目和預算變更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項目實施完成後,若有結餘資金,由市縣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使用。
第十七條 明確資金監管職責。特教資金使用責任主體是項目及特殊教育學校所屬市縣財政部門、教育部門,市縣財政、教育部門要加強監管,確保資金使用發揮效益。
第十八條 市縣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預決算公開的要求做好信息公開工作。市縣教育部門應當將項目名稱、立項時間、實施進展、經費使用和驗收結果等信息予以全程公開。
第十九條 特教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對於滯留、截留、擠占、挪用、虛列、套取補助資金以及疏於管理影響目標實現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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