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特殊教育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特殊教育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特殊教育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是為規範和加強特殊教育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支持特殊教育發展,根據《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特殊教育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21〕72號)和國家、自治區有關財政資金管理規定,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特殊教育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
發布信息,辦法全文,

發布信息

 2023年5月1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起草了《廣西壯族自治區特殊教育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辦法全文

廣西壯族自治區特殊教育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特殊教育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支持特殊教育發展,根據《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特殊教育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21〕72號)和國家、自治區有關財政資金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補助資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區財政用於支持特殊教育發展的轉移支付資金。實施期限根據中央和自治區特殊教育改革發展政策等確定。
第三條 補助資金遵循“省級統籌、突出重點;市縣實施、講求績效;規範透明、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補助資金支持範圍為全區獨立設定的特殊教育學校和招收較多殘疾學生隨班就讀的普通中國小校。現階段,補助資金主要用於以下方面:
(一)支持特殊教育學校改善辦學條件(不含新建),配備特殊教育專用設備設施和儀器;對特殊教育學校和隨班就讀學生較多的普通學校進行無障礙設施改造。
(二)支持承擔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含孤獨症兒童教育中心)職能的學校和設定特殊教育資源教室的普通學校配置必要的設施設備。
(三)支持向重度殘疾學生接受義務教育提供送教上門服務,為送教上門的教師提供必要的交通補助;支持普通中國小校創設融合校園文化環境,推進融合教育。
第五條 補助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教育廳共同管理。自治區教育廳負責審核各地提供的區域績效目標等相關材料和數據,提供資金測算需要的基礎數據,並對基礎數據準確性、及時性負責。自治區財政廳根據預算管理相關規定,會同自治區教育廳研究確定各地資金預算金額、資金的整體績效目標。
第六條 補助資金主要支持由各地根據辦法第四條所列資金補助使用範圍進行申報的項目。根據各地項目申報的實際需求,自治區給予
限額補助:對於已完成新建(遷建)基礎建設或需改善辦學條件的特殊教育學校給予一次性補助50-100萬元;對於新建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每個一次性補助50萬元;對於新建隨班就讀資源教室每個一次性補助20萬元;對於承擔“醫教結合”“送教上門”“兩頭延伸”等實驗改革項目的特殊教育學校每年一次性補助50-100萬元,其中申請補助的相關建設項目需為納入全區特殊教育提升計畫的規劃建設項目。
第七條 自治區財政廳和教育廳於每年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的三十日內正式下達自治區級補助資金預算。每年12月底前,提前下達下一年度補助資金預計數。中央財政補助資金預算(含提前下達預算指標)下達我區後,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在三十日內按照預算級次合理分配、及時下達,同時抄送財政部駐廣西財政監察專員局。市縣財政和教育部門應當在收到上級補助資金預算檔案後三十日內,將資金下達到具體項目單位。
第八條 補助資金支付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執行。
第九條 縣級財政、教育部門應當落實資金管理主體責任,加強區域內相關教育經費的統籌安排和使用,指導和督促本地區特殊教育學校健全財務、會計、資產管理制度。加強特殊教育學校預算管理,細化預算編制,硬化預算執行,強化預算監督;規範學校財務管理,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範和高效。要加強財政風險控制,強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規分配和使用資金,實行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控制。
第十條 補助資金支持的項目學校(單位)應嚴格執行項目預算,加快項目實施進度,確保項目如期完成,屬於設備購置類的原則上在資金下達後6個月內完成。補助資金原則上應在當年執行完畢,年度未支出的資金按財政部門結轉結餘資金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市縣財政、教育部門要設定補助資金績效評價目標,項目學校(單位)要在項目建設完成後撰寫績效自評報告,接受財政、教育部門的績效考評。
第十二條 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將不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分配補助資金的參考依據。補助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嚴禁將補助資金用於平衡預算、償還債務、支付利息、對外投資等支出,不得從補助資金中提取工作經費或管理經費。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申報使用補助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負責解釋。各地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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