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口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海府〔2008〕91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口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規定》已經十四屆市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修訂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海口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規定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嚴格基本建設程式,建立健全科學的政府投資決策機制和組織實施程式,最佳化投資結構,保證工程質量,控制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利用本級市財政建設資金以及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政府性資金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第三條政府投資主要投向以下領域及項目:
(一)市政基礎設施、農、林、牧、漁、水務、交通、能源等城鄉基礎設施項目;
(二)教育、衛生、科技、文化、體育、社會保障、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資源節約等公益性建設項目;
(三)國家機關、公共服務及社會管理基礎設施項目;
(四)科技進步、高新技術、旅遊業、現代物流業等我市重點扶持的重大產業結構調整最佳化項目。
第四條政府投資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政府投資規模應當與財政的承受能力相適應,遵循量入為出、綜合平衡的原則,重點投向基礎性和公益性項目。對有合理回報和一定投資回收能力的政府經營性項目,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利用多種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
(二)政府投資項目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禁止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三)政府投資項目嚴格執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
(四)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建立健全投資、進度、質量三大控制體系。嚴格執行招投標制、監理制、契約管理制,切實提高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
(五)政府投資必須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且嚴格按照批准的政府投資計畫進行投資建設。
第五條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是市本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綜合管理,各職能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項目實行監督管理。
(一)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項目建設管理模式以及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項目引資及申貸融資、年度投資計畫及資金撥付計畫編制下達、代理代建契約管理、項目後評價及年度政府投資實施情況報告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
(二)項目設計方案的審批、初步設計規劃審查由市規劃部門負責;
(三)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查、工程設計變更技術審查、工程拆遷補償方案審查及概算審批、安置房建設和工程拆遷統籌協調工作由市建設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負責;
(四)政府投資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核由市財政部門負責;
(五)工程拆遷實施工作由工程所在轄區政府負責;
(六)審計、水務、交通、園林、交警、消防、林業、海洋、安監、國資、監察、督查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批和監督檢查,並做好銜接和協調服務。
第六條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積極推行代建制,待條件成熟時全面推行代建制。
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中心協助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做好政府投資管理工作,負責政府投資政策研究、重大項目策劃包裝和機會研究、項目儲備庫、諮詢評審專家庫管理、項目參建單位不良記錄管理,參與項目引資及申貸融資、代理代建契約管理、項目後評價及年度政府投資實施情況報告。
全資國有企業作為政府投資項目實施主體,根據委託具體承擔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代理和施工代建工作。
第二章 項目前期管理
第七條國務院及有關部門、海南省政府和市政府批准通過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區域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及其它發展建設規劃是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的主要依據。
(一)政府投資項目由相關行業部門和單位每年動態地提出相應的建設項目,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根據融資情況、城市發展總體布局及項目的輕重緩急對項目進行篩選後進入項目儲備庫。
(二)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建設需要,每年末從儲備庫中提取項目,編制下達下一年度前期項目計畫,並委託前期代理單位開展前期工作。前期代理單位在項目立項後,負責組織編制包括環評、管線調查、工程方案、投資估算以及征地拆遷調查在內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通過可研評審後的項目可進入項目實施庫。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根據資金來源、資金落實到位情況,從項目實施庫中提取項目編制年度投資計畫。
第八條政府投資項目投資額在200萬元以下的,由項目使用單位直接擬定項目建設資金方案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審批實施;投資額在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的,必須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報批。
對於市政府批准同意的急需建設項目(特事特辦項目)可簡化審批程式。
第九條項目前期代理單位應當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機構,按國家規範要求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並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審批。
根據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由行業主管部門審批的項目從其規定。
第十條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包括重大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實行項目諮詢評估及專家評審制度,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委託符合資質要求的諮詢機構進行評估論證。未經諮詢評估的,市發展和改革部門不予批准。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多方案比較,對技術、經濟上是否合理可行及環境影響等方面進行全面分析論證,達到國家規定的工作深度。
對於批准的項目,由市有關主管部門在規定的時限內向申報單位出具批准檔案;對於不予批准的項目,應書面通知申報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對於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總投資10000萬元以上(含10000萬元)的,其它項目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的重大項目,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審批後報市政府備案。
對經濟、社會、環境有重大影響,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項目,逐步推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公示制度,廣泛徵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征地拆遷工作前置。根據立項批覆,在規定時限內,前期代理單位向市規劃部門申請規劃設計條件;市國土部門和市建設部門分別負責統籌征地、拆遷工作,區政府具體組織實施,前期代理和施工代建單位協助配合。
(一)項目所在區政府商市國土、建設部門根據項目建議書(或規劃控制紅線)中確定的項目控制範圍開展征地拆遷調查,並提供調查報告,調查報告包括征地性質、拆遷建築物的規模、結構類型、征地拆遷所需資金、征地拆遷可能面臨的問題等。
如存在“農轉用”的征地,市國土部門應同步辦理省、國家的報批手續。
(二)年度投資計畫下達後,項目所在區政府在市國土、建設等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土地評估、青苗補償評估、地面、地下附屬建(構)築物(含管線)補償評估等工作,並提交征地拆遷及管線補償方案和概算報行業主管部門審批,並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備案。
(三)每年項目征地拆遷經費列入政府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畫。項目所在區政府根據行業主管部門批准的征地拆遷實施方案和概算向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提出征地拆遷經費申請。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根據年度投資計畫直接向項目所在區政府下達撥付征地拆遷經費。
政府投資項目積極推行征地拆遷(含管線補償)概算包乾。
第三章 項目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施工代建單位須根據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規劃設計條件,組織編制兩個以上可行的設計方案,報市規劃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施工代建單位按批准的設計方案組織編制初步設計及概算。初步設計確定的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建設規模不得超過可研批覆的範圍。
概算應當包括項目建設所需的一切費用。
第十五條初步設計由施工代建單位報市規劃部門進行規劃審查、初步設計及概算由施工代建單位報市建設部門(或其他行業主管部門)進行技術及概算審查後,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進行審批。
經審批的初步設計及概算是編制施工圖設計及預算、安排年度建設資金計畫和資金撥付的依據。
工程概算一經審批,必須嚴格執行,如需調整和增加概算,超概算10%以內的,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審批,超過概算10%以上,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後,提交市政府按程式審批。
第十六條政府投資項目積極推行工程造價包乾,政府可按批准的概算下浮一定比例委託代建單位包乾建設。市國資部門可根據項目的預期利潤對代建國企下達效益考核指標。
第十七條施工代建單位根據批准的初步設計及概算,組織設計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並編制工程預算,施工圖設計確定的建設內容、標準和規模不得超過初步設計批覆的範圍。工程總預算不得超過已批准的概算。
施工代建單位可在概算批准後組織施工招標工作。
第十八條施工圖審查機構按照相關規定對施工圖設計進行技術審查。
施工代建單位應根據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委託有資質的機構編制工程預算,工程預算經施工代建單位核准後,同時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備案。工程預算一經備案,必須嚴格執行。
第十九條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基本建設審批程式辦理並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立項後,應當按規定組建項目法人,負責項目的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債務償還和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條政府投資項目必須實行招標投標制,政府投資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按照有關法規進行招標。
工程建設的主要設備和材料應當進行招標競價、集中採購。
第二十一條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採購推行履約擔保制度,並逐步推行委託前期代理和施工代建契約履約擔保制度。
第二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必須嚴格按照施工圖設計進行施工。確需變更設計但不增加投資的,由施工代建單位組織編制設計變更說明及調整方案報市建設部門(或其他行業主管部門)備案;設計變更需要增加投資的,按程式經市建設部門(或其他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後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審批。
第二十三條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實行無現場簽證制度。如發生特殊情況並且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工程建設內容和工程量增加的,可以現場簽證。現場簽證由施工代建單位向市建設部門(或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建設部門(或其他行業主管部門)組織進行現場確認後,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備案,逾期補簽無效。
未經批准或未按程式批准的工程變更(包括設計變更和工程簽證)不得列入工程總造價。工程變更增加投資超建安工程概算10%的,按第十五條第三款程式辦理。
第二十四條實行包乾代建的項目,一般設計變更及現場簽證由施工代建單位組織實施,除以下情況,不計入工程總造價:
(一)因主材價格發生重大變化,且年度內主材變化幅度超過20%以上;
(二)因政府原因發生功能有重大調整的。
第二十五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驗收制度。工程完工具備驗收條件的,由施工代建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完成各專項驗收和工程質量驗收後,報市建設部門(或其他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總驗收。
第二十六條政府投資項目必須進行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工程結算以審計結論為依據,竣工財務決算由市財政部門審批後辦理工程決算手續,作為資產移交和產權登記的依據。
對於包乾代建項目,市審計部門主要負責對工程項目進行建設行為審計及工程量審計。
第二十七條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後可進行管養移交,並同時按相關規定辦理項目產權登記。產權登記由市國資或其他相關部門負責。
第二十八條政府投資項目應嚴格執行統計、檔案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按月向統計部門報送固定資產投資統計月報;建立健全項目檔案管理制度,做好項目資料的建檔、保管工作。
第二十九條政府投資項目推行後評價制度。在項目建設實施過程中和項目建成營運後,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項目前期工作、建設實施情況、工程質量、投資效益、環境影響等進行評價,並對項目前期代理和施工代建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項目參建單位工作情況做出評價,作為今後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資格審查的依據。
第四章 計畫和資金管理
第三十條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根據年度財政建設資金額度及融資貸款額度進行編制。市財政部門每年十一月底前負責提出下一年度的財政建設資金總額度,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根據財政建設資金總額度,商有關金融機構落實下一年度政府融資貸款總額,確定計畫實施項目及其投資額。
第三十一條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編制,相關部門和單位每年十月底前將下一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匯總。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於十二月底前將下一年度的政府投資項目計畫草案編制完畢,並報市政府批准下達。
第三十二條政府投資計畫及年度財政預算需安排前期工作啟動經費和一定的周轉備用金。項目前期工作啟動經費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安排撥付,周轉備用金不安排具體項目,直接由市政府批准安排使用。
第三十三條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提交市委常委會確認。
政府投資項目必須嚴格按照批准下達的年度投資計畫組織實施,未列入年度投資計畫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不得安排撥付建設資金。
政府投資項目計畫一經批准下達,必須嚴格執行,原則上不得變更;確需變更,則應按原審批程式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提交市委常委會確認。未經原審批程式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變更。
第三十四條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資金設立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建設資金撥付實行概算控制和工程進度核准制。
施工代建單位根據工程進度向市發展和改革部門申請撥付工程進度款,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核准後下達資金撥付計畫;市財政部門(或融資借款主體)根據資金撥付計畫向施工代建單位撥付工程建設資金。對有單位自籌和融資資金的項目,承諾籌措資金的單位必須按照項目進度同比例撥付到位。
工程進度款支付金額累計達到工程概算的80%時停止撥付資金,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以核准的竣工財務決算為依據辦理決算。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市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的執行,並及時向市政府報告計畫執行情況。
第三十六條市財政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財務活動全過程實施監督,確保工程建設資金管理規範、使用合理、專款專用。
第三十七條市審計部門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預算執行情況、竣工決算以及參與項目建設的管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市審計部門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編制政府投資項目年度審計計畫,確定年度審計工作任務。
納入年度審計計畫的政府投資項目,施工代建單位應在項目基本完工後,及時向審計部門報送工程決算的有關資料,由市審計部門安排審計。未經竣工決算審核或審計,不得辦理工程價款的最終決算手續。
第三十八條市監察部門負責監察政府投資項目涉及的相關職能部門的行政職責履行情況,依法查處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的違紀行為。
第三十九條項目代建單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名稱和責任人姓名應當在政府投資項目的施工現場和建成後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顯著位置公示。
市政府有關部門應設定並公布舉報電話、網站和信箱。任何單位、個人有權舉報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建設和運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對舉報有功人員市政府給予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施工代建單位有違反本規定和法律、法規的行為的,責令限期整改,並依法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諮詢評估機構在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諮詢評估、招標代理時弄虛作假或者評估結論意見嚴重失實的,三年內不得聘請其從事政府投資項目的諮詢評估和招標代理工作;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勘察、設計、監理、諮詢、質監、安監、施工、施工代建單位違反契約及有關法律、法規造成投資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政府有關部門有違反基本建設審批程式、干預招標投標活動、違規撥付建設資金等行為的,責令糾正,並依法追究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政府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施工代建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外,並依法追究有關行政領導人在項目審批、執行基本建設程式和工程建設監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國家機關及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水利、交通項目的實施可按行業管理要求進行。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具體套用問題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自2008年12月8日起施行。2006年4月1日印發的《海口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規定》(海府〔2006〕22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海口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流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