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規定是一項喲租房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房山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規定
- 檔案號:京政發〔1999〕31號
- 適用於:市財籌資金撥款的建設項目
- 地區:房山區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市財籌資金撥款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 房山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發改委)是本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以下簡稱政府投資項目)主管部門,負責本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工作;區財政局、區監察局、區審計局對本區政府投資項目的財務活動實施財政財務管理和監督;其它相關職能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本區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監督。
第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遵守規範、效率、監管、透明原則。
第五條 政府投資主要用於以下領域的建設項目:
(一)區級政權基礎設施建設,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政法機關、人民團體的基礎設施項目;
(二)城鄉基礎設施項目;
(三)環境保護、新資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項目;
(四)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社會福利等社會公益事業項目;
(五)對推進高新技術產業化和經濟結構調整具有重要作用的產業項目;
(六)區政府確定的其它項目。
第六條 對本規定第五條所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根據不同的項目性質,政府投資分別採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貼息等方式投入。
(一)對市級政府直接舉辦的沒有直接經濟收益的非經營性項目,採取直接投資的方式進行投入。
(二)對市級政府直接舉辦的有一定直接經濟收益但預期收益不足以彌補投資成本的準經營性項目,主要採用資本金注入方式投入。對企業舉辦但根據產業政策需政府扶持發展的產業項目,也可採用資本金注入方式投入。
(三)對本區公益性和基礎設施項目,主要採用投資補助方式投入。原則上投資補助總額累計不得超過項目建設投資的30%。
(四)對企業舉辦的有直接經濟收益但根據產業政策需要扶持發展的產業項目,除按本條第二項規定進行資本金注入方式進行投入外,也可採用貼息方式進行投入,但貼息支持時間不超過3年。
第七條 符合《北京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市政府89號令)
第八條規定規模、標準的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主要設備材料採購均應進行招標,招投標執行《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的規定。
第二章 項目的提出、篩選、決策
(一)規劃先行原則。申請政府支持的項目必須符合房山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房山區城市建設總體規劃、房山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相關領域建設規劃;
(二)突出重點原則。根據市發展改革委的相關政策,確定本區內政府投資重點領域;
(三)優先排序原則。根據市政府投資各行業規模、項目輕重緩急和建設條件,按地區、行業、項目優先排序;
(四)均衡性原則。為保證城鄉均衡、協調發展,項目提出應統籌兼顧;
(五)切合實際,考慮需要與可能原則。
第九條 項目的提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國家、市、區規定的其它條件;
(二)符合區域布局和產業結構調整的要求;
(三)符合土地、水、能源(主要是電力)合理開發和有效利用的要求,有利於促進環境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四)符合社會公眾利益,有利於改善居民生產生活條件;
(五)對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有巨大帶動作用,在建或年內急需開工建設的項目;
(六)項目建設條件較為成熟,符合規劃和土地利用條件,能夠正常履行前期各項審批手續,除市政府補助投資以外,自籌資金能夠落實的項目。
第十條 項目的提出執行以下程式:
(一)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儲備制度。各建設單位根據本規定第八條和第九條的原則和條件於本年度上半年提出下年度申請市政府投資項目庫入庫項目,納入區項目儲備庫。對未納入區項目儲備庫的項目,原則上不予申請市政府投資。
(二)區發改委按照申請市政府投資項目要求的原則、依據和條件對入庫項目進行篩選。對儲備庫中規劃、土地等建設條件成熟、投融資方案基本落實(除政府投資外,其它投資已經落實)的項目,由區發改委於6月底前提出下年度申請使用政府投資項目安排初步意見,報區政府專題會議審定同意後,啟動項目前期工作。對有特殊情況臨時需要政府投資的項目,經區政府專題會議批准,可追加納入項目儲備庫,並立即啟動前期工作。
第十一條 對於本年度已做好前期準備工作,但未能安排的項目,轉入下一年度優先支持項目。
第十二條 對於市政府投資支持的應急性、救災性、臨時性的項目,按照市發展改革委要求,另行組織申報。
第三章 項目審批程式
採用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要按本規定的程式由區發改委向市發展改革委報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安排年度投資計畫,組織建設實施,辦理竣工驗收和產權登記。
對採用投資補助、貼息方式進行投資的政府投資項目,由區發改委向市發展改革委報批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甲級工程諮詢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議書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項目單位基本情況;
(二)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
(三)項目名稱、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
(四)項目建設選址和用地面積的初步方案;
(五)項目總投資匡算、資金籌措和還貸的初步方案;
(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預測,包括財務評價和國民經濟評價;
(七)環境影響、交通、文物保護、勞動、安全、衛生、消防、能源和水資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八)建設進度初步安排;
(九)結論。
第十五條 項目單位在向區發改委報送項目建議書時,應附送以下檔案:
(一)規劃部門的規劃意見書或規劃徵求意見復函;
(二)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三)環境保護部門對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登記表的批覆;
(四)根據國家和本市規定應提交的其它檔案。
第十六條 區發改委對項目進行審查,綜合平衡後做出是否上報市發展改革委的決定。對於不上報的項目,應書面通知申報單位,並說明理由。對經濟、社會和環境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區發改委應在項目上報前通過公示、專家評議等方式廣泛徵求社會各界和公眾的意見。
第十七條 區發改委在審核項目建議書時,如涉及其它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能,應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相關部門應在收到徵求意見函後,按照有關行政許可或者行政審批的期限規定,向區發改委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第十八條 項目建議書批准後,項目單位應當委託有甲級工程諮詢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概況;
(二)項目提出的可行性和依據;
(三)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
(四)項目建設選址;
(五)環境保護和能源、資源消耗等;
(六)項目外部配套建設條件論證;
(七)勞動保護與衛生防疫、消防等;
(八)項目總投資估算和資金來源落實情況;
(九)招標方案;
(十)風險管理方案;
(十一)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分析;
(十二)項目建設周期及工程進度安排;
(十三)對於項目建議書批覆中規定須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項目,要提出項目法人的組建方案;
(十四)對於項目建議書批覆中規定須政府投資採取資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項目,要提出股權結構和利益分配方案;
(十五)結論。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在申報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附送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設計方案審查意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應提交的其它檔案。
第二十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項目單位應當按批准的招標方式,通過招標委託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初步設計方案。初步設計方案概算要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所確定的規模和標準進行限額設計,並由區發改委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初步設計方案概算應當包括項目建設所需的一切費用,總投資概算不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的總投資估算的3%,初步設計方案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面積的5%,否則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重新報批。
第二十一條 項目單位申請政府投資補助或貼息的,應向區發改委提出資金申請報告,由區發改委報市發展改革委批准。
第二十二條 資金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申報單位和項目的基本情況;
(二)項目的資金情況,包括資金來源和到位情況等;
(三)項目申報的理由;
(四)項目實施後的社會、經濟評價和效果預測。
第二十三條 項目單位向區發改委報送資金申請報告時,應同時附送以下有效檔案:
(一)項目審批、核准或備案檔案;
(二)環境保護部門的環境影響分析報告批覆;
(三)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審查意見;
(四)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意見(含規劃意見書、規劃設計方案審查意見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對申請貼息的項目已使用貸款的,應提供貸款銀行的付息單;
(六)根據國家、北京市和本區規定應提交的其它檔案。
第二十四條 對前期手續齊全、具備開工條件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向區發改委申報 政府投資計畫,由區發改委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申報政府投資計畫應具備以下條件:
政府投資以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建設項目應已批准初步設計概算或新開工計畫,並且已按照市發展改革委核准的招標方案開展了招標投標工作。
政府投資以投資補助和貼息方式投入的,建設項目應已通過評審且批准資金申請報告,並已按照核准的招標方案進行了招標,完成了項目前期工作或已開工建設, 自籌資金已經到位。對安排國家補助項目地方配套資金的,國家補助資金應該已經到位。對貼息項目,貸款銀行應已經通過招標確定,並提供貸款銀行出具的固定資產貸款付息單。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計畫包括以下內容:
(一)年度政府投資總規模;
(二)續建、新開工和擬安排項目的名稱、建設內容、項目總投資額、累計安排資金額、本年度投資額;
(三)投資補助、貼息項目,應說明資金申請報告批覆文號;
(四)其它應說明的情況。
第四章 項目建設實施管理
使用政府投資補助和貼息的項目,參照本章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符合《房山區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房政辦發〔2005〕51號)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按該辦法的規定執行。有特殊情況不能實行代建制的,區發改委應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對項目實施和投資控制進行全過程監督。
對其它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也應選擇專業化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工程建設實施。
第二十八條 使用資本金注入方式的經營性項目,應當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正式成立項目法人。
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實行監理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根據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契約,對工程建設進行監理。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設計進行建設。對因水文、地質等原因確需變更設計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編制變更設計說明,按照原審批程式報原審批單位審批。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後,項目單位應當於六個月內編制完成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經區發改委和區財政局備案後報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審批,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第五章 項目後評價
第三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進行項目後評價的必備條件:
(一)根據批覆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設計檔案等全部建成並通過竣工驗收;
(二)根據項目特點,必須經過一段時間的運營管理實踐。
第三十四條 區發改委下達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報告編制通知後,由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根據通知要求,組織承擔本項目可行性研究、設計、施工、監理、運營、管理、審計等有關部門、單位以及鄉鎮政府的有關人員參加,共同開展工作。項目後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後,由區發改委組織審查,並將修改後的報告連同審查意見報區政府備案。
第三十五條 項目後評價報告的編制、審查應堅持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項目後評價的方法應採用綜合比較法,開展影響評價、效益評價和過程評價。
第三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應指定專人建立項目跟蹤管理系統和定期檢查制度,並逐步完善各階段的管理機制。自建設項目立項(即項目建議書批准)開始即填寫“建設項目管理卡”,並建立決策、設計、施工、運營各階段的技術經濟檔案,為開展項目後評價工作積累完整的技術經濟資料和數據。
第三十七條 項目後評價報告的編制根據項目特點,參照相關行業標準執行。
報送項目後評價報告時必須將下列檔案作為附屬檔案:
(一)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項目批准檔案;
(三)初步設計、技術設計檔案;
(四)設計批覆檔案;
(五)工程概預算檔案;
(六)契約訂立檔案;
(七)施工階段重大問題的請示及批覆檔案;
(八)監理檔案;
(九)工程驗收報告;
(十)審計後的工程竣工決算檔案。
第三十八條 建設項目後評價報告的編制、審核、審查費用由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自行解決,可列入項目投資概算,在建設單位管理費中列支。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條 政府有關部門及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區監察部門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違反契約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造成投資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或造成重大損失的,由相關資質認定單位依法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取消其相關資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設、勘察、設計、監理和施工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外,並由區監察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在項目審批、執行建設程式和工程建設監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房山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