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區財政投(融)資評審管理辦法

房山區財政投(融)資評審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一區一城”新房山建設,促進全區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建立完善“項目立項有概算、資金使用有評審、檢查督導有審計”的財政投(融)資項目管理機制,進一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北京市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投(融)資評審是指財政部門運用專業技術手段,依法對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進行評估和審核,以加強財政管理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為目的,科學合理地核定投資支出的財政職能管理行為,是財政資金規範、安全、有效運行的基本保證。
第三條 財政投(融)資評審結論是財政部門安排預算、撥付資金和使用財政資金的項目實施招標及簽訂契約的主要依據。
第四條 區財政局負責財政投(融)資評審工作的管理與監督,制定財政投(融)資評審規章制度,管理財政投(融)資評審業務,指導財政投(融)資評審工作。財政投(融)資評審工作根據需要,可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合作完成。
第五條 區財政局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採取公開招投標、從北京市財政局社會中介機構庫和專家庫遴選抽取等方式,建立房山區財政投(融)資評審社會中介機構庫和專家庫。
第六條 財政投(融)資評審的範圍。
凡是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項目,均應按規定進行評審。包括:財政預算資金安排的項目;政府性基金安排的項目;納入財政專戶管理資金安排的項目;政府性融資資金安排的項目;引入社會資本投資政府回購的項目;其他財政性資金安排的項目;申請市級財政專項資金按規定需由區級評審的項目。
以上項目主要包括:基礎設施建設、功能區建設、交通設施建設、水利設施建設、房屋建設(回遷房建設)、土地一級開發、征地拆遷、信息化建設、工程修繕、土地開發整理、農業綜合開發、開辦費、大型活動、大型會議、環境綜合整治以及購置類等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項目。
第七條 財政投(融)資評審的內容。
(一)基本建設項目評審內容包括:項目基本建設程式合規性和基本建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項目預算、竣工決(結)算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時效性;項目預算執行情況以及與工程造價相關的其他情況;建設項目財政性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
(二)財政專項資金支出項目預算、結算、決算。
第八條 財政投(融)資評審的方式:對項目預算、決(結)算進行全過程評審;對項目預算、決(結)算單項評審;項目現場跟蹤評審或抽樣評審;其他方式。
第九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項目單位須提供項目評審所需相關資料,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對評審中涉及需要核實或取證的事項,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隱匿或提供虛假資料。對不配合或阻撓投資評審工作的,拒絕、隱匿或提供虛假資料的,財政部門將根據情況暫緩下達財政支出預算或暫停撥付財政資金。
第十條 對財政投(融)資項目評審過程中項目單位存在違法行為的,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 參與財政投(融)資評審工作的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評審報告質量達不到委託要求、在評審中出現嚴重差錯、超過評審業務要求時間且沒有充分理由的,財政部門將扣減委託業務費用,情節嚴重的,將不支付委託業務費用;對因過失或故意提供不實或內容虛假評審報告的,財政部門將不支付委託業務費用,終止其承擔委託業務的資格。
第十二條 對項目評審中心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十三條 區財政局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區財政局關於房山區政府投資項目評審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房政辦發〔2008〕1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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