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管理暫行實施細則

《海南省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管理暫行實施細則》是海南省科學技術廳於2022年5月6日印發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管理暫行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2年5月6日
  • 實施時間:2022年6月7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科學技術廳
印發通知,細則全文,

印發通知

海南省科學技術廳關於印發《海南省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管理暫行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海南省以超常規手段打贏科技創新翻身仗三年行動方案(2021-2023年)》和《海南省科技計畫體系最佳化改革方案》等檔案精神,根據《海南省科技合作專項和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我廳制定了《海南省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管理暫行實施細則》,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科學技術廳
2022年5月6日
(此件主動公開)

細則全文

海南省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管理暫行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人才-項目-基地”相結合的國際科技合作機制,更好地發揮國際科技合作基地對海南開放創新的示範帶動作用,根據《海南省科技合作專項和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瓊科規〔2022〕2號),結合海南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海南省國際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簡稱“省國合基地”)是指由海南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按程式認定的,管理規範、具有較好國際合作基礎和較強國際合作能力,在參與“一帶一路”科技創新合作、推進國際技術轉移、承擔國際科技合作任務、促進海南國際科技合作水平提升、引才引智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並具有進一步發展潛力和引導示範作用,以省內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產業園區等創新主體為依託單位的國際科技創新合作平台,包括國際科技創新園、國際聯合研究中心、國際技術轉移中心、引才引智示範基地四種類型。
第三條 省國合基地採用“分類認定,統一管理”的認定和管理原則,實行穩定支持、動態調整、年度考核和定期評估相結合的管理模式,突出合作重點,鼓勵開放創新,堅持公平公正,擇優認定扶持。
第二章 管理部門和職責分工
第四條 省科技廳是省國合基地的認定、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省國合基地管理制度和發展政策,指導省國合基地的建設和規範性運行;負責建立省國合基地統籌與協調;負責組織或委託專業化機構開展省國合基地的申報、評審、認定、考核評估與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五條 依託單位是省國合基地建設和運行管理的具體實施單位,對基地的國際科技合作和有關活動負主體責任。具體負責省國合基地的建設和運行工作,提供後勤保障、配套條件和資金支持,規範省國合基地經費的管理使用,解決省國合基地建設與運行中的有關問題;擬定省國合基地的研究發展方向、年度目標任務和工作計畫;配合省科技廳做好省國合基地的考核、評估等工作。
第六條 省國合基地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確保事項決策公開透明,加強對開放合作的風險評估和管理,並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七條 省國合基地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目標及實施方案變更、負責人變更、合作單位調整、退出等重大事項調整應及時向省科技廳報備。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八條 省國合基地申報主體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海南省境內註冊的獨立法人機構。
(二)獨立法人機構與國(境)外單位有穩定的國際合作基礎,合作雙方有明確的國際科技創新合作發展目標和合作機制。
(三)合作雙方嚴格遵守我國科技保密有關規定。
第九條 國際科技創新園是依託我省科技園區、產業基地等建立的,集研發、孵化和產業化聚集為一體,可有效推進國際產學研合作,提高區域技術創新能力的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申報國際科技創新園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技術研發、企業孵化、智力引進、技術產業化等多種功能和條件,以推動國際產學研合作為目標,是領域或者地區國際科技資源聚集的重要平台。
(二)入駐的高新技術企業或者創新型企業8家(含)以上,省級以上創新平台3個(含)以上,海外研發機構或者研發團隊2個(含)以上。
(三)與國外政府、國(境)外知名企業、研發機構、國際組織等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係,所開展的國際科技合作符合海南自貿港重點產業發展方向,並具有較好的引領和輻射作用。
(四)能有效推進產學研合作,在提高科技創新能力、培育新的經濟成長點和推動產業結構升級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
第十條 國際聯合研究中心是依託科研單位、高等院校、企業建立的,圍繞我省重點領域和優勢領域,面向國際科技前沿,開展基礎研究、關鍵共性技術研究、先進技術引進吸收再創新等活動的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申報國際聯合研究中心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前沿技術或基礎研究領域具有較強研發實力,有與國(境)外開展高水平合作研發的條件、能力、人才和經驗。
(二)承擔過省級以上國際科技合作項目,並通過聯合研究,開發出2項(含)以上新技術或者新產品。
(三)擁有省級以上重點實驗室、院士工作站等省級科技創新平台1家(含)以上。
(四)有較好的國際科技合作基礎,與世界知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業等建立長期合作夥伴關係,已經開展了實質性的聯合研發工作。
第十一條 國際技術轉移中心是依託企業、科技中介、新型研發機構等建立的,從事國際技術轉移和科技創新合作中介服務的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申報國際技術轉移中心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廣泛且相對穩定的國際科技創新合作渠道、較為完備的服務支撐條件及開展國際技術轉移服務的能力和成功經驗。
(二)具有專業化的國際技術轉移服務團隊,有能力提供技術、人才國際尋訪、引入、推薦測評等中介服務。
(三)在服務各類機構開展技術引進、技術孵化、消化吸收、技術輸出以及國際人才及創新團隊引進、海外研發機構落地、共建海外創新載體等方面具有良好成效。
(四)將我省科研成果向海外轉移轉化或由國(境)外向我省企業成功轉移技術總計3項(含)以上。
第十二條 引才引智示範基地是依託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各類園區等引才引智主體,在開展引才引智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發揮重要示範引領作用的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申報引才引智示範基地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建立常態化的引才引智機制,引進本行業(專業)外國人才智力,形成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或先進經驗,在我省引才引智機制創新上形成可複製推廣的工作模式或先進經驗。
(二)從事行業和主要研究方向符合以下之一:
1.圍繞我省重大科技發展規劃,通過引進外國戰略科技人才、科技領軍人才和高水平創新團隊,在基礎與套用研究、關鍵技術研發上取得進展的。原則上每年聘請或引進外國高端人才不少於10人次。
2.圍繞我省重點產業領域,通過引進外國高層次技術和管理人才,在技術研發、工藝改進、管理最佳化上取得成效的。原則上每年聘請或引進外國高端人才或外國專業人才不少於10人次。
3.圍繞我省社會治理與生態文明規劃建設,通過引進外國各類高層次人才,在科技、文化、生態環境、醫療健康和城市建設等社會發展領域取得成績的。原則上每年聘請或引進外國高端人才或外國專業人才不少於10人次。
4.圍繞我省農業農村發展規劃,通過引進外國高端緊缺農業人才,在農業發展、農村建設、農民增收、鄉村振興等方面取得成果的。原則上每年聘請或引進外國高端人才或外國專業人才不少於10人次。
5.圍繞我省國際科技合作規劃,通過引進外國創新創業人才或開展外國人才孵化培訓手段,打造外國人來瓊工作管理服務引領區,促進外國人才融入本地、安居樂業、助力本地打造外國人才創新創業集聚區等國際化建設取得成效的。原則上每年舉辦各類培訓、聯誼等活動的參加人次不少於100人次。
第四章 認定程式
第十三條 省科技廳根據國際科技合作基地建設工作總體安排和海南自貿港創新發展需要,常年受理申報,集中組織評審。
第十四條 申報單位按相關要求通過海南省科技業務綜合管理系統線上填報,並按照相關要求上傳材料。
第十五條 申報單位和省國合基地負責人須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負責。未按要求上傳相關材料的,評審時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 省科技廳受理申報材料後,組織或委託專業化機構進行形式審查、專家評審等,必要時進行現場考察。專家小組由5名及以上單數的專家組成。
第十七條 省科技廳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現場考察情況,統籌建設數量、國別、產業和技術領域布局,進行綜合評價,經行政決策,作出“同意認定”或“不同意認定”的結論。
第十八條 省國合基地認定結果在省科技廳入口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省科技廳對公示無異議的單位下達認定檔案,對批准的省國合基地,統一命名為“海南省國際科技合作基地(××類別)”稱號,並予以授牌。
第二十條 已獲得國家國合基地的單位,不再重複認定,統一納入省國合基地管理。
第五章 考核與評估
第二十一條 省國合基地實行年度考核和三年定期評估制度,動態管理,優勝劣汰。評估指標體系主要包括科技創新合作成果、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含引才引智)、國際影響力、開放合作與運行管理等。
第二十二條 省科技廳或委託專業化機構對省國合基地上年度的建設與運行情況進行年度考核,考核方式為材料審查與現場考察相結合,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三條 省科技廳或委託專業化機構每三年對省國合基地進行評估,主要對省國合基地的建設運行狀況進行綜合評價。
(一)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檔次。
(二)對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省國合基地,給予一年整改期。整改期後再次進行評估,結果為“合格”的繼續給予支持,結果為“不合格”的,撤銷其省國合基地資格,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三)年度考核結果作為評估的重要參考指標。
(四)評估年度不再另行組織年度考核。
(五)國家國合基地當年度接受國家評估的,不再另行組織省年度考核或評估。
第六章 支撐與服務
第二十四條 對於合作成效顯著、具有突出示範作用的省國合基地,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申報國家重點研發計畫政府間國際科技創新合作重點專項和戰略性科技創新合作重點專項等相關科技計畫項目,優先推薦申報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基地、“一帶一路”國際聯合實驗室等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平台,申報海南省國際科技合作研發項目時優先支持立項。
第二十五條 對於省國際科技合作基地引進人才、開展國際技術培訓、人才培養和信息服務等方面的工作給予積極支持。在外國高端人才來海南工作許可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服務。
第二十六條 在省人才與交流類項目中傾斜支持國家和省國合基地開展國際合作交流。國合基地引進的人才按照有關規定享受我省相關人才優惠政策。
第七章 資助與經費管理
第二十七條 項目經費主要以後補助方式進行資助。
(一)對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的省國合基地,給予不超過40萬元/個的運行經費補助,對年度考核結果為良好的省國合基地,給予不超過20萬元/個的運行經費補助。
(二)對定期評估結果為優秀的省國合基地,給予不超過50萬元/個的運行經費補助,對定期評估結果為良好的省國合基地,給予不超過30萬元/個的運行經費補助。
(三)國家國合基地當年度接受國家評估的,依據國家評估的等次給予經費補助。
第二十八條 省國合基地補助資金主要用於項目單位搭建服務平台、建設和維護信息網路、購置平台運行有關設備、技術創新與轉化、標準研製及專利申請、引才引智服務團隊建設、活動服務保障(政策諮詢、創新創業指導、人才培訓、招聘、小論壇等)、示範宣傳以及其他科技服務、引才引智等活動所發生的費用。
第二十九條 省國合基地依託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及我省的有關規定和財務制度,科學、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補助經費,支持基地長期、穩定開展國際科技合作。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參照《海南省科技合作專項和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由海南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法律、法規及國家、省委省政府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2022年6月7日起實施,有效期為3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