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省屬科研院所技術創新項目管理辦法

海南省省屬科研院所技術創新項目管理辦法

《海南省省屬科研院所技術創新項目管理辦法》是2022年2月海南省科技廳印發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省屬科研院所技術創新項目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2月22日 
  • 實施時間:2022年3月19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科技廳
全文,內容解讀,

全文

海南省省屬科研院所技術創新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省屬科研院所技術創新項目管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率,根據《海南省省屬科研院所技術開發專項改革方案》(瓊科〔2018〕526號)、《海南省科技計畫體系最佳化改革方案》(瓊科〔2021〕250號)、《海南省重點研發專項和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瓊科規〔2021〕18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屬科研院所技術創新項目(以下簡稱“院所項目”)通過支持省屬科研院所從事基礎性研究和技術開發套用,提升省屬院所研發實力和自主創新能力。院所項目實行分類支持和管理,分為基礎性科研項目和技術開發套用科研項目兩大類。
第三條 省科技廳是院所項目的組織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開展項目立項、實施管理、驗收和監督檢查等工作;海南省財政廳(以下簡稱省財政廳)負責院所項目經費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工作;項目承擔單位負責院所項目的組織實施;項目負責人負責院所項目的具體實施。
第二章 基礎性科研項目管理
第四條 基礎性科研項目是指省屬院所在各自領域,圍繞我省經濟與社會發展開展基礎性、前瞻性、公益性、支撐性的科技研究和基礎性工作。基礎性科研項目以院所為單位,自主選題、整體立項,經費穩定支持。
第五條 各省屬科研院所根據職能定位制定年度具體實施方案。實施方案包含但不限於:項目單位概況、工作基礎、實施內容、實施單位(部門)與地點、工作計畫進度、任務指標、預期成效和資金安排等。
第六條 各省屬科研院所按照省科技廳申報通知要求,將基礎性科研項目的年度實施方案通過海南省科技業務綜合管理系統進行申報。
第七條 基礎性科研項目支持實行專家論證評價與行政決策相結合的審批制度。
第八條 省科技廳或委託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組織專家對基礎性科研項目實施方案進行論證評價,評價方式可採取實地考察、通訊和會議等一種或多種評價結合的形式。論證評價專家組一般由技術專家、財務專家等組成,專家人數不少於5人。
第九條 省科技廳根據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工作重點,結合專家組意見審定各省屬科研院所年度基礎性科研項目的工作任務和經費安排。
第十條 省科技廳下達工作任務通知,並與各省屬科研院所按年度簽訂任務書。任務書應以基礎性科研項目的實施方案和專家論證意見為依據,突出績效管理,明確任務內容和指標等。
第十一條 各省屬科研院所要根據任務書確定的目標任務,按照一體化組織實施的要求,加強不同任務間的溝通、互動、銜接與集成,完成項目總體目標。基礎性科研項目負責人原則上由各省屬科研院所分管科研工作的負責人擔任,不列入省級科技計畫項目負責人限項範圍。
第十二條 基礎性科研項目實行重要事件報告制度。基礎性科研工作取得重大進展、突破,或發生可能影響任務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或難以協調的問題,各省屬科研院所須向省科技廳及時報告。
按規定已下放的調整許可權事項,由各省屬科研院所按照程式自行調整;項目負責人因崗位調整,新任命的分管科研工作負責人自然接續,並報省科技廳備案;未下放的許可權或項目重大調整,應向省科技廳報批,經批准的調整事項方可作為基礎性科研項目工作實施情況評價的依據。
第十三條 基礎性科研項目在保障年度工作任務完成的前提下,經費可用於從事科技基礎性科研工作的人員費用(財政預算已安排工資性收入的科研人員除外)和設備費、業務費、勞務費等基礎性科研工作實施過程中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但不得安排績效支出,不得開支罰款、捐贈、贊助、投資等。人員費用及其“五險一金”的標準不得高於省屬科研院所同類人員。具體使用由各省屬科研院所自行統籌安排。
第十四條 基礎性科研項目實施情況按年度進行評價。各省屬科研院所在實施結束後3個月內,須按年度提交基礎性科研項目的工作總結材料。總結材料應包含但不限於:工作的實施內容、任務指標完成情況、具體基礎性項目工作實施情況、組織管理情況、成效分析、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經費審計報告等。
第十五條 省科技廳或委託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組織專家對基礎性科研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評價。評價專家組一般由技術專家、財務專家等組成,專家人數為不少於5人的單數。
第十六條 基礎性科研項目年度評價以任務書所約定的內容為依據,對項目實施情況、成果情況、任務指標完成情況、經費使用情況等,做出客觀的評價。評價結論分為優、中、差三個等級,評價結論作為下年度項目經費調整的依據。
第十七條 基礎性科研項目的過程管理及監督檢查參照《海南省重點研發專項和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瓊科規〔2021〕18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技術開發套用科研項目管理
第十八條 技術開發套用科研項目是指圍繞我省經濟與社會發展,引進轉化或研發新技術、新方法和新產品,解決我省產業或行業發展中的技術難題。技術開發套用科研項目在省屬科研院所範圍內實行公開徵集、公平競爭、擇優立項的原則。
第十九條 各省屬院所按照省科技廳申報通知的要求,組織科研人員通過海南省科技業務綜合管理系統申報。
第二十條 技術開發套用科研項目實施期一般不超過3年,項目申報、評審、立項、驗收及經費等管理參照《海南省重點研發專項和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瓊科規〔2021〕18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法律、法規及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海南省省屬科研院所技術創新專項管理辦法》(瓊科規〔2020〕3號)同時廢止。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內容解讀

《海南省省屬科研院所技術創新項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規範海南省省屬科研院所技術創新項目管理,根據《辦法》,海南省將對基礎性科研項目經費給予穩定支持。
《辦法》指出,省屬科研院所技術創新項目實行分類支持和管理,分為基礎性科研項目和技術開發套用科研項目兩大類。其中基礎性科研項目是指省屬院所在各自領域,圍繞我省經濟與社會發展開展基礎性、前瞻性、公益性、支撐性的科技研究和基礎性工作。基礎性科研項目以院所為單位,自主選題、整體立項,經費穩定支持。
《辦法》提出,基礎性科研項目在保障年度工作任務完成的前提下,經費可用於從事科技基礎性科研工作的人員費用(財政預算已安排工資性收入的科研人員除外)和設備費、業務費、勞務費等基礎性科研工作實施過程中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但不得安排績效支出,不得開支罰款、捐贈、贊助、投資等。
《辦法》還對技術開發套用科研項目管理作出說明。技術開發套用科研項目是指圍繞我省經濟與社會發展,引進轉化或研發新技術、新方法和新產品,解決我省產業或行業發展中的技術難題。技術開發套用科研項目在省屬科研院所範圍內實行公開徵集、公平競爭、擇優立項的原則。技術開發套用科研項目實施期一般不超過3年,項目申報、評審、立項、驗收及經費等管理參照《海南省重點研發專項和經費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