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內容
市直有關單位,各區、各有關文化企業:
根據三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三亞市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三府〔2012〕235號)有關規定,結合文化產業發展最新政策精神,現就2015年度三亞市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項目申報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扶持範圍:
(一)對文化與科技、文化與旅遊、文化與農業、文化與金融等融合發展項目予以支持。
(二)對文化創意、傳統媒體與新興媒體融合發展、新聞出版業數位化轉型升級、移動多媒體廣播電視、公共技術平台建設、網路遊戲等新興文化產業項目予以支持。
(三)對特色文化產業,包括三亞民俗民間文化資源開發利用、民族工藝品創意設計、文化品牌建設推廣、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影視製作、出版發行、旅遊演藝、工藝美術、文化出口等業態的創新項目予以支持。
(四)對服務民眾文化活動項目(含公益性投入)、宣傳文化單位項目建設、技術改造、設備更新的項目予以支持;
(五)對已被列為省文化產業重點項目並在我市以獨立法人資格註冊、已投資建設的項目;市政府確定組建的大型文化企業重點發展項目,文化企業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聯合兼併重組和股改等經濟活動的項目予以支持;
(六)對培育文化消費市場,包括演出場所連鎖經營、文化票務網路建設、電影院線、數字影院、文化主題公園建設項目予以支持;
(七)對市文化工作領導小組或市政府認定的其他文化產業發展領域的項目予以支持。
二、申報條件
(一)申請企業單位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1、在我市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會計核算規範的文化企業;
2、具有完善的經營管理機制和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納稅信用良好,3年內無違法違規經營和欠稅等不良記錄;
3、企業單位註冊資本不低於100萬元,經營狀況良好,資產負債率低於60%,正常發放職工工資,按國家規定正常給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4、符合三亞文化發展戰略規劃,符合三亞生態、環保要求。
(二)申報限制。
1、申報項目補助,申請金額不得超過實際投入總額的5%,已連續三年獲得扶持的項目不得再行申報;
2、除貸款貼息、保費補助、出口獎勵新的項目外,企業不得就往年已獲市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項目或類似項目再行申報;
3、申報績效獎勵的企業,不得就往年已獲市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項目或類似項目再行申報。
三、申報材料
(一)基本材料。
1、《三亞市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申請表》;
2、項目申報業主《關於申請三亞市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請示》;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4、上年度財務決算報表和審計報告複印件;
5、項目資金落實證明;
6、相關職能部門對項目真實性、材料真實性的證明;
7、受理審核部門要求提供的相關材料。
(二)專項材料。
1、申請項目補助的,需提供項目可行性報告、相關批覆檔案、審計證明、稅款繳納憑證等複印件;
2、申請貸款貼息的,除提供項目補助要求的專項材料外,還需提供銀行貸款契約、銀行出具的息單,所提供的複印件必須經貸款銀行簽字蓋章證明與原件相符;
3、申請保費補貼的,除提供項目補助要求的專項材料外,還需提供保險契約、保險費發票,所提供的複印件必須經保險公司簽字蓋章證明與原件相符;
4、申請績效獎勵的,需提供社會效益評估報告、相關批准檔案、契約、獲獎證書及授獎單位相關檔案,出口收匯核銷單等複印件;
5、市文化辦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四、申報方式
專項資金申報採取紙質檔案與電子檔案同時上報方式:
(一)紙質檔案上報方式。
1、申報材料應規範製作,封面應註明申報單位、申報項目全稱以及申請資助方式;
2、申報材料按順序排列,統一採用A4紙完整裝訂,並編好頁碼;
3、申報材料一式二份並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二)電子檔案上報方式。
1、申報企業單位和個人,按要求填寫和提供有關資料,並將申報的項目有關資料刻錄光碟。
2、申報項目涉及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相關契約文本、付款憑證等,應按要求刻錄光碟,每個項目的電子檔案應做到數據準確、資料齊全、掃描圖像清晰。
五、申報程式
項目企業單位和個人按以下程式進行申報:
(一)市屬國有文化企業、省重點文化產業項目直接向市文化產業辦公室申報;
(二)市直各部門、各區管理的申報單位和個人,由主管部門和各區嚴格初審後(加蓋公章)報送市文產辦;
(三)材料報送截止時間為2015年1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四)市文產辦按規定要求組織複審、現場考察、專家評審,根據評審的情況形成複審報告上報市文化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六、工作要求
(一)進一步強化項目審核主體責任,嚴格制定審核程式和標準,提高項目審核透明度,減少人為因素干擾。各主管部門、各區對上報的項目嚴格審核把關並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二)將2015年項目申報與以往年度文化產業項目監督檢查工作結合起來,對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的申報單位應當限制其申報資格。
(三)各主管部門、各區要認真開展申報項目的初審工作,並向市文化辦提供項目初審報告,初審報告應包括初審工作組織情況、申報項目情況、初審意見等內容。初審報告系必備申報檔案,需加蓋初審單位公章後隨其他申報材料一併報市文化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