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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4日,《三亞市旅遊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獎勵辦法》政策解讀會召開。《辦法》明確,該專項資金重點引導與支持三亞市旅遊產業發展,額度預算為5000萬元/年,《辦法》自2023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20日。原《
三亞市旅遊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三府規〔2019〕3號)同時廢止。
辦法全文
三亞市旅遊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獎勵辦法
(三府規〔2023〕8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我市旅遊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促進我市旅遊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三亞市“十四五”旅遊文化廣電體育發展規劃》等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旅遊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市政府用於引導與支持我市旅遊產業發展的專項資金。該專項資金額度預算為5000萬元/年。
第三條 專項資金安排應當堅持公開競爭、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總量控制、注重績效、跟蹤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海南省及三亞市巨觀經濟形勢、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策略,有利於促進三亞市旅遊產業高質量發展,有利於國際旅遊勝地和現代化熱帶濱海城市建設。
第五條 專項資金由市旅遊主管部門和市財政主管部門共同負責管理。
第六條 實行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制度。市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誰分配、誰公開”的原則,通過市政府入口網站公開專項資金在申報、受理、評審、核定等相關流程的信息。
第二章支持範圍和方式
第七條 專項資金採取貸款貼息、標準化獎勵、營收獎勵、固定資產投資獎勵等方式。
(一)貸款貼息。
僅金融機構貸款為主投資的,一般採取貸款貼息方式,市政府優先給予貸款貼息建設項目的扶持(該貸款貼息建設項目不適用於與旅遊產業無關的業態),對企業新增貸款當年上一個自然年產生的利息(續貸、展期視同新增)進行補貼,貼息額度按貸款發放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給予30%的財政貼息;每個項目貼息年限一般不超過3年,每個項目貼息總額一般不超過300萬元。
(二)標準化獎勵。
申報通知發出當年上一個自然年內獲得以下評級、評星、評獎、榮譽的,給予一次性獎勵。
1.獲評國家級夜間文化和旅遊消費集聚區、國家級旅遊休閒街區的,獎勵100萬元;獲評省級夜間文化和旅遊消費集聚區、省級旅遊休閒街區的、獲得省級評定的旅遊小鎮的,獎勵50萬元;
2.獲評A級旅遊景區且獲授牌的,A級旅遊景區按照5A、4A和3A旅遊景區,分別獎勵300萬元、200萬元和100萬元;
3.獲評五椰級、四椰級和三椰級鄉村旅遊點(區)的,分別獎勵30萬元、25萬元和20萬元;
4.獲評“金宿級”“銀宿級”的民宿經營企業分別獎勵50萬元、30萬元;
5.獲評中國特色旅遊商品大賽或中國旅遊商品大賽金、銀、銅獎的旅遊商品企業分別獎勵50萬元、30萬元和10萬元;
6.獲評5A級、4A級和3A級旅行社的,分別獎勵50萬元、30萬元和15萬元;
7.獲評三亞市“旅遊+農業”“旅遊+體育”等產業融合示範企業的,獎勵20萬元;
8.獲評全國研學旅行實踐教育基地的,獎勵20萬元;獲評省級研學旅行實踐教育基地的,獎勵15萬元;獲評市級研學旅行實踐教育基地的,獎勵10萬元;
9.獲評“無廢旅遊景區”“無廢旅遊酒店”評定的,獎勵10萬元;
10.對首次通過質量體系認證(ISO9001)、環境體系認證(ISO14001)和健康安全體系認證(OHSAS18001)三合一管理體系認證的旅遊企業,獎勵10萬元。首次通過其中之一認證的,獎勵3萬元。
(三)營收獎勵。
1.獲評“金宿級”“銀宿級”民宿經營企業年營業額達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獎勵10萬元;年營業額達50萬元以上100萬元(不含100萬元)以下的,獎勵5萬元;
2.旅遊商品企業年度單品或同類系列產品的銷售額達到300萬、100萬、50萬以上的,分別獎勵30萬元、20萬元和10萬元;
3.對年接待量超過2000對以上(含2000對)的旅拍基地進行獎勵,按照年接待量增量(以上一年度旅拍接待量為基數)1萬元/500對的標準進行核算獎勵;對婚慶旅遊企業,年接待量達到300對情侶或夫妻且營業額達3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
4.通過行業主管部門新增備案並公布的水上旅遊、低空旅遊等新業態旅遊項目企業年營業額達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獎勵10萬元;年營業額達50萬元以上100萬元(不含100萬元)以下的,獎勵5萬元。
(四)固定資產投資獎勵。
1.對社會資本投資新建或改擴建的旅遊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年度實際投資額(不含土地款)達到1億元、5000萬元、2000萬元的,獎勵200萬元、100萬元和40萬元;
2.對當年投產的旅遊領域項目,投資額達到2億元及以上的,獎勵300萬元。
第三章 申報條件和申報材料
第八條 申報專項資金的單位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實質性運營一年以上;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三)依法申報納稅,無欠繳稅款或其它違反稅收規定行為;
(四)誠信經營,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自申報日回溯三年未受過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警告、通報批評情形可豁免),並出具旅遊企業誠信經營承諾書;
(五)按照國家規定為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六)按照有關規定向各級財政部門報送會計信息報告及相關報表;
(七)獲評椰級鄉村旅遊點(區)的、獲評“金宿級”“銀宿級”的必須符合規劃,無違章搭建。
第九條 申報扶持的項目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省、市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二)符合三亞市旅遊發展規劃;
(三)具有科學的建設發展規劃或旅遊項目策劃書;
(四)旅遊商品類項目,須持有國家旅遊主管部門或國家旅遊行業協會頒發的獲獎證書,並且已產業化運營;通過銷售額度評定的須持有能夠證明銷售額度的契約,發票等憑證及社會審計機構證明;
(五)椰級鄉村旅遊點項目,須正常經營;
(六)項目當年未獲得市級其他財政專項資金扶持;
(七)每個企業(單位)一個年度只能申報一個扶持項目。
第十條 根據我市旅遊產業發展需要,市旅遊主管部門於每年6月30日前發布項目申報通知。符合支持範圍和申報條件的項目單位需要向各區旅遊主管部門提交下列專項資金的申報材料:
(一)基本材料
1.《三亞市旅遊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申請表》;
2.《項目申報單位關於申請三亞市旅遊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請示》,申請內容包括申請人基本情況、項目背景材料、申請資金扶持方式和依據、項目績效目標、建設內容、影響力及帶動示範作用等相關內容;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4.上年度財務決算報表和審計報告複印件;
5.稅務機關開具的稅款繳納憑證。
(二)專項材料
申請專項資金的單位還應按項目資金的用途分別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貸款貼息的,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銀行貸款契約、償還貸款利息憑證;
(2)銀行對賬單等相關資料複印件;
(3)提交原件核對;
(4)企業對其投入建設資金比例的相關證明材料。
2.申請標準化獎勵、營收獎勵和固定資產投資的,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申報項目的基本情況;
(2)獲得等級評定(含覆核)的提供等級證書、相關批覆檔案或通知材料;
(3)獲獎的提供獲獎證書及授獎單位相關檔案;
(4)經營獎勵的提供接待量數據或銷售額數據原始憑證及承諾書;
(5)固定資產投資相關證明、申報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檔案、契約複印件等。
第四章 項目審定和撥付
第十一條 項目初審。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應當在申報通知發布後30個工作日內向區旅遊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區旅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報材料初審和項目實地考察,並向市旅遊主管部門作出推薦意見。對於初審不通過的予以書面反饋,對書面反饋意見有異議的,可向市旅遊主管部門提出複議。
旅遊產業新建或改擴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資金額超10億元的可直接向市旅遊主管部門申報。
第十二條 項目評估和審定。市旅遊主管部門結合推薦意見,委託第三方審計機構對申報項目進行專項審計,擬定專項資金扶持項目,並在市政府網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市旅遊主管部門按程式上報市政府審議。
第十三條 資金撥付。市財政主管部門根據市政府審議結果將資金指標下達至市旅遊主管部門,由市旅遊主管部門依照有關程式將資金分撥至申報項目單位。
第五章 專項資金監管
第十四條 市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內控機制,加強崗位之間、工作環節之間的相互監督,實行嚴格的資金審批、關鍵崗位人員定期輪崗等制度。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執行期間,市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確定的績效目標對專項資金進行跟蹤、監督和績效自評。市財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監督市旅遊主管部門開展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工作。
專項資金執行期滿後,市旅遊主管部門應對專項資金績效情況開展綜合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向市政府報告。評價結果將作為專項資金是否保留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單位,於每年年底前向市旅遊主管部門報送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取得的社會、經濟效益等情況(包括項目改善情況、納稅社保及稅款情況、解決社會就業情況)。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追回已撥付的資金外,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一)利用虛假材料和憑證騙取財政資金的;
(二)同一事項或主體,通過變更名稱等手段多次申報的。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審核與評審過程中,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等違紀違法行為的,由其主管單位(任免機關)或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對其相關責任人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旅遊主管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