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三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三亞市旅遊市場違法經營行為舉報獎勵辦法(2024年修訂)的通知
三府規〔2024〕14號
各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三亞市旅遊市場違法經營行為舉報獎勵辦法(2024年修訂)》已經2024年4月26日八屆三亞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24年6月15日起施行。
三亞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1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三亞市旅遊市場違法經營行為舉報獎勵辦法(2024年修訂)
第二條 市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健全完善旅遊市場違法經營行為舉報獎勵機制,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遊違法經營行為處置的有關工作:
(一)市12345政府服務熱線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熱線辦”)負責受理、轉辦舉報事項;
(二)市(區)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或執法部門負責處理舉報事項;
(三)市旅遊主管部門負責舉報獎勵金的審批和發放。
第三條 舉報人可通過以下途徑舉報:
(一)三亞市12345政府服務熱線平台,包括電話撥打12345(24小時值班政府服務熱線)、上傳舉報信息至微信公眾號“三亞12345”、傳送舉報簡訊;
(二)“三亞放心游”平台,包括“三亞放心游”微信公眾號、小程式和支付寶小程式等相關網路平台。平台將舉報信息轉至市熱線辦。
旅遊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或者服務平台以顯著方式明示舉報途徑。
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對我市旅遊市場違法經營行為進行舉報,提倡和鼓勵實名舉報。
實名舉報應當如實提供舉報人身份信息、聯繫方式、違法經營者信息、違法經營行為的基本情況以及證據或線索。
第五條 各相關單位必須對舉報信息進行保密,按照規定管理舉報材料和記錄,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舉報人身份信息、舉報內容和獲得獎勵等舉報信息。
第六條 受理範圍:
(一)旅遊經營者未按規定取得經營資質的;
(二)旅遊經營者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
(三)旅遊經營者強迫交易的;
(四)旅遊經營者提供不合格的產品或服務的;
(五)旅遊經營者銷售鮮活海鮮、水果、珠寶等商品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六)旅遊經營者虛假宣傳的;
(七)旅遊經營者存在缺斤少兩等價格違法行為的;
(八)旅遊經營者為獲取利益而進行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
(九)其他旅遊市場違法經營行為。
旅遊經營者,是指旅行社、景區以及為旅遊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飲、購物、娛樂等服務的經營者。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舉報的違法經營行為不在本市管轄範圍的;
(二)舉報事項涉及的違法經營行為發生時間距舉報時間超過90天的;
(三)違法經營行為主體信息不明確的;
(四)沒有具體的違法經營行為基本情況的;
(五)舉報事項不屬於旅遊市場違法經營行為的;
(六)舉報事項已被有關部門立案處理,舉報人不能提供新線索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情形。
第八條 接受舉報後的處理:
(一)市熱線辦收到舉報後,應即時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將理由告知舉報人;
(二)市熱線辦受理舉報後,應於當日將舉報事項及舉報材料移交市(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或執法部門處理;
(三)市(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或執法部門接收舉報事項後,應於規定時限內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反饋至市熱線辦;
(四)市熱線辦收到市(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或執法部門反饋的處理結果後,應於當日內將舉報事項及處理結果移交至市旅遊主管部門。
第九條 舉報人獲得舉報獎勵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通過本辦法規定的舉報途徑進行舉報;
(二)舉報事項屬於本辦法受理範圍且無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舉報事項真實可靠能夠查證屬實;
(四)執法部門已就舉報事項對旅遊經營者實施行政處罰;
(五)可以與舉報人取得聯繫,並且可以驗證舉報人身份。
第十條 對舉報人進行舉報獎勵,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同一舉報事項由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兩人以上(含兩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按同一舉報獎勵,獎金由舉報人平均分配;
(二)同一舉報事項涉及多項獎勵標準的,按獎勵金額最高項獎勵;
(三)舉報人為依法應當履行監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不予舉報獎勵。
第十一條 獎勵標準
獎勵金額根據被舉報行為受到的行政處罰種類確定:
(一)處以警告、通報批評行政處罰的,給予舉報人300元獎勵;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總計金額不足1萬元的,給予舉報人500元獎勵;
(三)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總計金額在1萬元(含1萬元)至5萬元(不含5萬元)的,給予舉報人800元獎勵;
(四)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總計金額在5萬元(含5萬元)至10萬元(不含10萬元)的,給予舉報人1000元獎勵;
(五)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總計金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至20萬元(不含20萬元)的,給予舉報人2000元獎勵;
(六)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總計金額在20萬元(含20萬元)至30萬元(不含30萬元)的,給予舉報人3000元獎勵;
(七)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總計金額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給予舉報人5000元獎勵;
(八)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給予舉報人1萬元獎勵;
(九)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給予舉報人1.2萬元獎勵;
(十)處以行政拘留的,給予舉報人1.5萬元獎勵;
(十一)被認定為犯罪的,給予舉報人2萬元獎勵。
同一舉報人每年可獲得獎勵總額累計不超過2萬元。
第十二條 獎勵審批及發放
市旅遊主管部門收到市熱線辦移交的舉報材料及處理結果後,根據處理結果確定獎勵金額並完成內部審批。審批通過後,應於15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銀行賬戶信息。
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銀行賬戶信息。逾期未提供的,視為自願放棄領獎。
市旅遊主管部門應自收到舉報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證件及銀行賬戶信息之日起15個工作日核心實舉報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及銀行賬戶信息,核實無誤後,將獎金匯至舉報人銀行賬戶。
第十三條 舉報獎勵資金列入市旅遊主管部門支出預算,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市旅遊主管部門應建立舉報獎勵檔案。包括舉報記錄、立案和查處情況、獎勵申請、獎勵領取記錄、資金髮放憑證等。
第十五條 舉報人應當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對捏造事實、弄虛作假的舉報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責任單位及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應受理未受理,受而不理的;
(二)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舉報人領取獎勵的;
(三)泄露舉報信息的;
(四)利用舉報線索進行敲詐勒索、索賄受賄的;
(五)為壓制、迫害、打擊報復舉報人提供便利的;
(六)其他違法違規的情形。
第十七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問題由三亞市旅遊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14日。
內容解讀
《三亞市旅遊市場違法經營行為舉報獎勵辦法(2024年修訂)》政策解讀
一、背景依據
近年來,三亞市旅遊市場持續發展壯大,但在發展的同時,旅遊市場中的違法經營行為也在不斷演變。為鼓勵社會公眾依法舉報旅遊市場違法違規經營行為,亟需結合三亞市旅遊市場現狀制定《三亞市旅遊市場違法經營行為舉報獎勵辦法(2024年修訂)》(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促進規範旅遊市場經營行為,維護旅遊市場發展秩序,從而持續提升三亞市旅遊市場軟實力和遊客的滿意度、舒適度,創建一流的國際旅遊消費環境。
《辦法》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旅遊投訴處理辦法》《海南省旅遊條例》《三亞市12345政府服務熱線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參考《麗江市文化和旅遊局旅遊違法違規行為有獎舉報制度》《昆明市旅遊市場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等規定,並結合三亞市旅遊市場實際情況制定。
二、目標任務
《辦法》的出台是為了規範旅遊市場經營行為,維護旅遊市場發展秩序,鼓勵社會公眾依法舉報旅遊市場違法經營行為,增強三亞旅遊市場軟實力,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涉及範圍
《辦法》適用於在本市管轄範圍內旅遊市場違法經營行為的舉報獎勵。
四、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包含18個條款,主要涉及舉報獎勵機制、舉報途徑、受理範圍、處置流程、獎勵標準、獎勵審批、獎勵領取程式、問責機制等多個方面。舉報獎勵的關鍵環節和核心要素進行了詳細的梳理和最佳化,聚焦精簡舉報途徑、最佳化處理流程以及提升舉報獎勵效能,以期更好地提升社會的參與度。
(一)明確了舉報獎勵工作機制。明確了市12345政府服務熱線管理辦公室統一受理、市(區)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執法部門分別處置、市旅遊主管部門集中獎勵的處理機制,明確了舉報獎勵機制各環節的責任單位和涉及的職能部門的職責。
(二)最佳化了舉報途徑。為便於公眾舉報,最佳化了舉報途徑,主要通過“12345”熱線和“三亞放心游”網路平台進行舉報。
(三)鼓勵舉報人實名舉報。鼓勵舉報人提供真實姓名和聯繫方式,以便後續核實和獎勵發放,同時可以減少惡意虛假舉報等問題的發生。
(四)制定了舉報信息保密條款。明確要求保護舉報人的個人信息,維護舉報人合法權益,防範舉報人遭到打擊報復。
(五)界定了舉報獎勵的受理範圍。通過明確“旅遊經營者”的定義,列舉類別的方式界定舉報受理範圍。同時,根據三亞市海上旅遊項目備案、汽車租賃備案等常見新興旅遊經營項目的管理需要,將“經營者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經營者虛假宣傳”等三亞常見旅遊經營違規行為納入受理範圍。
(六)明確了處理流程與時限。研究梳理並按實際情況健全了轉辦和反饋機制,最佳化了處理流程,提高處理效率。
(七)明確了舉報獎勵的原則。設立舉報獎勵“同一舉報事項涉及多項獎勵標準的,按獎勵金額最高項獎勵”等原則,以適應當前行業管理與行政執法相分離的工作體制。
(八)最佳化了獎勵舉報標準。按舉報事項的影響嚴重程度和處罰種類分檔設立獎勵標準,保障舉報獎勵金按舉報人實際貢獻發放。最佳化獎勵標準,以保證在相同財政投入的情況下,儘可能鼓勵社會多參與監督。同時,設立舉報人每年獲得獎勵總額的上限,預防“職業舉報人”和“靠舉報營收”等情形的發生。
(九)最佳化了獎勵金審批程式與時限。最佳化獎勵金髮放程式,在保障獎勵金安全發放的同時實現快速發放,提高審批效率。設立了獎勵金領取時限及檔案管理要求,防止獎勵金賬目不清不實。
(十)增加了舉報人可用於領取獎勵金的賬戶類型。舉報人提供的用於領取獎勵金的賬戶,可以是經實名認證的銀行賬戶,也可以是經實名認證的支付寶賬戶、微信賬戶。
五、注意事項
(一)《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舉報人應當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對捏造事實、弄虛作假的舉報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對有應受理未受理、受而不理、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舉報人領取獎勵、泄露舉報信息等六大類情形的責任單位及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六、關鍵字詮釋
旅遊經營者,是指旅行社、景區以及為旅遊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飲、購物、娛樂等服務的經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