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發布
關於印發《河北省建築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建設局、規劃局、城管(公用)局、園林局、房管局,各擴權縣(市)建設系統各部門:
《河北省建築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已經2005年12月14日第九次廳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一月四日
檔案全文
河北省建築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建築工程造價活動,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維護建築工程承發包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河北省建築條例》、《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和《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工程造價活動,實施對建築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工程是指房屋建築工程和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本辦法所稱建築工程造價活動,包括建築工程投資估算編制、審核及建築工程項目經濟評價;建築工程概算、施工圖預算、竣工結算、招標標底價、投標報價的編制和審核;建築工程契約價款的調整;建築工程索賠費用的計算;建築工程各階段的工程造價控制;建築工程計價依據的制定等與建築工程造價有關的活動。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建築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委託其所屬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
設區市、縣(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委託其所屬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
第二章 計價依據
第五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組織制定全省統一的建築工程量計算規則、建築工程項目劃分規則和計價辦法,編制並發布建築工程定額。具體工作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
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定期採集、整理和發布有關建築工程的材料、人工、機械台班價格和建築市場參考價、技術經濟指標、造價指數等造價信息。具體工作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
第六條 施工企業可以依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結合企業自身技術和管理水平,制定本企業定額,作為企業投標報價的依據之一。
第七條 建築工程計價依據包括:
(一)建築工程投資估算、概算指標;
(二)全省統一的建築工程量計算規則、建築工程項目劃分規則和計價辦法;
(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
(四)建築工程消耗量定額;
(五)建築工程費用標準;
(六)與建築工程有關的材料、人工、機械台班價格等市場價格信息;
(七)其他有關建築工程的計價依據。
第三章 工程造價的確定
第八條 建築工程的投資估算、概算、施工圖預算、工程最高限價、竣工結算、決算應當由具有編制能力的發包人或承包人編制,或者由其委託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編制。
招標標底和工程量清單由具有編制招標檔案能力的發包人或者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招標代理企業編制。投標報價由投標人或者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編制。
第九條 施工圖預算、招標標底價、投標報價、竣工結算和工程最高限價由成本、利潤、規費和稅金構成,其編制可以採用下列計價方法。
(一)工料單價法,是指以分部分項工程量的單價為直接費。直接費以人工、材料、機械的消耗量及其相應價格確定。間接費、利潤、稅金按照有關規定另行計算。
(二)綜合單價法,是指分部分項工程量的單價為全費用單價。
招標工程應當在招標檔案中明確所採用的計價方法。
第十條 確定建築工程造價,應當執行國家和本省制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建築工程項目劃分規則和計價辦法,並參考建築工程投資估算和概算指標、建築工程消耗量定額、建築工程費用標準、建築工程有關的材料、人工、機械台班價格等市場價格信息等;
招標標底、工程最高限價還應當依據招標檔案、施工設計圖紙、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施工現場情況編制。
第十一條 建築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
第四章 契約價款
第十二條 招標工程的契約價款由承發包雙方根據招標檔案和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建築工程施工契約中約定。
不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契約價款,在承包方編制的施工圖預算基礎上,由承發包雙方協商在建築工程施工契約中約定。
第十三條 契約價款在建築工程施工契約中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確定契約價款可以採用以下方式:
(一)固定總價。契約工期較短且工程契約總價較低的工程,可以採用固定總價契約方式。
(二)固定單價。雙方在契約中約定綜合單價和風險範圍、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綜合單價不再調整。
(三)可調價格。可調價格包括可調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等,雙方應在契約中約定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的調整方法。
確定契約價款的方式應當在招標檔案中明確載明。
第十四條 契約價款採用固定總價和固定單價形式的建築工程,應當在招標檔案中明確載明投標人承擔的風險及程度。建築工程施工契約中應當約定風險範圍以外的契約價款調整方法。
第十五條 契約價款採用可調價格形式的建築工程,調整因素包括:
(一)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調整;
(二)建築工程有關的人工、材料、機械台班價格調整;
(三)經批准的設計變更;
(四)經審定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更改造成費用增加,但修正錯誤除外;
(五)雙方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施工過程中不可抗力的種類、程度應當在招標檔案中規定或者在建築工程施工契約中約定。
第五章 工程價款結算
第十七條 建築工程實行預付款結算的,承發包雙方應當在建築工程施工契約中約定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方式,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預付款按契約約定撥付,預付款比例不低於契約金額的10%,不高於契約金額的30%;對重大工程項目,按年度工程計畫逐年預付。計價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03)的工程,實體性消耗和非實體性消耗部分應在契約中分別約定預付款的比例。
(二)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發包人應在雙方簽訂契約後的一個月內或不遲於約定的開工日期前的七日內預付工程款。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應在預付時間到期後十日內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後仍不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十四日後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並承擔違約責任。
(三)預付的工程款必須在契約中約定抵扣方式,並在工程進度款中進行抵扣。
(四)沒有簽訂建築工程施工契約或不具備施工條件的工程,發包人不得預付工程款,不得以預付款名義轉移資金。
第十八條 工程進度款結算與支付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工程進度款結算方式
1、按月結算與支付。即實行按月支付進度款,竣工後清算的辦法。契約工期在兩個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終進行工程盤點,辦理年度結算。
2、分段結算與支付。即當年開工、當年不能竣工的建築工程,按照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支付工程進度款。具體劃分應當在契約中明確約定。
(二)工程量計算
1、承包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的方法和時間,向發包人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報告,發包人應當自接到報告後十四日內對已完成工程量核實完畢,並在核實前一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當提供條件並派人參加核實,承包人收到通知後不參加核實的,以發包人核實的工程量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發包人未按規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核實的,核實結果無效。
2、發包人自收到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的報告之日起十四日內未完成工程量核實的,從第十五日起,承包人報告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雙方契約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含設計變更)範圍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發包人不予計量。
(三)工程進度款支付
1、根據確定的工程計量結果,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支付工程進度款申請,發包人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四日內,應按不低於工程價款的60%,不高於工程價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結算抵扣。
2、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承包人應當及時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書面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書面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定,經承包人同意後可延期支付,協定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工程計量結果確認後第十五日起計算應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
3、發包人不按契約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定,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 工程竣工結算以建築工程施工契約約定的契約價款為基礎,結合建築工程施工契約約定的契約價款調整內容進行編制或審核。
第二十條 工程竣工後,承包人應當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同時,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時,應當書面簽收。
第二十一條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後,應當在建築工程施工契約約定的期限內進行核實,並給予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未確認或未提出意見的,竣工結算報告視為認可。根據經確認的竣工結算報告,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支付工程竣工結算款,發包人應當自收到申請後十五日內支付結算價款,到期未支付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發包人愈期不支付工程價款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定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二十三條 承發包人未按契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或因失誤給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的,受損方可按契約約定以書面形式提出索賠,索賠費用按契約約定支付。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建築工程的造價實施監督管理,工程最高限價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中央託管項目和省重點項目應當由工程最高限價編制單位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它工程項目應當由工程最高限價編制單位報項目所在地設區市、縣(市)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備案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資料之日起七日內出具工程最高限價備案書。
第二十五條 工程最高限價備案時,應當同時向備案主管部門提供招標檔案和工程最高限價編製成果檔案。
第二十六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建築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八日內,將竣工結算資料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其中,中央託管項目和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竣工結算資料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備案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結算備案資料七日內出具工程結算備案書,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竣工結算備案書的要求整改。
第二十七條 竣工結算備案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建築施工契約;
(二)承包方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
(三)建設單位或者其委託的造價諮詢企業給予確認的意見或審核意見;
(四)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支付清單。
第二十八條 工程竣工後,發、承包雙方應及時辦清工程竣工結算。未辦清工程竣工結算的建築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屋權屬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房屋權屬登記。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築工程造價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6年 2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