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

《河北省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是為加快建設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規範河北省技術創新中心(以下簡稱技術創新中心)的建設、運行和管理,根據《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運行管理辦法(暫行)》(國科發區〔2021〕17號),結合河北實際,制定本辦法。

2023年1月1日,河北省科學技術廳發布《河北省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河北省科學技術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區管委會改革發展局,省直有關部門:
  為規範河北省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和運行,省科技廳修訂了《河北省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北省科學技術廳
2023年1月1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加快建設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規範河北省技術創新中心(以下簡稱技術創新中心)的建設、運行和管理,根據《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運行管理辦法(暫行)》(國科發區〔2021〕17號),結合河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技術創新中心是省科技創新平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任務是開展關鍵核心技術研發和科技成果轉化、培育專業技術人才、實施技術擴散與服務,打造企業創新生態,推動企業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
  第三條 技術創新中心堅持“統籌布局、擇優支持、動態管理、有序進出”的建設與管理機制。
  第四條 在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基礎上,聚焦提升我省重點產業核心競爭力和打造科技龍頭企業,支持依託企業建設高能級技術創新中心。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河北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是全省技術創新中心規劃布局和巨觀管理的綜合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和落實國家有關技術創新中心建設、管理的政策和規章。
  (二)制定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運行管理辦法及工作規則。
  (三)編制技術創新中心建設發展的規劃和計畫,指導技術創新中心的建設和運行。
  (四)組織技術創新中心管理與運行績效評估(以下簡稱績效評估)。
  (五)審定技術創新中心的建設、調整和撤銷。
  第六條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和雄安新區管委會改革發展局是技術創新中心的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地區技術創新中心的規劃建設和重點培育,指導申請單位編制《河北省技術創新中心申報書》(以下簡稱《申報書》)和《河北省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與運行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組織申報推薦。
  (二)指導技術創新中心的建設和運行,協調解決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運行和發展中的問題,統籌資源支持技術創新中心的建設和發展。
  (三)協助省科技廳做好技術創新中心績效評估、年報統計、動態管理等工作。
  第七條 依託單位是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的實施主體和責任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申報書》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技術創新中心的管理體制、工作體系、運行機制。
  (二)為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運行和發展提供相應的人員、經費、設施、政策等保障。
  (三)組建技術創新中心技術指導委員會,聘任技術指導委員會主任和成員。
  (四)組建管理委員會,聘任技術創新中心主任,對技術創新中心主任年度工作進行考核。
  (五)接受歸口管理部門和省科技廳的管理和指導。
  (六)代表技術創新中心對外履行法人義務,承擔法人責任。
  第八條 共建單位是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運行和發展的協同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明確參加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與運行的具體機構和人員。
  (二)根據技術創新中心共建協定履行共建職責和義務,承擔和完成分工負責的工作任務。
  (三)統籌單位的其他力量和資源,通過聯合科研、成果轉讓、諮詢服務、儀器設備共享等方式,支持技術創新中心的建設發展。
  第三章 申報與評審
  第九條 省科技廳會同歸口管理部門根據全省產業發展規劃及關鍵領域技術創新需求,結合現有科技創新平台領域分布,加強頂層設計和主動布局,按年度提出優先布局的建設領域,發布申報指南。
  第十條 申請建設技術創新中心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託單位在河北省境內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相關領域具有明顯技術優勢和影響力。
  (二)技術創新中心主要依託企業建設,企業應建有相對獨立研發機構,上一年銷售收入應在5000萬元以上,且上年度科技經費投入不少於200萬元。依託單位是其他法人單位的,須與省內2家以上企業聯合共建。
  (三)依託單位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技術成果或專有技術,有產學研合作的基礎,具備組織和承擔科技創新項目的能力,具有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經驗,能有效整合相關創新資源。
  (四)依託單位擁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和良好信譽,能夠為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和發展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經費、儀器設備支持,能夠承擔建設和管理技術創新中心的責任。
  (五)技術創新中心擁有技術水平高、組織能力強的技術創新帶頭人和結構合理、創新能力強的研發團隊,固定人員不少於20人。
  (六)具有滿足技術創新中心建設發展需要的科研辦公場所、科研儀器設備、中間試驗能力。
  (七)技術創新中心的名稱、研發方向、研發內容明確具體,建設發展目標科學合理。
  (八)聯合共建技術創新中心的,依託單位與共建單位須簽訂共建協定,確定聯合共建的方式、人員、任務分工以及各自權利和義務等。其中,依託單位自身的科研條件、研發人員、科研項目、科技成果必須占到60%以上。
  第十一條 申請建設技術創新中心的單位,在省科技廳發布申報通知後,應按通知要求編制《申報書》《實施方案》等材料,經所在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向本單位歸口管理部門提出建設申請。歸口管理部門按照技術創新中心優先布局領域,結合本地產業發展實際需求,向省科技廳推薦符合條件的建設申請。申請單位應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 省科技廳常年受理建設申請,適時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必要時進行現場考察核查。
  第十三條 省科技廳根據專家評審結果,按照優中選優、滿足需求、突出重點的原則,確定擬立項建設技術創新中心名單,經廳黨組會研究後進行公示,經社會公示無異議的,納入技術創新中心管理序列。
  第四章 運行和管理
  第十四條 省科技廳會同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技術創新中心建設的指導和服務,落實相關政策措施,引導技術創新中心高質量發展。
  第十五條 技術創新中心實行管理委員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建立人財物相對獨立的運行機制,充分發揮技術指導委員會指導諮詢作用。
  第十六條 技術創新中心須由依託單位、共建單位的人員組成管理委員會,無共建單位的由依託單位相關人員組成,明確工作職責,健全工作制度,每年定期召開會議,研究審定技術創新中心的發展計畫、重大項目、經費預決算、主任聘用等重大事項,為技術創新中心規範建設、科學管理和持續發展提供決策支持和人財物等保障。
  第十七條 技術創新中心須設立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術機構、行業協會、上下游企業的技術經濟專家和技術創新中心負責人員組成技術指導委員會,其中依託單位和共建單位的人員不超過三分之一。技術指導委員會主任應由非依託單位、共建單位的有影響的專家擔任。技術指導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對技術創新中心的研發方向和研發內容、科研計畫和項目、智慧財產權管理和技術服務、重大學術活動以及年度工作等提出諮詢指導意見。
  第十八條 技術創新中心主任應具有較強的科技創新工作組織管理能力,每年在技術創新中心工作時間不少於8個月。主任的聘任與調整須經管理委員會研究、依託單位決定,報歸口管理部門和省科技廳備案。
  第十九條 管理委員會應賦予主任在技術創新中心內部崗位設定、科研活動組織、工作任務安排、人員調整、績效獎勵等方面的一定自主權。
  第二十條 技術創新中心須建立健全內部工作機構,按照研發方向和重點任務設立研究開發室組,明確技術帶頭人和成員,加強科研儀器配備、研究開發課題組織、人才引進和培養,完善科研開發工作體系。
  第二十一條 技術創新中心應不斷完善研究開發、中間試驗、分析檢測等設施和條件。大型科學儀器應納入省大型科研儀器設備資源開放共享服務平台管理,面向社會開放服務。
  第二十二條 技術創新中心應制訂研發計畫、設立研發項目,組織開展自主創新、集成創新、消化吸收再創新等工作,突破行業、領域發展的共性關鍵技術和難題,提升科研開發綜合實力。
  第二十三條 技術創新中心應建立開放運行的機制,強化產學研聯合創新和京津冀協同創新,積極開展委託科研、聯合科研、受託科研、學術技術交流和產學研對接活動。
  第二十四條 技術創新中心應建立和完善人才引進和培養機制,吸納集聚優秀研發人才,完善科技人員崗位聘用、職稱評聘、薪酬制度和獎勵激勵機制,加強研發團隊建設。
  第二十五條 技術創新中心應強化智慧財產權的創造、保護與運用。承擔技術創新中心科研開發項目發表的論文、專著等,應標註技術創新中心的名稱。
  第二十六條 技術創新中心應完善內部管理制度,設立管理辦公室,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對資產管理、經費使用、人員管理、科研工作等方面的管理規章,加強內部運行管理。
  第二十七條 技術創新中心經費納入依託單位財務統一管理,設立專賬、獨立核算。支持技術創新中心的財政科技經費應納入依託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二十八條 鼓勵支持技術創新中心根據基礎條件、發展需要,建立法人制度或創辦法人實體企業。
  第五章 考核評估與動態管理
  第二十九條 省科技廳建立技術創新中心建設發展統計報告制度,技術創新中心應在規定時間據實填報統計報表。
  第三十條 省科技廳根據《河北省技術創新中心績效評估指標體系》(附表),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每年對技術創新中心進行一次績效評估,當年新建的技術創新中心參加下一年度績效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一條 評估結果根據評估得分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個檔次。其中,評估得分排名前10%的為優秀檔次,排名後5%的為不合格檔次。
  第三十二條 省科技廳對績效評估取得優秀、合格檔次的技術創新中心實施以下激勵措施:
  (一)鼓勵技術創新中心圍繞我省戰略發展目標開展產學研攻關,擇優支持其牽頭組織承擔省級科技任務,實施重大科技項目。
  (二)優先支持技術創新中心建設科技成果中試熟化基地、新技術套用示範場景等創新平台。
  (三)鼓勵省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套用示範場景等專項支持技術創新中心開展技術轉移、概念驗證、成果熟化等活動。支持技術創新中心以技術轉讓方式吸納科技成果,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給予補助。
  (四)對以技術創新中心為主體申報院士工作站和院士合作重點單位的企業,予以優先立項支持。對以技術創新中心為主體引進“高精尖缺”國際人才的“引才引智”和“海外工程師”專項,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支持。
  (五)推動科技投資引導基金與地方、上市公司和頭部投資機構共同設立子基金,在符合子基金投資要求的同等條件下,優先投資技術創新中心技術成果熟化轉化項目。省市相關引導基金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給予技術創新中心及其衍生企業融資支持。
  第三十三條 技術創新中心因依託單位名稱變更、註冊地變化或發生其他重大事項等需變更有關信息的,應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佐證材料,經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後報省科技廳,省科技廳審核同意後,予以變更。
  第三十四條 技術創新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銷:
  (一)績效評估連續兩次不合格的。
  (二)不參加績效評估的。
  (三)嚴重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材料和不真實數據的。
  (四)由於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事故的。
  (五)出現違法或科研失信問題,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依託單位停產、破產,不能保障技術創新中心正常運行的。
  (七)依託單位被重組、收購更名,其主營業務發生變化,不再承擔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和運行任務的。
  (八)依託單位自願提出撤銷技術創新中心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解釋。有效期五年。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印發之日起施行。《河北省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冀科平函〔2018〕16號)、《河北省技術創新中心績效評估辦法(試行)》(冀科平規〔2019〕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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