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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學技術廳關於印發《河北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驗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冀科辦〔2012〕21號
各設區市科技局,省直有關部門,省自然科學基金依託單位:
為做好河北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的驗收管理工作,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河北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驗收管理辦法》,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河北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驗收管理辦法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全文
河北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驗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河北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以下簡稱基金資助項目)的驗收管理工作,根據《
河北省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辦法》(省政府令〔2009〕第5號)、河北省科學技術廳《河北省省級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河北省科學技術廳主管基金資助項目的驗收工作。河北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基金辦)負責驗收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三條 基金資助項目驗收採用會議驗收方式。由基金辦確定驗收專家組成員,組織或者委託基金資助項目依託單位(以下簡稱依託單位)主持召開驗收會議,對申請驗收的基金資助項目進行驗收。
第二章 驗收申請
第四條 基金資助項目負責人應當自基金資助項目任務書規定的研究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通過依託單位向基金辦提交驗收申請材料。
第五條 驗收申請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金資助項目驗收申請表;
(二)基金資助項目驗收總結報告;
(三)基金資助項目經費決算表;
(四)與基金資助項目研究成果有關的數據、圖片、公開發表的論文、著作、專利及成果轉化情況等附屬檔案。
依託單位應當對驗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基金辦負責提供基金資助項目任務書。
第六條 因不可抗拒因素導致執行期限需要調整的基金資助項目,項目負責人應當通過依託單位在項目執行期內向基金辦提交書面申請。調整後的項目完成時間一般不得超過調整前規定完成日期後1年;項目負責人完成全部研究任務後,可提前提出驗收申請,提前驗收時間不得提前至規定完成日期前1年。
第七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提交驗收申請材料的基金資助項目,依照《河北省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章 驗收內容與驗收意見
第八條 基金資助項目驗收內容包括:
(一)基金資助項目任務書規定的研究內容完成情況;
(二)智慧財產權的形成情況、科技人才的培養和隊伍建設情況、取得的經濟和社會效益情況、經費使用情況等。
第九條 驗收專家組應當在審閱全部驗收申請材料的基礎上,經過討論形成驗收意見,並對驗收意見的準確性負責。
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和“不通過驗收”。通過驗收的基金資助項目,核發驗收證書;不通過驗收的基金資助項目,根據驗收意見給予終止或撤銷處理。
驗收專家組應當為基金資助項目保守技術秘密,不得擅自披露未公開的驗收工作信息。
第十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基金資助項目,驗收結論為“不通過驗收”:
(一)未完成任務書規定的主要研究內容的;
(二)所提供的驗收檔案、資料、數據不真實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對任務書的內容作重大調整的;
(四)《河北省省級科技計畫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規定不通過驗收的。
第十一條 基金資助項目驗收後,依託單位應當在30日內辦理驗收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基金資助項目的驗收意見作為對基金資助項目負責人和依託單位進行信譽和績效考核的主要依據。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有效期5年,自2012年9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