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辦法

河北省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辦法是為規範自然科學基金的使用與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促進本省自然科學基礎研究和科學技術人才培養工作,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制定的。已經2009年7月6日省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辦法
  • 外文名:The Hebei province natural science fund management approach
  • 通過時間:2009年7月
  • 實施時間:2009年9月
簡介,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二章 發展規劃與年度基金項目指南,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三章 申請與評審,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四章 資助與實施,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簡介

《河北省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7月6日省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八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自然科學基金的使用與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促進本省自然科學基礎研究和科學技術人才培養工作,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自然科學基金(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用於資助符合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科學技術發展規劃要求的自然科學基礎研究項目。

第三條

自然科學基金資助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尊重科學、發揚民主、提倡競爭、促進合作、激勵創新和引領未來的方針。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主管本省的自然科學基金工作。
省人民政府設定的自然科學基金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構)負責本省自然科學基金的具體管理工作。基金管理機構實行委員會制,成員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及專家組成。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自然科學基金的預算、財務進行管理和監督。審計機關依法對自然科學基金的使用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第五條

自然科學基金的經費納入省財政預算,並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而逐年增加。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向自然科學基金捐資,並按規定用於自然科學基礎研究工作。

第二章 發展規劃與年度基金項目指南

第六條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省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及科學技術發展狀況,組織制訂自然科學基金髮展規劃和年度基金項目指南,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核准後實施。

第七條

自然科學基金髮展規劃、年度基金項目指南應當確定本省優先發展的自然科學基礎研究特別是套用基礎研究的方向,有關青年科學技術人才的培養措施,以及鼓勵、支持企業與高等院校、科學研究機構聯合開展有利於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自然科學基礎研究的具體措施。

第八條

基金管理機構在制訂自然科學基金髮展規劃和年度基金項目指南時,應當廣泛徵集高等院校、科學研究機構、學術團體和有關國家機關、企業的意見,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科學論證。

第九條

自然科學基金髮展規劃確定後,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在7日內向社會公布。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以下簡稱基金資助項目)申請之日的30日前,向社會公布年度基金項目指南,並及時受理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諮詢。

第三章 申請與評審

第十條

申請基金資助項目的人員 (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是所申請基金資助項目的負責人,具有自然科學基礎研究經歷,並取得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碩士以上學位。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通過其所在的並由基金管理機構註冊為基金資助項目管理依託單位(以下簡稱依託單位)的高等院校、科學研究機構和其他有關企事業單位,申請基金資助項目。
申請人沒有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單位不是依託單位的,經有關依託單位同意後,可以將該單位作為依託單位申請基金資助項目。

第十二條

依託單位應當組織、指導申請人進行基金資助項目申請工作,並負責審查、確認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自然科學基金髮展規劃和年度基金項目指南的要求確定基金資助項目,並在規定期限內通過依託單位向基金管理機構提交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材料。年度基金項目指南對申請人有特別要求的,還應當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申請人申請的基金資助項目的研究內容已經從其他渠道獲得資助的,應當在申請材料中如實說明。
申請人和參與者應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偽造、變造申請材料。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基金資助項目:
(一)申請人不具備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
(二)申請人沒有依託單位的;
(三)申請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項目指南要求的;
(四)申請人、參與者申請和正在實施的基金資助項目超過基金管理機構規定數額的。

第十五條

基金管理機構收到基金資助項目申請後,應當依次組織進行申請材料初步審查、同行專家通訊評審和專家會議評審工作。

第十六條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選擇具有較高學術水平、良好職業道德的專家建立基金資助項目評審專家庫,並隨機選擇同行專家參與基金資助項目評審工作。

第十七條

評審專家對申請的基金資助項目,應當從項目的科學價值、創新性、社會影響、研究方案的可行性、基金資助項目經費使用計畫的合理性,以及申請人和參與者的研究經歷、研究內容獲得其他資助的情況、申請人以往和正在實施的基金資助項目的完成或者進展情況等方面,進行獨立判斷和公正評價,提出評審意見。

第十八條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專家會議對申請的基金資助項目的評審意見,經集體討論後提出基金資助項目,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核准,並自核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的依託單位。依託單位應當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
基金管理機構不得因與評審專家有不同學術觀點而否定專家評審意見。

第十九條

基金管理機構的組成人員、評審專家是基金資助項目的申請人、參與者,是申請人、參與者的近親屬或者與其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應當主動申明並申請迴避相關基金資助項目的評審工作。
基金管理機構對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員可以直接作出迴避決定。
申請人可以向基金管理機構提出不適宜評審其申請的基金資助項目的評審專家名單,並說明理由。基金管理機構在選擇評審專家時應當予以考慮。

第二十條

基金管理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不得申請或者參與基金資助項目。
基金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違法干預評審專家的評審工作。

第二十一條

基金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應當為申請人保守技術秘密,不得擅自披露未公開的與評審工作有關的信息。

第四章 資助與實施

第二十二條

依託單位收到基金管理機構對基金資助項目予以資助的書面通知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項目負責人按照該項目的申請材料、專家會議評審意見等有關材料,填寫基金資助項目計畫書,報基金管理機構備案。
填寫基金資助項目計畫書時,除按照專家會議評審意見和基金資助額度作適當調整外,不得改變申請材料的內容。

第二十三條

基金資助項目計畫書備案後,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申請省財政部門向依託單位撥付相關經費。依託單位收到經費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告基金管理機構,並通知項目負責人。
基金資助項目經費必須按規定用途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

第二十四條

依託單位應當為基金資助項目的實施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工作時間;跟蹤檢查項目的實施情況,對基金資助項目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審查項目年度進展報告,按期匯總後報基金管理機構;配合基金管理機構對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基金資助項目的負責人應當按基金資助項目計畫書組織開展研究工作,如實做好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並按期向依託單位提交項目年度進展報告。

第二十六條

在基金資助項目實施中需要對項目計畫書的內容作重大改變的,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提出申請,經依託單位同意後報基金管理機構研究決定。

第二十七條

在基金資助項目實施過程中,依託單位不得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
基金資助項目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託單位應當及時提出變更項目負責人或者終止項目實施的申請,報基金管理機構批准;基金管理機構也可以直接作出終止項目實施的決定:
(一)因工作調動和辭職等原因不再是依託單位工作人員的;
(二)因患病、死亡等原因不能繼續開展基金資助項目研究工作的;
(三)在科學研究中有剽竊他人成果或者弄虛作假行為的。
基金資助項目負責人調動到本省其他依託單位工作的,經現工作單位與原依託單位協商一致並報基金管理機構備案後,可以變更其依託單位;現工作單位與原依託單位協商不成的,基金管理機構可以作出變更其依託單位或者終止其項目實施的決定。

第二十八條

基金資助項目負責人應當自基金資助項目計畫書確定的研究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通過依託單位向基金管理機構提交項目驗收申請報告。項目取得研究成果的,應當同時提交研究成果報告。
依託單位對項目驗收申請報告進行審查時,應當查驗基金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並登記存檔。

第二十九條

取得研究成果基金資助項目向社會公布或者套用時,應當註明“河北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的文字和項目編號。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條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對基金資助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結果作為對項目負責人及其依託單位和其他有關人員進行考核以及對項目負責人是否繼續予以資助的依據。

第三十一條

基金管理機構可以採取詢問有關當事人,檢查基金資助項目的原始記錄、有關財務賬簿和現場查驗等方式,對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社會公布上一年度本省的自然科學基金資助情況和對基金資助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情況。
省財政部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進行對自然科學基金使用績效的評價工作,並將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進行自然科學基金預算決策和審查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參與者,依託單位及其負責基金資助項目管理工作的人員和評審專家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都可以向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對查證屬實的依法予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基金資助項目負責人和參與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機構暫緩撥付基金資助項目經費,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銷原資助決定,追回已撥付的基金資助項目經費;情節嚴重的5年內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基金資助項目:
(一)偽造、變造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材料的;
(二)侵占、挪用基金資助項目經費的;
(三)不按基金資助項目計畫書組織開展研究工作的;
(四)不如實做好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不按規定提交項目年度進展報告、項目驗收申請報告或者研究成果報告的;
(五)在基金資助項目實施中擅自對項目計畫書的內容作重大改變的。

第三十五條

依託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依託單位資格:
(一)不按規定審查、確認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材料的真實性的;
(二)侵占、截留或者挪用基金資助項目經費的;
(三)不按規定履行對基金資助項目實施的保障和監督管理職責的;
(四)在基金資助項目實施過程中違反規定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的。

第三十六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基金管理機構不得再聘請其擔任評審專家:
(一)不按規定履行基金資助項目評審工作職責的;
(二)在評審工作中不按規定申請迴避的;
(三)泄露申請人的技術秘密或者未公開的與評審工作有關的信息的;
(四)在評審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評審工作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三十七條

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法干預評審專家的評審工作的;
(二)在自然科學基金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
(三)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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