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自然科學基金-醫藥聯合研究基金

河北省自然科學基金-醫藥聯合研究基金

河北省科技廳與河北石藥集團聯合出資構建的“河北省自然科學基金——醫藥聯合研究基金”,首期合作期限為三年,總經費300萬元。基金的設立旨在提高河北省醫藥產業的科技創新能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自然科學基金-醫藥聯合研究基金
  • 出資機構:河北省科技廳、河北石藥集團
  • 總經費:300萬元
  • 首期合作期限:三年
項目概括,經費支持,管理辦法,

項目概括

“河北省自然科學基金——醫藥聯合研究基金”,由河北省科技廳與河北石藥集團聯合出資構建,旨在提高全省醫藥產業科技創新能力,發揮省自然科學基金引導作用,推進產學研結合,重點面向全省醫藥企業需求,開展套用基礎研究,解決一批制約全省醫藥產業發展的新理論、新技術、新工藝難題,同時以醫藥聯合研究基金為抓手,通過項目實施,整合資源,培養一批高層次創新人才,整體提高河北省醫藥研發能力。

經費支持

首期合作期限為三年(2011-2013年),總經費300萬元。其中河北省科技廳支持100萬元。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充分發揮基金引導作用,鼓勵和支持高校、科研機構科研人員面向產業需求開展研究,推動產學研相結合,提高主導產業科技創新能力,河北省科學技術廳、河北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基金委)與石藥集團有限公司共同設立了“河北省自然科學基金—石藥集團醫藥聯合研究基金”(以下簡稱石藥基金)。為規範石藥基金項目的管理,根據《河北省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石藥基金是河北省自然科學基金(以下簡稱“省基金”)的組成部分,面向全國,重點資助與醫藥相關的新理論、新技術、新工藝等具有重要科學意義和套用價值的套用基礎研究。資助項目列入河北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計畫。
第三條石藥基金設立石藥集團聯合研究基金領導小組和石藥集團聯合研究基金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聯合辦公室”),在省基金委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四條聯合辦公室負責石藥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石藥基金按照省自然科學基金管理模式運行。
第二章 項目申報與評審
第六條石藥基金領導小組根據全省科技發展規劃和醫藥行業生產、發展需求,提出年度資助領域和項目申報指南建議。
第七條申請石藥基金資助項目,須按指南要求填寫項目申請書,在規定時間內報送至河北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基金辦”)。
第八條省基金辦和聯合辦公室共同組織項目初審工作。初審合格的項目,由省基金辦負責進行同行專家通訊評審工作。
第九條石藥基金領導小組提出資助預算建議,報送省基金委。
第十條省基金委組織相關專家對通過同行專家通訊評審的項目進行會議評審,並根據該年度資助預算提出資助項目建議,報送省科技廳核准後,按相關程式下達資助計畫。
第三章 經費管理
第十一條省基金委和石藥集團有限公司於每年6月30日前將資金劃撥至石藥集團基金管理辦公室賬戶。聯合辦公室應定期向省基金委、石藥集團有限公司匯報經費支出情況。
第十二條石藥基金資助項目經費使用遵照《河北省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辦法》中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石藥基金資助項目經費一次核定資助總額,分年度由聯合辦公室撥至受資助者所在單位,在單位領導和財務、業務部門的管理下,由項目組按計畫支配使用,年終結轉,項目結束後決算核銷。
第十四條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分次撥付資助項目經費。
第一次撥款,項目負責人及其依託單位接到資助項目批准通知後,在申請書的基礎上根據批准資助總額、研究年限和研究內容,填寫項目任務契約書,由所在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報送省基金辦,由省基金委與項目依託單位簽訂任務契約。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送任務契約書的,應提前向省基金辦說明,否則按自動放棄接受資助處理。
第二次及以後撥款,須待收到資助項目年度研究工作進展情況報告後進行,經聯合辦公室審查工作進展正常的,按任務契約書相應年度用款額撥款;工作進展不正常或經費使用不當的,將減少或暫停撥款,以至撤銷資助。不報年度研究工作進展情況報告的,暫停撥款。
第十五條項目負責人如在省內調動工作,需把資助項目帶到新單位繼續開展研究的,應寫出書面報告,商得調出、調入單位同意並簽署意見,經聯合辦公室審查,報省基金委批准後,可將結餘經費劃撥至新單位繼續使用。
第十六條資助項目因故終止或依法撤銷,所在單位要及時清理賬目,將已撥款的未支付部分悉數交回聯合辦公室。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石藥基金資助項目由省基金辦、聯合辦公室和項目依託單位共同管理。
第十八條項目依託單位每年11月20日前向省基金辦和聯合辦公室報送河北省科技計畫項目執行情況調查報告,並按要求向省基金委、石藥集團有限公司匯報項目進展及經費開支情況。
第十九條資助項目一經批准,一般不得無故終止。如確需調整研究內容、項目組負責人或申請終止,應按立項程式,逐級申報,經省基金委批准並正式行文後執行。
第二十條研究成果授予項目承擔者、石藥集團有限公司,由雙方依法運用。運用該成果產生的利益關係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雙方約定。
發表論文或專著時要署明項目編號和“河北省自然科學基金——石藥集團醫藥聯合研究基金資助項目(The Project Supported by Hebei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Shijiazhuang Pharmaceutical Group (CSPC) Foundation英文)”字樣。
第二十一條資助項目得到其他渠道經費資助的,須報聯合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二條資助項目完成後,由依託單位向省基金辦提出驗收申請,由省基金辦、聯合辦公室按照《河北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驗收辦法》主持驗收。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有效期5年,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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