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林草科研計畫項目管理辦法

《河北省林草科研計畫項目管理辦法》是為了貫徹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強和規範河北省林草科研計畫項目管理,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和實施成效,根據國家和省有關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規定,結合河北省林草工作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9月1日,河北省林業和草原局印發《河北省林草科研計畫項目管理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林草科研計畫項目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9月1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林業和草原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河北省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印發《河北省林草科研計畫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冀林草規〔2023〕2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雄安新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規範我省林草科研計畫項目管理,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和項目實施績效,現將《河北省林草科研計畫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北省林業和草原局
2023年9月1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強和規範河北省林草科研計畫項目管理,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和實施成效,根據國家和省有關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規定,結合我省林草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林草科研計畫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河北省林業和草原局(以下簡稱“省林草局”)根據全省生態建設、產業發展和鄉村振興等方面科技創新需求,組織開展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包括指令性計畫項目(補助經費項目)和指導性計畫項目(自籌經費項目)。
第三條 項目管理工作遵循科學規範、權責清晰、需求導向、激勵創新、突出重點、誠信監督、注重績效的原則,實行立項審查制、結題驗收制、專家評審制、契約管理制和項目負責人制等制度。
第四條 項目組織管理主體包括省林草局、項目歸口管理部門、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
省林草局是項目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研究制訂林草科研計畫項目管理制度、編制發布項目申報指南及項目評審、立項、調整、終止、監督檢查、項目驗收和績效評價等相關事項。
項目的歸口管理部門包括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區的林草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省屬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負責推薦本地區、本系統的項目及項目實施過程的組織協調與監督檢查,協調推動項目成果的轉移轉化與套用示範等。
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負責履行法人責任,落實項目配套條件,制定和規範科研項目管理內控制度,按規定管理使用項目經費,解決項目實施中的問題和困難,配合做好監督、評估和驗收等工作。
項目負責人是項目組織實施的直接責任人,承擔項目組織、協調、執行等具體工作,負責項目申報、實施並按契約要求完成目標任務,按規定使用項目經費,及時報告項目執行和經費使用情況,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的相關問題,按要求提交項目執行情況、績效評價、科技報告、成果登記等相關材料,自覺接受監督和檢查等。
第五條 省林草局根據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林草發展規劃,圍繞全省生態建設、林草產業發展和鄉村振興中的科技創新需求,編制和發布項目申報指南,明確申報條件、時間、要求和項目遴選方式等事項。
省林草科研計畫主要通過公開競爭擇優確定項目承擔單位。對於組織程度要求較高、符合計畫定位的重點項目,可採取定向委託等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第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合作單位、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組成員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項目承擔單位應為河北省所屬的或者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其他機構,省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可作為合作單位參與承擔項目;
(二)項目承擔單位、合作單位應具有與項目實施相匹配的基礎條件,具有完成項目所必備的人才條件和技術裝備,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
(三)項目負責人應具有林草相關專業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獲得碩士及以上學位的在職在崗人員,具備項目相關研究領域的專業學術水平、技術優勢和研究積累,熟悉本領域國內外技術發展趨勢,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在項目結束時年齡原則上不超過 60 周歲;
(四)項目承擔單位、合作單位和項目組成員無限制申報、不良科研誠信記錄等情況。
第七條 申報的項目應符合項目申報指南要求,具有明確的實施內容、創新點、實施進度、考核指標、經費預算等,研究內容相同或相似的項目不得多頭申報或重複申報。
項目負責人在研項目和當年申報項目累計不得超過 1 項,項目主要承擔人(項目組成員前 3 名)在研項目和當年申報項目累計不得超過 2 項。
第八條 項目申報。
(一)單位申報。申請單位根據項目申報指南要求,組織填寫項目申報書及附屬檔案材料,由歸口管理部門逐級申報。項目申報書應包括以下內容:研究的背景和意義,國內外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研究的主要內容和關鍵技術,預期目標(主要經濟技術指標、智慧財產權申請情況、套用前景等),研究方案、技術路線、組織方式與課題分解,計畫進度安排,現有工作基礎與條件,經費概算和籌措方式及其他需說明的情況。
(二)審核推薦。歸口管理部門對管理範圍內有關單位提交的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出具申報推薦意見。省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可直接推薦。
第九條 項目評審。
(一)形式審查。省林草局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審查合格後予以受理。
(二)專家評審。省林草局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評審論證。重點評審論證項目申報的考核指標與指南要求的相符性,以及項目的創新性、可行性、可考核性、績效目標合理性、籌資合規性及實現項目目標的能力和條件等。
(三)項目立項。省林草局根據專家評審結果和財政預算安排等情況,提出擬立項項目建議,經局務會審議通過後,確定當年立項項目、財政科研經費資助標準和方式。
(四)下達計畫。省林草局下達年度項目立項計畫。申報的項目經費預算與下達的計畫不一致的,由承擔單位按計畫調整項目經費預算。
(五)簽訂契約。項目實行契約制管理。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立項檔案下達後 20 日內,與歸口管理部門、省林草局簽訂項目契約書。簽訂契約時,契約書所列各項內容原則上應與項目申報書相一致,不得變更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無故逾期不簽訂項目契約的視同自動放棄,省林草局予以撤銷項目。
第十條 實行項目過程管理制度。項目承擔單位應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常態化的自查自糾機制,加強風險防控和科研日誌管理,強化管理人員和科研人員的責任意識、績效意識、自律意識。
第十一條 實行年度報告和科技報告制度。項目實施期間,承擔單位應每年 12 月 15 日前向省林草局報送項目執行情況年度報告;項目實施完成後,按照科技報告管理的相關規定,項目承擔單位應撰寫和提交科技報告。
第十二條 建立項目動態調整機制。項目執行期間,契約書內容原則上不得調整。確需調整的,應及時按要求申請變更,經批准後方可調整。
(一)重大事項變更。項目承擔單位、考核指標、項目負責人、項目延期等重大事項確需調整變更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項目變更核准表,經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林草局批准。項目延期原則上只能申請 1 次,且延期時間不超過 1 年。
(二)一般事項變更。在研究方向不變、不變更考核指標的前提下,項目承擔單位可根據內部管理制度,經充分論證後,自主調整研究方案、技術路線、項目參與人員等一般事項。項目承擔單位自主變更事項應在變更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向省林草局報備項目變更備案表。
第十三條 建立項目終止管理制度。在項目執行期內,因政策、技術等原因導致項目無法正常執行或難以完成任務契約書考核指標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提出申請,並由項目歸口管理部門提出終止建議,報省林草局審核。
對項目執行不力,不按期提交工作進展報告的,省林草局經核實評估後,也可做出項目終止決定。
項目終止後,結餘資金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實行項目驗收結項制度。省林草科研計畫項目均須通過驗收方式結項。
項目驗收由省林草局組織。套用研究項目驗收前,由省林草局主持或委託歸口管理部門主持,組織 2 名以上同行專家進行現場測試並出具現場測試報告。
項目驗收評價以項目契約書和變更批覆檔案為基本依據,對契約計畫任務完成情況、契約規定的目標和考核指標的完成情況、資金使用的合理性、項目產生的科技成果、套用效果和對經濟與社會的影響、實施的技術路線、攻克關鍵技術的方案和效果、人才培養與團隊建設情況、組織管理和機制創新等做出客觀的、實事求是的評價。
第十五條 根據項目不同類別和特點可採取會議驗收(含線上視頻會議)和通訊驗收等驗收方式。
(一)會議驗收:會議驗收通過組織專家審閱驗收材料、聽取項目執行情況介紹、觀看演示、質詢答辯、專家評議等程式後,形成專家組驗收意見。
(二)通訊評議驗收:組成驗收專家組,確定驗收專家組組長,以函審(或網評)形式審閱驗收資料,驗收專家分別出具驗收評價意見,由專家組組長綜合形成項目驗收意見。
第十六條 項目驗收程式:
(一)驗收申請。項目承擔單位應在契約執行期滿後 3 個月內通過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向省林草局提出書面驗收申請,提交項目項目驗收申請書、項目自評價報告、科技報告、經費決算表等驗收資料。
(二)受理與審核。歸口管理部門應在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15 日內完成審核並報省林草局。省林草局收到驗收申請材料後15 日內完成形式審查,符合規定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通知項目承擔單位補充修改完善後再提交申請。
(三)組織驗收。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省林草局根據項目類型和特點,確定項目驗收方式、驗收時間和驗收專家等事項,按照驗收大綱組織專家進行驗收評價,形成驗收評價意見。
(四)驗收證書籤章。項目驗收完成後,省林草局統一頒發項目驗收證書。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通過驗收後的 15 日內,及時辦理驗收證書的有關手續,並提供驗收證書的電子文檔。
(五)歸檔備案。按照科技計畫項目資料存檔規定,驗收證書及相關資料應及時歸檔,以備查閱或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申請驗收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項目驗收申請書;
(二)項目契約書(包括相關合作協定)複印件,如有變更調整,需同時提供項目契約內容變更備案表或變更核准表;
(三)項目驗收大綱;
(四)項目驗收自評價報告;
(五)科技報告;
(六)項目經費決算表(加蓋財務部門印章,無財務部門印章的加蓋項目承擔單位公章),財政資金支出明細表及主要財務原始憑證複印件(自籌經費項目無需提供)等;
(七)項目需要現場測試的,提供現場測試報告;
(八)項目實施期內取得的各類成果材料(如專利等智慧財產權證書、產品鑑定證書、審(認)定的良種證書、技術標準文本及批准或備案的證明材料、已發表的論文和專著等);
(九)其他與項目實施有關的項目材料(如有資質的第三方提供的查新報告、分析測試報告、檢測報告、田間測試報告以及推廣套用證明等);
(十)科研誠信承諾書。
項目承擔單位應提交完整的驗收評價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材料應按照要求蓋章、簽字,同時提交電子版和紙質版。
採取會議驗收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將以上證明材料原件和項目實施原始記錄材料帶到會場,供驗收專家查驗。
第十八條 實行項目驗收專家負責制。
項目驗收應當成立驗收專家組。專家組成員由技術、經濟(財務)、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會議驗收專家人數一般不少於 5人(項目專項經費 20 萬元及以上的項目,至少 1 名財務專家)。驗收專家組對驗收意見和驗收結論的準確性負責。
第十九條 項目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暫緩驗收、不通過驗收等三類,其中,暫緩驗收為過渡性的結論,不作為最終結論。
(一)通過驗收。按期完成契約書約定或按規定調整的各項目標任務,經費使用符合規定,提供的驗收檔案和資料齊全、數據真實,並按規定履行項目管理職責的項目,給予“通過驗收”結論。
(二)暫緩驗收。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暫緩驗收”結論:
1 提交的驗收資料不全不詳、難以判斷等導致驗收意見爭議較大的;
2.承擔單位不能清晰答覆驗收專家詢問的重要問題的;
3.研究過程及結果等存在糾紛尚未解決的;
4.驗收專家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
(三)不通過驗收。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不通過驗收”結論:
1.項目契約書規定的主要任務和指標未完成;
2.所提供的驗收資料存在內容抄襲、數據造假等重大問題,或科技報告不符合有關要求,或項目承擔單位無法提供驗收指標完成情況有效證明資料的;
3.未經批准擅自變更項目承擔單位、調整項目研發目標任務等重要事項;
4.存在擠占、挪用、套取、轉移專項資金,拒不提供會計資料,提供虛假項目結題審計報告及其他嚴重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5.實施過程中出現重大問題,但未能解決和作出說明,或研究過程及結果等存在糾紛尚未解決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項目驗收或存在其他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
第二十條 驗收結論套用及後續管理。
(一)通過驗收的項目,結餘財政經費按規定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用於後續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後續年度申請省林草科研計畫項目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二)暫緩驗收的項目,給予一次整改機會。項目承擔單位應在一年內作出相應整改或補充研究後,重新申請項目驗收。如逾期未提出申請或再次未通過驗收,按“不通過驗收”結論予以結項。
(三)不通過驗收的項目和終止的項目,視情形,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採取納入科研失信記錄、通報批評、原撥付渠道退回財政結餘經費、階段性取消項目申報資格等處理措施。
第二十一條 成果登記和轉化。項目實施形成的科技成果,應當按照科學技術保密、科技成果登記、智慧財產權保護、科學技術獎勵等有關規定執行。
項目承擔單位對本單位科研成果管理負主體責任,應加強對本單位科研人員擬公布項目成果的真實性審查,積極開展項目成果的套用和轉化,加速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
第二十二條 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歸口管理部門、項目承擔單位均應建立規範、健全的科技檔案,妥善收存項目申請材料、契約書、經費下達檔案以及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重要文檔資料,並在項目驗收完成後與項目驗收證書一併作為項目檔案資料保存。
第二十三條 項目資金納入項目承擔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資金使用方向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政資金管理制度,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擠占、截留、滯留和挪用項目資金。
第二十四條 建立信用管理制度,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在項目申報時簽訂科研誠信承諾書,承諾書作為事中事後監管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林業和草原局負責解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河北省林業廳關於印發〈河北省林業廳科學研究項目管理辦法〉和〈河北省林業廳科學技術成果管理辦法〉的通知》(冀林字〔2015〕267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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