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智慧財產權項目管理辦法

《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智慧財產權項目管理辦法》是為了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智慧財產權項目的管理,提高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的管理效率和實施質量,制定的辦法。

2024年3月20日,《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智慧財產權項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智慧財產權項目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20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

制定進程

2024年3月20日,《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智慧財產權項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智慧財產權項目的管理,提高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的管理效率和實施質量,根據《河北省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2023年9月21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河北省“十四五”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冀政字〔2021〕66號)《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省級財政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意見》(冀政發〔2015〕24號 ),參照《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冀市監函〔2019〕449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智慧財產權項目(以下簡稱“項目” )是指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以下簡稱“省局”)智慧財產權專項工作經費支持的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和其他專項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級智慧財產權項目的申報、初審、評審、公示、管理以及監督檢查等活動。
第四條 智慧財產權項目管理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科學管理、擇優支持、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保證智慧財產權項目管理工作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第二章 項目支持範圍和方式
第五條 支持範圍:
(一)智慧財產權創新能力提升項目。主要支持開展新業態、高價值智慧財產權培育、專利密集型產業和產品的培育,打造一批標準必要專利。開展省級專利獎評選,獎勵在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專利權人和發明人,激勵智慧財產權創造、轉化。提升青年學生創新意識和能力,支持開展工業設計及相關創新創業活動。
(二)智慧財產權轉移轉化促進項目。加強智慧財產權交易運營監督管理,支持智慧財產權運營服務平台(機構)提升智慧財產權運營能力水平。支持高校、科研組織和大型企業向中小微企業實施專利轉移轉化,支持專利產業化。支持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和智慧財產權保險,完善質押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和質物處置機制,統籌推進智慧財產權證券化等金融服務模式,推動智慧財產權向資本轉化。
(三)智慧財產權產業引領發展項目。主要支持專利導航、重大經濟科技活動智慧財產權評議,開展專利信息檢索和智慧財產權情報分析,建立企業和產業專利信息資料庫,明確企業和產業發展方向、最佳化布局。支持產業化項目和專利密集型產品備案。支持運用地理標誌、商標品牌發展地方特色產業,助力鄉村振興;支持加強商標品牌指導站建設和推進商標品牌價值提升,助力全省經濟高質量發展。
(四)專利保護重點聯繫機制建設及規範化專業市場培育項目。主要支持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設,引入技術調查官,開展專利侵權判定、線索收集、諮詢宣傳等服務,提高保護創新主體成效。支持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培育標準對專業市場進行培育工作,提升專業市場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和管理水平。
(五)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建設項目。主要支持國家級智慧財產權強縣建設試點縣、示範縣,強國建設試點園區、示範園區,培育壯大智慧財產權發展,發揮好先行先試典型引領作用。支持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充分發揮示範和帶動作用。支持開展中國小智慧財產權教育能力提升活動,營造智慧財產權文化氛圍。
(六)智慧財產權管理和服務能力提升項目。主要用於支持貫徹並持續實施《企業智慧財產權合規管理體系 要求》《高等學校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科研組織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的企事業單位,支持企業貫徹實施《創新管理 智慧財產權管理指南(ISO56005)》國際標準。支持開展智慧財產權從業人員專業技能提升活動,增強智慧財產權管理和服務能力。組織專業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推行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託管服務,提高企業、高等學校和科研組織的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水平,增強核心競爭力。
(七)智慧財產權發展研究項目。主要支持智慧財產權軟課題研究,解決智慧財產權制度運行、戰略施行、法律執行、改革推行等方面重點問題。支持省海外智慧財產權風險預警研究,形成智慧財產權風險預警分析報告,逐步構建智慧財產權海外風險預警防控體系。
(八)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培育項目。主要支持智慧財產權服務品牌(培育)機構、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機構、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中心、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平台、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各類網點、智慧財產權遠程教育、服務業聚集區、智慧財產權服務出口基地、智慧財產權標準化城市建設、智慧財產權交流合作活動及促進智慧財產權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等相關工作。
(九)智慧財產權人才培養項目。主要支持開展智慧財產權人才培養、宣傳交流、分析統計研究、智慧財產權學科建設、智慧財產權培訓基地等工作。支持智慧財產權服務行業人才培育,夯實智慧財產權服務業高質量發展人才基礎。
(十)智慧財產權信息傳播利用項目。主要支持面向各類創新主體、社會公眾,開展智慧財產權政策宣講、知識普及、信息查詢、信息供給、專項服務、相關培訓、信息分析利用、涉外智慧財產權服務、專利調查、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統計調查、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審查、提高智慧財產權服務效能等相關工作活動。通過提供智慧財產權信息基礎性支撐服務,提高智慧財產權服務精準化、便利化水平。
(十一) 其他專項項目。聚焦重大任務,根據國家智慧財產權有關工作要求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智慧財產權工作的決策部署,支持某一產業或領域發展,承接某一項重大工作任務。
第六條 項目原則上採用後補助方式。
後補助項目,是指申報單位先行投入資金,通過評估或績效考核後,採取後補助的支持方式給予經費資助的項目。
第七條 省委、省政府、國家知識產權局對上述項目支持範圍、標準、方式有具體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組織管理及職責
第八條 項目組織管理的主體包括省局智慧財產權相關部門、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和項目承擔單位。立項過程中的有關諮詢評估等服務工作可由省局組成項目評定專家組或委託第三方機構予以實施。
第九條 省局智慧財產權相關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修訂有關智慧財產權項目管理規定和規範;
(二)組織編制年度智慧財產權工作要點,明確實施重點,分解任務目標;
(三)編制並發布年度項目申報通知或指南,確定年度支持重點領域和方向;
(四)編制並公布年度智慧財產權項目補助申報工作通知及相關信息;
(五)負責省級智慧財產權項目審查、評審、公示、管理以及監督檢查等活動;
(六)對智慧財產權補助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協調解決執行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七)組織實施新增智慧財產權政策措施和落實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的智慧財產權重點工作。
第十條 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包括設區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區市場監督(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各市局”)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年度項目申報通知或指南,組織本轄區的項目的實施;
(二)負責項目實施過程的組織協調與監督檢查;
(三)負責申報項目初審及推薦工作。
第十一條 項目申請單位是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年度項目申報通知和指南,負責項目實施;
(二)按要求提交項目執行情況等相關材料,報送項目補助申報材料;
(三)按規定管理使用項目經費。
第十二條 項目申請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註冊的企業、高等學校(含河北省行政區域外隸屬河北省管轄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服務機構和社會團體,以及經法人單位授權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的分支機構等單位;
(二)項目申請單位有較好的工作基礎和條件、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健全、業績突出;
(三)項目申請單位有較強的專業能力、必備的人才和其他支撐優勢,在本行業內有較大影響力;
(四)項目申請單位生產經營正常、項目申請單位及其相關人員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五)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申報項目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報書 (電子版和紙質版 );
(二)營業執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法人登記證等複印件;
(三)誠信承諾書及其他附屬檔案。
第十四條 按照河北省專利保險補助經費管理有關辦法、河北省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補助管理有關辦法、河北省專利資助有關辦法等規定執行的專利保險補助、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補助、專利資助等項目,按具體辦法規定組織實施。
獲國家專利獎的獎勵項目按照相關獎勵政策執行。河北省專利獎評選項目的申報、評選和審批,按照具體管理辦法執行。
對依據國家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批准、認定結果給予資金獎補的項目,原則上採取免申即享方式直接兌現獎補資金,不再履行項目申報程式。
第十五條 符合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智慧財產權項目按照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主要程式
第十六條 制定工作方案。省局每年年初,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工作要求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結合全省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智慧財產權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印發年度工作方案,明確實施重點,分解任務目標。
涉及對我省產業發展支持政策或落實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重點工作的,不列入項目指南,由省局直接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省局根據年度工作安排和預算編制要求,編制發布項目申報指南,明確支持方向、範圍和重點,將開展智慧財產權項目資助申報工作相關信息以通知的形式在省局網站予以公布。申請時間和範圍以當年下發通知時間為準。申請人應根據本辦法和指南的要求按時申報,逾期視為放棄、不予受理。
第十八條 中期檢查。對非事後補助的項目實行中期檢查制度。中期檢查的主要內容為:項目契約計畫進度執行情況;項目契約規定的內容和指標完成情況;項目經費使用情況。
第十九條 初審。申請人按照通知要求,通過各市局進行項目申報。各市局對申報材料提出初審意見,出具推薦函並上報省局,省屬單位直接報送省局進行初審。初審內容包括:
(一)資格審查:申報項目是否符合專項資金支持範圍,申報單位是否符合要求。
(二)材料審查:報送材料是否齊全、完整,格式是否清楚、規範並符合要求,申報項目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明確的績效目標。
(三)程式審查:申報項目是否按規定的程式上報。
第二十條 評審。省局負責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根據省智慧財產權發展規劃、產業政策要求,對符合條件的申報項目組織專家評審。專家評審過程中有疑問的,可根據需要進行現場考察。
省局也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承擔項目申報材料審核的事務性工作,第三方機構應根據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的委託和要求,嚴格遵守工作規範,按時按質完成項目受理、形式審查、評審、檢查、驗收、績效評價等工作,提交系統完整的工作報告;客觀、及時地向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反映在工作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對在過程中接觸到的工作資料和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條 公示。獲得批准資助的項目,在省局網站上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列入項目補助計畫。有異議的,由所在市局進行覆核,並於5個工作日內向省局報送覆核意見,省局根據公示和覆核結果,下達批准通知。
省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結合年度資金預算規模提出項目資助建議,經局黨組會或辦公會議研究批准。
第二十二條 資金撥付。省局按照年度預算金額,將補助資金撥付給項目實施單位。
第二十三條 智慧財產權項目立項採用政府採購方式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政府採購管理辦法(試行)》(冀市監辦〔2019〕32號)等相關規定進行。根據項目採購中標通知或項目成交通知書,由省局與中標單位或成交供應商簽訂項目契約書。
第二十四條 政府採購項目實施主要程式適用於第二十三條。其他項目實施主要程式適用於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五條 智慧財產權項目評估或評審以同行專家為主,第三方機構、企業專家參與項目評估評審的比重不低於三分之一。省局應建立完善專家庫,實行評估評審專家隨機抽取和迴避制度。強化參與項目評估評審專家自律,接受同行質詢和社會監督。
績效評價
第二十六條 項目績效目標是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為核心,組織實施智慧財產權項目,提升全省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實現激勵創造、有效運用、依法保護、科學管理,推進引領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
第二十七條 省局在項目執行中,要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實行“雙監控”,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績效目標如期保質保量實現。
項目執行完畢,智慧財產權相關處根據項目年度任務指標對項目執行情況開展績效自評,自評結果報省局科技和財務處,由科技和財務處匯總後報省財政廳。
第二十八條 省局要加強績效結果套用,將績效目標管理、績效監控、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政策調整和改進管理的依據。
責任與監督
第二十九條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要求,各市局是資助項目的管理執行部門,負責審核資助對象的申報資格、申報資料的完整性及合規性等。省局負責確定資助對象和資金額度,撥付資助資金,組織實施項目績效評價,確保資金安全使用。
第三十條 申請人申報資助經費時,應對所提交的資料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嚴格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 427號)和《河北省專利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資助資金專款專用,市場監管 (智慧財產權)部門及其有關工作人員在申報、審核、分配工作中,若存在以虛報冒領等方式騙取、截留、擠占、挪用資金的情況,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黨紀國法和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 月 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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