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專利糾紛處理辦法

《河北省專利糾紛處理辦法》是河北省科學技術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1年09月07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專利糾紛處理辦法
  • 發布單位:河北省科學技術廳
  • 發布日期: 2011年09月07日
  • 主題分類: 科技
檔案全文
為規範我省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專利行政執法程式,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專利行政執法辦法》、《河北省專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糾紛時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並遵守下列原則:
(一)公正原則 處理專利糾紛應當客觀、公正、準確,不徇私情,獨立地行使處理權;
(二)及時原則 專利糾紛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的程式,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處理;
(三)迴避原則 處理專利糾紛的組成人員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處理的,應當迴避。
第二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除處理專利侵權糾紛外,也可以對下列專利糾紛進行調解:
(一)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屬糾紛;
(二)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三)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
(四)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
對於第(四)項所列的糾紛,專利權人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後提出。
第二章 受 理
第三條 專利糾紛由被請求人住所地或者侵權行為發生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被請求人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其經常居住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第四條 兩個以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都有管轄權的專利糾紛,由先收到請求書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受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發現受理的專利糾紛不屬自己管轄時,應當移送按本辦法規定負責管轄該專利糾紛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受移送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為該專利糾紛也不屬自己管轄時,應當報告上一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裁定,不得再自行移送。
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由雙方共同的上一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管轄。
第五條 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得知或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權利人超過二年請求處理的,如果侵權行為在提出請求時仍在繼續,在該項專利權有效期內,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受理。
第六條 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已經做出處理的專利糾紛,請求人無新情況、新理由又重新提出處理請求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不予受理。
第七條 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的專利糾紛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請求人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
(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
(三)有明確的請求事項和具體事實、理由;
(四)屬於受案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受案範圍和管轄;
(五)當事人沒有就該專利侵權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人包括專利實施許可契約的被許可人、專利權的合法繼承人。專利實施許可契約的被許可人中,獨占實施許可契約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提出請求;排他實施許可契約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請求的情況下,可以單獨提出請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普通實施許可契約的被許可人不能單獨提出請求。
第八條 請求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並按照被請求人的數量提供請求書副本:
(一)專利糾紛處理請求書;
請求書應當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行政執法標準表格》中規定的格式填寫,並由請求人簽名或蓋章;
(二)主體資格的證明檔案;
請求人是個人的應當提交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檔案;請求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或其他有效法律證明檔案。委託代理人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寫明委託期限和許可權。
(三)專利權證明檔案;
請求人應當提交專利權的有效證明檔案,如專利證書、當年繳納專利年費的收據或專利法律狀態檢索報告,與專利證書相應的專利文獻等。
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請求人出具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做出的檢索報告。
(四)專利權受到侵犯的證據;
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鑑定結論和勘驗筆錄等。
對提交以上材料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與原件核對無誤的複印件、照片、節錄本。
提供由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原件的複印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的,應當同時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第九條 專利糾紛案件的受理審查工作應當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人員負責。受理審查人員發現請求人當面提交的請求不符合立案條件時,應噹噹場告知請求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請求,應當及時受理。
受理審查人員將請求人提交的材料組卷,並向當事人出具收據,註明所收到的請求書和證據的名稱、數量以及收到的時間,並由接收人員簽名或蓋章(收據應為一式兩份,卷內自留一份)。
第十條 受理後,由受理審查人員填寫"專利糾紛案件受理立案審批表",如實填寫案情摘要,並註明審查意見,經主管領導審批同意後,指定審理小組成員,由受理審查人員將案件登記在專利糾紛案件登記簿上並按序編號,立案日以主管領導簽批日為準。立案的決定應當在收到符合條件的請求材料起七日內作出。
經審查屬不能立案的,由受理審查人員製作不予受理通知書,寫明不予受理的原因,提交主管領導審批同意後,七日內將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立案後發現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作出駁回請求的決定,經主管領導審批同意後,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
第十一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內將請求書及其附屬檔案的副本通過郵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被請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一式兩份。被請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處理。
被請求人提交答辯書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通過郵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請求人。
第三章 處 理
第十二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糾紛案件,應當組成審理小組;審理小組的成員應當是持有國家知識產權局或者河北省人民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的人員。
第十三條 審理小組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應當製作筆錄,由審理小組成員簽名,評議中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入筆錄。
第十四條 審理小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處理的。
前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第十五條 審理小組成員應當認真審閱請求書、答辯書和有關材料,調查收集證據,查清糾紛事實。
審理小組成員進行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校閱後由被調查人、調查人簽名或蓋章。
第十六條 審理小組決定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提前三天通知當事人。應當共同參加專利糾紛處理的當事人沒有參加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通知其參加該糾紛處理。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或未經審理小組許可中途退場的,屬於請求人的,按自動撤回請求處理;屬於被請求人的,審理小組可以缺席審理並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七條 審理前,審理小組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參與人是否到場,核實出席人員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宣布紀律。
審理時,由審理小組組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理小組成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第十八條 審理調查可以參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雙方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證人證言;
(三)當事雙方對提交的證據相互質證;
(四)審理小組對案件進行調查取證所取得的證據應當在審理時經雙方當事人核實;
(五)宣讀鑑定結論;
(六)宣讀勘驗筆錄。
第十九條 當事人在審理過程中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當事人經審理小組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鑑定或者勘驗的,是否準許,由審理小組決定。
第二十條 審理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請求人及其代理人發言;
(二)被請求人及其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辯論終結,由審理小組組長按照請求人、被請求人、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第二十一條 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作出處理決定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應當到場的當事人和其他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未到場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場,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審理小組應當將口頭審理過程記入筆錄,並可以要求當事人及其代表人、證人和其他有關人員在筆錄上籤名。
第二十四條 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過程中,被請求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並被專利複審委員會受理的,可以向審理小組提出中止審理的請求。
審理小組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中止請求進行審查,如認為被請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顯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處理;符合中止審理條件的,審理小組應當及時製作中止審理通知書,並填寫中止審理審批表,經主管領導審批後,七日內將中止審理通知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恢複審理。
第二十五條 除當事人達成調解、和解協定,或者請求人撤回請求之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做出處理決定並製作處理決定書,寫明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地址;
(二)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
(三)認定侵權行為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依據;
(四)處理決定,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應當明確寫明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的侵權行為的類型、對象和範圍;認定侵權行為不成立的,應當駁回請求人的請求;
(五)不服處理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處理決定書應當由案件承辦人員署名,並加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公章。
第二十六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立案處理的專利糾紛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請上一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批准。
第二十七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認定侵權成立的處理決定或者判決之後,被請求人就同一專利權再次作出相同類型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請求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處理決定。
第四章 調 解
第二十八條 請求人可以直接就專利糾紛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請求調解。
第二十九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調解。
第三十條 直接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請求調解的,應當提交調解請求書。
請求書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委託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
(二)被請求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
(三)請求調解的具體事項和理由。
單獨請求調解侵犯專利權賠償數額的,應當提交有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處理決定書副本。
第三十一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收到調解請求書後,應當及時將請求書副本通過寄交、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被請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意見陳述書。
第三十二條 被請求人提交意見陳述書並同意進行調解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及時立案,並通知請求人和被請求人進行調解的時間和地點。
被請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見陳述書,或者在意見陳述書中表示不接受調解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不予立案,並通知請求人。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定的,應當製作調解協定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並交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備案;未能達成協定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以撤銷案件的方式結案,並通知雙方當事人。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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